鋅錠買賣合同(精選3篇)
鋅錠買賣合同 篇1
買方:______
賣方: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符合/470-1997規定的純度不低于99.995%標準的國產鋅錠
2、可替代交貨品:______
3、商品代碼:______
4、數量:
5、成交價:±地區差價
6、交貨日:____年__月__日
7、質量品級:買賣雙方報價成交時確認的貨物品級為符合/470-1997規定的純度不低于99.995%標準的國產鋅錠。
8、包裝方式:鋅錠,呈長方梯形,每塊凈重____-____,采用鍍鋅冷軋鋼帶捆扎包裝,每捆____塊。每捆凈重為____-____。應符合/470-1997有關包裝規定。
9、交貨地點:______。
10、相關費用:______。
11、貨款收付方式:______。
12、檢驗標準和方法:交貨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通知賣方,由___商檢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買方承擔。
13、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訴訟,雙方約定由___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5、本合同自雙方簽訂時生效。
買方:____
賣方:____
鋅錠買賣合同 篇2
買方:______
賣方: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的:符合GB/T470-1997規定的純度不低于99.995%標準的國產鋅錠(0#鋅)
二、可替代交貨品:______
三、商品代碼:______
四、數量(單位:批,1批=5噸):
五、成交價(元/噸): ±地區差價
六、交貨日:____年__月__日
七、質量品級:買賣雙方報價成交時確認的`貨物品級為符合GB/T470-1997規定的純度不低于99.995%標準的國產鋅錠(0#鋅)。
八、包裝方式:鋅錠,呈長方梯形,每塊凈重____kg-____kg,采用鍍鋅冷軋鋼帶捆扎包裝,每捆____塊。每捆凈重為____kg-____kg。應符合GB/T470-1997有關包裝規定。
九、交貨地點:______。
一十、相關費用:______。
十一、貨款收付方式:______。
十二、檢驗標準和方法:交貨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通知賣方,由___商(質)檢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買方承擔。
十三、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訴訟,雙方約定由___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訂時生效。
買方:____(章) 賣方:____(章)
鋅錠買賣合同 篇3
原告(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劉培煉,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張杰,浙江泰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石維綱,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劉恩,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鄒永闖,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為與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傅建昌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貨物申請質量鑒定,在鑒定期間被告撤回鑒定申請。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訴,本院受理被告反訴后,本案轉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同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鄒永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xx年9月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提供給被告各種規格的鋼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尚有貨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貨款46177.05元、違約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訂立合同的實際時間應是20xx年9月1日,同時被告已經付清了全部貨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現根據20xx年9月6日簽訂的購銷合同,原告應于同月7日前供貨,逾期供貨一日應按總貨款的1%向被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同年9月6日和9月10日向被告提供了價值274795.25元的貨物,遲于合同約定的供貨期限3天,已構成違約。故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8243元,并承擔本案反訴費。
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訂立合同的時間應是20xx年9月6日,反訴被告實際是在同月6日就交貨了,由于反訴原告提出規格不合適,要其他類型的鋼材,故反訴被告于同月10日提供了反訴原告所需的鋼材。按合同規定是反訴原告帶款提貨,是反訴原告違約在先,同時違約金每天按總貨款的1%計算應屬過高。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為:
一、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原告認為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被告認為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1日。根據原、被告所提供的合同,雙方簽訂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同時被告在反訴狀上也明確認為是9月6日,被告也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可以證明是9月1日。故本院確認原、被告所簽訂合同的時間為20xx年9月6日。
二、對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給被告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被告已付貨款多少元?原告認為,被告于同年9月26日付貨款100000元,同年11月賣給原告價值6724元的貨物,同年12月19日賣給原告價值34950元的貨物,20xx年2月7日付貨款86944.20元,共計被告已付給原告貨款228618.20元。被告認為已付上述款項是事實,但被告已于20xx年9月5日支付了原告210994.82元,并提供了同日銀行存根1份,故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貨款。原告認為被告于20xx年9月5日所付的貨款是支付以前其他貨物的款項,且與本次貨物的規格也不一樣,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時間為9月6日,且合同約定了帶款提貨,故原告的異議成立。對原告于20xx年9月6日、9月10日所供給被告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本院確認被告已付貨款228618.20元。
三、反訴被告于20xx年9月10日供給反訴原告的鋼材根據合同規定是否違約?反訴原告認為,反訴被告應于9月7日前供貨,而其于9月10日供貨,逾期3天構成違約。反訴被告提供了價值274795.25元的鋼材,故反訴被告應依約支付8243元的違約金。為此向法院提供了雙方所簽訂購銷合同1份及9月10日的送貨單1份。反訴被告認為,在9月6日送貨后,根據反訴原告的需要送了其他規格的貨物,反訴被告沒有違約。本院認為,根據反訴原告提供的送貨單看,反訴被告于9月10日所供的貨物與雙方所簽訂合同所需鋼材的規格不一樣,且反訴原告收貨后在合理期限內也沒有異議,應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故反訴被告于9月10日的供貨行為并未構成違約。
通過對上述爭議焦點的認定及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xx年9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在同年9月7日供給被告約定規格的鋼材一批,同時約定帶款提貨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同年9月6日、9月10日按被告所需供給了價值為274795.25元不同規格的鋼材,被告在收貨后已支付原告貨款228618.20元,余款46177.05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審中,被告對原告違約金5649.92元的計算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鋼材后,尚有46177.05元貨款未付,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約支付原告貨款,已構成違約,對被告逾期支付的貨款原告要求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對原告違約金的計算也沒有異議,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649.9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付清全部貨款,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反訴原告訴稱反訴被告構成違約,要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8234元,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貨款46177.05元、違約金5649.92元,共計54826.97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駁回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要求反訴被告杭州金瑞工貿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243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本訴受理費20xx元,反訴受理費340元,合計240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耶魯(杭州)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5元(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賬戶:;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施 飛
審 判 員 傅 建 昌
代理審判員 王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