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市區買賣合同(通用3篇)
個人市區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 座 單元 層 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建筑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為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公寓及其他高檔住宅等居住類房屋,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商品房的用途為非住宅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
2.根據本合同第四條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套內建筑面積大于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套內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套內建筑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3.根據本合同第四條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的,根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大于合同約定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應不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八條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第2種和第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該商品房取得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
3. 。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3. 。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司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2.
3.
4.
5.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2.
3. 。
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5.
6. 。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
第十九條前期物業服務
本物業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服務內容及質量等見附件四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為 /月平方米,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年收取。價格構成包括物業區域內保潔費、公共秩序維護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費、綠化養護費、綜合管理費、
出賣人負責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本物業業主臨時公約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本合同附件四有關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和本物業業主臨時公約,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同意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同意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三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個人市區買賣合同 篇2
賣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 方: (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 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 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 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銀行貸款
1、 乙方應在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 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 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 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 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 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 其它: .
第八條 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 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 有關爭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說明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經辦人: 電 話:
乙 方: 經辦人: 電 話:
個人市區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
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
二、產品質量
1、質量標準:
2、乙方對產品質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對產品包裝的特殊要求:
4、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產品后五日內提出確有證據的書面異議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產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視為甲方產品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三、產品價款
1、產品的單價與總價:
上述貨物的含稅價為: 總價款為:
2、甲方產品的包裝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及交付時的上下列支費用等按下列約定承擔:
甲方產品的包裝物由 提供,包裝費用由 承擔。
甲主產品的運輸由 辦理,運輸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的保險由 辦理,保險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交付時的上下力支費用由 承擔。
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乙方應當在甲方交貨前一次性給付甲方。
四、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交付方式為:乙方提貨/甲方送貨/甲方代辦托運。產品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對甲方產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應當在乙方提供相關確認文件后 天內交貨。但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甲方有權拒絕交貨,乙方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文件的,甲方有權延期交貨。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違約未能及時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產品交付后或乙方違約致使甲方拒絕交貨、延期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五、價款結算
乙方應在本合同書簽訂 日內向甲方預付貨款 元,甲方交付前給付價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產品之日起 天內付清。
乙方應當以現金、支票或即期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甲方價款。
雙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價款之前,甲方產品的所有權仍屬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到對方。
七、商業秘密
乙方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術信息和營信息等)均為甲方的商業秘密。
無論何種原因終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對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 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于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并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損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聯系人或授權代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諾、通知等,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具有不可撤銷性。
2、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確認,乙方對甲方任何人員的個人借款,均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預付款或已付款款項。
3、乙方聯系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系方式無法與乙方聯系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愿意簽訂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