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不賒賬買賣合同(精選3篇)
煤炭不賒賬買賣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煤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為了搞好煤炭的購銷工作,本著友好合作和維護雙方利益精神,經甲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交貨方式
1、乙方到甲方煤場提貨,乙方自行解決運輸問題。
2、方須按甲方的要求提貨,保證甲方煤場不積壓,以不影響甲方生產為準。
二、煤炭質量要求(以甲方化驗數據為準)。
1、發熱量5400以上。
2、揮發份22%以上。
3、灰份26以下。
4、全水分6%以下。
5、如質量出現問題,乙方在提貨時,應及時提出,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價格及金額
1、基價210元/噸,另加稅收及各中費用 約計43元,合計253元。
2、其中稅收及各中費用43元,由甲方帶收帶交。
3、價格實行以自然月為一個價,如有變化,甲方需于當月25日或25以前告知乙方下月煤炭價格的調整情況。
4、提供地方規定價款的增值稅發票,基價200元,另加稅率13%。
5、提供資源補償費相關憑證。
四、付款方式
1、乙方采取預付款方式,每次向甲方預付10萬元或10萬元以上,然后甲方發貨,甲方不賒銷。
2、甲方收到乙方煤款后,開收據交付乙方,以備記帳和結算之用。
五、數量計量
1、甲方電子磅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并在過磅單上簽字。
2、有疑問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若與國家有關法律相左,按國家相關法律執行。
八、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九、合同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工商部門仲裁。
十、合同一式3份,甲方執2份,乙方執1份。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煤炭不賒賬買賣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六盤水市地區代理銷售甲方產品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雙方保證自己是合法存在的法人組織,具有經營與經銷本合同指定產品的資格,并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的復印件。
第二條,代理銷售區域范圍
1.甲方授權乙方銷售甲方產品的行政區域為:六盤水地區(水城縣、鐘山區、六枝特區、盤縣特區)的城鎮與農村市場。
2.乙方同意為上述指定區域之代理商,并承諾全部履行本合同項下之義務。
第三條 合同期限、首期季度銷售額、年度銷售任務及獎勵.
1.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合同期滿,乙方可以申請續簽,但應提前( )天書面告知甲方。同等條件下將有優先權續簽合同約定的代理區域范圍和代理系列產品的權利。
3.年度銷售任務及獎勵見附件
第四條產品采購及付款方式
1.甲方為乙方提供一批足夠的貨賒銷給乙方,乙方把第一批貨作為底貨鋪在市場上,當市場產生銷售須補貨時,乙方須及時向甲方現金訂(大寫:¥ )元的貨。
1.訂貨時乙方應向甲方指定辦事機構發出書面訂貨單,訂貨單應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甲方收到訂貨單后經確認該筆訂貨是否有效。如確認訂貨有效,則每份訂貨單及確認函均構成一份獨立有效的買賣合同,本合同有關付款方式,交貨等相關條款可視為對該獨立合同的有效補充。
2.乙方書面訂貨單得到甲方確認后,乙方須3天之內支付貨款80%給甲方作為預付款,其余20%須在甲方發貨前三天支付給甲方。
3.貨幣結算單位為人民幣,付款日期均為貨款已到達甲方賬戶的日期。
第五條 交貨與運輸
1. 乙方書面訂貨單得到甲方確認后,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全部貨款后3---7個工作日內發貨。
2. 發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使甲方不能按時供貨或乙方不能按時交付貨款的情況除外。
3. 乙方可自行來甲方指定地點提貨,亦可委托甲方代辦航空、鐵路、公路、快遞等形式的托運(乙方需出具委托書)。甲方承擔一般性貨物運輸和保險的費用(如鐵路,公路運輸)。如乙方要求特殊運輸方式(如航空和快遞),需出具委托書,運輸和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發貨后,將提貨單及發貨票隨后寄給乙方。
4. 乙方提貨時必須當場開箱驗貨。如發生貨物缺失、破損等,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并由相關承運部門提供貨品缺失、破損證明,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六條產品質量
乙方在銷售中因甲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均可向甲方申請免費調換,由此產生的費用及責任由甲承擔。
第七條產品退、換貨政策
1.在產品銷售過程中,若產生包裝破損,褪色等一切可能影響產品正常銷售的問題,由甲方負責調換。
2、當乙方因自身銷售或市場原因須對產品進行調整,可以向甲方提出退換貨的請求,甲方經對實際情況核實后,可以按照合同給予乙方退貨還款。
3、退款標準為乙方原采購貨品金額的100%,同時退貨產生的包裝,運雜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產品價格調整
為充分保障廣大經銷商的利益,甲方在進行產品價格體系調整時,將嚴格遵守以下承諾:
1.保證產品價格體系正式調整前七個工作日將價格調整信息通知到每一位經銷商。
2.對于進行產品價格體系調整前(以正式執行調整后的新價格體系日期為準)已經發生采購的經銷商,不負責對經銷商已經采購的全部調價后產品進行差價補償。
九條雙方其他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建議和指導乙方實施甲方制訂的市場營銷方案的權利;
2有核定乙方特約經銷區域及特約經銷產品市場最低售價的權利;
3有審核、規范乙方進行產品廣告宣傳的權利;、
2. 甲方的義務
1在乙方完成季度采購任務后,向乙方出據代理商證書及證明,維護乙方作為代理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2向乙方提供產品銷售時所需的營銷、技術和廣告宣傳資料及相關的產品認證證書。3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區域范圍內進行其代理經銷產品的市場開拓與銷售工作時, 甲方需按照本公司市場支持方案中的相關條款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市場指導、培訓支持、廣告支持等相關配套服務。
4向乙方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包裝完整的合格產品;
5協助乙方做好貨物托運及調換工作;
6采取有效措施調節和規范市場秩序;
7嚴守乙方的業務機密。
3.乙方的權利
1享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代理經銷產品在產品特約區域的經銷權;
2享有甲方市場營銷方案的一切獎勵條款規定的權利;
3享有按甲方客戶服務方案的一切支持條款規定的權利;
4.乙方的義務
1應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的經營證件,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進行守法經營;
2自覺維護甲方及其產品的形象和聲譽,在甲方指導下處理好代理經銷區域內產品終端用戶的投訴與相關服務請求,并做好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配合工作;
3嚴格遵守甲方市場營銷方案中關于市場營銷秩序維護及經銷商行為約束方面的相關規定;
4不得擅自生產、偽造甲方之產品,并要協助甲方做好保護甲方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工作;
5保持與甲方的持續溝通,及時反饋各種市場營銷信息;
6乙方印制各種針對甲方的宣傳資料前必須呈甲方審核,并經甲方書面許可后方能發布;7遵守甲方頒布的年度營銷方案、客戶服務方案,并積極支持配合甲方組織的各項活動;8不得以甲方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其他民事行為,甲方亦無須為乙方與任何第三人發生的經濟或民事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合同修改、終止
1.本合同的修改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材料(合同變更簡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宣稱此種情況存在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果收到上述通知的一方未在收到通知后30天內(本合同特別約定除外)令雙方共同滿意地糾正、補救或消除這種情況,則申訴方有權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立即生效。在上述30天期限內,雙方仍應繼續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
2、1 一方嚴重違反合同及合同相關附件之約定;
2、2 一方破產或進入清算程序(無論是強制性還是自愿性);
2、3 出現不可抗拒力的情況,以至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
2、4 一方在公眾場所、傳媒等攻擊另一方的形象和聲譽,或自身公共形象嚴重敗壞。
3、經雙方書面同意,可提前終止合同。
第十 一 條,其它
1.本合同附件及雙方已明確約定的有書面形式的關條款,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 雙方已明確約定的有書面形式的有關條款,與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有重復的,以合同內容為主。
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炭不賒賬買賣合同 篇3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街__________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武漢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__________路_____號_____棟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__)洪民商初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__年7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_________________“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以上約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1996]28號)明確規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1996]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3號)明確規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1996]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