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濕器買賣合同(通用3篇)
加濕器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賣方: 簽訂地點:
買方: 簽訂時間:
擔保人:
為明確各方在產品買賣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買賣雙方及擔保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項目名稱: 使用地點:
第二條、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技術參數
產品名稱牌號
商標生產廠家規格型號計量
單位數
量設備單價(元)小計(元)
合同含稅總價(人民幣)¥:
大寫:
其中包含17%增值稅¥:
大寫:
合同凈價款:¥:
大寫:
技術參數額定電壓: 阻抗: 分接范圍: 聯接組別:
第三條、產品質量及技術標準
3.1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按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如有技術協議的按技術協議執行 。
3.2 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貨物清單、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并根據買方的需要為產品提供技術指導。
第四條、產品排產和交貨期限
4.1 排產時間:買方支付定金或預付款且買賣雙方確認技術方案后賣方安排生產。
4.2 交貨期限:自賣方收到定金或預付款且買賣雙方確認技術方案后 天內交貨。若合同未約定定金或預付款和技術方案的,則自本合同生效后 天內交貨。
第五條、產品包裝、運輸和交貨
5.1 包裝標準,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木箱包裝 (2)不包裝 (3)其它:
5.2 包裝費用,按下列第( )項執行:
(1)賣方承擔 (2)買方承擔
5.3 運輸方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公路(汽車) (2)鐵路/海運(集裝箱) (3)其它:
5.4 交(提)貨方式及費用,按下列第( )項執行:
(1)賣方負責運輸,費用由賣方承擔
(2)買方自提貨物,費用由買方承擔
(3)賣方代辦運輸,費用由買方承擔,賣方代收代付保險:運輸、卸貨及保管過程中的保險由
辦理,費用由 承擔。
5.5 如屬賣方負責運輸的,在貨物送達交貨地點后買方應立即安排接收貨物,以貨物送到交貨地點的日期為交貨時間;如屬賣方代辦運輸的,以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的日期為交貨時間;如屬買方自提貨物的,以買方提貨日期為交貨時間。
5.6 交貨地點:
買方提貨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第六條、產品驗收和交付
6.1 驗收標準,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及行業標準; (2)按合同及技術協議; (3)其它:
6.2 驗收方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工廠驗收:即在產品完工后買方派人到賣方工廠驗收,買方應在收到賣方的驗收通知后十日內到賣方工廠驗收,否則視為驗收合格;
(2)提運驗收:即對于買方自提自運的產品,由買方在提取產品時在賣方工廠驗收;
(3)現場驗收:即產品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后由買賣雙方共同(開箱)驗收。若產品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后三日內未能(開箱)驗收,則視為產品已通過驗收。
6.3 產品交付:買方人員對產品進行清點和檢查無誤后,在貨物簽收單據上簽字確認后,即視為交付。產品交付時,產品風險同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6.4 驗收異議:
(1)若產品的外觀、品種、型號、規格不符合規定的,買方應在收到產品七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2)若買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即視為賣方已經按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產品。
(3)因買方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原因,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買方無權提出異議。
第七條、產品安裝、調試及結算
7.1 本合同約定的總價款不含安裝、調試費,買方應當在收貨后及時組織產品安裝、調試,否則自產品交付之日起 日即視為產品已經安裝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合格。
7.2 產品安裝調試成功后,由賣方、買方及其他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買賣雙方簽署結算單。
第八條、貨款的支付
8.1 買方應按以下期限分次向賣方支付:
定金:合同總價款的 %,即 元,買方自合同簽訂 日內向賣方支付。在買方支付預付款后,該定金轉為產品貨款。
預付款:合同總價款的 %,即 元,買方自合同簽訂 日內向賣方支付。
到貨款:合同總價款的 %,即 元,買方自簽署貨物簽收單據之日起
日內或自產品到達指定交付地點之日起日支付,兩者以先到時間為準。
驗收款:合同總價款的 %,即 元,買方自產品安裝調試合格之日起日內或自產品交付之日起日支付,兩者以先到時間為準。
質保金:合同總價款的 %,即 元,質保期滿后 日內買方無息支付給賣方。
8.2 支付方式:電匯或銀行匯票
8.3 賣方有效結算賬戶信息如下:
基本戶開戶銀行:交通銀行桂林分行營業部; 賬戶: 0100 0018 0100 54000
第九條、產品質量保證
9.1 質保期期限:產品交付之日起十八個月,或產品運行之日起十二個月,以二者先到時間為準。
9.2 產品在質保期內如出現質量問題,賣方負責免費維修,但以下情況下除外:
(1)由于買方拆卸、安裝、操作、使用或保養不當等人為原因造成損壞的;
(2)由于雷電、火災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3)其他不屬產品本身質量問題的。
第十條、賣方責任
10.1 如因賣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交付產品的,每逾期一日,賣方應當按逾期部分產品價款的萬分之五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如因買方原因造成賣方無法按約定期限交付產品的,交付期限順延,因此造成賣方損失的,買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2 賣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賣方應當負責維修或更換,因此造成的費用和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十一條、買方責任
11.1 買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賣方支付貨款的,每逾期一日,買方應當按照應付未付貨款的萬分之五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11.2 買方不得擅自取消訂單,否則應按以下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買方取消訂單時,賣方尚未排產的,賣方有權沒收買方定金和預付款。
(2)買方取消訂單時,賣方已經安排生產的,如是定制產品,買方應當按取消訂單產品價款的80%向賣方賠償損失;如是常規產品,買方應當按照取消訂單部分產品價款的50%向賣方賠償損失。
(3)買方取消訂單時,賣方已完成全部貨物的生產,賣方應當按取消訂單產品價款的100%向賣方賠償損失。
11.3 發生以下情形,視為買方取消訂單,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按本合同第10.1條的約定要求買方承擔責任:
(1)買方逾期支付貨款超過60 日的;
(2)買方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60日未提貨的;
(3)賣方產品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后2日內,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貨的;
(4)其他因買方的原因導致延期交貨超過60日的。
11.4 買方如要求變更交貨地點應在交貨日期屆滿前 10 日書面通知賣方,如因此增加賣方費用的,由買方承擔。
11.5 如因買方現場不能滿足交貨條件需要變更交貨期限的,買方應提前45天書面通知賣方,經賣方同意后重新約定交貨期。如因此增加賣方費用的,由買方承擔。
第十二條、擔保人責任
12.1 擔保人對本合同買方貨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如買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貨款,賣方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支付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買方追償。
12.2 擔保人擔保的范圍包括買方應支付的貨款及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12.3 擔保人承擔保證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賣方支付完全部貨款之日止。
第十三條、免責條款
13.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本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本合同可以解除且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3.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暫時無法履行本合同的,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10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積極采取可能的措施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雙方應立即恢復合同的履行,因此造成延誤的期限順延。
13.3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各方應當協商妥善處理有關善后事宜。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
14.1 合同各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協商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14.2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可向賣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14.3 因買方違約導致賣方通過訴訟實現債權的,賣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由買方負擔。
第十五條、通知
15.1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發出的通知以及買賣雙方的文件往來,必須以書面形式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直接送達等方式傳遞。買賣雙方指定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如下:
買方聯系人姓名: 賣方聯系人姓名:
電話:
傳真:電話:
傳真:
地址:
郵箱:地址:
郵箱:
15.2 如通過郵遞方式送達的,在信件投遞后第五日視為通知已到達對方;如直接送達的,則在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收之日視為通知已到達對方;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接收方者為準。
15.3 任何一方的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否則任何一方通知送達前述地址,即視為被送達方收到,由此引發的法律后果由被送達人承擔。
第十六條、其他
16.1 產品所有權自買方付清全部貨款后轉移至買方;買方未按時足額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產品所有權仍屬于賣方。
16.2 本合同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16.3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各方履行完全部義務后終止。
16.4 本合同一式五份,買賣雙方各執 貳 份,擔保人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6.5 以下附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 方:公司 買 方: 擔保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簽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住址:
傳 真: 傳 真:
基本戶開戶:銀行:交通銀行桂林分行營業部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稅 號: 稅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加濕器買賣合同 篇2
甲方(出賣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政策法規之規定,出賣方通過______________,自愿將以下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賣給買受方,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存量房買賣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⒈坐落:______市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號:____________幢號:_________室號:____________.
⒉房屋登記簿記載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產權登記附記:閣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車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行車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⒌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⒍建筑結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⒎房屋建成年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第二條:房屋其它情況。
⒈該房屋其它所(共)有權證狀況為下列第_____項。(僅選一項)
(1)出賣方保證該房屋沒有其它所(共)有權證。
(2)該房屋登記簿記載其它所(共)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出賣方保證已就該房屋出賣事由征得其他各位所(共)有權人的同意。
⒉房屋抵押狀況為下列第_____項。(僅選一項)
(1)出賣方保證該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設定抵押權。
(2)該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權。出賣方承諾在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解除該抵押,并注銷相應的抵押登記,相關費用由出賣方承擔。
⒊房屋租賃狀況為下列第_____項。(僅選一項)
(1)出賣方保證該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租賃給他人。
(2)該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經租賃給他人。出賣方保證相關承租人已經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出賣方承諾在房屋交付前解除所有租賃關系,并注銷相應的租賃登記,相關費用由出賣方承擔。
⒋房屋物業管理狀況為下列第_____項。(僅選一項)
(1)該房屋目前由__________________負責物業管理。
(2)該房屋目前尚未納入物業管理范圍。
⒌隨同該房屋同時轉讓給買受方的房屋附屬物品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條:房屋價款。
該房屋(包括本合同附件一明確的房屋附屬物品)的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買受方實際支付的.房屋價款應當等同于出賣方實際收取的房屋價款。
第四條:房屋價款應當在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按照相關規定繳入相應的房產交易資金托管賬戶。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獲準以后,出賣方按房產交易資金托管有關規定收取房屋價款。
房屋價款具體支付方式約定為下列第____款。(僅選一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買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房屋價款的___%,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甲方:
乙方:
加濕器買賣合同 篇3
買賣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應注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注明采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后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設備,必要時應當在合同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范圍,并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于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托收結算金額中沖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結算的,合同中應注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托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________。
(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志、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訂立合同時如何防范交易風險
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合同觀念深入人心。與之相應,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在訂立合同時防范合同欺詐,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已成為眾多公司經營管理者追求的目標。作為公司經理人,如果你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很好的應用有關對策,那么,在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就能將風險降低到最低。本文根據對眾多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在簽訂合同時應重點注意的幾個問題,但愿它們能幫助你簽訂無可挑剔的合同,讓你的公司在交易過程中降低風險。
一、爭取合同的起草權
一般來講,合同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當前,一些不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防范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就相信對方,有的企業因沒有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置的陷阱。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對于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三、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
有些企業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于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四、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
市場條件下的企業要講求經營效益,而不是單純追求銷售額,更不是單純追求生產量。如果賣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貨款,那樣只會生產得越多,銷售得越多,虧損越嚴重。為了確保價款能夠及時足額地收回,必須把好合同簽訂中價款支付及其方式的關,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首先,最好采用先款后貨方式。這樣,經營風險已經轉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但這種方式需方一般不會同意。其次,采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這種情況,可以減少供方的風險。合同中一般應注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第三,如果確需采用先貨后款方式,則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體實力、信譽度、付款時間的長短及手續交接等。在簽訂合同時須要求需方提供加蓋需方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方收貨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貨人必須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由需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五、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鉆了空子。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后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寫得不明確。還有這樣一個案例,某科研所在轉讓一項技術時,客戶要求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負責成品的化驗。當時科研所同意了,但在合同中卻表述為“甲方負責原材料及成品的化驗”。后產生糾紛,科研所以此為據稱其只提供“產品化驗”而不負責“提供原材料”,客戶因此遭受2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六、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于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的數額,這樣,也不利于以后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七、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民法典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八、合同條款必須對等
民法典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于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九、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如青島仲裁委員會、煙臺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后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盡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注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對于訴訟標的達不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財產案件,約定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十、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如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或委托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咨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企業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及常見的風險規避方法
一、合同的主體(甲方\乙方)
甲方在簽合同時一般應有甲方公司的全稱(保證公章和營業執照上面的名稱相一致)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對乙方則應特別注意
1、首先應特別注意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保證合同上的乙方和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保持一致,還應注意公司的樣章的名稱和營業執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會要求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此應確認在此處簽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則應特別注意該人員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且應把授權委托書、合同書及個人的身份證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證簽訂合同的有效性。
3、應注意簽約方的資信狀況,以保證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涉及到乙方人員簽字的地方都要注意簽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否則簽字可能會變為個人的行為,最好在涉及到乙方簽字的地方都加蓋公司的印章加以確認。
5、如果簽約方為個人,應特別注意落實個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證復印件,及資信狀況,最好是以錢款兩清的方式來交易,以避免風險。
二、合同主體的考察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
(1)簽約對方為個人時,法律要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周歲或者16至18周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證、詳細的家庭地址、聯系方法及個人的其他情況,方便于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實地的考察和確認,。
(2)簽約對方為企業時,則應注意企業下屬部門,如企業各部/科/處/室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簽約的,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合同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被認定無效;而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則應看其是否具有對外開展業務資格(是否有授權)是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有授權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對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審查,除審查分支機構的履約能力外,還應審查公司的履約能力的情況,因為在分支機構無力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公司還應承擔補充責任。對企業主體格的審查,一般是對企業營業執照進行審查,主要應查看的內容是企業名稱,看該名稱與擬簽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是否一致,不一致則風險較大;看注冊資本,是否與擬簽合同標的額相稱,如差別較大,則可能風險也較大,應加以注意;看企業經營范圍,看擬簽合同業務是否在經營范圍內,不是,風險也較大;看企業的工商年檢是否通過了工商部門年度檢驗,如果沒有,則簽定合同時風險也會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還應依據營業執照中記載的情況,對公司的辦公地點、人員、固定資產等進行實地考察和確認。
3、要核實對方資信情況
在審核了對方的主體資格,沒有問題后,則應核實簽約對方的資信。核實資信的方式與簽約對象是新客戶還是老客戶,有很大的區別,如果是老客戶,則可以考慮與其簽合同,但要核對其之前的履約的情況,如履約情況差,一般不能再與其簽合同,既使簽,也只能同時履行合同,既交貨的同時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貨期較長,則應要求對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證金,并要求在交貨的同時付清全部貨款;對核對履約記錄情況后,如履約情況一般或履行情況良好,則應考察其資信證明文件,除了交貨的同時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一般包括企業簡介,營業執照,效益情況,稅務證明,銀行信用等級證明以及單位的基本情況等資信證明資料;同時可以通過了解對方客戶的評價,調取工商資料等其它手段核實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情況,同時還可以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情況、會計資料、股東等進行核實,最后依據對方的資信情況確定是否應簽合同或簽什么樣的合同。
對于新客戶除了交貨的同時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材料,并實地進行考查,在確認有良好資信及履約能力后再與之簽定合同,如果在此過程中能讓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則會極大的減少風險。
三、合同的訂立
1、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而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個有效的要約包括(1)內容具體明確;(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既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力;(3)要約應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做為銷售人員,如果有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愿望,則應當會向他人發出合格的要約,這樣一旦對方對要約做出承諾,則雙方間的合同就宣告成立。如果發現要約有問題應以書面的方式及時撤回要約,有效的要約撤回應在要約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對方,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簽定的要約階段存在以下的風險(1)把要約誤認為要約邀請;(2)要約內容不當;(3)要約撤回不當;由于要約一經對方承諾,合同就宣告成立,這樣的合同如果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會在雙方間產生約束力。做為銷售人員在給他人發要約時,一定應注意以上的三個問題,一旦對要約的內容考慮不清楚,或為想和他人簽訂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無法接受的內容寫入要約,這樣一旦對方給予了承諾可能就會給企業造成風險。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約明確了承諾的時間,則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應特別注意的是,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一致,不能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做為銷售人員如果接到對方的要約,應在對方要求的承諾期限進行承諾,并不要對要約做出實質性的變更。在承諾階段的法律風險主要有(1)承諾方式不當;承諾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經書面承諾直接以行為的方式給予承諾,以免給自己造成風險;(2)把新要約當承諾;產生這種原因主要是在承諾的過程對對方的要約進行了實質性變更,以至把新要約當成承諾,誤以為合同已經成立,最后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承諾以后,發現承諾對自己不利,則應及時撤回承諾;有效的承諾撤回的方式應以書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諾到達對方之前到達對方,才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諾撤回權可以避免許多的風險。
3、應考慮本方的履約能力
如本方的履約能力能達到擬簽合同約定的要求,則可以簽約,否則應慎重考慮訂立合同,許多的合同欺詐就是利用一方超過履存能力簽定合同后,對方抓住了這一點,向另一方索賠而造成的。
4、合同談判成果的確認
銷售人員在和客戶以要約、承諾的形式反復接觸并基本達成一致后,應學會以明確,有效的方式對談判成果進行確認,作為雙方簽訂正式合同的依據。一般而言,在談到結束以后,應以締約談判備忘錄,締約意向書等形式確認談判成果,以備正式簽訂合同時參照。對于制作的談判文書被確認以后,應對內容進行確認并寫上時間、地點、當事人、談判成,果然后由雙方簽字、蓋章,在法律效力上,締約意向書、會談紀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點:(1)按照《民法典》如果一方最終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正式合同,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因締約而受到的損失;(2)這些文書有時可以起到補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正式合同對有關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而該事項又對合同的履行或者爭議處理不可或缺,那么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按照這些文書記載的內容處理合同中的有關問題。(3)這些文書有時可解釋合同條款。由于在締約意向書中一般包括已決條款和未決條款兩部分,對于已決條款會直接成為合同中的條款,故在意向書中確定已決條款時應特別的謹慎,千萬不要以為不是正式合同就隨意的承諾,避免在簽定正式合同時給自己造成不利;而對于未決條款由于是雙方的分歧所在,可能會影響正式合同的簽定,故在意向書中應對因未決條款達不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定的情況,約定有相應的處理方式,以免有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5、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風險
在正式向對方履行時,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沒有肯定之前,千萬不要想當然就開始履行合同,以免給自己造成損失。
6、合同的形式風險
合同的形式有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貨的同時負款的合同外,一般應以書面的形式簽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簽定合同時一定要要求以書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確認,以避免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分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一定要先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合同,千萬不要因為人熟就無視這樣的約定,因為這里面隱藏了許多的法律風險。當然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這樣的行為會給企業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風險和麻煩,應當盡量的避免。
7、合同交易主體的風險
(1)代理人(比如銷售人員)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的風險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種代理稱之為表見代理,對很多企業都存在替在威脅。這主要表現在企業的銷售人員離開企業后因為手里還有原來企業的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工作證等能夠讓人覺得他還是企業員工的材料,然后利用這些材料以企業的名義和他人簽定合同;還有就是企業中的員工利用手里面有這樣的一些材料,出于個人利益的考慮和他人簽定合同,最后這些合同產生的后果,都會由企業來承擔。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就說明公司內部對法定代表人的約束文件,在法律上對外并無約束力,其后果最終還是應由企業承擔,但在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之間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在公司內部的管理中,有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時,一定要對法定代表人違約后所應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確,以此達到徹底約束的目的。這是由法定代表人產生的風險。
產生以上兩類風險主要是在合同管理上存在漏洞所致,加強合同的管理才是避免這類風險的有效方法。
四、合同條款
簽約時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履約條款,違約條款等都應當準確,不得有含糊不清的內容,任何的岐意都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1、標的條款
標的條款中主要包括標的數量和標的質量,在標的數量中應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式、數量以及其它可能影響數量的內容;標的的質量保證條款應包括權利性保證(既對標的物有完全處分權的保證),完整性保證(保證標的以及其配套設施完整、齊備)包括效能性保證(保證標的符合事先約定的指標參數、能夠達到預定的用途與目的),質量檢驗(檢驗質量的機關、方式、方法)維修保證及保證期等,對標的條款應盡可能的準確,具體以確保不發生岐義為原則,最好能根據行業特點提供格式標準合同,在以該合同為基礎依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調整,這樣可以減少合同簽定過程中的隨意性。
2、價金條款
在簽訂價金條款時(1)金額的大小寫應當一致,且不能發生涂改以避免產生岐義;(2)金額中涉及稅金的應注明稅金的承擔方式;(3)對貨款的支付條件應明確,以降低交易風險;(4)支付的方式應當明確。
3、履約條款
在合同的履行條款中應明確合同履行的地點,合同履行的時間、合同履行的義務人及合同履行的內容;對于合同履行的時間應當明確,是時間點還是期限,并且要力求精確,并明確時間的計算方式;對于合同履行的地點則應盡可能詳細,寫明城市,街道及其號碼,甚至可能時要明確到房間的號碼;履行內容則要求義務人應當做什么,如何做,達到什么標準等是履行條款的核心內容,由于履行條款與違約條款、風險分擔分割點以及糾紛管轄間都聯系。因此在簽訂時應該力求準確,并應系統考慮,綜合衡量后才能確定。履約風險是合同風險中最為多見的一種,這源于兩點:一是對方履行能力弱;另一種是對方利用履行條款中的漏洞或者雙方對履行條款的理解產生誤解導致最終的風險。
4、質量條款
現今有很多人在利用合同賺錢,其利用的最多的一點就是質量條款,在合同里約定質量條款時一定要注意質量保證的能力,不要為拿下合同簽一些超出自己能力的合同;一旦最終的質量無法保證,可能會帶來各種形式的索賠。在質量條款中(1)要約定質量的達標標準的;(2)約定質量檢驗期限。在實踐中應學會在檢驗期及時檢查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標準,以防給自己造成損失。
5、違約條款
一個沒有違約條款的合同是履約沒有保障的合同,是沒有約束力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必須對違約條款明確化。違約的表現形式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此情況下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里面最要緊的是約定好一方違約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的數額或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雙方在產生分歧時在違約金上糾纏不清。這里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存在雙倍返回的問題,其他的都只有返還本金的義務。
6、標的物滅失的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為了分清交付過程中的滅失風險,在簽定合同時一定要把履行的時間、地點、履行的標準明確化,以避免產生意外滅失時無法確定責任。
五、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無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幾種原因之一: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簽定一個無效的合同會給善意履行方帶來很大的風險,也會給惡意方很多隨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風險是非常大的,故在簽定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有無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無效給自己帶來風險。
六、解除合同的法律風險
解除合同分法定的解除和約定的解除,
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約定解除應以雙方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為準。
解除合同是是有期限的一定應在法律規定(一般為一年)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要求解除,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合同過程中最容易產生風險的地方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條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在解除合同時一定要特別的注意,隨意的解除合同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在解除合同時如果對方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過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的手上,并留有證據。以免在是否已經解除的問題上發生爭議。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七、可撤銷的合同
(1)重大誤解:既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背景、目的、內容產生重要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既一方在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了明顯對自己不利的合同;
(3)乘人之危:既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違背意志的合同;
以上三種類型合同是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受害人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以上情況之一的那時起一年內要求撤銷上述的合同。
八、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幾種特殊情形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履行的先后順序,如果存在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則另一方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
2、不安抗辯權
先行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可中止履行,并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否則可不予履行合同;
3、后履行抗辯權
在后履行一方發現在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則在后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4、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造成債權人損害時,債權人請求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
5、撤銷權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財產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
以上五種是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債權可能存在損害時常見的補救措施,利用好了,可有效避免損失,減少法律上的風險。在上述的前三種履行方式中,爭取在合同承擔后履行義務,因為這時合同中風險最小的,如果實在不行,可爭取同時履行的方式上(上述第一種)。對于采用第二種,既先履行義務時,則應建立在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既對方是自己的老客戶,資信非常好,而且并無履行不良的行為存在,但即便如此,也應慎之又慎,謹防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九、情勢變更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對此申請求變更價格條款。這里面最常見的是材料價格的巨大變化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所引起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效的對此加以利用,也會極大地減少企業的損失。
十、后合同義務
企業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商業秘密外泄,這對保護企業利益是非常有利的。
十一、簽定合同時還應注以下的細節
1、保留好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有關可以證明身份的材料;
2、蓋公章時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蓋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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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產品質量爭議處理實務
案例1:
甲貿易公司接到乙燈飾廠的訂單,訂做用于燈飾配件的氯丁橡膠墊圈一批。于是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生產。生產前,甲公司要求丙公司試產了一批樣品,經送乙廠檢驗后,乙廠認為符合要求,于是與甲公司封存了樣品并向丙公司下達訂單。甲公司于是與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按試產樣品要求生產,但雙方并未對試產樣品進行封存確認。丙公司于是組織生產并向甲公司交貨。甲公司驗收后見外觀無異,便接受了貨物。但將貨物送交乙廠后,經檢驗,發現貨物的防火要求與樣品不符,未達到標準,于是拒收貨物。無奈,甲公司只好要求丙公司退貨,并拒付貨款。丙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法院經審理,由于雙方未對樣品進行封存,雙方均對對方提供的樣品不予確認。甲公司無法證明丙公司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質量要求,判決甲公司敗訴,限期支付丙公司的貨款。
案例2:
甲月餅廠向乙銷售部訂購月餅豆沙餡料一批。乙銷售部依約提供了餡料,甲廠支付了部分款項后陸續將豆沙餡料用于月餅生產,并向外銷售。但在銷售過程中,甲廠多次接到顧客投訴,反映月餅豆沙餡料霉變。甲廠無奈對月餅進行召回,導致月餅積壓,損失嚴重。甲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銷售部返還貨款,賠償損失。乙銷售部辯稱豆沙餡料在提供給甲廠時是合格的,發生霉變是由于甲廠生產和銷售月餅過程造成。
法院審理后認為,豆沙為關乎人民健康安全的食品原料,且其品質與生產和貯存條件有極大關系,甲廠應在接受貨物后合理期限內及時檢驗。但甲廠未在合理期限內及時檢驗并提出異議,而是在投入生產并銷售后才提出異議。應視為產品質量合格。判決駁回甲廠的訴訟請求。
產品質量問題對于買賣、承攬合同而言,是核心關鍵。但實務中,因質量約定不明確(特別是按樣定作,特殊要求或用途商品等)、或當事人怠于檢驗、未及時提出質量異議、未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等原因,只能承擔對自己不利的結果。因此,檢討產品質量爭議中的實務問題,有其現實意義。
要確定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首先應當有明確的質量約定,否則,判斷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就會因沒有依據而無法判定。質量的標準的約定既可用文字加以描述約定,亦可通過實物(如樣品、樣板等)約定,或者通過兩者相結合加以約定。需要注意的是,按樣品買賣或定作時,應當由雙方共同封存樣品,且最好能雙方各保存一份或由第三方保存。
依《民法典》之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時,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履行,沒有上述標準時,依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履行。上述案例1之中,甲公司與乙廠間因封存了樣品,故雙方質量爭議有質量標準,乙公司要求退貨的主張有事實依據。但甲公司與丙廠的爭議中,因雙方未封存樣品,且甲公司與丙公司亦未明確貨物的用途系用作燈飾配件,即合同目的不明確。此種情形下,只能依通常標準確定。而橡膠墊圈可用于多種用途,在通常用途中,并不必然有防火等級的特殊要求,故法院不支持甲公司的請求亦在情理之中。
在有明確質量約定且產品質量確實存在問題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是否就必然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這里又涉及產品質量爭議中買受人或定作人的另一義務,即及時檢驗義務及通知義務。依《民法典》之規定,可區分以下三種情形:一、雙方約定了質量檢驗期的,應當在檢驗期內及時檢驗;二、未約定檢驗期但有約定質保期的,質保期為檢驗期限;三、未約定檢驗期及質保期的,應視標的物的實際情況,在合理期限內檢驗,最長不超過二年。如未在上述期限內檢驗并將不符合質量約定的情況通知出賣人或承攬人的,視為產品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就質量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上述案例2中,即涉及質量異議期中“合理期限”的確定。根據生活常識,豆沙餡料霉變與保存條件、生產條件等有極大關系,且甲廠作為食品生產企業,依法有對原材料檢驗合格方能投入生產的義務。原告未經檢驗即投入生產,至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才進行檢驗,顯然已超過了合理的檢驗期間,法院判決其敗訴合理合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明確的質量約定(特別對于一些特殊用途或目的產品而言)和及時的檢驗和通知是質量爭議中致勝的關鍵。實務中,很多買受人或定作人在發現質量問題后,往往只是消極地拒絕付款,而不及時向對方提出異議及相應要求,有的甚至還繼續使用、消耗有爭議的產品,致使主張退貨或解除合同時無貨可退。在訴訟中陷于被動,因此,建議在發生質量爭議時,應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交付時發現產品明顯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處理方法:
如果對方交付產品明顯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如交付的產品的規格、品種等明顯與合同約定不符,買方或定作方應當立即提出質量異議,并作如下處理;
(1)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省的麻煩。《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
(2)如對交付產品尚可接受,可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或協商減少價款,盡可能采用書面形式。
(3)要求對方限時退換,或其他方式解決質量問題。同時最好雙方能就此質量問題的處理意見,形成書面協議。在書面協議中,要表明如對方不能按此協議解決質量問題,我方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我們要防止以下做法:
(1)只是表達不滿,不向對方明確提出質量異議。
(2)提出異議,但沒有明確的要求。
(3)有異議、要求,但沒有對異議的提出及處理結果形成書面的或其他可證明的形式。
二、在驗收后發現的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法
依《民法典》,在質量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視為產品質量符合合同約定。但對于一些隱蔽的產品質量問題,如果確實屬于需要特定條件如安裝調試后,使用后或經特殊檢測方能發現的質量問題,法院可依公平原則予以認定。同時,如對方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提供的,例如存在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情形時,則可不受質量異議期的限制。因此,此種情況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迅速向對方發出質量異議的通知,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同時催促對方采取補救措施,盡快解決質量問題,提出明確的要求。并固定和保留相關證據,如:該質量問題是表面檢查不易發現的這一特征的證據、對已發出通知的證據。盡可能的采取可證明的通知方式,如快遞、電報、電話(可查、可錄)。如選擇退貨或換貨,應停止使用產品并妥善保存。
三、使用過程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時的處理方法。
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處理與驗收后的處理并無太大區別,但此時往往已造成一定損失,同時如果產品為原料或部件,往往已全部或部分難以回收進行退換。此時要注意質量問題證據和造成損失證據的固定和保留。并在向對方發出的通知中提出損失賠償要求或保留追討權利。
綜上,在買賣、承攬合同產品質量爭議中,不但質量約定要“把話說在前”,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明確的質量標準。同時,在收貨時,亦應及時檢驗。在發現質量問題后,更應及時提出。“有話早說”,才能使自己在爭議中有理有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