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買賣合同知識(通用3篇)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1
所謂的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系,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內容上相互重疊。
多重買賣的行為絕對是對市場經濟主體信用的考驗,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傷害,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飛速、健康發展的極大危害。
但是,我國法律對此卻一直缺乏應有的規范限制,新的《民法典》也沒有詳細條款對此設置調整,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因多重買賣而產生的合同效力如何確定買受人的撤銷權就已向他人轉移所有權的同一標的物再行買賣行為的法律性質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后又將標的物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多重買賣合同債權債務的履行及相應的損害責任賠償對于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或其他買受人的具體法律責任應如何確定等一系列問題,尚需在今后的司法理論中確立,司法實務中解決。
一、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多重買賣行為中數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在長久的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指導,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當以合同訂立的先后為依據確定合同的效力,同時還有對于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買賣行為以登記與否確定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買賣合同屬于債權合同,在債法理論中,上述觀點顯然并不成熟。這是因為:
1.買賣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對于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2.買賣合同屬于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于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3.在多重買賣行為中,出賣人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根據《民法典》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屬于欺詐,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詐方可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買賣合同。若其中一個買賣合同得以撤銷,則該買賣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當然,若受欺詐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則多重買賣中的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從受欺詐的買受人的利益角度考慮,選擇讓被欺詐的買賣合同有效比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更為有利。
所以說,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兩人或多人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以為有效的買賣合同。
二、多重買賣合同的履行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買賣合同,應當分別幾種情況。
首先,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民法典》第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其次,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再次,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三、多重買賣合同中的侵權行為
首先在一般情況下,由于出賣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買受人無法達到訂立合同買賣標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構成侵權行為,出賣人僅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當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某一買受人,而無法交付給其他買受人時,其他買受人并不能以債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因為債權侵權的行為人僅限于買賣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債務人本身無法成為侵權人。即使合同是因為出賣人的行為而造成無法履行的,同時出賣人也有侵害債權的故意,也只能視為一種違約行為。
究竟何種行為屬于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在理論上尚沒有準確的界定。前輩學者探討此類問題也多為描述具體案情,確認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較為典型的如:
1.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后買受人故意以妨害前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從事買賣行為時,可以對前買受人的債權構成侵害,前買受人可以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要求后買受人賠償損失、返還財產。
2.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為多重買賣,爾后買約已經發生物權關系時,前買受人不得請求主張后買約無效,對于出賣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請求為轉移該物所有權之行為。如前買受人強行占有該物,剝奪后買受人已經取得的所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3.出賣人為多重買賣,對前買受人已為占有改定,后復將其物出賣與后買受人,并為現實交付,此時,前買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權,第二次出賣該物,為無權處分。如前買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奪,則得基于侵權行為之規定,對于出賣人請求賠償或返還。
4.在多重買賣中,如果出賣人與后買受人惡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買賣的方式加損害于前買受人,則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多有如下特征: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一、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二、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三、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范的特點。
因此,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出賣人將同一標的物先后出賣給兩個以上的買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項買賣關系的存在為依據,非法侵占該項財產,或者以侵害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另定與該項債權相重合的買賣關系,而使作為一方買受人的所有權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四、多重買賣合同的法律責任確定
1.構成多重買賣關系,出賣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債務,由出賣人自行選擇。這是基于買賣的自由權決定的。出賣人作為債務人,可以先履行前一買賣關系債務,也可以先履行后一買賣關系債務,還可以就各個買賣關系均為部分履行。就此,未受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得主張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無效。
2.而判斷數個買賣關系為有效履行的標準,為物權公示原則所規定的物權轉移公示形式所決定,即動產的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的公示方式為登記,并依此而發生所有權轉移。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為登記的債權人,取得該項買賣的財產的所有權,第二買受人于合同訂立時,縱然知其給付之物已為其他買賣之標的,然而基于其買賣的自由權,仍不妨礙其先于第一買受人而受交付或為登記,并不因其知有第一買受人之債權并欲侵害之為目的。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為登記的行為,來妨害第一買賣關系之履行,則可構成侵權行為。
3.在多重買賣關系中出賣人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買受人的債權不能實現,或者在各個買賣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個債權人均尚存部分債權不能實現。先來說后一種情況,由于出賣人履行的過程較為公平,故各個買受人均可向出讓人請求承擔債務不完全履行的責任,大致不會出現嚴重的爭執。而對于前一種情況,部分買受人的債權受侵害的救濟方法,主要是向出賣人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或者請求繼續履行,當繼續履行已無可能時,則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在出賣人一方,雖然享有買賣的自由權,然而其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均負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其中一個買賣關系履行,對另一買賣關系拒絕履行,則當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4.在出賣人與后買受人串通,以侵害前買受人即買賣合同關系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而為第二買賣關系并且實際交付或登記時,應當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該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的積極處分財產行為害及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無償處分行為,或者對債務人與受讓人具有惡意的有償處分行為,皆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財產處分行為。買賣行為是有償行為,債務人與后買受人以侵害前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買受人可依債權人撤銷權予以救濟。此種情況構成債權人撤銷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應當任由債權人依其意思選擇具體的救濟方法。
多重買賣中由于侵權行為而造成民事責任的具體賠償,應當依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賠償規則進行,并沒有特別的規則。
5.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17條的規定進行。一是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首先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折價賠償,將其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在多重買賣侵權行為中是使用較多的賠償方法二是因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損壞買賣合同標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損失的,即造成間接損失的,對這種間接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例如由于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而造成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予以賠償。
6.對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主要是賠償債權損害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債權受到損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實現債權所能得到的預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債權而使這種利益喪失。賠償這種間接損失,應當有充分的依據,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問題。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的,也應當對這種直接損失予以全部賠償。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2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
設備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制作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不回收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合同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無標的物所有權自貨款付清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出賣人所有。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用戶指定地點
第八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汽運、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第九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標準驗收
第十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無
第十一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二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無
第十三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履行完畢后自動解除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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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福建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招標銷售處理本合同項下的廢舊物資,甲方確定乙方為中標人,F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招標銷售處理的廢舊物資買賣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信守:
一、廢舊物資品名、數量、規格或型號及價格
1、品名:;
2、數量:;
3、規格:以現場堆放招標前乙方現場看貨為準(若招標前乙方未到現場看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4、價格:(中標價)。
二、交提貨地點、方式、期限及費用承擔
交提貨地點為甲方現場堆放地,乙方自備運輸車輛到甲方現場堆放地提貨。拆除費、裝車費、運費等所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應在合同正式簽定之日起______日內提貨完畢(若遇節假日順延)。
三、結算方式及期限
款到提貨。按照招投標要求,乙方已交納了履約保證金______元,在提貨時若乙方無違約行為,履約保證金可抵扣乙方應交納的尾款。若有剩余款,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退還。
四、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按照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貨完畢。逾期不提貨的,甲方可取消乙方中標資格并單方終止本合同,乙方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逾期未提貨完畢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元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履約保證金直接扣除;經甲方催告后仍未按照逾期寬限期提貨完畢的,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履行,乙方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2、乙方在撤除、裝運本合同項下的廢舊物資時,不得將不同類別物資故意摻混裝運,或以不正當手段在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或計量上弄虛作假,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若甲方發現乙方有上述行為并經甲方查證,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其不合法侵占甲方物資價值的3~5倍的違約金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其它
1、本合同若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無法解決,由三元區法院管轄。
2、本合同簽訂時間: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地點: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多重買賣合同知識 篇3
甲方:
乙方: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充分友好的協商如下協議:
一、預付款
甲乙雙方于簽約后,乙方必須七天內將貨品預付款匯到甲方指定銀行帳號,此合同方始生效,如七天內乙方款未到甲方指定的帳上,即作為乙方自動放棄,同時甲方有權取消本合同。應付貨品預付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
二、甲方責仟
1)負責設計,提供服裝圖紙
2)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服裝設計
3)在規定時間內送達貨品
4)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
三、乙方責任
1)乙方不得更換或涂改甲方商品之標示牌標簽。
2)需在規定時間內支付余款
3)乙方不能仿照甲方貨物做衣服
4)需在規定時間內支付一定的貨品預付款
5)乙方不得故意損壞商品
四、結算方式
1)甲方要求必須款到發貨,先支付相應的貨品預付款,甲乙雙方于簽約后,乙方必須七天內將貨品預付款匯到甲方指定銀行帳號,
2) 貨品全部到達后,需在七日內支付剩余款項。
五、退換貨方式
1)質量問題:乙方收貨后,如發現質量問題,以傳真格式三天內通知公司業務部,如當時不通知則視為正品,如有損壞公司概不負責。并在10天內返回(日期以收發貨品的包裹票為準),甲方應予無條件換貨
2)號碼問題:乙方收貨后在三天內提出異議,逾期甲方有權不受理。
3)退換:乙方可以在合同約定的退還率內調貨,期限一個月(日期以收發貨品的包裹票為準)返回的貨品必須完好無損(含吊牌)無污漬,不影響貨品的再銷售否則甲方有權不受理。
六、違約條款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中的每一條款,如任何一方違約,則違約方必須賠付另一方貨品總額的10%作為違約款。
2)除合同中有關合同終止條款外,任何一方若無正當理由而任意終址合同時,則違約方得向另一方支付貨品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合同終止
乙方如有下述條件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購買后,有損甲方名譽,信用與經濟等行為者。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經營其服裝。
4)合同期屆滿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希望中止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八、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如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為第一管轄法院審理。
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有效期為______年,期滿自動消失。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公司 蓋章后方始生效。 戶名:張三 帳號:62788353 開戶行:晉江世紀大道建設銀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年 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