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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發布時間:2024-10-02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精選27篇)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

  1.房屋出賣方: 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         (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

  (1)甲方同意將上海" "大廈內第 樓 室公寓房屋 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筑設計圖計算)共計 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2)本買賣契約所涉之" "大廈地址為上海市 路 號,該地塊是經上海市土地局批準,甲方以 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 年 月 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范圍的房產權和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 年 月 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 美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后,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說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筑和設備標準及室內家具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6.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1)" "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并向各用戶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2)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衛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衛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設備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范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供電供水設備、空調設備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筑和裝飾的修復。

  (4)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戶、用戶面積平均分攤,另加 %代辦手續費。

  (5)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6)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衛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系,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后 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 ( ‰)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后,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后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設備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設備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設備,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1)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范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2)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3)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并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上海 中心"用戶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戶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10.過戶手續辦理:

  (1)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后,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2)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戶手續,繳納過戶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戶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

  甲方:上海 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日期:           日期: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2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1.房屋出賣方:_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將 "____________ "大廈內第______樓______室公寓房屋___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筑設計圖計算)共計 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本買賣契約所涉之"__________________ "大廈地址為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該地塊是經 市土地局批準,甲方以 ________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 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范圍的房產權和 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____________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后,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說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筑和設備標準及室內家具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6.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 __________________"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并向各用戶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____________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衛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衛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設備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范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供電供水設備、空調設備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筑和裝飾的修復。

  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戶、用戶面積平均分攤,另加 %代辦手續費。

  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衛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系,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后 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 ( ‰)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后,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后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設備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設備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設備,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范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并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 市" "用戶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戶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10.過戶手續辦理:

  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后,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戶手續,繳納過戶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戶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3

  1.房屋出賣方: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

  (1)甲方同意將“___中心”大廈內第___樓___室公寓房屋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筑設計圖計算)共計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2)本買賣契約所涉之“_____”大廈地址為上海市____路_____號,該地塊是經上海市土地局批準,甲方以_____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___年___月___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范圍的房產權和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___年___月___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_____美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后,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說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筑和設備標準及室內家具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6.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1)“_____中心”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并向各用戶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2)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衛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衛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設備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范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供電供水設備、空調設備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筑和裝飾的修復。

  (4)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戶、用戶面積平均分攤,另加_____%代辦手續費。

  (5)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6)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衛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系,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后_____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_____(_____‰)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后,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后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設備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設備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設備,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1)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范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2)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3)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并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_____中心”用戶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戶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10.過戶手續辦理:

  (1)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后,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2)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戶手續,繳納過戶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戶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_____

  甲方: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4

  1.房屋出賣方:上海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同意將上海“_______________中心”大廈內第__________樓___________室公寓房屋_______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

  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筑設計圖計算)共計__________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2)本買賣契約所涉之“__________”大廈地址為上海市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該地塊是經上海市土地局批準,甲方以__________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購入。

  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范圍的房產權和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__________美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后,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說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筑和設備標準及室內家具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設備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

  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6.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1)“__________中心”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并向各用戶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2)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樓管理費。

  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衛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衛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設備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

  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范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供電供水設備、空調設備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筑和裝飾的修復。

  (4)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戶、用戶面積平均分攤,另加_____%代辦手續費。

  (5)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6)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衛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系,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后____________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_____(_____‰)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后,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

  但驗收后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

  因設備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設備供貨單位解決。

  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設備,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1)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范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2)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3)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并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

  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上海“__________中心”用戶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戶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10.過戶手續辦理

  (1)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后,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2)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戶手續,繳納過戶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

  未經過戶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略)

  甲方:上海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5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樓層_____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_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共計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產后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 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_______通,即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址物狀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運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我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 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發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發銀行、帳戶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該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該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7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GF-94-1001)              (宗地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____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____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____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____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____市)_____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編碼:______           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范圍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_____;  (2)附屬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準規劃文件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讓宗地范圍內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筑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2.4 出讓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須嚴格按上述規定和經批準的工程設計圖紙要求建設。乙方應在開工前___天內向甲方報送一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三、____市建設管理要求  3.1 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____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的有關規定。  3.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____區域。  3.3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 乙方必須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可建總建筑面積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________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著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于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返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已與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停止使用原出讓土地。據此,乙方申請解除原與甲方簽署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甲方同意乙方請求,現就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年月日簽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號),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權。

  2、乙方確認因收回土地使用權應得的各項補償已經通過補償安置協議獲得足額補償,甲方無需給予乙方其他任何補償,乙方對收回土地使用權后的補償已無其他任何爭議。

  3、乙方保證于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土地交付甲方執管。

  4、乙方保證在交地之日清除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一切乙方財產,期滿時如有剩余財產均作為放棄物,甲方有權予以清除。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9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 ,編碼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 ;編碼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或 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 ,總用地面積為 。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即 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樓層 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為 房產總建筑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的 %,即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 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 年,自 起算。

  第五條  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 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 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 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 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 %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 房產后 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 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 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章)

  (簽字)    (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第四章 土地用途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

  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

  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

  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為____。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1

  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四、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地塊編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見宗地圖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地塊的現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后,則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塊土地的使用年期為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六、本塊土地用途為:_________。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體建筑物的性質:_________;

  (二)建設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三)建筑覆蓋率:≤_________%;

  (四)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五)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

  (六)建筑高度:不超過_________米;

  (七)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

  退紅線要求:用地3-4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用地4-5、5-1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其余各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

  (八)市政設施要求:

  1._____出入口:_________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機動車泊位數:_________輛(自用輛公用輛);

  4.室外地坪標高:根據規劃確定;

  5.給水接口:_________路或_________路市政給水管網;

  6.雨水接口: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雨水管網;

  7.污水接口:經化糞池處理后,接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污水管網;

  8.中水接口:_________

  9.燃氣接口:_________

  10.電源: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電力管網;

  11.通訊: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通訊管網;

  (九)建筑間距:滿足建筑間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塊上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可進入市場銷售。

  九、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_________(人民幣)(小寫:¥_________元)整;土地開發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市政配套設施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一、乙方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成交價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并可沒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已興建的建筑物、附著物無償收歸甲方所有,甲方還可按成交價款的_________%向乙方追索違約金。

  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并取得《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及抵押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給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乙方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費登記手續。

  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建筑許可、銷(預)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深圳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開發、利用、經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乙方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本地塊。

  十六、本合同規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甲方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地塊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承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無償交給甲方,并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否則由甲方逕行注銷。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期,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十七、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過掛號信函或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地址。

  十八、《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十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二十、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一、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關單位。

  二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明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土地使用規則

  為了切實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保證深圳市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土地使用者的責任,訂立此規則。

  一?釋義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到的名詞,以本規則解釋為準。

  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標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線和面積的地形圖。

  土地使用權:指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它條件供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無償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違反土地使用規則進行開發建設,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屆滿,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無償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交回并喪失土地出讓合同書一切權利的行為。

  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受讓的地塊上享有土地使用權的總年期。

  坐標:用測量學方法表示地面上一點位置的有序的一組數。本合同中的坐標除非特別指明外,均為深圳_____坐標系統,用直角坐標表示。

  界樁定點:在實地確定驗明宗地圖上所標示的各界樁點的位置。

  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規定每年支付給政府的土地費用。

  土地臨時占用費:土地使用者經國土管理部門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按規定向國土管理部門支付的租金。

  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礎設施。具體包括:道路、給水、污水、雨水、電力、電訊、路燈、照明、煤氣等管、廠、站、場、橋梁或人行天橋及其它工程。

  綠化比率:用地范圍內綠地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

  建筑覆蓋率: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土地面積比。

  建筑容積率:規定的地塊上全部建筑物總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含附屬建筑物計算在內),但注明不計算的附屬建筑物面積除外。

  總建筑面積: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底層建筑面積按外墻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其它具體計算方法按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

  主體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

  附屬建筑物:主體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辦公樓:供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行政事務使用的建筑物。

  單身公寓:供單身職工起居和具備居住用的小型廚、廁的建筑物。

  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單元式建筑物。

  別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_____式建筑物。

  宿舍:供學生、職工等集體性居住的建筑物。

  綜合樓:多種用途組合一體的多、高層民用建筑。

  廠房:可供工業生產使用的建筑物。

  商業用房:指為居民提供生活消費及進行商務活動的商鋪、飲食、酒店、娛樂、金融、_____、銀行、證券等建筑物。

  房地產證: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二?界樁定點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宗地圖所標示坐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由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會同土地使用者實地依圖驗明。界樁定點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須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4、因規劃需要,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在用地范圍內布置公益配套項目及市政管線施工時,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過。

  三?設計、施工、竣工

  5、土地使用者必須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提交設計方案圖紙及市計劃部門批準的投資計劃,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應在接到齊備的圖紙和計劃后按規定審批。

  6、宗地圖范圍內的詳細規劃設計、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設計要點。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綠化、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由此所發生一切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負責。

  7、土地使用者自簽訂《深圳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之日起一年內應按批準的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超過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20%的罰款。拒不糾正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8、土地使用者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災、戰爭重大影響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自出讓合同規定的項目竣工提交驗收之日起處以罰款。逾期六個月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5%的罰款;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_______%的罰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處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的罰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

  9、工程竣工提請市政府有關部門質量驗收前,土地使用者應向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提請對建筑物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規劃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四?建筑維修活動

  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下列責任: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宗地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占用宗地圖以外土地,應與該地塊土地使用者協商;若屬市政府未批出土地,應報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臨時占用費。

  (2)土地使用者必須做好土地使用范圍內及周圍土地的綠化及水土保護,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則,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擔。

  (3)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4)土地使用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壞周圍的環境。

  (5)土地使用期限內,土地使用者對該地段內的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11、土地使用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13、土地使用者應在本合同期內按規定自行負責或委托管理人負責建成區內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及綠地的使用和管理,并應符合物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14、土地使用者應按設計總平面指定地點(_________)開設汽車出入口。

  五?土地使用權轉讓

  15、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的轉讓。

  16、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須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或《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

  17、建筑物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到市產權登記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18、建筑物連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應遵守本規則。

  六?給排水、供電

  八?接受檢查監督

  20、在土地使用期間,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有權對土地使用者地界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絕阻撓。

  21、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地界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22、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建設。

  23、土地使用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拆除,拒不執行的,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可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者負責支付。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土地所有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二、甲方同意將位于土地面積為 畝的土地使用權整體轉讓給乙方,其位置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該土地使用權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年每母 元人民幣(大寫: ),總計金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 ),

  五、結算方式:現金結算,一年一結,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六、甲方轉讓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七、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張坡村村民委員會備案一份。

  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組____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_______________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4

  正文: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 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 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后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____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____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5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轉讓方(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憑祥鎮前進村新逢屯 受讓方(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廣西玉林市玉州區城北街道高山村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經營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憑祥市南山村蘇崇均后面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東至:南至: 西至:

  面積:約備注:( 地)

  第三條 轉讓費

  1、補償金獲得方式:甲方一次性獲得轉讓補償金。

  2、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提出的實際轉讓補償金,乙方并獲得土地的承包權或使用權。

  3、支付方式:現 金

  4、支付時間:日

  5、支付土地承包權轉讓金:元)。

  第四條 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本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甲方自愿在本合同生效時同時終止與發包方所建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根據本合同獲得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依法建立與發包方新的承包關系,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義務。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如轉讓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占用造成經濟損失,所有補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7、乙方受讓后有自主經營權,甲方對該土地無任何權利義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撓乙方的經營。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之后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根據守約方具體經濟損失情況確定。

  第六條: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2種方式解決:

  1、 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生效條件

  1、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發包方同意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6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7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X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 項目。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使用權濟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編碼     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  真     傳  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乙: (章)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 日內, 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 ;

  (2)附屬建筑物 ;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 ;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 ;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 層;

  (7)綠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提供使用。

  (1) 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

  (2)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 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 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 平方米。

  4.3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 日。

  4.4 用地者應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筑維修活動

  5.1 用地者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 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5.3 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六、供水、供電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 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畝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 積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出讓人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合法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視為放棄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村(居委會)同意,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二○ 年 月 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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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

  |址

  |圖

  |粘

  |貼

  |線

  比例尺1: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19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的有關規定,訂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四、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地塊編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見宗地圖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地塊的現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后,則視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塊土地的使用年期為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六、本塊土地用途為:_________。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體建筑物的性質:_________;

  (二)建設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三)建筑覆蓋率:≤_________%;

  (四)建筑容積率:≤_________;

  (五)總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車庫、設備用房、民防設施、公眾通道,不計容積率);

  (六)建筑高度:不超過_________米;

  (七)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

  退紅線要求:用地3-4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用地4-5、5-1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其余各邊退紅線距離≥_________米。

  (八)市政設施要求:

  出入口:_________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機動車泊位數:_________輛(自用輛公用輛);

  4.室外地坪標高:根據規劃確定;

  5.給水接口:_________路或_________路市政給水管網;

  6.雨水接口: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雨水管網;

  7.污水接口:經化糞池處理后,接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污水管網;

  8.中水接口:_________

  9.燃氣接口:_________

  10.電源: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電力管網;

  11.通訊: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通訊管網;

  (九)建筑間距:滿足建筑間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塊上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可進入市場銷售。

  九、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_________(人民幣)(小寫:¥_________元)整;土地開發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市政配套設施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合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整。

  十一、乙方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清成交價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甲方并可沒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已興建的建筑物、附著物無償收歸甲方所有,甲方還可按成交價款的_________%向乙方追索違約金。

  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并取得《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及抵押本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給付本地塊的成交價款外,每年還必須按規定繳付土地使用費。乙方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費登記手續。

  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甲方可不予辦理與本地塊有關的房地產權登記、建筑許可、銷(預)售許可及其他相關手續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法律、法規、深圳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方開發、利用、經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乙方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本地塊。

  十六、本合同規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甲方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地塊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由甲方無償取得。乙方承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無償交給甲方,并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房地產權注銷登記手續,否則由甲方逕行注銷。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本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期,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十七、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過掛號信函或媒體公告的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地址。

  十八、《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須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十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二十、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一、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關單位。

  二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明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20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 ,宗地編號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 項目。(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 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共計 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 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 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 ___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 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 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于 ______年 ______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市(縣)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21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職務 。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X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 項目。

  (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共計 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______月 ____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 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使用權濟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不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 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  真     傳  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乙:___________________ (章)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 ______日內, 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1)主體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為 ;

  (2)附屬建筑物 ;

  (3)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 ;

  (4)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 ;

  (5)總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

  (6)建筑層數,最高/平均 層;

  (7)綠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提供使用。

  (1) 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

  (2)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 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 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______日內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并于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積不少于 平方米。

  4.3規模大的、特殊的復雜工程,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__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 ______日。

  4.4 用地者應在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 _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筑維修活動

  5.1 用地者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 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5.3 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六、供水、供電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 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并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見附件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年。自頌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同意后,經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23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

  受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略)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24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GF-94-1002)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____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

  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___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

  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XX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

  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

  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

  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編碼________;      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____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25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為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合同范文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合同范文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合同范文,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電傳_______;電傳_______;

  傳真_______;傳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市_________

  (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XX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

  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____(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篇27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獲準續期后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于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準后,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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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精選20篇)

    1.房屋出賣方: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2.房屋買入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3.房屋買賣標的:_____(1)甲方同意將“___中心”大廈內第___樓___室公寓房屋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

  •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通用23篇)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1.房屋出賣方:_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2.房屋買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3.房屋買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將 ____________ 大廈內第______樓______...

  •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通用12篇)

    1.房屋出賣方: 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2.房屋買入方: (以下簡稱乙方)3.房屋買賣標的:(1)甲方同意將上海 大廈內第 樓 室公寓房屋 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

  •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通用14篇)

    1.房屋出賣方: 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2.房屋買入方: (以下簡稱乙方)3.房屋買賣標的:(1)甲方同意將上海 大廈內第 樓 室公寓房屋 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

  •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1.房屋出賣方:上海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同意將上海“__________...

  •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1.房屋出賣方:上海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2.房屋買入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3.房屋買賣標的:_____(1)甲方同意將上海“_____中心”大廈內第_____樓_____室公寓房屋_____套(包括室內...

  •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

    1.房屋出賣方:上海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2.房屋買入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3.房屋買賣標的:_____(1)甲方同意將上海“___中心”大廈內第___樓___室公寓房屋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

  • 最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范本(精選26篇)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

  •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范本(精選27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

  •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證書(精選24篇)

    ( )××字第號茲證明出讓方(或轉讓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受讓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范本(精選24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

  •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房屋買賣契約(精選27篇)

    1.房屋出賣方: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2.房屋買入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3.房屋買賣標的:_____(1)甲方同意將“___中心”大廈內第___樓___室公寓房屋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家具等等)賣給乙方。...

  • 202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精選22篇)

    ( 字第號茲證明出讓方(或轉讓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與受讓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在ХХ(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 ),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 合同》。...

  •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通用30篇)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

  • 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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