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光光度計買賣合同(通用3篇)
分光光度計買賣合同 篇1
買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填寫說明:
1、本合同為格式合同,可供簽訂塔機、施工升降機、等施工機械購銷合同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不宜涂改,確需修改,請在修改處加蓋雙方公章,并附加說明。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供貨時間、數量及配置說明:________________
附1:□塔機備注
□1、合同訂立后,乙方在收到甲方設備首付款及發貨通知三日內,將所定設備的“基礎圖”、“平衡重圖”及預埋支腿和第一節定位標準節準備齊全,由乙方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以方便甲方提前將基礎施工完畢。
□2、乙方提供附墻框架及標準附墻距離(米)的附墻桿,對非標準附墻距離的附墻架,乙方可根據甲方要求提供附墻桿及附墻框架制造,費用另計。
□3、本合同產品(包含/不包含)平衡重、外接電纜線以及輔助吊具。
附2:□施工升降機備注
□1、合同訂立后,乙方在收到甲方設備首付款及發貨通知后三日內,將設備的“基礎圖”、地腳螺栓和底架準備齊全,由乙方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以方便甲方提前將基礎施工完畢。
□2、本價格為標準配置(包含/不包含)外接電纜線,附墻架采用__型號,附墻距離為_________米。如需其它距離的附墻架,價格另計。
附3:□其它
第二條:質量標準
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關標準一套。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按乙方《產品質量保修書》執行,保修期限自貨到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乙方應承擔自交貨起因產品質量而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責任。
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整機為裸裝,隨機附件和隨機文件用木箱包裝,包裝箱不回收。
第五條: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按甲方確認的“發貨清單”提供,隨同主機發運。
第六條:貨物驗收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1、驗貨:乙方負責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____________建筑工地,在甲方指定地點驗貨。
2、乙方代辦汽車或鐵路運輸,運費包含在合同總額中。
3、收貨單位:_____________公司
收貨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
第七條: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甲方應在貨到交貨地后組織驗收,驗收符合交貨要求的在“發貨清單”上簽字蓋章;買受人在驗收時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時,需在驗貨后__天內向乙方提出異議,乙方接通知后應在___小時內作出答復,進行更換、調配以達到合同約定要求。
第八條:設備的安裝、調試與培訓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技術培訓,以保證甲方操作人員能承擔設備操作任務。
2.乙方應承擔在設備安裝調試期間操作本設備引起的一切機械、人身事故并承擔責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交貨的違約責任:按每天______元計算;
2、乙方所供貨物質量缺陷的違約責任:按合同金額____%承擔違約金;
3、甲方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拖欠款項每天萬分之一計取。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均可依法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它約定事項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產品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2、產品超過保修期,乙方應派人提供維修,配件費由甲方承擔。
3、甲方驗收貨物(設備)后,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但因貨物(設備)質量、使用故障和售后服務等問題,甲方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直至問題解決。
4、質量保修期間,甲方所購貨物(設備)發生故障時,乙方應于24小時內派出售后服務人員至故障貨物(設備)所在地開始維修或售后服務,超過48小時后,甲方將視乙方違約,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按____元/天計取。
5、甲方合同款付清同時后,乙方須向甲方提供國家統一完稅發票。
6、運輸費用由運輸單位為甲方開出運費發票,由乙方代為轉交甲方。
第十三條: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與本合同一并使用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經簽約,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并承擔合同中各自的義務。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結清貨款手續后即自行終止。
需方(甲方:__________供方(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分光光度計買賣合同 篇2
(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木材買賣協議:
一、甲方愿意將本人購買的杉木轉讓給乙方,山上的面積約 畝共 株杉木,共計人民幣一萬六千元整(¥16000元),砍伐證申請書由甲方負責辦理。
二、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能把轉讓給乙方的杉木轉賣他人,如果甲方轉讓給他人,乙方要甲方賠償違約金一萬元。
三、合同簽訂之日起杉木有效期八年(自20xx年農歷7月至20xx年農歷7月止),如辦理不了砍伐證的可需要延長時間至辦理砍伐證批準為此。
四、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砍伐指標手續,甲方保證本人所有出售給乙方的杉樹四界線清楚,無山地林權糾紛;若出現糾紛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負責全部賠償。在乙方對杉木的砍伐、運輸期間,甲方必須負責與乙方協調解決一切與村民出現的各種問題糾紛,確保乙方對杉木的砍伐、運輸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甲方還負責做好治安工作,如發生偷盜木材或其他阻撓等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的損失。
五、未盡事宜或出現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任何一方有權申請仲裁或向從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簽字、按手印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分光光度計買賣合同 篇3
簽字日期:
買方:
賣方:
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1.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及單價:
項目序號│商品名稱及規格│ 單 位 │ 數 量 │單價│總價
2.生產國別和制造廠:
3.包裝:以新的,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并能防潮,防濕,防震,防銹及防止粗暴裝卸,適合于遠程海運,郵包郵寄,空運運輸。由于采用不適當或不妥當的包裝而引起生銹,損壞,丟失,其責任應由賣方承擔。
4.嘜頭: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號,尺碼,毛重,凈重和諸如“勿倒置”,“小心輕放”,“防潮”等字樣,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嘜頭。
5.裝船時間:
6.裝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險:裝船后由買方負擔。
9.支付條件:
(1)如以信用證支付:買方接到本合同11條規定的賣方裝船通知后在交貨期15~20天前,由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裝貨總值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開戶銀行開具的匯票和本合同第10條中所規定的裝船單據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貨后,賣方經由賣方銀行通過中國銀行寄送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向買方收取貨款。
(3)如以信匯或電匯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后于七天內付款.
10.付款單據:
(1)為了議付貨款,賣方應向支付銀行呈交下列單據:
1)全套清潔無疵,注明“運費到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和通知目的港已“裝船”的海運提單。
2)發票五份:注明合同號和嘜頭(一個以上嘜頭應分別開發票)。
3)裝箱單五份:注明發貨重量及相應發票的編號和日期。
4)由制造廠出具的品質和數量證明書兩份,如14條第(1)項中所規定。
5)通知買方已裝船的電報抄件一份。
(2)裝船同時,賣方應將上述單據副本各一份(本條5項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裝船條件:
(1)賣方應于本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四十天,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件數,毛重,尺碼,港口備妥待運日期,以便買方洽訂艙位。
(2)中國公司(電報掛號:),將作為買方的船代理洽訂艙位。
(3)買方應于船只預計抵港日期前十天,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船。賣方應與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必須換船或船提前或推遲到港時,買方或其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內到達港口,買方應擔負自三十一天起所帶來的倉租費和保險費。
(4)如船只按時抵達裝船港口后,而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由此產生的空倉費和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5)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前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以后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買方承擔。
12.裝船通知:賣方應于貨物裝船完畢后,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價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賣方未及時以電報通知買方,而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時,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應由賣方承擔。
13.質量保證:賣方保證貨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過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藝,其成品質量,規格和性能與本合同規定相符。貨物的保證期為貨物抵目的港后月。
14.檢驗和索賠:
(1)發貨前,制造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檢驗,并出具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本合同規定。質量證明書應附有制造廠試驗項目和結果的報告。
(2)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將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局)對貨物的品質,規格和數量/重量進行初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如該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 日內拒收該貨物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將申請商檢局進行檢驗,并憑檢驗報告有權向賣方索賠(包括換貨)。所有費用(檢驗費,退貨和換貨的運費,保險費,倉儲費和裝卸費等)均應由賣方承擔。
(4)若買方提出索賠后三十天內賣方未予答復,則認為賣方已接受上述索賠。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裝船運輸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賣方推遲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可不負責任。但發生上述事故時,賣方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十四日內,給買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當局頒發的事故證明書。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貨。如事故延續十周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遲交貨罰款:除本合同第15條規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買方應同意在賣方支付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罰款可由支付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價的5%。罰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時以七天計算。如賣方延期交貨超過合同規定十周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此時,賣方仍應不遲延地按上述規定向買方支付罰款。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當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8.補充條款:
本合同正本共兩份,采用中,英文(略)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即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買方: 賣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見證人:(律師)(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