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花茶買賣合同書(精選3篇)
茉莉花茶買賣合同書 篇1
供方:____________茶場
需方:___________茶葉公司
簽訂時間:______ 年____ 月 ____日
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交貨時間:
產品名稱: 茉莉花茶
規格型號_____________
計量單位______________
數 量 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元)
總價_____________(元)
交貨時間 _______________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茶葉規格達到特級;要求雙層(內塑料袋外紙盒)包裝;送貨上門。
三、交提貨地點:_____________
四、相關費用負擔:包裝費用以及運輸費用由供方承擔。
五、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包裝物由供方提供且不回收。
六、驗收標準及方法:按交貨量抽取5%驗貨,抽取三次,標準按茶葉行業相關標準驗貨。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到貨檢驗合格后,10天內通過銀行付款。
八、產品價格:產品價格如發生變動時按(調價協議)執行。
九、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在正常情況下拒交貨或拒付款都處以貨款20%的違約金;遲交貨或遲交款,則每天罰萬分之三的滯納金;數量不足,按不足部分貨款20%計賠,質量不合格,則重新酌價;如遇特殊情況,則提前20天通知對方,并賠償損失費10%。
十、本合同如需變動或補充,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方能生效。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需方所在地南寧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本合同需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往橫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供 方______________ 需 方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電 話: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帳 號: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茉莉花茶買賣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_____
甲方(供方):_____
簽訂地點:_____
乙方(購方):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供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期限:執行國標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需要自提票后,做最終結算。
四、運輸方式及到站(港)和費用負擔:汽運,費用購方承擔。
五、合理損耗及劑量方法、超欠幅度;計量以供方為準。
六、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提出異議期限:以供方化驗為準,購方如有異議貨到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若有異議,可以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進行質量檢驗裁決。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可以自由協商。
八、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果提交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茉莉花茶買賣合同書 篇3
買賣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出賣人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貨幣的交換。買賣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出賣人依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標的物在其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毀損、滅失,法律上稱之為標的物風險。當風險事故一旦發生,標的物毀損、滅亡成為現實,承受由此產生的財產后果便形成了標的物風險責任。
在買賣合同中,風險是指標的物有可能受到意外的滅失、毀損等情況,風險的轉移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如果風險尚未轉移,則買方不僅不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賣方還要承擔不能交貨的責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如果風險已經轉移,即使貨物受到意外,買方仍要按約支付價款。
風險承擔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損毀、滅失,由哪方承擔責任。風險承擔的關鍵是其轉移的時間問題。
目前,各內國法對風險轉移問題大致上有兩種觀點:
一、英法等國認為風險轉移問題是與所有權轉移聯系在一起的,以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就是所謂“物主擔險”原則;
二、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把風險轉移與所有權分割開來,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管所有權是否轉移。這種理論認為,風險轉移是一個現實問題,而所有權的轉移是一個較抽象、難以證明的問題,二者如果聯系在一起,很難界定,在實際操作當中,會很困難,也不符合現代商業的發展需要。美國統一商法典對風險轉移有幾項規定:
1、雙方可以協議承擔風險界限,也可以通過采用某種術語,如FOB、CIF、C&F等來確定各方承擔的風險;
2、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在沒有違約正常狀況下,分貨物要運輸與不要運輸等情形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有違約情況,則按是買方還是賣方違約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
一、標的物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是買賣合同的一個核心問題。它不僅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而且還與當事人的風險負擔和利益承受有著直接的關系。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確定的是“交付轉移所有權”的原則。按照這一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合同標的物何時交付,標的物所有權就何時轉移,即二者同步轉移。但在特殊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并非與標的物的交
付同時轉移,如機動車買賣、房屋買賣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實現二者同步轉移,有的是由于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有的是由于當事人雙方有特別約定。
《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這一規定被稱為“保留所有權條款”。一般地,合同標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權屬于出賣人,交付后則屬于買受人。但如果當事人對上述“保留所有權條款”作出約定,而買受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那么即便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買受人,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于出賣人。
二、標的物風險責任的承擔
所謂標的物的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成立后至終止前,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發生的毀損、滅失。關于標的物風險的承擔,《合同法》第142條作了原則性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法律對風險承擔采取的是“交付轉移風險”的原則,它是建立在“交付轉移所有權”這一原則的基礎上的。因此可以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與風險責任同時于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承擔的'規則主要有下列內容:
1.一般情形下,標的物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受買人承擔。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受人應自合同成立時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而由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買受人自標的物交付時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買受人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風險。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風險的轉移,即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受上述單證、資料是否交付的影響。
7.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買受人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三、孽息的歸屬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孽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孽息,歸
買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條)。應當注意,在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孽息同樣處于所有權保留的法律狀態,在交付之后不能歸買受人所有。否則,就會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根據兩物存在的原有物產生的關系,可以分為原物喝孽息。孽息又稱為孽息物,可分為天然孽息物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是依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牛之牛奶、牛之小牛。法定孽息物是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物,如存款之利息、入股之股息、出租房屋之租金等。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內容〕買賣合同的實質或者說買賣合同的目的即在于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通過價款與標的物的交換,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從而能夠對標的物行使所有權的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的另外一層意義在于其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承擔密切相關,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將標的物毀損、火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相統一,歸屬于大陸法系的國家及英美法系的英國都采此立法例。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體現在《破產法》中也有重要意義例如買賣合同簽訂后,買受人實際支付了價款后標的物交付前,出賣人破產,此時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直接決定了買受人行使權利的內容及效果,如“以買賣合同有效成立轉移所有權”,則買受人雖未取得標的物的占有,但實際上已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可以行使物r=請求權,請求破產企業返還標的物;而如“以標的物交付時轉移所有權”,則買受人既不能要求破產企業返還價款,也不能要求破產企業交付買賣標的物,只能作為普通的債權人按照《破產法》之程序行使債上請求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由此可見,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它決定著風險的轉移、保險利益的歸屬、買賣雙方可享有的救濟方法以及有關的權利義務。
買賣合同標的物承擔的依據是《合同法》的規定及合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時間是確定風險轉移的界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賣受人承擔。《合同法》在適用這一原則時,以法律沒有規定和當事人沒有約定為前提。如果法律有特殊規定應當先適用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風險承擔以其交付為一般條件,但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相互密切聯系,又有不同情形。《合同法》根據交付行為的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不同規定。
(一、)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基于買賣合同屬私法規制的范疇,根據《合同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幾乎所有國家有關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都可依當事人的約定時間而轉移,并將此作為雙方的一項基本權利。當雙方當事人自愿行使這項權利,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則在該約定的時間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但是在實踐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情況并不普遍,因此各國民法一般都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作出了相關規定。
(二、)我國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方法有兩種:交付和登記。原則上交付適用于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適用于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的實際控制占有轉移給買受人,依靠轉移標的物的空間位置來完成。交付的方法,依各國的規定,一般包括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與《合同法》第133條對交付作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方法做出了相同的規定,因為動產一般以占有為權利的公示方法,所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
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方法,是不動產所有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財產,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物權的變動必須要有公示性,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并不能依靠轉移其空間位置來完成,或者說交付這種方式不能使不動產物權具有公示性,為了體現不動產物權公示這一原則,法律始創設了不動產登記制度,以對世人明確不動產的主人及變動情況。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第60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通說認為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公示方法。
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條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如《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應遵從三個原則確定:一是遵從約定;二是遵從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三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由此可見,我國法律采取的是交付主義。
較為明顯的是,訂有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買受人在付清全部貨款后,標的物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以確保出賣人的價金債權。 總之,在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上,法律認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需要履行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不能以特殊約定排除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