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品購貨合同(通用3篇)
日用品購貨合同 篇1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于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
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于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于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后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供方:需方:
年月日:
日用品購貨合同 篇2
甲方:
乙 方:
第一條、甲方根據發展的需要,向乙方購進登喜鳥品牌家紡,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經雙方認真協商達成合同如下:
第二條、付款期限和供貨期限:
(1)甲方方必須在合同簽定之日起七天內付清貨款。
(2)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四天內交貨。
第三條、產品質量要求
(1)乙方必須要保證每件產品上都標明了產品名稱、規格、材質、出廠日期、洗滌方式和生產廠家等信息。
(2)乙方必須保證貨物包裝的完整性。
第四條、送貨方式:由甲方到乙處接貨,運費由甲方行承擔。 第五條、退換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負責更換,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及時付清貸款,乙方可以拒絕發貸。
(2)乙方未能及時供貨,從而影響到甲方的正常經營時,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南昌市人民法院處理或南昌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兩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 身份證: 賬號: 賬號: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用品購貨合同 篇3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礎上,達成如下購貨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
第二條數量____________
第三條原產地____________
第四條價格____________
第五條裝船:第一次裝船應于接到信用證后30天至45天內予以辦理。
從第一次裝船起,全部發運應在____個月內完成。
第六條優惠期限:為了履行合同,若最后一次裝船時發生延遲,賣方提出憑證,買方可向賣方提供30天的優惠期限。
第七條保險:由買方辦理。
第八條包裝:用________________予以免費包裝。
第九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5天(公歷日)內買方通過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經確認的,全金額100%的,不可撤消的,可分割的,可轉讓的,允許分期裝船的信用證,見票即付并出示下列證件:
1.全套賣方商業發票;
2.全套清潔、不記名、背書提單;
3.質量、重量檢驗證明書。
第十條裝船通知:買方至少在裝貨船到達裝貨港的7天前,將裝貨船到達的時間用電傳通知賣方。
第十一條保證金:
1.通知銀行收到買方開具有不可撤消信用證時,賣方必須開具信用證____%金額的保證金。
2.合同貨物裝船和交貨后,保證金將原數退回給賣方。
若出于任何原因(本合同第12條規定的除外)發生無法交貨(全部或部分),按數量比例將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予以沒收支付給買方。
3.若由于買方違約或不按照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時間(第12條規定除外)開具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必須按保證金相同的金額付給售方。
4.開具的信用證必須滿足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內容。
信用證所列條件應準確、公道,賣方并能予以承兌。
通知銀行收到信用證后,通知銀行給開證銀行提供保證金。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賣方或買方均不承擔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無法交貨或違約。
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戰爭、封鎖、沖突、叛亂、罷工、雇主停工、內亂、騷動、政府對進出口的限制、暴動、嚴重火災或水災或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貨或裝船時間可能出現延遲,買方或賣方應提出證明予以說明實情。
第十三條仲裁: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分歧,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若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裁決。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在仲裁進行的同時,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第十四條貨幣貶值:若美元貨幣發生法定貶值,賣方保留按貶值比率對合同價格予以調整的核定權力。
第十五條有效期限:本合同簽字后,在7天內買方不能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但買方仍然對第11條中第(2)、(3)項規定的內容負責,對賣方交付的保證金予以補償。
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____文簽署,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賣方: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