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面包車買賣協議(通用3篇)
商用面包車買賣協議 篇1
銷售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訂車協議:
一、車輛簡況:
車型及配置顏色數量(輛)整車售價(元)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二、其他費用情況:
項目金額(元)內 容
精品售價
上牌手續費 注:此項費用只包含車管所相關費用以及上牌人工費。
其他費用 確定購買的其他業務:
注:購置稅、車船稅、保險金額均以最終發票金額為準進行結算。
三、合同車輛:□ 現車,車架號:
□ 無現車。
四、相關事項:
1、乙方已交來購車定金(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元),余額在乙方提車時一次性付清。
2、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 時前交清所有車款,逾期未付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所付定金視為違約金,不再予以退還。
3、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在要求乙方付清車款的期限時間內,盡量向乙方交付車輛。
4、乙方所定車輛到店后,甲方為乙方留車三天,并以電話方式通知乙方到店提車。
5、如乙方不能在留車三天內到店提車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將此車另行銷售,乙方所付定金則視為違約金,甲方不再予以退還。
6、由于車輛的生產和配送是甲方不可控制的能力范疇,如果到達乙方付清車款的期限時間時,甲方仍無法交付車輛給乙方,則甲方必須將乙方所交定金全額退還給乙方,但甲方不承擔不能按時交付車輛的一切責任。
7、該合同已經由銷售顧問向乙方進行了詳細介紹,乙方也同時清楚明白本合同所有條款,自愿接受并簽定。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單位(蓋章):廣西梧州捷駿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簽章):
銷售顧問: 聯系電話: 經辦人: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銷售主管: 收款人:
商用面包車買賣協議 篇2
賣方:
買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同意就買賣車輛一事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一、甲方同意將一輛普通桑塔納轎車賣給乙方,乙方同意購買,價格為 5000元。
車輛基本情況如下:車輛品牌:型號:顏色:發動機號碼:底盤號:牌照:
二、付款、交車方式:乙方必須在本協議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購車款,甲方必須在乙方付清購車款后三天內將車輛交付給乙方。
交車地點在 。
三、車輛功能、質量、維修條款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車輛為舊車,車輛功能、質量及外觀由雙方當場確認。
甲方向乙方出售車輛時已經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乙方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質量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視為已經對所購車輛的功能、質量及外觀進行了檢查并確認符合雙方約定的交車標準。
2、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車輛已在《全國車輛、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
3、 甲方在出售車輛時應當向乙方提供:原始購車發票;
4、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5、車輛在交付給乙方后,車輛的保養維護、維修、年檢、保險等工作全部由乙方自行辦理,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本合同生效后,由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包括將車輛由警車轉為民用手續,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但甲方應當予以配合。
原有警車牌照由甲方在交付車輛時收回。
五、車輛交付給乙方后,乙方必須依法安全行駛,如果發生意外事故,一切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0000元。
七、爭議解決:如果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商用面包車買賣協議 篇3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為了明確舊機動車時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愿同意簽定以下協議:(售車方簡稱為甲方,購車方簡稱為乙方)
一、甲方將車主 的 牌微型貨車,牌號鄂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幣) 元整,小寫 。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 年 月 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
三、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年審費及保險費)。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 年 月 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