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買賣合同(精選10篇)
條件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的效力,僅存在于已經成立并且具備法定要件的合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滿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夠實現。具體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獨立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例外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但也并非是所有合同的主體。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它們的行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態、職責、業務或者經營范圍的限制。法律的該規定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所謂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要求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為合同在本質上乃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此種合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律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產生此種約束力,則取決于此種意思表示是否同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所謂強行性規定,是指這些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改變。但若僅僅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僅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對于那些表面上雖未違反現行立法的禁止性規定,但實質上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合同行為,都應認為是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同時,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為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的買賣須經房管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后才能生效。
條件買賣合同 篇2
-環保驗收條款維持原狀;
-消防驗收標準修改為“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備案憑證”;
-刪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本報訊 (記者蔣悅飛 通訊員 穗房宣)本報昨日文章《廣州買樓網簽近期接近于0》報道新版商品房合同可能存在的問題,得到廣州市房管局的關注和認可。昨日廣州市房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7月6日以來的3天時間,“陽光家緣”網上正式簽約14份。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涉及的交樓三條,環保驗收條款維持原狀,消防驗收標準修改為“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備案憑證”,刪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與20xx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交房條件相比,20xx版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嚴格了開發商的交房條件。”廣州市房管局新聞發言人黃文波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多提寶貴意見。
關于個別媒體反映開發商提出交房時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和《環保驗收合格證》有困難的問題,黃文波一一作出解釋。
關于環保驗收問題:黃文波表示,“交房前,商品房須取得環保部門意見是一定要嚴格執行的”。
關于排水許可證:根據水務部門意見,在交房時取得排水許可證是可以辦到的。同時,20xx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列明的資料中并非必須要《環保驗收合格證》,而是“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對于個別項目辦理《環保驗收合格證》確有困難的,持環保部門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也可視為符合交房條件。
關于消防驗收問題:20xx版商品房買賣合同將第十五條中的(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修改為(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備案憑證。
條件買賣合同 篇3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條件買賣合同 篇4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龍巖著名房產家庭律師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許多購房者往往只顧房產價值的高低,而忽略了對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于如何簽訂房地產合同所知更少。事實上,二手房買賣合同在簽訂前和簽訂時更需要特別注意。
把產權過戶登記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觀點,是對登記制度屬性的誤解,把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混為一談。下面由法律直通車小編為您介紹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產權過戶登記不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債權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備要件。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二手房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一種,同樣具有雙務、有償、諾成的性質。按照民法理論,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是以轉移不動產物權為內容的債權合同,該合同只要具備書面形式、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則有效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僅是不動產變動債權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動產物權過戶登記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為。既然過戶登記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則在本質上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判斷,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登記過戶行為就是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記行為的發生,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即買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才獲得請求出賣方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權利,出賣人才相應地負有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義務。登記是這一對權利義務相互運動的結果。若登記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登記本身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3)登記的公示作用不能決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進行統一登記過戶,體現了國家為社會利益而對房屋產權的流轉進行干預。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契約自由,倘若把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勢必使登記審查變成對雙方可否簽訂買賣合同及簽訂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房管部門的職權。
(4)將登記作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
由于二手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后、產權過戶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導致出賣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賣,或者待房價上漲,故意不協助買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而不承擔違約責任,致使合同形同虛設,這將不利于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也難以適用于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
專業人士表示,買賣雙方在委托他人辦理房地產贖樓、過戶過程中,應當仔細閱讀所簽署的公證委托書內容。對外所授權限,應當在可控范圍內、在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時,應當親自到場,避免出現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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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買賣合同 篇5
為更好地保障乙方的正當權利,經甲、乙、丙三方協商自愿,一致同意擬訂以下各條款作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本附件與合同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甲方和丙方保證所交易房屋因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而導致不能完成房屋交易及其他相關手續的辦理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丙方負連帶責任),甲方和丙方退還給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并賠償乙方因房屋交易所產生的其他相關損失。
1、交易房屋為不能買賣的房屋:如被法院查封、與學校教學區不能分割、屬于拆遷范圍、已作為抵押(包括私下抵押)物或轉賣,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讓的房屋等。
2、房屋手續不齊全:甲方沒有該交易房屋的產權證,或甲方身份證與所交易房屋之產權證(房產證)身份不一致,或房產證是假的或公告作廢的。
3、房屋產權不明晰:房屋有多個共有人,如繼承人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但甲方未使得全部共有人與乙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
4、交易房屋在租:該房屋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
5、土地情況不清晰:二手房土地的使用性質,是劃撥的土地等。
6、市政規劃影響:該二手房在5~20xx年內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等市政規劃情況。
7、福利房屋不合法:如屬于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等。
8、單位房屋侵權:單位的房屋,成本價的職工住房或標準價的職工住房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單位對于標準價的住房享有部分產權,職工在轉讓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
9、物管費用拖欠:甲方在轉讓房屋前所拖欠的物業管理費、房產維修基金、水費、電費、電話費以及三氣(天然氣、暖氣、煤氣)費及滯納金等費用在交房當日未結清。
10、夫妻雙方僅一方同意出售,或同一居所人員未能俱結,或夫妻離異后對房產判決不明的房屋。
二、丙方承諾遵守或符合以下條款,否則由丙方承擔全部責任,由丙方退還給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并賠償乙方因房屋交易所產生的其他相關損失。
1、丙方分別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委托,就乙方購買本附件所列房屋之事項協助甲、乙方辦理房屋買賣、按揭、過戶等一切交易流流程中的相關事宜。丙方對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有義務賠償乙方損失。
2、乙方需要申請二手房按揭貸款使不能完成房屋交易時免除乙方的任何相關責任,并由甲方和丙方退還向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
3、丙方未違規操作:丙方有相關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
4、丙方負責調查并核實甲方房產的相關真實情況,丙方并有知會乙方關于甲方有關真實情況及交易流程、交易費用等其他各種真實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是否屬于本附件所設各條款所涉及到的各種情況)的義務,否則丙方負責賠償乙方的相應損失。
5、如果該房屋交易失敗,丙方退還向乙方所收取的全部傭金。
6、丙方在簽定合同前應列出清單,詳細列明買賣雙方應交納的各項費用金額及交納的時間,如果有遺漏或差額較大(各項稅費總額超過預期1000元時),由丙方承擔相應差額部分的稅費。除房款本身及按揭利息外,甲方因交易而產生的其他稅費超過 元的部分由丙方負擔。
7、丙方應在合同簽定前應確認乙方具備辦理按揭、過戶等手續所必需的相關證件及有關材料,因乙方不具備辦理按揭、過戶等手續必需的證件及相關材料而致使交易失敗時由丙方承擔乙方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損失。
三、甲方承諾遵守或符合以下條款,否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甲方退還給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并賠償乙方因房屋交易所產生的其他相關損失。 1、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__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幢號為____________,室號為
____________,套(間)數為____________,總層數為____________,房屋結構為 ___,用途為____________。所售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房屋附屬設施為
______________;甲方所售房產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號
2、提供的有關交易房屋的信息客觀、真實。
3、提供有關交易房屋的《房屋所有權》真實、合法、有效。
4、《房屋所有權》上記載的權利人即為該房屋的唯一所有人,該房屋無共有關系或已經過共有人書面同意,并出具共有人對出售該房屋的書面同意書。
5、甲方的該交易房屋為可上市并能順利過戶的產權房。
6、甲方在交付給乙方該房屋時應確保房屋水、電、暖、煤、物業管理費、房費等已結清。產權過戶并交付前所發生的水、電、煤、暖、物業費、房費等由甲方承擔,過戶并交付給乙方后由乙方承擔。
7、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 2
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如交易后發生該房屋交易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8、無論合同是否規定甲方實收房款,因甲方有兩套以上房屋或因甲方所購該房屋未滿5年而產生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由甲方負擔。
9、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辦理以下手續:
①雙方一同至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煤氣公司等辦理過戶手續,如有欠費則由甲方補交。
②電話、寬帶過戶:雙方到電信公司辦理電話過戶手續,如有欠費則由甲方補交。 ③有線電話過戶:甲方持開戶卡,甲乙雙方至交費處辦理更名手續,如有欠費則由甲方補交。
④維修基金過戶:甲方贈送維修基金給乙方,雙方至物業公司辦理更名手續,甲方尚未繳付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部分已經使用的則由甲方補交。
⑤物業服務費結清:乙方陪同甲方至物業公司處辦理物業更名手續,如有欠費則由甲方補交。
⑥戶口遷移:雙方一同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詢問房屋內的戶口情況,賣方應當在過戶前將戶口遷出,過戶后如甲方仍未遷出戶口,甲方在房屋過戶之日起每逾期一日遷出戶口則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⑦清點鑰匙:甲方交給乙方的鑰匙包括房間鑰匙、單元大門鑰匙、防盜門鑰匙、信箱鑰匙等。
⑧其他過戶手續及相關稅費的補交。
10、附贈物品清單:附贈的空調、抽油煙機、熱水器、燈具等家電、家具的數量和品牌。
四、房屋價格、中介費及付款方式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元整(含附屬設施設備、家具加電等相關費用)。需列清?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對本附件所述房屋購房款支付方式為現金首付及余款按揭貸款支付。
3、本附件簽定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 元)。
4、合同簽定起7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首付第一部分款 元整(¥ 元,含定金 元)。甲方于收到乙方首付第一部分款之日起1日內向乙方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正規發票,并于收到乙方首付第一部分款之日起7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給乙方。乙方于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支付房屋首付第二部分款 元整(¥ 元)給乙方,甲方于收到乙方首付第二部分款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乙方在甲乙雙方房屋過戶、交接完畢并由甲方遷出戶口、結清其他欠費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支付房屋首付尾款元整(¥ 元)給甲方。
5、該房屋余款 元整(¥ 元)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
6、如乙方按揭貸款實際放貸金額低于該房款之余款,乙方則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地放棄房屋交易或解除交易合同(含附件),甲、丙方向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應完全無條件地退還給乙方。
7、按國家對房屋代理行業的相關管理規定,乙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向丙方支付上述房屋的代理費為購房總價的 ‰,支付方式為在丙方協助甲乙雙方對本附件所述房屋按揭貸款、過戶、房屋及物業交接完畢后7日內一次性付清。丙方在收款當日應向乙方提供正規全款發票。
8、本合同及本附件中所述的丙方的代理費中已包含丙方協助乙方辦理貸款、過戶等相關手續的服務費用,丙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產權登記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首付第二部分款之日起7日內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完畢房產權屬過戶手續,亦同時將該房屋已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和土地使用期限完全轉讓給乙方。
六、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辦理完過戶手續2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物業管理費、停車費、水、電、暖、煤氣、電話、有線電視等費用由甲方在房屋交付當日結清并在房屋交接完畢時由甲乙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
七、違約責任
1、本附件簽定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撤消合同。甲方違反合同及本附件約定的義務,致使交易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即構成違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甲方應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2日內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定金,并由甲方承擔乙方已支付給丙方的代理費及賠償乙方的其他相關損失。
2、如房屋交易后發生該房屋交易前即存在的本附件所述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的,屬甲方違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提出退房,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和乙方在本次交易中產生的其他損失(包含但不僅限于裝修費用),并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約定時間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2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10%賠償乙方損失。
4、甲方未按本附件相關約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周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合同及本附件,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和乙方已支付給丙方的代理費,并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2日內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和房款。
5、丙方違反合同及本附件約定的義務,致使合同及本附件無法正常履行即構成違約,乙方有權向丙方提出解除合同,丙方應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當日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代理費,并承擔乙方已支付給甲方的定金。
6、一方違約他方有權決定是否解除合同,如守約方決定不解除合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并不免除繼續履行合同及本附件的義務。
八、其他補充規定
丙方(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條件買賣合同 篇6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 仟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該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完成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仍由甲方承擔;自行政機關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后,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自行政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
第七條 該合同的生效條件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生效;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不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份,其余由雙方持送有關部門。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條件買賣合同 篇7
__________________買賣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仟佰
拾萬仟佰拾元(小寫:¥ 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該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辦
理轉移登記,完成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疵
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仍由甲方承擔;自行政機關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后,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自行政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
的物按現狀移交給乙方。
第七條 該合同的生效條件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生效;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不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份,其余由雙方持送有關部
門。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條件買賣合同 篇8
買受人:
出賣人:
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
買賣標的物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
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第三條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1.標的物應置放于(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2.出賣人可以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3.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4.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5.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第四條
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受強制執行的,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
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
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應列為出賣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其他條件
1.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
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2.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3.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
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4.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
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
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條出賣人依第四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就本合同(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所發生的糾紛,應先由合同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的,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買受人:出賣人:
住址:住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條件買賣合同 篇9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條件買賣合同 篇10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 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
附條件買賣合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