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賣合同十篇
公司買賣合同 篇1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公司買賣合同 篇2
傳送設備有限公司工業設備買賣合同
賣方:上海傳送設備有限公司
買方:
鑒于賣方同意出售并且買方同意購買本合同約定的設備,買賣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現就設備買賣的相關條款和條件達成如下協議:
一。設備(標的物)、數量及價款等
項次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單價總價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0
9 0
合計:0
備注:1.上述價款為含稅或不含稅金額;已包含賣方負責的包裝運輸及安裝調試費用,因包裝運輸方式改變或買方原因延誤安裝調試,由買方另外支付增加的合理費用,買方負責包裝運輸和安裝調試的情況除外。2.賣方所供設備免費贈送的備品備件如下或見備品備件清單。
二、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多長時間內)買方向賣方支付多少預付貨款;出貨時買方到賣方初驗支付多少貨款;貨到后當場或多長時間內支付多少貨款;安裝調試后當場或多長時間內支付多少貨款;驗收合格后當場或多長時間內支付多少貨款;剩余貨款(作為質保金)多長時間內支付。以上付款進度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因買方原因造成的交貨、安裝、驗收延遲不影響付款進度。貨款未付清,標的物所有權仍歸賣方所有。
三、交貨方式
自接預付款之日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買方于多長時間到賣方提貨;賣方以買方指定的方式于什么時間代理買方從什么地方出貨;賣方以什么方式于多長時間從什么地方出貨,買方自提或送到買方指定地點買方負責卸貨;賣方以什么方式于多長時間交付到買方指定地點,買方負責卸貨。如實際交貨時間有變,買賣雙方需通過書面方式確認。
四、包裝方式
賣方負責以適合設備特性及運輸方式相符合的.包裝;賣方負責以買方指定的方式包裝。
五、安裝方式
買方自行安裝,正常安裝時間為多長時間,自貨到日起多長時間內開始安裝;賣方指導買方安裝,正常安裝時間為多長時間,自貨到日起多長時間內開始安裝;賣方安裝,買方協助,正常安裝時間為多長時間,自貨到日起多長時間內開始安裝。如實際安裝時間有變,買賣雙方需通過書面方式確認。
六、驗收方式
自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多長時間內,買方自行驗收或在賣方的協同下組織驗收;驗收時,依據合同及附件作為驗收標準,合同及附件未說明清楚的,依據行業標準;合同及附件未約定的要求不在驗收范圍內。驗收不合格買方需在三日內書面通知賣方,否則,視作驗收合格。對于不合格的部分,賣方需及時予以維修或改進。
七、培訓方式
賣方可根據買方的實際需要,通過合理方式對買方相關人員進行基本的操作、保養、維修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八、質量保證
在正常的使用情況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年(易損件另行約定)。人為損壞和操作不當造成損壞不在保修范圍內。質保期內,賣方提供免費的維修和配件更換服務,并確保在接到買方書面報修通知后第一時間(多長時間內)解決問題。
九、合同附件
技術協議、圖紙、設備清單、備品備件清單、設備驗收單樣本、合同執行聯絡單等各一份。
十、隨貨文件
出庫單、總裝圖、電氣控制圖(含操作說明)、水汽管路圖(含操作說明)、零配件清單等各一份。
十一、違約責任
1、賣方未按交貨進度交付貨物,每延期一天,賣方遞延支付買方未交付貨物貨款總額的0.5%滯納金,因不可抗因素、經買方書面同意延遲交貨或不影響安裝進度的情況除外。賣方的安裝人員在規定的時間沒有到買方現場,每延期一天,賣方遞延賠償買方貨款總額的0.5%違約賠償金,因不可抗因素、經買方書面同意延遲安裝或不影響安裝進度的情況除外。賣方質量未達到驗收標準,整改費用由賣方承擔,買方有權順延付款日期至整改驗收完畢,整改后尚達不到驗收標準,買方有權要求退貨。
2、買方未按付款進度支付賣方貨款,每延期一天,買方遞延賠償賣方貨款總額的0.5%違約賠償金,因不可抗因素或經賣方書面同意延遲付款除外。
十二、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買賣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提交賣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決。
十三、其他事項
合同未明確約定的,由買賣雙方另行協商約定或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十四、生效條件
本合同一式幾份,買方執幾份,賣方執幾份,自買賣雙方簽蓋之日起生效,雙方認可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賣方(章): 買方(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復核:
日期: 日期:
公司買賣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現將本網吧(時尚網吧)______________臺電腦(組裝電腦),配置如下:(CPU:_______________內存:_____________G;硬盤_____________G;主板__________牌子_________型號_;顯卡;_________牌子__________型號;電源__________牌子;機箱:___________牌子;顯示器____________________牌子;鍵盤、鼠標、耳機、攝像頭。)轉賣給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該電腦于_____年___月___日成交,成交價格人民幣_____千_____百
二、甲方保證該電腦來源合法,(不是轉賣他人)該電腦手續齊全合法有效。
三、甲方必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四、乙方自購電腦之后,如發現該電腦在交付給乙方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須立即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購電腦款,并賠償乙方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1、有盜搶嫌疑;
2、電腦與發票不符;
3、有債權債務抵押扯皮糾紛;
4、不能及時的.提供電腦發票;如有任何一種屬于偽造,甲方全部承擔法律責任。
五、該電腦轉賣給乙方后,無論賣出時間長短,一旦被發現在本次專賣中有盜搶行為的;非法轉賣他人電腦的,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都將由甲方全部負責。
六、本協議甲乙雙方一旦簽字,即被完全領會協議條款并愿意按個條款內容執行。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公司買賣合同 篇4
法定代表人張慶輝。
委托代理人吳健生、林孝強,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紫荊花制漆(汕頭)有限公司。住所地汕頭市疊金工業區三片區。
法定代表人葉鳳娟。
委托代理人余超生,廣東明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潮州市聯華電子有限公司不服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金岐民初字第44—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上訴稱,XX年1月1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工業漆銷售協議》,協議書是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協議書中有一格式條款:“與本協議有關而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按上訴人的理解。上訴人認為,依以上條款的約定,如雙方發生糾紛,應先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才能提交給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被上訴人如果要選擇“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應先與上訴人協商,協商不成,才能起訴。否則,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鑒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發生合同糾紛后,沒有與上訴人協商解決。因此,有權管轄本案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金岐民初字第44—1號民事裁定,指令該院將案件移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答辯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XX年1月1日簽訂的《工業漆銷售協議》第十條明確約定了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與本協議有關而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提交給供方(即被上訴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因此,雙方當事人已協議選擇了原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協議管轄條款未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協議管轄條款。被上訴人依據協議管轄條款的.約定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審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被上訴人在起訴前,已與上訴人多次協商,協商不成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況且,雙方協商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前提條件,即使雙方沒有協商,被上訴人也有權起訴。上訴人提出應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向金平區法院起訴,否則,就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綜上所述,上訴人純粹是在玩弄文字游戲,所提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目的無非是拖延時間。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以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是因買賣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工業漆銷售協議》明確約定“爭議的解決:與本協議有關而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解決不了則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決”。依照法律規定,應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協議選擇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款的內容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是有效的協議管轄條款。被上訴人的住所地在原審法院轄區內,其作為原審原告,依據協議管轄條款的約定向原審法院起訴,原審法院裁定對本案有管轄權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上訴審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潮州市聯華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司買賣合同 篇5
甲方(出讓方):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_______________年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___年。經甲乙雙方協商,就公司轉讓事宜達成下述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并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轉讓公司的基本情況:
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
2、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
3、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4、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
5、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號:_______________
6、公司稅務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
7、其他證件或物件:_______________
二、員工的安置:
本協議公司轉讓時如涉及員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方式處理:員工由甲方安置,由此產生的所有問題乙方不負責(包括員工的社保)。
三、保證與承諾
1、甲方保證公司已通過本年度年檢,未被主管部門依法注銷或撤銷。
2、甲方保證對公司擁有合法所有權和處置權,并出具公司股東大會股權轉讓決議原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3、甲方承諾公司轉讓變更前的所有經營稅費、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貨款等所有債務均由甲方承擔并已經清償完畢,公司變更完成后產生的債務由乙方承擔。
甲方承諾在其經營期內及因其經營在后期產生的所有經營稅費、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貸款等所有債權債務、稅務問題均由甲方承擔并給予清償,公司變更后因乙方經營產生的債權債務、稅務問題由乙方承擔。
4、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企業名稱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不會遭受任何第三人的追償。
四、公司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以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照的變更登記。
2、經雙方協商,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日內先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隨即甲方將上述證件及變更證件所需資料交予乙方辦理變更登記。若在變更期間需甲方提供或補交一些資料,則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待乙方將所有證照變更完畢后(包括上述證件及公司基本賬戶、貸款卡等變更),乙方一次性將余款付清。
3、甲方收取轉讓費應給乙方出具收款憑據。
五、產權交割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后,甲方原在公司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企業名稱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和承擔,乙方即擁有公司的所有權和處置權。甲乙雙方約定在簽訂本協議后日內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六、費用和稅費
經甲乙雙方約定,因本次轉讓所產生的費用和稅費由乙方承擔。
七、公司公章及財務用章由乙方另行刻制新章,待雙方將所有變更手續辦理完畢后,舊章當面銷毀或交相關部門銷毀。
八、爭議處理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甲方或乙方有權選擇下列違約條款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協議的約定,則乙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協議的約定,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2、一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本協議第四條第一款所列金額的20%。
3、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十、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協議;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未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協議,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十一、本協議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
十二、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三、其他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公司變更登記時甲方需將公司下列證照及資料提供給乙方。
1, 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醫療營業執照。
2, 國稅正副本原件
3, 地稅正副本原件
4, 組織代碼證正副本原件及IC卡。
5, 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一本以及防偽稅控IC卡一份
6, 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
7, 驗資報告。房屋租賃協議。
8, 公司章程。
9, 公章、財務章、協議章、發票專用章。人名章
10,發票領購本和支票領購本,銀行存款密碼。銀行對賬單。未用完的支票及發票。
以上資料是甲方需提供給乙方的。營業執照變更通知書、稅務變更通知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上資料由乙方在變更后交給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公司買賣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現行的農副產品的收購政策,經雙方商定,簽訂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葉品名,數量如下:
品名
項目
名茶鮮葉
春毛茶
夏、秋毛茶
細茶小計
粗茶
合計
數量
參考均價
合計金額
二、結算辦法:批貨批款、當天兌現。
三、交售地點:茶葉收購站或甲方所屬收購站點。
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樣價政策;在各基層收購站張榜公布國家規定的評茶等級標準、價格和樣茶;堅持對樣評茶,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和提級提價。
五、乙方交售的茶葉,不得摻雜使假,要表里合一。
六、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將保證收購乙方生產的低檔茶,如乙方不按合同執行,向它方交售茶葉,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檔茶葉。
七、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違反合同,如有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有關情形,違約方應承擔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額10%的違約金。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執一份。鄉政府和當地工商部門各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生效。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茶廠站代表
乙方:鄉村組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買賣合同 篇7
公司買賣合同最新范文
出賣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保證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為工廠及機器連同附屬物件買賣經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介紹各方面同意議定買賣協議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其獨資設置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工廠及廠內設備生產機器連同附屬物件,(詳細如后附加稅買賣標示記載)全部出賣與乙方而乙方愿依約付價承買。
第二條本件買賣價金經雙方協議分別訂定如下:
(一)連同附屬建筑物全部議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二)廠房連同附屬物件全部議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三)發電機議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四)廠內水電設施工費補貼金議定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共計價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
前項價金于協議訂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與甲方,經居間人等見證之下甲方親自點收足訖并以價金項下蓋章為據而不另立收據。
第三條甲方授受前條價金同日由甲方會同乙方及保證人、居間人至協議第一條所載工廠地址,將工廠建筑物(包括所著門窗戶、扇廠、內隔屏、添造物、電氣、自來水設施等在內)及生產機器連同附屬物件全部逐件驗對交乙方前去營業收益納課清楚。
第四條甲方對于買賣標的物交付同時已告知乙方并經乙方驗明所接交的標的物理學件以為完整確認,交無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張標的物件的瑕疵為由,向甲方請求減少價金而退還部分價金等情況。
第五條甲方于協議成立同日將出賣工廠的工商登記證(字號)及_____________政府的商業營業登記證(字號),并其他有關證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義變更或繼受的手續。
第六條本件買賣成立后甲方對于買賣標的工廠建筑物應備齊有關產權登記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時會同向管轄地產事務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向稅捐稽征機關申請房捐納稅義務人變更手續的義務。倘若手續上應另出立字據,或需要甲方的簽蓋等時;甲方應無條件應付,不得刁難推諉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補貼加價等情況。
第七條本件買賣標的物于甲方保證為自己所有,確與他人毫無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為異議或發生故障時,甲方自應出來抵御并據理排除一切障礙,絕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虧損。
第八條甲方保證本件買賣標的物全部所有權并無與他人經過訂立買賣協議及抵押權典權、質權等他項權利的設定,抑或供為任何債權的擔保等瑕疵在前無訛。
第九條如于甲方違反前二條協議條件之一時,乙方除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其權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丙方愿與乙方負連帶履行債務的責任非至乙方的債務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證責任不歸消滅。
第十條本件買賣標的物及工廠有關營業水電以及人事費或應繳稅捐工會費,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以后則歸乙方負責繳納。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負責完納,否則甲方應賠償因此致乙方受損害的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自本買賣協議訂立日起,不得借用_____________廠號或以該廠關系任何名份對外交涉事宜。若甲方違背前項約定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得請求損害賠償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甲方出賣工廠以前廠方有對內外未清的債權債務,乙方不為承擔或受讓,該項債權債務仍由甲方取得或償還。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該項債權,否則甲方得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件買賣費用議定負擔如下:_______________
(一)本買賣協議印花及公證費增值稅均由甲方負擔。
(二)本買賣工廠建筑物產權移轉登記及工廠名義變更登記諸費用則歸乙方負擔。
第十四條本件買賣嗣后不論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協議或主張買回等情況。
第十五條本件買賣標的物如下: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買方(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蓋章):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
公司買賣合同 篇8
甲方:趙軍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擔保人: 身份證號:
甲方將大慶市格雷鑄造件有限公司廠房賣給乙方,價款330萬元,20xx年6月15日前將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已出租,將租賃合同交付給乙方即可,租金乙方收)交付乙方,并有義務協助乙方到登記部門辦理過戶事宜。一起稅費乙方承擔。
一、甲方義務:
1、甲方在交付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時保證該房屋除存在抵押權100萬元外沒有其他權利存在(租賃權除外該房屋100萬貸款由乙方替甲方償還銀行)。
2、甲方于20xx年6月10日前協助乙方將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辦理到乙方指定人的名下。
二、乙方的義務:
1、甲方出賣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總價款330萬元,乙方簽訂合同時給付130萬元,乙方于20xx年6月20日前給付甲方100萬元(乙方將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過戶后貸款),乙方于20xx年10月1日前給付甲方100萬元。
2、甲方出賣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現租賃給他人,租賃人已放棄購買(優先權),乙方購買后將繼續履行甲方與乙方的'租賃合同直至該合同終止。
三、違約責任:
如乙方未按期給付購買款,每延遲一日乙方給付甲方違約金1萬元,但違約金額不得超過買賣標的額的20%。
四、保證人責任
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證人將對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兩年。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糾紛爭議的解決
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和諧公平的原則協商解決問題。如不能解決問題,可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保證人:
年 月 日
公司買賣合同 篇9
出賣人: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貨時間:
第二條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
第三條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質保一年。
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滿足設備運輸要求,包裝物不回收。
第五條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按出廠標準。
第六條標的物所有權自到貨驗收合格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所有,買受人應盡到保管、維護責任。
第七條交貨方式、地點:買受人所在地。
第八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和費用負擔:汽運,費用出賣人承擔。
第九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貨到后由出賣人按標準驗收。
第一十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第一十一條付款方式:貨到付款。
第一十二條擔保方式
第一十三條本合同解除對條件:雙方協商解決。
第一十四條違約責任:按《民法典》執行。
第一十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十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第一十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賣人買受人
出賣人:買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號:稅號:
公司買賣合同 篇10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買賣合同范本》正文開始>> 賣方: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
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 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見 證 方: 鑒證機關: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法人代表:
代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經 辦 人: 鑒證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