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飼料(及添加劑)買賣合同
第十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未盡事宜,可協商增加補充內容附件。其補充內容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出賣人 買受人
出賣人: 買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監制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