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泵買賣合同(精選3篇)
循環泵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購貨方):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了友好的磋商,就甲方在乙方處購買監控設備產品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購貨清單及合同總額:
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 (大寫:______________ 圓整)
二、設備交付:
合同設備由乙方在收到甲方貨款的三個工作日內交付甲方。
三、支付條款:
1、甲方須預付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的 % ,即:______________¥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 圓整。
2、設備運送到甲方指定地點以后,甲方付給乙方剩余__________%金額,即¥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 圓整。
四、質量承保:
1、乙方保證自交貨之日起12個月的質量保證期,在此期間如設備本身發生質量問題,根據甲方的口頭或書面通知,乙方應在72小時內提供的技術咨詢、支持和維修。
2、因非人為原因出現質量問題,乙方負責維修。
3、由于人為因為造成產品問題乙方概不負責。
五、合同的生效、終止和其他:
a)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b)合同在雙方的責任、義務履行完畢后終止。
c)合同的修改應以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蓋章的書面文件為準。
d)在執行本合同期內,雙方的所有通知應用可靠的傳真、信函和電子郵件方式。
六、附注:
a)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團結合作之精神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訴訟,訴訟管轄地為各自所在地法院。
c)爭端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應提交當地法院裁決,裁決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循環泵買賣合同 篇2
一、協議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壹臺。經甲方和乙方友好交流,達成尾款支付協議,乙方負責把機床搬遷到甲方____________工廠等條款具體項目如下:
2、搬遷機床型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搬遷計劃
3.1設備搬遷內容
3.1.1機械拆解
3.1.2電器拆解
3.2設備安調項目
3.2.1機械安調
3.2.2電器安調
3.3配件更換
注:1、乙方負責滑輪拆出甲方負責加工修復。2、主軸軸承及鋼絲繩乙方負責提供型號數量及采購周期,甲方負責采購(甲方可以自由選擇采購單位)。
4、甲方配合工作內容
1、甲方負責乙方在工作現場的行車起吊和吊具(鋼絲繩、軟帶)提供常規的工具(內六角板手、吊口板手等)量檢具(大理石平尺和大理石方方箱、框式水平儀)易耗品(洗油和棉布),提供食宿。
2、搬遷工作甲方有協助的義務。
3、在搬遷過程中乙方發現機床有問題時需要提出建議及維修方案的義務。
5、精度的驗收
機床整體完工后甲乙雙方共同交檢,驗收標準參照該機床搬遷前精度。
六、維修工期
維修時間:_________天(不含基礎灌漿時間)
7、維修價格
八、支付方式
打到乙方指定賬戶
九、付款方式
1.付款時間: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方支付合同總額的30%預付款;機床到達搬遷現場床身粗調結束支付合同總額的60%進度款;機床驗收合格支付合同總額的10%驗收款;
2、支付方式:現匯
十維護期
機床維修結束交檢合格后進入質量保證期。質量保證期為三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乙方為甲方維修乙方曾經維修的項目。在質量保險證期內需要更換的所有部件,由甲方出資購買,乙方更換。
十一、開工時間
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進廠維修時間,具體維修時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十二、其它末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循環泵買賣合同 篇3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風險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欺詐行為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中間,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未參加工商局年檢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買賣活動中當事人不了解買賣物品在法律上有無限制、禁止買賣的規定,盲目簽訂合同卻因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導致合同的無效。
4.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質量約定不明確;b.履行地點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e.付款方式不明確;f.履行方式不明確;g.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字眼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5.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6.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買賣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
對于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于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及領導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法律是否對該交易行為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對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可以讓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幫助。
4.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避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5.對惡意履行的防范。
對合同進行惡意履行的情況非常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6.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
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