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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房產買賣協議書

發布時間:2023-07-13

轉讓房產買賣協議書(精選3篇)

轉讓房產買賣協議書 篇1

  賣 方:

  代表人(代理人):

  地址:

  買 方:

  代表人(代理人):

  地址:

  證件名稱及號碼:

  證件名稱及號碼:

  地址:

  經紀方:

  住所地:

  證件名稱及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經紀方提供居間服務,三方就房產買賣及居間關系的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轉讓房產標的】賣方轉讓給買方的房產位于武漢市 區 單位物業(下稱該房

  地產),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結構, 用途,《房屋所有權證》號 字第 號,

  《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字第 號,買方已經核實以上房產信息。(以上均以有效證件記載為準)。

  第二條【房產產權狀況】房地產產權現狀為以下第( )種:

  A、該房產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無抵押或其他權利限制,賣方對該房地產享有完全處分權,賣方應在簽署本合同后 日內將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原件托管于經紀方或經紀方指定擔保公司處作為辦

  理過戶手續之用。

  B、該房產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該房產處于抵押狀態,仍欠銀行貸款約 元

  整(小寫: 元)人民幣,賣方應在贖房后 日內將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原件托管于經紀方或經

  紀方指定擔保公司處作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買賣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種方式贖房:

  (a)、賣方自己籌資金贖房,并應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還清貸款、辦妥解除抵押登記手續,逾期不

  能超過 日;

  (b)、買賣雙方同意用買方支付的購房首期款替賣方贖房,買方在賣方房產貸款銀行通知可提前還款時直接付

  款到賣方的貸款銀行辦理贖房;

  (c)、賣方委托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融資贖房,賣方于簽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出具全權委托公證書給擔保公

  司和經紀方指定人員,以方便辦理贖房手續。

  第三條【房產轉讓價格】該房產轉讓價格為按套轉讓,轉讓價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如

  包括其它隨房轉讓的家私家電的,以列明的清單為準。

  第四條【付款約定】:

  (一)定金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為第一部分房款。賣方同意買方在簽署本合同時

  支付部分定金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經紀方應預留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

  在經紀方作為交房保證金及水電費、煤氣費、物管費等保證金。簽訂合同后 日內向 (賣方/經紀方)支付

  剩余定金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

  本條所約定的定金如部分或全部交由經紀方托管的,買方將定金支付給經紀方后,視為賣方收訖,發生定金效力。如買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支付過誠意金,在簽署本合同時自動轉為定金。托管在經紀方的定金于 時由經紀方直接支付給賣方,如在支付托管定金條件成就時,買賣雙方

  因發生糾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紀方托管定金依據買賣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付款,無法簽署書面協議的,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要求經紀方付款,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人民幣 元整(小寫: )為第二部分房款。付款方式為以下第( )種:

  A、一次性付款: 買方應在 之前將房款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足

  額支付給 (賣方/經紀方監管/雙方約定的銀行監管)

  B、銀行按揭付款:

  (1)買方應在房產過戶收單后 個工作日內將首期款(第二部分房款的一部分)人民幣 元整(小

  寫: 元)足額支付給 (賣方/經紀方監管/雙方約定的銀行監管),此款不包括已經支付的定金。

  (2)第二部分房款余款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買方以 (商業貸款/公積金貸

  款/其他方式協商)方式支付給賣方,并委托經紀方辦理貸款手續,支付按揭手續費。如銀行批準的貸款金額少于買

  方申請的貸款金額,買方應在過戶當日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差額房款給賣方。

  賣方開戶銀行: 銀行 支行 開戶名: 帳號:

  買方開戶銀行: 銀行 支行 開戶名: 帳號:

  第五條【房產過戶】

  (一)、買賣雙方應在房產注銷抵押登記后 個工作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簽署《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交納過戶稅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買方應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后 個工作日內辦理按揭貸款的抵押登記。賣方保證對該房地產享有完整所有權,能完全支配及處理,同時保證賣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通知承租人出售事宜,承租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本次轉讓之前已產生的產權糾紛、債務、稅項、租賃清還及抵押等事宜,賣方應在簽署《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前清理完畢,并保證轉讓后買方無需負責,否則賣方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六條【過戶稅費承擔】(1)調檔費;(2)契稅;(3)印花稅;(4)綜合服務費;(5)產權登記費;(6)營業稅;(7)城市建設維護稅;(8)教育費附加;(9)土地稅;(10)個人(單位)所得稅;(11)土地增值稅;(12 評估費;(13)合同交易工本費;(14)土地登記費;(15)測繪費;(16)公證費;(17)律師費;(18)贖房費用;(19)保險費; (20)按揭手續費; (21)土地收益金; (22)其他 。其中買方支付以上第 項稅費,由賣方支付上述第 項稅費。經紀方代辦稅費交付手續的,買方承擔的稅費應提前支付到經紀方指定賬戶,賣方承擔的稅費可直接從房款中抵扣。若出現約定之外的稅費及因政府出臺新的規定而使上述約定的稅費額增加,雙方約定則由按以下第( )種:A、按政府規定各自支付 B、買方承擔 C、賣方承擔

  第七條【第二部分房款】

  (一)、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后(如買方付款方式為按揭付款,須辦理完貸款抵押手續) 個工作日內由經

  紀方直接將托管款項劃入賣方指定的收款賬戶。如此款在銀行監管,則由銀行依據雙方與銀行簽署的監管協議,由銀

  行付款。

  (二)、交房保證金、水電費、物管費保證金,在賣方辦理完房產交接手續、水電過戶手續、并結清所欠的水電

  費、物管費等費用后后 個工作日內由經紀方直接劃入賣方指定的`收款賬戶。

  (三)、如買方辦理銀行按揭,則銀行承諾之貸款金額由貸款銀行按約定時間支付給賣方。

  第八條【房產交付】

  (一)、賣方應當在收到全款(交房保證金及擔保公司結算尾款除外)后 日內,將房產按合同約定的條件交

  付給買方,如賣方拒絕交房,買方有權依據有效房產權利證明,在書面通知管理處后直接收房,房內賣方的個人物品

  視為丟棄物處理,如缺少應當交付的家私家電等設施、物品的,買方仍有追索權。交房前賣方須付清一切有關該房產

  所欠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煤氣、管理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及土地使用費等)。

  (二)、如賣方收到全款(交房保證金及擔保公司結算尾款除外)后拒絕交房,因客觀原因導致買方沒有依據上

  款約定收房的,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賣方應按每月 元租金標準或按房款交易價總

  額按日萬分之五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

  第九條【傭金支付】(一)、鑒于經紀方已促成買賣雙方之間簽署本房產買賣合同,買賣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當

  日向經紀方支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作為傭金,其中:賣方向經紀方支付傭金人民幣 元

  整(小寫: 元);買方向經紀方支付傭金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支付時間為 。

  (二)、簽署本合同后,若本合同被取消、解除或未被實際履行,或買賣雙方私下或通過其他經紀方成交該房

  地產,均不影響經紀方收取上述服務傭金的權利。

  第十條【經紀方的責任及義務】

  (一)、丙方在甲、乙雙方提供資料齊全情況下,在甲乙雙方到場簽字的條件下 時間內協助雙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如果未履行義務,應承擔 違約責任。

  (二)、所有關于該房屋信息均來自甲方,乙方已經看房,并對上述信息予以確認,后期因房屋信息不符引起的糾紛由甲乙雙方自行負責。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因此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導致交易無法完成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買方支付定金后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定金或要求買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 違約金;如賣方收取定金后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要求賣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 違約金。由此造成第三方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合同簽定后,如買方拒絕交付定金而違約,應向賣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如賣方拒絕

  收取定金而違約,應向買方支付房產轉讓價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三)、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賣方或買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條款出售或購買該房地產,則違約方須即時

  支付經紀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若買賣雙方在未得經紀方同意下協議解除本合同,

  則買賣雙方均成為本合同之違約方而須共同連帶支付經紀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

  第十二條【合同成立生效】

  (一)、本合同壹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持壹份,經紀方留存兩份,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的任何聲明、承諾應當以書面為準,如與本合同約定不符的,以本合同約定為準。在合同履行過

  程中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買賣雙方約定按第 種方式解決。買賣任何一方與經紀方之間居間

  合同糾紛,房產所在法院有訴訟管轄權。A、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B、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買賣雙方遞件過戶時簽署的《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的內容與本合同內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條

  款為準。 本合同發行過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專遞或掛號信郵寄至本合同寫明的送達地址即視為送達,收件人

  拒收簽收或其他人代簽署的,仍視為送達。

  第十三條【合同備注】備注條款內容與前述條款內容不一致的,以備注條款為準:

  賣方

  買方:

  經紀方:

  代理人:

  代理人:

  代表人:

  合同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轉讓房產買賣協議書 篇2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并經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間、廂房 間)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該院落具體位置為:

  東鄰:

  西鄰:

  南鄰:

  北鄰:

  登記長度為: 米、寬度為 米,面積共 平米。

  二、該院落相關的附屬物同時全部轉讓,附屬物包括:

  三、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時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違約金。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并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產權、使用權或其他產權原因而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賠付乙方全部轉讓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裝修等費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轉移義務,如因政府原因確實無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甲方須把相關證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遷,該院落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

  八、 其它:

  1.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

  2.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村委會簽字蓋章后生效。

  3. 本協議電腦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村委會意見:

  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轉讓房產買賣協議書 篇3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資料詳附表一)

  地址:__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業地址:____(資料詳附表二)

  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購房__字第__號

  第一條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會同擔保人簽字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下稱“合約”)。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

  日簽字之房產買賣合同(即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并同意該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房產物業(即抵押物業),在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收樓紙)后,立即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物業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及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房產物業,作為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擔保人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

  經三方協商,特定立本合約,應予遵照履行。

  第二條釋義

  在此貸款合約內,除合約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關費用。

  “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房產物業建筑期”--(即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日期之前,視為房產物業建筑期。

  第三條貸款金額

  一、貸款金額:港幣(hkd)

  所有已歸還(包括提前歸還)的款項,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之帳戶。

  第四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目起計。

  期滿時抵押人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還,但在期限內,如抵押人發生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據實際情況,隨時知照抵押人歸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當即照辦。

  第五條利息

  一、貸款利率按銀行之港元貸款最優惠利率加厘(年息)計算;

  二、上述之優惠利率將隨市場情況浮動,利率一經公布調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權人仍保留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三、本合約項下之貸款利率,按貸款日之利率或根據抵押權人之書面通知市場情況而調整之利率;

  四、合約有效期內,按日貸款余額累計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為基礎;

  五、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時,該調整將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該較高或較低利率。

  第六條還款

  一、本合約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抵押人應分期,自款項貸出日計,按月清還全部借款本息,每期應繳付金額(包括因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改變),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如還款日不是營業日,則該分期付款額須于還款日順延次一個營業日繳交。

  二、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之期數;

  三、抵押人必須在銀行深圳分行開立存款帳戶,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四、所有應付予抵押權人之款項,應送________銀行深圳分行或經由________銀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匯繳交;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項。如果在中國現時或將來有關法律規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項(包括稅款),則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權人補償額外款項,致使抵押權人所得,相當于在無需反索的情況所應得不折不扣的款項。

  第七條逾期利息及罰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應繳之金額,應按照規定期數及日期攤還;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按月息2%至5%幅度計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還款,除繳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罰息。

  三、抵押人須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后,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第八條提前還款

  一、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之條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實際貸款額,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于港幣壹萬元整(hkd10,000、00)或港元壹萬元整的倍數;所提前償還的款額,將按倒序漸次減低原貸款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給抵押權人一個書面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在發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它借款責任,因:

  a、違約被勒令提前償還;

  b、到期而不能如期償還;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購、重組、或因法院或政府機關或任何決意通過要解散、清盤、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處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屬之財產。

  4、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脅,要對其不動產、物業或財產等有不利影響,而該等威脅又不能在發生后三十天內完滿解除;

  5、抵押人及/或擔保人不能償還一般債權人的欠債,在清盤、倒閉時不能清償債項或將要停止營業;

  6、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在中國法律規范下,變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繼續履行本合約所應負之責任;

  7、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業務上經營前景或其所擁有財產出現不利變化,而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約所負責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財產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被沒收征用、被強制性收購(不論是否有價收購)、或遭到損毀破壞;

  9、抵押人沒有事先得到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權結構;

  10、抵押人舍棄該抵押房產。

  如發覺上述之任何事項或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除非上述事項已在抵押權人感到滿意情況下,獲得完滿解決,否則抵押權人可在該等事項發生后任何時間占管并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或根據本合同內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條款第一條第二點的擔保期限內追討擔保人。抵押權人于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擔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九條手續費及其它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

  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千份之五,在貸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涉及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后,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抵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利息,并對依約所收手續費,不予退還;

  二、抵押貸款文件費:

  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過付港幣貳佰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

  有關本合約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登記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抵押權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抵押權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費用(如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并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于逾期利息率計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

  第十條貸款先決條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產抵押貸款申請表;該申請表須經擔保人確認;

  二、抵押人提供購置抵押物之購房合約;

  三、以抵押人名義,向抵押權人指定或認可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物金額之全險;保險單須過戶銀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該行保管;

  四、本合約由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方代表簽署或/并加蓋公章;

  五、本合約須由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一條房產抵押

  一、本合約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

  (即售房單位)簽訂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之“房產買賣合同”,由抵押人將依據該購房合約其所應擁有的權益,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如因抵押人或擔保人未能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抵押權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該“房產買賣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所有欠款;

  (2)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須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2、抵押房產物業:

  (1)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

  (即售房單位)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購買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產物業(資料詳附表二);

  (2)抵押人須將上述第2項(1)點之抵押房產列在本合約之附表二內,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作為所欠債務之押品;

  (3)抵押人(即購房業主)現授權抵押權人在接獲擔保人(售房單位)發生之入伙通知書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申領房產權證書,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上述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抵押人須無條件全部償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索償。

  2、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將保險單過戶予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3、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支付保管費;

  4、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保險賠償金,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該賠償金的支配人;此項授權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為不可撤銷;

  5、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至抵押人清還所欠款項;

  6、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三、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伙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登記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約全部條款及其它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約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點條款下,由抵押權人具函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并將房產權證書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之售價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權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報酬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當作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為及失職之責。

  2、獲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并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據抵押權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的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著物及室內裝修;

  3、抵押權人依照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款不需要征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關規定處分,抵押權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文件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抵押權人不須負責;

  4、抵押權人可于下列情形下運用其處分該房產之權力:

  (1)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繳清全部應付之款項;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4)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5)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及

  (6)抵押人舍棄該房產。

  5、當抵押權人依照上述之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權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做有效及抵押權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6、抵押權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須理會抵押權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于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關;

  7、抵押權人或按第五(2)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須將由出租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按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費用及報酬);

  (2)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之費用);

  (3)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抵押權人須將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權收取之人士,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8、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9、抵押權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關抵押房產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做于發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條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抵押人保證按本合約規定,按時按金額依期還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帳戶,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帳戶;

  三、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上述抵押房產,在本合約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銀行、公司和個人;

  四、抵押房產之損毀,不論任何原因,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抵押權人之損失;

  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按揭、再抵押、抵償債務,舍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六、抵押人使用該房產除自住外,托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通知抵押權人,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如將該房產出租,抵押人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壹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七、準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八、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九、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費用,并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訴訟;

  十、抵押期間,繳交地稅,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征收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它一切雜費;以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并須賠償抵押權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十一、在抵押權人認為必要時,向抵押權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投保單具以抵押權人為受益人;

  十二、當有任何訴訟、仲裁或法院聆訊,正在對抵押人有不利影響時,保證及時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十三、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并保證對該轉讓無異議;

  十四、若擔保人按本合約有關規定,代抵押人清還所有欠款,抵押權人應將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業之權益轉讓予擔保人;

  十五、擔保人在取得該抵押物業權益后,抵押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處分該抵押物業(包括以抵押人名義出售該物業),以賠償擔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償欠款而引起之損失及一切有關(包括處理抵押物業)之費用;若有不足之數,擔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償,抵押人承諾所有不足之數,負責賠償予擔保人;

  十六、抵押人確認擔保人取得抵押物業權益及處分抵押物業的合法地位,由于處理抵押物業而導致抵押人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放棄對擔保人追索之權利;

  十七、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

  一、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營業執照)。

  是本合約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約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

  以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約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

  以本合約生效日起至抵押人還清或擔保人代還清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一切費用之日止;

  二、擔保人責任:

  1、擔保人自愿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權人之規定或通知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以雙掛號投郵方式,書面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并于發函日起計三十天內履行擔保責任,并于發函日起計三十天內履行擔保義務,代抵押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欠款;

  3、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所列之售房單位之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包括可能對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士)責任;

  4、擔保人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之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本合約項下貸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并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擔保人)侵犯;

  5、擔保人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約各項條款得以順利履行;特別是在發出入伙通知書(收樓紙)后,將盡力協助辦理物業抵押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

  6、擔保人因履行擔保義務后,而取得本合約項下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或抵押物業,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處分,以抵償代抵押人清償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損失,如因處理該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紛爭或損失,概與抵押權人無關。

  7、擔保人在此的擔保責任是獨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權人從抵押人處獲得樓房或其它抵押、擔保權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違約,抵押權人無需先向抵押人追討或處置抵押物業,即可強制執行擔保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擔保責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抵押權人責任

  抵押權人基于抵押人確切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及擔保人愿意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之擔保責任的條件下:

  一、按合約有關規定,準時提供一定期抵押予抵押人,該貸款將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入售房單位之帳戶;

  二、抵押人向抵押權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后后(包括轉歸該房產權予抵押人之費用)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款者,抵押權人將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或房產權證書轉歸抵押人,并同時解除除擔保人之擔保責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而由擔保人代清還所積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權人即將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權人的抵押物業權益轉讓給擔保人,惟擔保人對該抵押物業之處理,與抵押權人無涉;

  四、本合約由各方簽署,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由抵押人簽署提款通知書并予抵押權人收執并經抵押權人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起二天內,抵押權人須將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指定帳戶,否則抵押權人須償付利息予擔保人,利息計算按第五條第一項辦理。由于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恕不退還。

  第十五條其他

  一、對本合約內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約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約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約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所載任何條款進,抵押權人可不預先通知,逕將抵押人存在抵押權人處之其它財物自由變賣,以抵償債務;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項存在抵押權人處,抵押權人亦可撥充欠數;

  四、本合約規定的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并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它賠償辦法;

  五、抵押人、擔保人與抵押權人,與本合約有關的通知、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電傳、電報經發出、信件在投郵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達對方;

  六、抵押權人無需征求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抵押權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權益轉讓他人;但抵押人和擔保人未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還款及其它責任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擔保人的繼承人或接辦人,仍須向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的承讓人繼續負起本合約項下之還款及其它責任;

  七、本合約所提及的抵押權人,亦包括抵押權人之繼承人、承讓人;抵押人亦包括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繼承人、接辦人;

  八、本合約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約,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約,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本息及本它有關款項;

  九、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第十六條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

  二、在爭議發生時,各方均有權選擇,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國臺灣等地區,或為該等地區之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委給抵押權人之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該等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和擔保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等地區之法律上,被認為無效或被視為非法之規定,并不影響其它規定之效力;

  四、本合約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抵押貸款管理規定》及房產管理等有關規定;

  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約規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七條附則

  一、本合約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

  二、本合約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后,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約生效日;

  三、本合約內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________(即售房單位)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附件三),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約用中文書寫,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壹份、公證處存檔壹份。

  第十八條簽章

  本合約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約全部條款

  以下簽章作實: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登記機關:

  抵押登記編號( )深樓花字第________號

  抵押登記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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