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質量買賣協議書(通用3篇)
汽車質量買賣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一、汽車型號及金額汽號:_____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合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_______海關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商檢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顏色:____________________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
1.賣方向買方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汽車質量標準。
2.賣方向買方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_________》上備案的產品或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汽車。
三、車款與驗收
1.車款為(不含稅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買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_________(現金、支票、匯票)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車款的_________%,待辦理完過戶手續后再即時支付剩余車款。
2.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后_________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_________。
四、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五、風險負擔
1.汽車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轎車丟失或毀損,其責任由買方負擔。
2.車輛交付后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
六、賣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賣方在買方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方提供:(以下3、4、5項如沒有,售前應說明)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4.賣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規范的收款憑證。
七、買方權利義務
1.買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2.買方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3.買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5.如買方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
八、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___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4.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車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如屬于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賣方未向買方明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汽車質量買賣協議書 篇2
購方:
聯系電話:
銷方:
聯系電話:
本著公平、誠實、互惠互利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甲方確認乙方為甲方車輛所需輪胎定點采購供應商,現經雙方商定,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價格和質量
一、本合同購銷產品為適合甲方需求的車輛輪胎。品牌為_____輪胎,具體供貨規格型號、價格詳見輪胎價格表。
二、輪胎價格表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其中輪胎價格包含增值稅費、運費等。
三、乙方確保銷售給甲方的輪胎均符合國家3強制安全認證及相關質量檢驗標準。
第二條:信用承諾
一、乙方按照服務承諾,做好相應的售后服務工作。
二、乙方有義務免費對甲方車輛輪胎的正確使用方式進行指導、培訓,提高甲方車輛輪胎使用的安全性和經濟效益。
第三條:交付方式及驗收
一、甲方所需輪胎采購,應由乙方填制輪胎銷貨清單,經甲方授權人驗收人簽字確認后結算。
二、乙方銷售輪胎的交付方式為:
1、由乙方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時間負責免費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
2、甲方車輛直接到乙方營業工作場所,由乙方作業人員現場對所需更換輪胎免費安裝更換。
三、甲方應由指定人員負責對乙方交付的輪胎進行驗收。驗收中發現不符合項目的,乙方應及時進行整改解決,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相應賠償。
第四條:費用結算支付
甲方在收到發票后30天內以支票或電匯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發票全額貨款。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付款額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因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致使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乙方不能按甲方需求按時交貨,造成甲方客運車輛不能正常營運的,乙方賠償對甲方造成的損失。
四、乙方因錯發、錯裝輪胎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甲方相應的損失。
五、因乙方輪胎質量問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雙倍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六條:其他
一、甲乙雙方應當共同維護雙方企業形象,嚴守商業機密,不泄露有關商業經營信息,一方出現違反協議的行為或由此而產生損害另一方利益,任何一方有權終止該協議繼續履行。
二、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三、如發生合同糾紛、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四、本合同生效期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有效期____年,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汽車質量買賣協議書 篇3
簽字日期:
買方:
賣方:
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1.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及單價:
項目序號│商品名稱及規格│ 單 位 │ 數 量 │單價│總價
2.生產國別和制造廠:
3.包裝:以新的,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并能防潮,防濕,防震,防銹及防止粗暴裝卸,適合于遠程海運,郵包郵寄,空運運輸。由于采用不適當或不妥當的包裝而引起生銹,損壞,丟失,其責任應由賣方承擔。
4.嘜頭: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號,尺碼,毛重,凈重和諸如“勿倒置”,“小心輕放”,“防潮”等字樣,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嘜頭。
5.裝船時間:
6.裝船港口:
7.目的港口:
8.保險:裝船后由買方負擔。
9.支付條件:
(1)如以信用證支付:買方接到本合同11條規定的賣方裝船通知后在交貨期15~20天前,由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裝貨總值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開戶銀行開具的匯票和本合同第10條中所規定的裝船單據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貨后,賣方經由賣方銀行通過中國銀行寄送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向買方收取貨款。
(3)如以信匯或電匯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后于七天內付款.
10.付款單據:
(1)為了議付貨款,賣方應向支付銀行呈交下列單據:
1)全套清潔無疵,注明“運費到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和通知目的港已“裝船”的海運提單。
2)發票五份:注明合同號和嘜頭(一個以上嘜頭應分別開發票)。
3)裝箱單五份:注明發貨重量及相應發票的編號和日期。
4)由制造廠出具的品質和數量證明書兩份,如14條第(1)項中所規定。
5)通知買方已裝船的電報抄件一份。
(2)裝船同時,賣方應將上述單據副本各一份(本條5項除外)寄送目的港。
11.裝船條件:
(1)賣方應于本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四十天,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件數,毛重,尺碼,港口備妥待運日期,以便買方洽訂艙位。
(2)中國公司(電報掛號:),將作為買方的船代理洽訂艙位。
(3)買方應于船只預計抵港日期前十天,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船。賣方應與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必須換船或船提前或推遲到港時,買方或其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船只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內到達港口,買方應擔負自三十一天起所帶來的倉租費和保險費。
(4)如船只按時抵達裝船港口后,而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由此產生的空倉費和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5)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前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以后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買方承擔。
12.裝船通知:賣方應于貨物裝船完畢后,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價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賣方未及時以電報通知買方,而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時,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應由賣方承擔。
13.質量保證:賣方保證貨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過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藝,其成品質量,規格和性能與本合同規定相符。貨物的保證期為貨物抵目的港后月。
14.檢驗和索賠:
(1)發貨前,制造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檢驗,并出具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本合同規定。質量證明書應附有制造廠試驗項目和結果的報告。
(2)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將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局)對貨物的品質,規格和數量/重量進行初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如該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 日內拒收該貨物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將申請商檢局進行檢驗,并憑檢驗報告有權向賣方索賠(包括換貨)。所有費用(檢驗費,退貨和換貨的運費,保險費,倉儲費和裝卸費等)均應由賣方承擔。
(4)若買方提出索賠后三十天內賣方未予答復,則認為賣方已接受上述索賠。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裝船運輸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賣方推遲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可不負責任。但發生上述事故時,賣方應立即通知買方,并在十四日內,給買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當局頒發的事故證明書。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貨。如事故延續十周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遲交貨罰款:除本合同第15條規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買方應同意在賣方支付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罰款可由支付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價的5%。罰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時以七天計算。如賣方延期交貨超過合同規定十周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此時,賣方仍應不遲延地按上述規定向買方支付罰款。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當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8.補充條款:
本合同正本共兩份,采用中,英文(略)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后即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買方: 賣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見證人:(律師)(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