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刻藝術買賣合同(通用3篇)
雕刻藝術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
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藝術品買賣事宜,達成合意,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藝術品概況序號:作者/年代:藝術品名稱:數量:單位:規格尺寸:質地:保存現狀:瑕疵:備注:
第二條藝術品權屬甲方應保證對本合同第一條所列藝術品擁有完整的所有權及處分權并擁有足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同時甲方應如實披露藝術品瑕疵。
如合同生效后發現藝術品上有甲方未披露之權利負擔,則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第八條所規定之責任處理。
第三條交易價格經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交易藝術品的價格合計為:人民幣元(大寫)¥元(小寫),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價格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付款方式乙方應于年月日前將上述款項付至甲方銀行賬戶。
甲方指定收款賬號:開戶行:戶名:
第五條藝術品的交付及驗收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藝術品交付給乙方。
甲、乙雙方應于交付時進行驗收:
1、驗收方法:雙方書面確認。
2、驗收標準:符合本合同第一條所列藝術品概況,包括作者、年代、規格尺寸、質地、保存現狀、瑕疵及備注內容。
3、驗收結束后,甲、乙方應通過以下方式對交付的藝術品進行確認:甲、乙雙方應于藝術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進行簽字確認。
第六條交易的中止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權中止交易:有證據表明藝術品在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
上述情形經查證屬實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項,則甲方應于日內退回,逾期則應按每日合同價款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的取回責任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應于日內取回藝術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費。
甲方要求采用郵寄方式取回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郵寄、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后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在拍品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的,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雙倍向乙方進行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款項的,逾期不支付則應按交易價格每日百分之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資金非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十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方式寄送文件或通知對方的,視為通知已送達,由未告知通信方式變更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解釋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二條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合同簽訂時間為年月日。
第十四條爭議的處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
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雕刻藝術買賣合同 篇2
公司 站
公司 站
季度單位: 元
品名規格
單位
單價
包裝
買受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單月日
清單號碼
品名規格
開單數量
開單金額
數量
季度
要貨數量
金額
成交數量
金額
備注
1.本合同為雙方簽訂的百貨、紡織品買賣總合同的附件,雙方法人簽章有效,一經簽訂必須嚴肅執行。
2.雙方必須按上述規定執行,如需要變更經雙方協商同意辦好手續始可執行。
3.托收承付驗單付款,結算辦法按銀行現行規定辦理。
出賣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雕刻藝術買賣合同 篇3
甲方:尋甸先鋒永銀養殖場
乙方:尋甸縣六哨鄉柏櫟村委會大火唐村 盛柱林
經甲方與乙方協定同意簽訂以下供種羊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綿公羊 10 只,每只價格為 5000 元(大寫:伍仟元整);種母羊 140 只,每只價格為 5000 元(大寫:伍仟元整),總合計為 750000 元(大寫:柒拾伍萬元整),結算以實際價格為準。
二、乙方所供綿羊均系一級周歲優質羊或優質未滿周歲,體重達45公斤以上。
三、綿羊外貌特征符合品種標準要求。
四、優質綿羊系譜檔案
五、乙方負責優質綿羊布病血檢并保證無陽性。
六、乙方負責提供運輸車輛消毒及防疫、檢疫合格證、協助裝車及運輸期間飼草料準備等。
七、乙方準時于 年 月 日前按要求交貨。
八、甲方驗收種羊合格后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購種羊款。
九、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合同正常實施
貨時間。
十、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