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案例(通用3篇)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1
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__)遼0105民初2902號
原告邢旭。
委托代理人鄭潔,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
經營者孫彤。
委托代理人羅樹賢,系沈陽正興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宇。
原告邢旭與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合紅星服務部”)、第三人冉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__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關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__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經營者孫彤及其委托代理人羅樹賢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辦理退車手續,判令被告退還購車款98,000元、保險費1,949元、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略,詳見起訴狀。
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答辯稱,不同意返車輛,按照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履行。20__年3月6日雙方簽訂協議,起訴日期是3月28日,按照協議已經超過約定的時間,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退還購車款,訴訟費有原告承擔。
第三人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__年3月6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甲方)購買了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一臺(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約定價款為98000元整,雙方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協議書對車輛型號、價款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在備注處,被告合紅星服務部填寫了“甲方保證此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淹”。當日,原告向被告交納了購車款98,000元,車輛由第三人冉宇過戶至原告邢旭名下。原告以被告隱瞞了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車款未果,故于20__年4月19日訴至我院。
另查,20__年12月29日,第三人冉宇因雪天發生側滑,導致其駕駛的遼A車輛撞到路兩旁的大樹致使車輛發生損壞,后第三人冉宇自行到汽車修理廠更換了兩側前車門、安全氣囊、擋風玻璃等部件,總計花費修車費用25000余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機動車交易協議書、交易明細表、機動車所有權證書、車輛行駛證、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錄音資料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車輛買賣協議的簽訂主體是原告與被告合紅星服務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作為經營車輛買賣的個體工商戶,對車輛情況的認知有專業的經驗,在銷售二手車輛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的履行告知義務。原告購買的車輛發生事故后更換過安全氣囊、前車門等重要部件,屬于重大事故,事故后果會直接影響到原告購買行為的意思表示,被告應該將車輛事故的真實情況如實地告知給原告。現被告隱瞞車輛事故損害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原告對車輛真實情況的認知,被告隱瞞車輛事故信息系欺詐行為,其與原告訂立的車輛買賣協議系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合同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退還購車費用98,000元、返還購買車輛的訴訟請求,正當合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抗辯車輛事故不屬于重大事故的意見,因雙方對重大事故沒有明確定義,按照日常生活法則根據車輛原值,對比車輛實際損失,本院認為車輛上述事故已經實際構成了重大事故,故本院對被告抗辯稱不屬于重大事故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1949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主張的保險費并非強制性交納,系原告自主選擇購買的,且其實際享有了保險帶來的保險利益,故保險費用應由其自行與保險公司協商退還,對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購買車輛后自行更換真皮座椅,系其自主行為,且該車輛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近三個月,結合原告實際享有了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利益,本院對原告主張真皮座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自本判決確定的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邢旭購車款98,000元。
二、原告邢旭在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返還購車款同時將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退還給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同時,原告邢旭配合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辦理車輛更名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5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然
20__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寧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2
張某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__年5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經邵某介紹相識。20__年7月13日,通過證人邵某,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及首飾四件作為訂婚的彩禮。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兩箱酒、兩條煙、兩盒茶葉、幾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記結婚,被告也未將上述彩禮退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當庭將首飾四件退還原告。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退還。證人邵某是原、被告雙方的介紹人,給付彩禮的過程證人也實際參與,且證人與原、被告雙方均無利害關系,其證言可信度較高,并且證人陳述的情況也符合本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予以采信。證人高某的證言與證人邵某的證言,并不矛盾,也印證了原告存在訂婚給付彩禮的事實,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證人邵某出庭作證只證明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該40000元被告應當予以退還原告。原告主張后來又給付被告20__元用于購買衣服,但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因此其要求退還該20__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將首飾退還原告,原告也已經接受,因此原告主張的首飾錢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還。原告要求退還購買物品的價款3000元,沒有提供購買物品的發票,所購物品價值不能確定,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趙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原告張某某彩禮款40000元,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后未能登記結婚。關于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明確規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于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持。
本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篇3
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在托運蔬菜時因遭受損失訴冷藏商運公司貨物運輸合同案
案情
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頭商定:由被告承運海南產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終點站為黑龍江省大慶市讓湖路車站。商定的當天原告將3500公斤蔬菜交給被告承運,還交了7741元給被告之經辦人李某。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收到該款后出示收款收據,被告也按約定將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運往大慶。20xx年3月8日該批蔬菜到達終點站時,經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分局讓湖路車站檢查發現集裝箱后面調溫室無門鎖,可自由開啟,調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溫度顯示表失靈,調溫機不工作;3月9日交付時開啟箱內見綠水流出,竹筐裝豆角96箱,全部腐爛變黑。油豆角當時在大慶市的價格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運公司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訴訟,稱: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溫冷藏箱發運海南產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我依照約定向被告交納310噸冷藏箱租費1500元、車費1800元、冷藏費400元、鐵路運輸費4041元,共計人民幣7741元,而且于當日將所運蔬菜交給被告指定的冷藏倉庫。后經鐵路部門檢驗發現所運蔬菜全部腐爛。由于被告的過失,沒有盡到謹慎運輸之責,致使冷藏箱后面溫室內溫度控制箱箱門開啟,冷板溫度顯示表和箱內顯示表失靈,調溫工作機不工作,造成我的經濟損失498099.2元(包括運費7741元在內),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21582元及退回運費774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辯稱:我司與原告系委托代理關系,是原告將貨物交給我公司委托鐵路部門運輸的,原告的貨物損失與我公司無關,系鐵路運輸部門的責任,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判
海口市某法院審理認為:
20xx年2月23日的運輸蔬菜合同系原、被告雙方在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訂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約定將所運的蔬菜及租箱費、車費、預冷藏費共計7741元交給被告的經辦人李某。李某的經營活動應由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承運原告托運的蔬菜的過程中,造成蔬菜腐爛,被告應對承運的蔬菜腐爛承擔賠償責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慶市物價局價格管理科及大慶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工商所開具的證明證實,油豆角的市價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的市場價格計算”之規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420xx元。
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20xx元,應予支持。原告要求退還運費7741元沒有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冷藏商運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0xx元人民幣。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評析
在日常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屢見不鮮。本案是一起關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的發生,首先要求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認為雙方只存在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裝箱及多類集裝箱的鐵道營運、銷售租賃服務“的經營范圍,原告也在合同訂立后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雙方形成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
二、企業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在其未履行民事義務時,必須承擔相當的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一般都是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這種經營活動又是通過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的,因此,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運輸作業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要免除賠償責任的,就應當負舉證責任。本案中作為承運方的冷藏商運公司,在承運蔬菜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致使蔬菜腐爛變質,在承運方不能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托運方的損失。
四、本案中關于貨物賠償額的計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在于使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獲得如貨物安全及時到達并按合同交付時所獲得的預期利益,有利于保護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