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種豬買賣合同(通用3篇)
貴州種豬買賣合同 篇1
賣 方(甲方)
買 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品種、數量、價款(可另附表)
品種
性別
數量
(頭)
規 格
(公斤/頭)
單 價
(元/公斤)
單 價
(元/頭)
金 額
(元)
供 種
期 限
公母
合計金額:
備注:甲乙雙方按實際情況選擇計量單位。
第二條 質量標準
(一)
(二)
第三條 支付方式
貨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項執行:
(一)即時結清。
(二)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乙方每批提貨時須付訖所提該批種豬的金額,定金抵作貨款或返還。
(三)其他方式 。
第四條 交貨方式、地點及費用,按下列第 項執行:
(一)甲方將種豬送到 ,運輸費用由 方承擔。
(二)乙方到 提貨,運輸費用由 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延遲供種的,每延遲一日,應支付乙方 元的違約金。
(二)乙方逾期提貨的,每延遲一日,應支付甲方 元的違約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每延遲一日,應支付甲方 元的違約金。
(四)其他違約責任 。
第六條 其他約定
第七條 爭議解決
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選擇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由 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 ) 乙 方(蓋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電話 郵 編 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貴州種豬買賣合同 篇2
巴音東磚廠(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同意將紅磚賣給乙方,具體事宜協商內容如下:
一、 乙方定購甲方紅磚磚價為0.32元(包括裝、卸、運費)。
二、 乙方付款方式:拉到15萬付款一次,在10月1日以前全部付清。
三、 甲方紅磚質量和標準要符合烏蘭察布市質檢部門的檢驗標準。
四、 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工地的正常用磚,不得因沒磚影響施工,因甲方沒磚影響乙方施工,甲方必須負乙方的誤工損失。
五、 乙方必須保證甲方的正常卸磚條件,中心地條件,不能正常運磚造成乙方工地沒磚,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六、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協議不能正常履行,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七、 以上協議雙方必須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否則后果由違約方負責。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生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東磚廠)簽字: 乙方(施工方)簽字:
年 月 日
貴州種豬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x x 商行負責人x x x稱為甲方,同承買人x x 商店主x x x稱為乙方,茲為x 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訂購x x 貨物,如契約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貨樣同品同種類同質的貨物x x x 件,甲方應于x日內義付乙方。
第二條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契約。
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 本件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x x仟x佰元共人民幣x x 萬x仟x佰元于甲方,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契約。
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第五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x 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得為契的解除如有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第六條 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契約,甲方無異議。因此,乙方致受有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 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契約等情況。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x x x
身份證號:
地址: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