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二手房涂銷抵押買賣合同(精選3篇)
廣州二手房涂銷抵押買賣合同 篇1
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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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賣方):1. 【身份證】【 】號碼:
1. 【身份證】【 】號碼:
聯系地址:
乙方(買方):1. 【身份證】【 】號碼:
2. 【身份證】【 】號碼:
聯系地址:
中介方:
地 址:
甲乙雙方經中介方提供獨家的中介服務就買賣位于 的物業(具體物業地址以權屬證為準,下稱該物業)達成一致協議,簽訂本合同。
一、是次買賣的基本情況如下:
1、 該物業【建筑面積】【套內面積】為: 平方米(以【房地產權證】面積為準)
2、 《房地產權證》名稱及號碼: (以權屬證為準)
3、該物業現狀:【自用】【出租】【空置】【 】
4、該物業是以現狀按套售予乙方,交付乙方使用狀況為:
(1)【不帶辦公家私電器】【帶辦公家私電器(詳見家私電器清單)】
(2)【不帶租約】【帶租約,乙方連同現有之租約一起購入該物業,甲方須保證現租戶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并協助乙方與現租戶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3)甲方交付時應保證房屋的完整性,所有固定設施(包括但不限于門、窗、水電設施、入墻設施、固定裝修等)均不得損毀,否則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
5、成交價: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
6、樓款交付方式:詳見“付款細則”
7、該物業移交時間:【甲方收齊樓款當天】 【 】
8、交易稅費交付方式:【按政府規定各付各稅】【 】
二、甲方須保證對該物業享有完整所有權,并保證本合同所載有關物業的情況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
合法、準確、完整,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甲方保證該物業沒有被查封,且出售該物業并沒有侵犯第三人的權利)。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該物業不能辦理產權移交或與第三人產生糾紛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三、甲方應承擔因其購買及使用該物業已產生的有關費用,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費、水電費、電話費、網絡費等,并須在交付該物業予乙方使用前結清。甲方保證在交易后乙方無須對上述甲方欠款及應付費用負責。否則,視為甲方逾期交樓。
四、乙方已親自視察并清晰知道該物業現況、交付使用狀況及產權情況,故不得借此拒絕交易。
五、基于中介方已提供中介服務并已促成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協助甲乙雙方建立房屋買賣法律關系,甲乙雙方同意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費見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地產咨詢費及房屋買賣代理費等)。甲方或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務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中介方支付應付費用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六、如需要中介方協助辦理交易過戶手續,甲方須另行辦理授權手續并在收取定金時將該物業的權屬證明原件交由中介方保存。
七、若甲方或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未能依約賣出或買入該物業,則守約方于支付中介方中介服務費后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其已支付的中介服務費。
八、甲方收取定金后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將該物業售予乙方,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的10%的違約金,并退回乙方已付的所有款項。
甲方逾期交付該物業的,或者未能按時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從逾期之日起,應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成交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十日以上的,乙方有權不再購買該物業,甲方需退還向乙方收取的全部款項并應向乙方支付成交價的10%的違約金。
九、乙方交付定金后不能按本合同約定買入該物業,應向甲方支付成交價的10%的違約金。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的所有款項。
乙方逾期支付樓款的,或者未能按時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從逾期之日起,應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成交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權不向乙方出售該物業,但需退還乙方的已付所有款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成交價的10%的違約金。
十、房屋交易過戶手續(見付款細則)如因房管局或銀行原因導致交易延遲則時間相應延遲。簽署本合同后,若因金融政策性調整導致按揭抵押貸款申請未獲銀行批準,而乙方亦不能一次性補足全部樓款余額給甲方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返還定金及樓款。但基于中介方已經促成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非中介方的過錯造成,甲乙雙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約定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務費。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將款項存入下述帳戶,視同甲方已收取款項:
開戶銀行名稱: 戶名: 帳號:
十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公司不代收代管買賣雙方的交易資金。
十三、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收取定金或樓款,乙方可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提存費用由甲方承擔;如乙方申請提存公證,甲方不得以乙方未能按時交付定金或樓款為由,主張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介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三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可向該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如本合同與任何在此之前任一方所簽訂的協議、聲明、承諾等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甲乙雙方須按規定委托中介方通過廣州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該合同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時以本合同為準。三方未盡事宜可通過補充協議予以補充約定。
十六、本合同首頁記載的合同各方通訊地址為所有通知、文件、資料等送達地址,未約定的以各方身份證地址或營業地址為準。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郵寄方式的,以投郵當日視為送達。合同未約定明確履行期限的,以權利方發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為履行期限。
十七、付款細則
乙方應于簽訂本合同時支付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作為定金。樓價余款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方式交付,甲方在收取乙方房款同時應當積極配合辦理遞件、按揭、過戶、贖契等手續,否則視為違約(如因房管局原因導致交易延遲則雙方同意交易時間相應延遲):
1.一次性付款
⑴樓價款(含定金)共計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于甲乙雙方到稅務部門完稅及到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遞件過戶并取得受理回執當天付清。交易過戶手續須于 前完成。
2.按揭付款 申請貸款種類:【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
⑴乙方應在簽署本合約后 天內簽署銀行按揭文件并提交全部貸款所需資料及支付貸款所需費用。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按揭手續,包括但不限于簽訂有關文件/合同等;
⑵首期樓價款(含定金)共計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于甲乙雙方在銀行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或相關意向回復后五個工作日內( 年 月 日前)到稅務部門完稅及到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遞件過戶并取得受理回執當天付清。
⑶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于交易過戶完成并辦妥他項權利登記后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甲方銀行帳號作為樓價余款,銀行實際貸款額與原貸款額之間差額由乙方于買賣雙方到稅務部門完稅及到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遞件過戶并取得受理回執當天以現金或銀行卡轉賬支付。
3.轉按付款
⑴甲方須在收到此定金 天內向抵押銀行申請轉按手續,并協助乙方辦理申請銀行貸款手續。
4. 涂銷抵押一次性付款
⑴于簽訂本合同 天內,支付首期樓價款(含定金)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甲方收款后兩個工作日內須向抵押銀行申請提前償還貸款手續,甲方須在完成提前償還銀行貸款、涂銷抵押登記及歸檔等手續 天內與乙方辦理交易遞件過戶手續;提前償還銀行貸款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支付。
5. 涂銷抵押按揭付款 申請貸款種類:【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
⑴于簽訂本合同 天內,支付首期樓價款(含定金)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甲方收款后兩個工作日內須向抵押銀行申請提前償還貸款手續,提前償還銀行貸款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支付。
⑵部分樓款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須在甲方完成提前償還銀行貸款、涂銷抵押登記及歸檔等手續并在銀行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或相關意向回復后五個工作日內( 年 月 日前)到稅務部門完稅及到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遞件過戶并取得受理回執當天付清。
⑶人民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于交易過戶完成并辦妥他項權利登記后,由貸款銀行直接撥入甲方銀行賬號作為樓價余款,銀行實際貸款額與原貸款額之間差額由乙方于完稅及到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遞件過戶并取得受理回執當天以現金。
⑷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后 天內簽署銀行按揭文件并提交全部貸款所需資料及支付貸款所需費用,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按揭手續,包括但不限于簽訂有關文件/合同等。若由于買賣雙方原因導致該物業在涂銷抵押后無法交易過戶或本次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責任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等額于成交價20%的違約金。
重要提示:為保障甲、乙方的利益,甲乙方向中介方支付任何一筆款項時,中介方將根據款項內容開具蓋有中介方財務印章的收據或者發票。(如有中介方員工未經公司蓋章授權而簽字的文件或收款收據,請閣下拒絕接受,否則中介方對此均不予認可)。服務監督熱線:400-6268-300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中介方簽章:
執業經紀人:
執業證編號:
本合同經三方簽章后生效,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地: )
廣州二手房涂銷抵押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
身份證號碼: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
身份證號碼:
為確保 年 月 日乙方與債務人 簽訂的《 合同》
(以下稱主合同,編號: )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甲方、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
合同,以茲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用作抵押的房產的地址:佛山市禪城區 路 街(巷、里) 座 號房;建筑面積: 平方米;用地面積: 平方米;房地產權證號: 。甲方將房地產抵押給乙方時,該房產所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給乙方
第二條:甲乙雙方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共作價為: 人民幣 元(大寫),甲方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標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履行債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抵押率 ﹪。
第三條:本合同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
抵押權的費用。
第四條:當事人保證:
1、甲方保證對其抵押房地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物無被查封、扣押及無重復抵押等情況。
2、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房地產,并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房地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3、抵押人保證辦理本次抵押事宜已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第五條:抵押期間內,甲方占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甲方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者增加以彌補不足。
第六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甲方予與賠償。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出租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七條:甲方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給乙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物: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的;
(二)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甲方的合法繼承人、受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處分抵押物的;處理抵押財產所得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上述所得價款償還債務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機關主管機關頒發他項權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交抵押登記主管機關存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廣州二手房涂銷抵押買賣合同 篇3
抵押權人:
地址:______
抵押人:____
地址:______
擔保人:
抵押物業地址:____
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購房__字第__號
第一條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一九年月日會同擔保人簽字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抵押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于年月日簽字之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并同意該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房產物業,在售房單位發出入伙通知書后,立即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物業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及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房產物業,作為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擔保人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質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
經三方協商,特定立本合約,應予遵照履行。
第二條釋義
在此貸款合約內,除合約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開營業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關費用。
“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是指抵押人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房產物業建筑期”--發出入伙通知書日期之前,視為房產物業建筑期。
第三條貸款金額
一、貸款金額:港幣
所有已歸還的款項,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之賬戶。
第四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目起計。
期滿時抵押人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還,但在期限內,如抵押人發生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據實際情況,隨時知照抵押人歸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當即照辦。
第五條利息
一、貸款利率按銀行之港元貸款最優惠利率加厘計算
二、上述之優惠利率將隨市場情況浮動,利率一經公布調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權人仍保留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三、本合約項下之貸款利率,按貸款日之利率或根據抵押權人之書面通知市場情況而調整之利率
四、合約有效期內,按日貸款余額累計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為基礎
五、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時,該調整將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該較高或較低利率。
第六條還款
一、本合約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抵押人應分期,自款項貸出日計,按月清還全部借款本息,每期應繳付金額,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如還款日不是營業日,則該分期付款額須于還款日順延次一個營業日繳交。
二、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之期數
三、抵押人必須在銀行深圳分行開立存款賬戶,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戶,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戶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四、所有應付予抵押權人之款項,應送銀行深圳分行或經由銀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匯繳交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項。如果在中國現時或將來有關法律規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項,則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權人補償額外款項,致使抵押權人所得,相當于在無需反索的情況所應得不折不扣的款項。
第七條逾期利息及罰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應繳之金額,應按照規定期數及日期攤還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按月息2%至5%幅度計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還款,除繳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罰息。
三、抵押人須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后,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第八條提前還款
一、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之條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實際貸款額,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于港幣壹萬元整或港元壹萬元整的倍數所提前償還的款額,將按倒序漸次減低原貸款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給抵押權人一個書面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抵押權人相等于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在發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它借款責任,因:
.違約被勒令提前償還
.到期而不能如期償還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發生病變、死亡、合并、收購、重組、或因法院或政府機關或任何決意通過要解散、清盤、破產、關閉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處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屬之財產。
4.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脅,要對其不動產、物業或財產等有不利影響,而該等威脅又不能在發生后三十天內完滿解除
5.抵押人及/或擔保人不能償還一般債權人的欠債,在清盤、倒閉時不能清償債項或將要停止營業
6.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在中國法律規范下,變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繼續履行本合約所應負之責任
7.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業務上經營前景或其所擁有財產出現不利變化,而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約所負責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財產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被沒收征用、被強制性收購、或遭到損毀破壞
9.抵押人沒有事先得到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權結構
10.抵押人舍棄該抵押房產。
如發覺上述之任何事項或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除非上述事項已在抵押權人感到滿意情況下,獲得完滿解決,否則抵押權人可在該等事項發生后任何時間占管并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或根據本合同內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條款第一條第二點的擔保期限內追討擔保人。抵押權人于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擔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九條手續費及其它費用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
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千份之五,在貸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涉及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后,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抵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利息,并對依約所收手續費,不予退還
二、抵押貸款文件費:
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過付港幣貳佰元整
三、公證費用及抵押登記費用:
有關本合約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登記等費用,全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抵押權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抵押權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費用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并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于逾期利息率計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
第十條貸款先決條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產抵押貸款申請表該申請表須經擔保人確認
二、抵押人提供購置抵押物之購房合約
三、以抵押人名義,向抵押權人指定或認可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物金額之全險保險單須過戶銀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該行保管
四、本合約由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方代表簽署或/并加蓋公章
五、本合約須由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一條房產抵押
一、本合約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是指抵押人與
簽訂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之“房產買賣合同”,由抵押人將依據該購房合約其所應擁有的權益,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如因抵押人或擔保人未能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抵押權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該“房產買賣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所有欠款
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須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2.抵押房產物業:
是指抵押人與
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購買之名下已建成之抵押房產物業
抵押人須將上述第2項
點之抵押房產列在本合約之附表二內,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作為所欠債務之押品
抵押人現授權抵押權人在接獲擔保人發生之入伙通知書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申領房產權證書,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上述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抵押人須無條件全部償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索償。
2.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將保險單過戶予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
3.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支付保管費
4.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保險賠償金,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該賠償金的支配人此項授權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為不可撤銷
5.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至抵押人清還所欠款項
6.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三、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明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入伙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登記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約全部條款及其它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費用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約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點條款下,由抵押權人具函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并將房產權證書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權人認為合適之售價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權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報酬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當作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為及失職之責。
2.獲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權利:
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并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力行事
接管人可依據抵押權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的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著物及室內裝修
3.抵押權人依照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款不需要征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關規定處分,抵押權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文件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抵押權人不須負責
4.抵押權人可于下列情形下運用其處分該房產之權力:
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抵押權人
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繳清全部應付之款項
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及
抵押人舍棄該房產。
5.當抵押權人依照上述之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權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做有效及抵押權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6.抵押權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須理會抵押權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于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關
7.抵押權人或按第五
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須將由出租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按下列次序處理:
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
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
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抵押權人須將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權收取之人士,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8.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9.抵押權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關抵押房產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做于發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條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抵押人保證按本合約規定,按時按金額依期還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賬戶,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賬戶
三、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上述抵押房產,在本合約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銀行、公司和個人
四、抵押房產之損毀,不論任何原因,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抵押權人之損失
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按揭、再抵押、抵償債務,舍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六、抵押人使用該房產除自住外,托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通知抵押權人,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如將該房產出租,抵押人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壹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七、準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八、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九、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費用,并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訴訟
十、抵押期間,繳交地稅,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征收之任何稅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它一切雜費以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并須賠償抵押權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十
一、在抵押權人認為必要時,向抵押權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投保單具以抵押權人為受益人
十
二、當有任何訴訟、仲裁或法院聆訊,正在對抵押人有不利影響時,保證及時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十
三、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并保證對該轉讓無異議
十
四、若擔保人按本合約有關規定,代抵押人清還所有欠款,抵押權人應將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業之權益轉讓予擔保人
十
五、擔保人在取得該抵押物業權益后,抵押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處分該抵押物業,以賠償擔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償欠款而引起之損失及一切有關之費用若有不足之數,擔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償,抵押人承諾所有不足之數,負責賠償予擔保人
十
六、抵押人確認擔保人取得抵押物業權益及處分抵押物業的合法地位,由于處理抵押物業而導致抵押人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放棄對擔保人追索之權利
十
七、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
一、擔保人,地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
是本合約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也是本合約項下貸款抵押人的介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
以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約引起有關之訴訟費用為限
2.擔保期限:
以本合約生效日起至抵押人還清或擔保人代還清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一切費用之日止
二、擔保人責任:
1.擔保人自愿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權人之規定或通知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以雙掛號投郵方式,書面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并于發函日起計三十天內履行擔保責任,并于發函日起計三十天內履行擔保義務,代抵押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欠款
3.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所列之售房單位之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4.擔保人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之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本合約項下貸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并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5.擔保人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約各項條款得以順利履行特別是在發出入伙通知書后,將盡力協助辦理物業抵押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
6.擔保人因履行擔保義務后,而取得本合約項下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或抵押物業,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處分,以抵償代抵押人清償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損失,如因處理該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紛爭或損失,概與抵押權人無關。
7.擔保人在此的擔保責任是獨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權人從抵押人處獲得樓房或其它抵押、擔保權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違約,抵押權人無需先向抵押人追討或處置抵押物業,即可強制執行擔保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擔保責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抵押權人責任
抵押權人基于抵押人確切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及擔保人愿意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之擔保責任的條件下:
一、按合約有關規定,準時提供一定期質押貸款予抵押人,該貸款將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入售房單位之賬戶
二、抵押人向抵押權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后后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款者,抵押權人將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或房產權證書轉歸抵押人,并同時解除除擔保人之擔保責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而由擔保人代清還所積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權人即將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權人的抵押物業權益轉讓給擔保人,惟擔保人對該抵押物業之處理,與抵押權人無涉
四、本合約由各方簽署,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由抵押人簽署提款通知書并予抵押權人收執并經抵押權人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起二天內,抵押權人須將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入售房單位指定賬戶,否則抵押權人須償付利息予擔保人,利息計算按第五條第一項辦理。由于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恕不退還。
第十五條其他
一、對本合約內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約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約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約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所載任何條款進,抵押權人可不預先通知,逕將抵押人存在抵押權人處之其它財物自由變賣,以抵償債務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項存在抵押權人處,抵押權人亦可撥充欠數
四、本合約規定的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并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它賠償辦法
五、抵押人、擔保人與抵押權人,與本合約有關的通知、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電傳、電報經發出、信件在投郵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達對方
六、抵押權人無需征求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抵押權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權益轉讓他人但抵押人和擔保人未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還款及其它責任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擔保人的繼承人或接辦人,仍須向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的承讓人繼續負起本合約項下之還款及其它責任
七、本合約所提及的抵押權人,亦包括抵押權人之繼承人、承讓人抵押人亦包括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繼承人、接辦人
八、本合約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約,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約,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本息及本它有關款項
九、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第十六條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
二、在爭議發生時,各方均有權選擇,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國臺灣等地區,或為該等地區之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委給抵押權人之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該等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和擔保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等地區之法律上,被認為無效或被視為非法之規定,并不影響其它規定之效力
四、本合約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抵押貸款管理規定》及房產管理等有關規定
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約規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七條附則
一、本合約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
二、本合約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后,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約生效日
三、本合約內所述之附表
、附表
及抵押人與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約用中文書寫,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壹份、公證處存檔壹份。
第十八條簽章
本合約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約全部條款以下簽章作實:
抵押人:
簽署
抵押權人:
代表人簽署
擔保人:
代表人簽署
19年月日
登記機關:
抵押登記編號深樓花字第號
抵押登記日期:19月日
附表
抵押人資料
抵押人:業主姓名:
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住址:電話:
附表
抵押物業詳情
房產地址:大廈名稱:
樓宇座別:樓數:年期:
面積:
用途:購入價:
房產權證書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