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類-飛機買賣合同(通用3篇)
買賣類-飛機買賣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聯系方式:
乙方(買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聯系方式:
鑒于:
1. 公司(以下稱為“賣方”)擁有此處描述和提及的飛機,并希望將飛機出售給買方。
2. 公司(以下稱為“買方”)希望從賣方購買飛機,所有條款均受本協議條款約束。
因此,基于上述情況以及本飛機買賣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協議”)中所包含的各自聲明、保證、承諾、義務和協議,雙方在此將受法律約束,同意如下。
第一章定義
第1條 以下條款的含義就是本協議中的含義:
“飛機”指:
1.1 一架 公司生產的型號為 的飛機,生產商序列號為 ,當前注冊號為 ,裝有兩臺 公司生產的型號為 的飛機發動機,發動機生產商序列號分別為 和 的,并裝有一臺 型APU,APU的生產商序列號為 ;
1.2 所有安裝在飛機上或屬于飛機的零件、電氣、部件、航空電子設備、儀器、部件、配件、家具、設備和附件;
1.3 任何松散設備通常作為賣方飛機財產的一部分或在飛機規格中詳細說明;
1.4 所有的飛機文件。
“飛機文件”指所有與飛機相關的所有文件和飛機維護要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現行有效的美國聯邦航空局頒發的適航證書,所有現行連續、完整的機身和發動機的英文日志,重量平衡手冊、標簽、技術報告、維護運營記錄、零件接線圖和其他所有由廠家交付給賣方的飛行手冊(包括紙質、電子件及其他方式存儲件)。
“飛機規格”指附件二中列出的飛機規格。
“適航證”指不受限制的美國聯邦航空局簽發的標準適航證書,但證書上標注的限制和約束除外。
“適用標準”指適用于該飛機的所有相關FAA法規。
“尾款”指總額為 (US$ ,000,000)。
“工作日”指在一年中(1)在雙方公司注冊國,及倫敦、北京和美國俄克拉何馬州的銀行未被授權或被要求關閉的任何日期,并且(2)美國聯邦航空局飛機注冊處對解抵押和/或文件所有權歸檔業務開放的日期。
“買方先決條件”指第11.1條中賦予的含義。
“買方代表”指依據第8條中的規定,經賣方批準的最多3名人員作為買方的授權技術代表參與試飛(這里需要澄清,買方技術檢測員也可以作為買方代表)。
“買方技術檢測員”指由買方指定的在飛機檢測機構指導飛機檢測的工程師。
“試飛”指在第8條中賦予的含義。
“試飛費用”指本協議中規定的由買方支付的用于試飛的直接運營費用(包含在飛機檢測費用中)。
“交割”指根據本協議第12條完成此飛機預期的買賣交易。
“交割日”交割發生的日期(工作日),依據本協議第12條對交割日期的決定。
“先決條件”依據本協議第11.1條和第11.2條,買方和賣方必須滿足的條件。
“公約”是指被采用于20__年11月16日在南非開普敦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協議約定中的共同的官方英文文本,連同國際注冊法規和國際注冊程序,和所有其他規則,修改,修改,補充,和修訂。
“交付條件”指本協議條款第7條中賦予的含義。
“交付地”指雙方同意的稅收合理的地方。
“交付接收函”指按照附件四格式的飛機交付接收函。
“交付飛行”指飛機在賣方擁有、指揮和控制下,由檢測地調機到交付地的特定飛行。
“第一筆訂金”指在 年 月 日,支付到資金監管機構賬戶,并根據本協議條款第3條由資金監管機構持有的總金額為 萬美元(US$ .00)的訂金。
“第二筆訂金”指本協議生效日期2個工作日內,支付到資金監管機構賬戶,并根據本協議條款第3條由資金監管機構持有的總金額為 萬美元(US$ .00)的訂金。
“訂金”指第一筆訂金和第二筆訂金的總額。
“解除抵押聲明”指資金監管機構通過國際注冊機構(IR)獲得的確認飛機抵押和相關抵押記錄已解除的聲明。
“不符”指在飛機檢測中發現的任何適航項目或任何必須糾正或修理的項目都由賣方負責,以便在交割時賣方按照飛機交付條件將飛機交付給買方。所有不符應由檢測機構確定并發布在飛機的檢測報告中,并在本協議中的附件二中注明不符項。
“美元”和“$”或“US$”指美利堅合眾國的合法貨幣,即本協議所使用交易的貨幣。
“生效日期”指買賣雙方簽署并執行此協議的日期。
“資金監管賬戶”指資金監管機構的如下獨立賬戶: 。
“資金監管機構”指 。
“資金監管費用”指本協議條款第5條中賦予的含義。
“毀損”指關于本架飛機的以下事項:
(1)(無論描述或表征)飛機實際的或推定的全損(包括對飛機的任何損害,導致以全損為基礎的保險結算,或以全損為基礎的征用使用或租用,導致以全損為基礎的保險結算);
(2)飛機因任何原因被毀壞、損壞,無法進行經濟修理或者永久不能正常使用的損失;
(3)(無論是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由注冊國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實體以任何理由就該飛機征用或強制取得所有權;
(4)發生劫持、盜竊、失蹤、定罪、沒收、扣押、扣留、征用飛機或租用的事件而使賣方損失了飛機,或在交割日賣方允許的其他任何人擁有和/或使用飛機的權利。
“政府機構”指任何國家政府或其政治分支的任何部門、委員會、董事會、辦事處、法院、立法機關、代表處、機構或管理局。
“檢測”指本協議的第8條更詳細地描述了飛機的預購買技術檢測、飛機文件審查和飛行檢查。
“檢測設施”是指 或任何其他雙方共同商定的設施。
“檢測報告”是指檢測設施生成的最終書面報告,應按照本協議第9條的規定發布給買方和賣方。
“檢測工作協議”是指締約方技術檢測員和附件三共同商定的檢測工作范圍,如附件三。
“國際登記處”是指位于愛爾蘭都柏林的根據“公約”設立的國際登記處。
“美國聯邦航空局航空器登記處”指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的FAA航空器登記處及其任何后繼機構。
“留置權”是指賣方因擔保而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擔保權益,抵押,質押,轉讓,質押,留置權,租賃或任何其他安排。
“制造商”是指:
(1)關于機身, 公司;
(2)關于發動機, 公司;
(3)關于APU, 公司;
(4)就任何其他部分,組件及系統而言,該等物品的制造商。
“嚴重腐蝕”是指超出相關制造商的公差和限制或其修復構成材料損壞的腐蝕。
“嚴重損壞”是指對飛機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任何損害(1)要求或要求簽發FAA表格337或EASA等同物,或(2)要求或要求進行改造或修理,構成“大修”,該術語在14CFR,第43部分,附件二中定義,并以14CFR第43部分附件三規定的方式記錄。
“雙方技術檢測員”指的是買方技術檢測員和賣方技術檢測員的聯合。
“購買價格”指 百萬美元(US$ ,000,000)。
“返回服務”具有第10條中賦予它的含義。
“賣方先決條件”具有第11.2條中賦予該術語的含義。
“賣方技術檢測員”是指由賣方指定并正式授權的工程師(并明確向買方的技術檢測員確認),以監督檢測地點對飛機的檢測,并代表賣方授權糾正差異如果有的話,在檢測設施根據本協議釋放飛機返回服務之前。
“稅收”是指所有現有和未來的稅收,征稅,稅款,關稅,費用或任何性質的收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預扣稅,印花稅,轉讓,銷售和使用,收入,增值稅(VAT)或任何國家或地方稅務機關或任何其他機構或政府實體根據適用的稅率征收的類似稅款,連同其利息和對此的處罰。
“技術接收證書”是指附有附件七的技術接收證書。
“賣據”是指附件五中的賣據。
第二章購買和出售
第2條 協議
考慮購買價格,在交割日,賣方應出賣并交付飛機給買方,且飛機不含任何和所有留置權并擁有全部所有權保證,買方應按照此協議設定的條款和交付條件從賣方購買并接受飛機的交付。
第3條 訂金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訂金在執行本協議時不可退還給買方,并應在交割時由資金監管機構將其作為飛機的購買價格的一部分。
第4條 尾款
尾款將在交割日期前一個工作日存入資金監管賬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尾款將在交割時與訂金一并作為飛機購買價款。
第5條 資金監管費用
資金監管機構本次交易的收費總額為: 美元,并由賣方和買方平均承擔。
買方應當承擔的資金監管費用應在可行的范圍內盡快的存入資金監管賬戶,但不得遲于交付日前一個工作日。
賣方特此指示資金監管機構在交付時從購機價款中扣除賣方應承擔的資金監管費用,并保留這部分費用以支持資金監管機構。
第6條 獨家購買權
在生效日期,除非本協議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終止,否則飛機應受買方的獨家購買權限制。
買賣類-飛機買賣合同 篇2
售車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購車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友好協商一致,就甲方將一輛 轉讓給乙方,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一輛(車牌號為: )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價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將 車轉讓價格為 元(大寫: )。
2、支付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 元(大寫: )。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其對轉讓車輛享有完整的所有權。甲方在交付汽車時應當提供完整的車輛手續,包括但不僅限于汽車購置發票、使用說明、車輛行駛證等,并說明該車的現狀。
第四條 乙方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維修,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第五條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得自己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該車輛。
第六條 基于該車產生的一切糾紛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車輛交付前,其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車輛交付后所產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違章等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______日
買賣類-飛機買賣合同 篇3
編號: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出售船舶(以下簡稱“本船”)提供信息中介服務達成一致,同意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一、船舶資料
船名_________; 載重噸_________(噸);
總長_________(米); 型寬_________(米);
總噸_________; 凈噸_________;
滿載吃水_________(米); 主機型號/功率_________;
建造時間/地點_________; 報價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二、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出售的船舶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并代辦_________等相關事宜。(①提供范本合同②代收代付船款)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向乙方如實提供本船的基本技術資料(以船檢證書為準)和報價,作為乙方代甲方公布出售船舶信息的部分依據。最終船價由甲方與買船方商定,船舶規格以看驗船時為準。
2.如該船買賣成交,甲方應支付乙方中介費。
3.甲方應在簽訂買賣合同后,將合同副本壹份交乙方備案,以便乙方協助辦理該船的有關交易手續。
四、乙方義務
1.雙方簽訂本合同5天內,乙方應將本船有關信息在其網站或公報上予以公布;并
2.應根據船舶動態與買船方聯系勘驗船事宜,將買方有效聯系方式及時告知甲方,同時安排甲乙雙方的洽談事宜。
五、費用的支付
1.甲方應當按照本船買賣合同價的_________(百分之_________),在本船買賣合同簽訂后5天內向乙方支付中介費。
2.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和代辦的其他事項,甲方應當在這些事項完成后向乙方支付代辦費用。
六、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標的額的_________%(百分之一):
1.甲方提供的船舶有關信息與該船真實有效的船檢證書不符;
2.甲方借故中介不成,中途撇開乙方再與買船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就同一標的私下交易;
3.甲方通過其他控股公司與買船方就本船簽訂買賣合同的(此時均視為乙方完成提供中介信息的服務,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支付中介費并承擔違約責任);
4.與他人串通損害乙方利益的;
5.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和代辦費的;
6.其他造成乙方無法完成委托事項的行為。
(二)乙方提供虛假信息,導致甲方利益受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盡力協助甲方向有關責任方索償。
七、爭議解決方式
若有合同爭議或其他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按本合同約定的第_________項進行解決:
1.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約定
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有效期至中介費付清之日止。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