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苯板買賣協議書(精選3篇)
聚苯板買賣協議書 篇1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貨到驗收合格后按到貨量的80﹪結算;余款在送貨完成后,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時結清。乙方提供發票。
八、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貨到檢驗合格、貨款付清后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協商解除。
九、違約責任
乙方所供聚苯板要滿足甲方使用要求,上述材料未按期供貨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并承擔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出賣人(章):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稅號: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買受人(章):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稅號: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聚苯板買賣協議書 篇2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土地所有權(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魚塘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 街(路) 號的魚塘(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魚塘面積為 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 ),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魚塘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魚塘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轉讓后魚塘現有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魚塘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魚塘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轉讓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魚塘,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聚苯板買賣協議書 篇3
法律提示:
由于我國法制教育體制的不完善,廣大公民不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終導致重大損失。就拿下面的案件來講,李某如果在20__年6月15日之前提起撤銷權或者變更合同的訴訟,那么勝訴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李某卻錯失了挽回損失的最好機會。
在此,本律師告誡正在進行房產交易或者可能從事房產交易的讀者,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一定要有風險防范意識,做到多學多問,不要輕易相信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學會用法律武器及時有效的保護自己,爭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最大限度的減少自己的損失。
11月26日上午9點,李女士很急切得來到振邦律師事務所親自找到本律師,對其面臨的房產糾紛問題尋求解決方案,案情大致如下:
李女士父親(下文稱李父)打算將其名下的一套央產房轉讓,后全權委托李女士辦理出售事宜。20__年6月15日,
李父通過我愛我家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款總額75萬。李女士及李父不知曉央產房上市的途徑,也不知道如果央產房超標需要補交差價款的情形。買受人趙某要求在對合同進行補充:如果出現超標,超標款由出賣人即李某負擔。李父即李女士未加思索便簽訂了合同。20__年7月初雙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被告知房屋面積已經超標,后李女士被原單位告知應該補交超標款12萬元。對此,李父及李女士無法接收,并要求趙先生承擔所有超標款并遭到拒絕。雙方協商未果,趙先生遂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百分之十及
7.5萬違約金。
在一審過程當中,李父的妻子馬女士,以李父侵犯夫妻財產為由將李父及趙某一同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并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此案經過朝陽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案件結果最終確定合同合法有效,應繼續履行。
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終審以后,趙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的訴訟繼續審理。朝陽法院于20__年11月13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李父違約,除支付違約合同之外支付原告趙先生違約金7.5萬。
李父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此案尚在審理過程當中。
王樹德律師在聽取了李女士詳細陳述以后,對李女士所面臨的法律問題以及可能出現的結果一一做了詳細解釋:
1、李父的妻子也就是馬女士,以侵犯共有財產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為什么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答: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處分房屋應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否則單方處分行為無效。但是《物權法》規定,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對于物權登記的信任所從事的交易行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20__年上半年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判決也無法統一,有的確認無效有的法院或者法官認為合法有效。但是近期北京市各個法院以及兩個中院似乎對此達成了共識,即此類案件原則上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即判決合同合法有效,以維護二手房交易市場的秩序。
2、李父及李女士不知曉央產房的上市規則,也不知道最終要繳納如此多的超標款,很不公平,現在一審判決敗訴,那么二審會改判嗎?
解答:首先,對法律的漠視絕對不能使違約變成合理。根據合同內容以及履行狀況來看,你們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屬于顯示公平的合同,為什么說顯示公平呢?根據北京存量房交易的慣例來看,賣方人得到的是凈得款,按照法律規定由房主承擔的稅費轉為由買房人承擔。本案當中,房屋差價款的數額為多達12萬元,占房屋總價的16%還要多。如果
李父簽訂合同的時候明知超標款如此之高,無論如何也不會簽訂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所以李某完全可以變更或者撤銷這個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4規定,重大誤解以及顯示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是《合同法》55條同時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本案當中,從20__年6月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20__年11月底仍沒有提起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那么李父顯然已經錯失了行使撤銷權的機會。二審當中如果以此為抗辯也難以改變訴訟的結果。
3、李父現在應該怎么辦?
律師最后建議:不放棄上訴請求,爭取在二審當中達成和解。在訴訟當中不只是存在勝訴和敗訴,和解也不排除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結合本律師以往的訴訟經驗,二審當中達成和解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即使原告勝訴,還涉及到一個執行的問題,訴爭房屋為房主的唯一住房,而且李父年紀較大,強制執行房屋的可能性較大。話雖如此,最好的調節結果也只能是原告承擔12萬超標款然后免去違約金,或者被告按照市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然后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