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設計前后回顧
我之所以選取許霆案作為畢業(yè)論文的選題,主要是因為大三的時候選修刑法案例分析課,王老師用了好幾節(jié)課為我們分析許霆案,當時正值許霆案“炒”得沸沸揚揚的時候,個人對此也比較關注,因此想把自己對本案的一些思考寫出來,形成一篇較好的論文。 許霆案從一審開始就受到社會各方的高度關注,以許霆案為主題的文章實在是不在少數(shù),如果我再老生重談,既受制于現(xiàn)有文章的觀點,又缺乏新意。我注意到,雖然有關許霆的文章或多或少會涉及到刑法謙抑性,但是少有專門從刑法謙抑性角度對本案進行論述的,就算涉及謙抑性比較多的,也是僅僅從罪與非罪的角度來談。而我個人認為,罪與非罪固然是刑法謙抑性問題的核心之核心,但是在適用刑法過程中,秉承謙抑的思想也是刑法謙抑性的題中應有之義和必然要求。因此我選擇了從本案反思我國有關刑法的謙抑性問題,包括了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 由文章的主題所限定,我的論文不再探討本案罪與非罪的問題,而且以許霆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之下構成盜竊罪為基點,從本案一審到終審的過程和結果中進行刑法謙抑性的反思。 從立法的層面,許霆利用atm機故障,竊取銀行17萬余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金融機構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但是第二百六十四條對盜竊金融機構的法定刑規(guī)定出現(xiàn)了斷檔現(xiàn)象,缺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梯度,造成了刑罰上的不銜接,顯然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結合刑法謙抑性主義來說,這就是刑事立法還不夠謹慎,刑法在介入社會生活之前沒有做足自我審視,導致刑法不能對犯罪人進行客觀、公平的評價。這是有悖于刑法謙抑性的要求的。 如果單從數(shù)額來看,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巨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但是學界普遍指責,該司法解釋于1997年出臺,已經(jīng)嚴重落后于我國當前經(jīng)濟發(fā)展的狀況,再加之廣東作為我國經(jīng)濟較為發(fā)達的經(jīng)濟大省,以十萬元作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實在是顯失公平。結合刑法的謙抑性,謙抑、謹慎不僅體現(xiàn)在初次制定上,也應當貫穿在法律的整個生命延續(xù)中。法律修改是廣義上的立法活動之一,因此,當法律嚴重落后于生活現(xiàn)實時,就應當及時做出自我調(diào)整,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fā)展。對此,我又以傳授犯罪方法罪目前仍保留了無期徒刑和死刑為例,作為我對部分刑事立法嚴重滯后的觀點的支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本身出現(xiàn)立法失誤,有關司法解釋又嚴重滯后,這二者是造成許霆案一審適用法律僵化的主要原因。但是司法適用也對本案的發(fā)展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法官適用法律稱得上是循規(guī)蹈矩。但無期徒刑的判決恰恰是社會反響最強烈所在。在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之下,即使許霆的特殊情況不能與“政治、外交、國防”等原因相提并論,但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依然是為許霆減刑最好的一條出路。可是一審法官適用法律隨意,將許霆第一次取款也視為盜竊,同時沒有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造成對許霆的量刑與其犯罪情節(jié)出現(xiàn)巨大差別的難堪。倘若一審法官知道判處許霆無期徒刑會招來如此強烈的反對,我想那位法官定會想方設法為許霆減輕刑罰。 跟重審相比,一審判決有誤,且判決書寥寥數(shù)語未詳細說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準許霆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時,不但沒有詳細說明核準理由,更將許霆第一次取款數(shù)額也算在了盜竊數(shù)額里,這些都從側面反映出我國部分司法工作者對待法律不認真、適用法律不謹慎的態(tài)度。刑法作為保障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制裁手段的嚴厲性和“國家對公民的政治否定和道德貶損”的嚴厲程度是其他部門法不具有的,因此不但要求在制定的過程中保持謙抑,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適用刑法時謙抑、謹慎。法律被制定出來僅僅是一些文字,被實際運用才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此有的時候,如何運用好法律可能比制定好的法律更重要、更需要技巧。對法學耳濡目染四年,法律的神圣性早已根植于我心,深入骨髓,所以我始終認為,面對各種法律關系,法官應當始終秉持“公正、節(jié)制、謹慎、堅韌”的司法道德,將公平和正義懷揣于心中,把抽象的正義變成具體的正義。因為法官的一個判決,可能影響當事人的一生,更何況是如此嚴厲的刑法判決。 此外,我個人認為,從刑法謙抑性角度出發(fā),對許霆的第二次取款也可以視為是不當?shù)美Q位思考一下,取款人在正常取款100元時,取款機居然吐出了1000元且賬戶上只被扣除了1元,一般人的第一反應會是取款機可能出現(xiàn)故障了,但是atm機出現(xiàn)故障的情況是少之又少的,且第一次出鈔出錯不見得第二次、第三次也會出錯,所以取款人可能會再次嘗試以確定取款機是否真的出錯,等到第二次取款機仍然出鈔1000元,基本可以確定取款機確實出現(xiàn)故障了。因此許霆第二次取款可以視為是嘗試,在第二次嘗試之后,確定取款機出現(xiàn)故障,這才產(chǎn)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我認為這是比較符合正常人的心理的。根據(jù)刑法謙抑性在定罪上“可定可不定的,則不定罪”的理論要求,對許霆第二次取款不視為是盜竊也是可以的。 從文章的整體性要求出發(fā),我在反思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即對日后類似許霆行為非犯罪化作出了展望。在謙抑性理論概說部分我就對這一觀點埋下了理論伏筆:隨著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政治趨于文明和人權觀念的增強,刑法的謙抑性也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被不斷地賦予新的內(nèi)涵,于是會出現(xiàn)不同時期下不同的刑事政策與法律制度,表現(xiàn)在刑法上就會有犯罪圈的擴大與縮小。“公眾對待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情緒和氣質(zhì)是對任何國家文明最可靠的考驗之一。”許霆得到很多人的諒解甚至支持,這表示即使刑法對許霆做出了否定評價,社會對于這種行為仍然持寬容態(tài)度,畢竟比起很多暴力性犯罪和貪污受賄犯罪,許霆的行為根本算不得什么。但是關于這個話題可以單獨再作一篇論文,所以我并未花大量篇幅進行論述。 畢業(yè)論文是對大學四年學習的總結,是四年法律知識沉淀的最終展現(xiàn)。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我能感覺得到自己對刑法的學習、理解更踏實了,更深刻了。剛開始學刑法的時候,想著把什么都入罪、把什么非法行為都定罪。但隨著學習的深入,加之思想的日漸成熟,我對刑法的理解不僅僅只停留在“打擊犯罪,懲惡治暴”的層面,刑法在我眼中再也不是一個“兇巴巴的惡漢”。他是一位嚴慈的智者。他嚴謹,慎刑,絕不會放過任何一個犯罪人,但是也不會隨意接收一個非犯罪人;同時,他也寬容,開明,他始終以預防犯罪為己任,接納每一個誤入歧途的人,通過教育改造幫助他們重返社會。如同我在論文里提到的,我信奉刑法的美德是寬容。 最后,對于給予我論文指導以及考研指導的王老師、答辯組的張老師和朱老師表示感謝。我深知我的論文內(nèi)容平平,不過寫作態(tài)度還較為認真,各位老師給我優(yōu)秀的分數(shù)是對我學習態(tài)度的肯定,也是對我日后學習的鼓勵。再次向各位老師表示最誠摯的謝意!ps: 本文為優(yōu)秀畢業(yè)論文的說明。至此,我的本科生活圓滿結束。明天將奔向另一個新的開始。論文出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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