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財稅會計政策
【關鍵詞】基金 財稅 會計 政策 調查
近年來,我國基金業發展迅猛,截至XX年6月30日,中國大陸市場獲準開業的基金公司合計47家,共管理190只基金,基金規模已超過4200億元,基金業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正日益擴大。隨著基金業的快速發展,與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尤其是對各種創新工具的稅務處理與會計核算上,由于缺少統一的規范,使得各基金公司按照各自的理解進行處理,從而導致各基金公司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可比性不強。同時,由于惡性競爭,部分代銷手續費和尾隨傭金流人體制外,帶來國家稅收的流失和市場秩序的混亂,基金行業相關財稅法規及會計核算制度亟待修訂。
深圳市地處改革開放的前沿,各種金融創新工具在國內運用較早,注冊地在深圳的基金公司約占全國的1/3,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為進一步了解基金行業快速發展中相應的財稅政策、會計核算方法中存在的問題,完善有關財稅制度與會計政策,堵塞收入黑洞,維護財經秩序,保證基金業會計信息質量,深圳專員辦于XX年9月,對深圳市基金行業執行財稅政策及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形成如下報告:一、基金公司銷售手續費的財稅政策及會計核算
(一)現狀:目前,國內基金市場已經進入到以開放式基金為主的時代,基金銷售市場也進入到嚴重的買方市場階段,基金公司向各銷售商按基金銷售規模支付了一定比例的銷售手續費。同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在符合規定條款的情況下,可以對特定基金投資人減免銷售手續費。基金銷售手續費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時發生的認購費、申購費及贖回費,交易時由代銷機構向投資人收取,由投資人直接承擔,歸代銷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所得。
目前,實務操作中這部分銷售手續費絕大多數歸代銷機構所得。發生時有三種核算方式:
1.凈額法。即基金公司將對客戶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總額,減去屬于代銷機構應收取的費用部分(對代銷機構應得部分作代收代付處理),剩余部分記入基金公司收入,這種形式用得較普遍。
2.總額法。即基金公司將收取的手續費總額確認為收入,將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部分作為費用核算。
3.后端收費模式。交易時向投資人免收手續費,銷售手續費以基金銷售服務費或掛應收款的方式由基金資產列支,按日計提,按月由基金資產統一劃給基金公司,再由基金公司按代銷協議約定劃付給代銷機構。后端收費有助于鼓勵持有人長期持有基金。實務中有的是先記入應收賬款,待贖回時收到費用再結轉損益,也有的直接記入當期費用,待贖回時收到沖減費用,還有的按比例逐期分攤但比例確定方法不明確。
另外,由于基金公司難以廣泛設立自己的銷售網絡,絕大部分基金銷售委托銀行、券商或專業基金銷售公司等代銷機構進行。從現狀來看,基金公司不僅要向代銷機構支付基金交易時直接向投資人收取的手續費之外,還不得不將基金管理費收入與代銷機構進行分成,作為代銷機構獲得的尾隨傭金。
(二)存在問題分析:
問題一:基金公司銷售手續費究竟是按總額法還是按凈額法確認收入,在現有的制度中未有明確規定,甚至沒有合適的會計科目反映和披露該項成本支出,這使得各基金公司根據自身的主觀判斷對這一相同業務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有公司認為,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是作為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收取的費用,應該全額記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銷機構是代理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至于大家關注的可能存在的雙重征稅的問題,營業稅是流轉稅,就是每個環節都要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