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代幣卡論文文獻綜述
緩和,主管的業內意見也沒有形成統一,因此近幾年,國家對商家發行代幣卡的做法也沒有定論,人民銀行也沒有接到任何上級的禁售通知,便造成了代幣卡禁而不止現象的發生。
仔細閱讀兩位學者的學術文章后,筆者把兩家觀點吸收借鑒后也總結出自己對于代幣卡定義的看法,筆者認為代幣卡也就是即時兌現的儲值卡,其本質是支付工具,代幣卡在結算理論上的定位是新的電子化結算體系。它是代表著一定財產性利益的代幣購物憑證,也是一種反映該財產的權利憑證。在對代幣卡的定義完成后,接下來便是把重點放在對盜竊代幣卡犯罪的探析上,主要研究的問題是盜竊代幣卡犯罪的既未遂認定、量刑、犯罪數額的計算,參看的法學文獻和資料也主要是針對上述問題。
現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的趙秉志教授在刑法領域的研究頗有建樹,對侵犯財產犯罪的疑難問題研究相當深入。在其主編的《侵犯財產罪疑難問題司法對策》一書中,趙秉志教授對暴力型、竊取型、侵占型、挪用型和其他類型的侵犯財產罪的司法認定都作了細致的分析和論述。在竊取型侵犯財產罪的司法認定這一章中,他用了較多的篇幅論述了如何認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其中羅列了國內外關于這方面的大量學說和中國刑法理論上對盜竊罪既未遂認定標準的觀點,大致有以下七種觀點:
1.接觸說。認為應以盜竊行為人是否接觸到被盜財物為標準,凡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既遂,未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未遂。
2.轉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該以盜竊行為人是否已將盜竊目的物移離原在場所位置為標準,凡被盜財物已經發生了場所上的轉移,則為盜竊既遂,未移離原在場所位置的為盜竊未遂。
3.隱匿說。這種觀點認為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將所盜財物藏匿起來為標準。凡己將財物藏匿起來的是盜竊既遂,未藏起來的是盜竊未遂。
4.損失說。這種學說主張應以盜竊行為是否造成公私財物為標準,盜竊行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為既遂,未造成公私財物為未遂。
5.失控說。該說認為應以公私財物所有人、占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因行為人的盜竊行為喪失了對財物的占有即控制為標準。凡盜竊行為己使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占有人實際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即為盜竊既遂;而未能使被盜財物脫離所有人、保管人或占有人的實際有效控制的,為盜竊未遂。
6.控制說。該說主張應以盜竊行為人是否己經獲得對所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行為人己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既遂,未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未遂。
7.失控加控制說。這種觀點認為應以被盜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實際置于盜竊行為人控制之下為標準。被盜財物已脫離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己實際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的為盜竊既遂,否則就是盜竊未遂。
而趙秉志教授認為,在解決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上,采取“失控+控制”這一學說更為科學,理由是盜竊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財物,財物既已脫離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為盜竊犯所實際控制,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已實現,犯罪即告完成。另外失控+控制說反映了盜竊罪的法定內涵和盜竊既遂的法律特征,也是揚失控說和控制說之長而避二者之短。
但也有許多學者贊成控制說,如學者劉眀祥在其所著的《財產罪比較研究》一書中、蘇州大學的胡微在其碩士論文《盜竊罪相關問題研究》中以及廈門大學的莊慧娟在她的碩士論文《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研究-以盜竊為視角》中也都闡述了類似的贊成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