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對離職員工的作用(精選5篇)
離職證明對離職員工的作用 篇1
離職證明有什么用?
答: 通俗的說法是:通常是為了證明員工已經和以前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為避免糾紛而開具的憑證。同時也是員工一些權益的保障,如:離職證明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一項重要資料。勞動合同法里規定則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離職證明對離職員工的作用 篇2
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在很多時候大家都忽視了這一問題,以下就來說說離職證明有什么用。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勞動則失業后,需要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亦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對離職員工的作用 篇3
離職證明格式及注意事項又是什么?
答: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證明書。所以離職證明格式可參考以下內容;
離職證明
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_職務,至____年__月__日因____________原因離職,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離職證明對離職員工的作用 篇4
敬愛的公司領導:
您好!
我因為諸多個人原因,經過深刻冷靜的思考后,鄭重的向公司高層提出辭職要求。
首先,在貴公司工作的這幾個月以來,我收獲良多,在領導以及同事的幫助下使我掌握了很多非本專業的知識,開闊了眼界,增長了閱歷。
其次,公司的工作氣氛很好,同事們工作都很努力,領導也很體諒下屬。使我在公司感受到了家的溫暖。
無奈之下提出辭職,客觀原因是我家將遠遷至 市 區,工作上班實在是不方便,每天將近1個半小時的路程,如果再遇到惡劣天氣以及交通堵塞,實在是很難保證上班的時間。而且如果加夜班、晚班,歸家路途也有諸多不便。
除了客觀原因外,主觀原因則是我覺得自己的能力有限,對于劇本的寫作掌握的似乎還不夠火候,我從事小說、散文以及報導寫作多年,可是對于劇本是首次嘗試,因此給公司造成的諸多不便還請諒解。也許是天資愚鈍,我對于公司的工作操作方式很難跟上節奏,因此為了不再給領導添加負擔與麻煩、拖同事們的后腿,我特此提出辭職。
最后,祝公司生意興隆,發展越來越好。
此致
敬禮!
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對離職員工的作用 篇5
先生/女士,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在我公司 (部門)擔任 的職務。由于個人 的原因已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某某某公司
某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