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終止協議(精選3篇)
勞務合同終止協議 篇1
勞務合同終止協議范本是:
一、根據甲、乙雙方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項原因,決定自___ 年 ___ 月 ___ 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6、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1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1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按照相關勞動法規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___月工資合計___元。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限屆滿(終止條件已出現),單位(本人)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法》第___________條的規定,決定與你(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部門(給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勞務合同終止協議 篇2
用人單位如何規避用工風險的思路
勞動法講座
20xx年:廣州仲裁機構共受理1.6萬多件,涉及經濟標的3.63億,廣東本地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去年統計的數字是將近6萬件,這些數據都有快速上升的趨勢。勞動用工方面出現的法律糾紛不容忽視。
對一些較大的用人單位,如果不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可能隨時陷入一個標的達幾百萬的訴訟和員工的非法罷工。其后果是不僅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作,影響了公司的聲譽,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更為社會增添了不安定因素。如果企業能夠在事前就咨詢相關專業人事,合法用工,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成本,節省人力物力,更能樹立起公司的良好形象。
針對這謝情況,我們準備了這期勞動法講座。初步向企業展示了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提出經常會出現糾紛的地方。我們的目的是希望為企業建立一個合法的用工環境。
一、糾紛起因:
從統計數據來看,勞動合同有關的糾紛占了數據的一半: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及相關的經濟補償賠償問題。
原因:主要是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時,不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不規范甚至無效,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執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違反法律的規定。
那么什么是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承包合同有什么區別?
1、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作為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具有特定的法律屬性,主要表現在:(1)它是諾成性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勞動合同即成立,法律不要求以勞動者提供勞動或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2)它是附合性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
內容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附和表示同意的過程。只要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合同主要條款不違法,這種附和性合意行為就即為法律所允許。(3)它是雙務性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負有義務,并且,各方所負義務既是與各自所享權利對應的代價,又是實現對方相應權利的保證。(4)它是從屬性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在身份上、組織上、經濟上從屬與用人單位,遵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用人單位勞動,完全納入用人單位的經濟組織和生產結構中。(5)它是有償性合同。依據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面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另一方面向用人單位取得勞動報酬等勞動力再生產費用。(6)它是繼續性合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繼續存在,要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內繼續實現,其中,勞動者應當日復一日、周復一周、月復一月地履行其提供勞動的義務,用人單位履行其支付勞動報酬等義務的行為則應與此相伴隨。
2、勞動合同與相鄰近法律形式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由于勞務活動也屬于勞動,接受勞務方應向提供勞務方支付報酬,因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相似。但兩者也有許多區別,主要是:(1)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勞務方不是勞務接受方的成員,與勞務接受方無人格和組織上的從屬關系;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只能是自然人,他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成員而與用人單位有人格和組織上的從屬關系。(2)按照勞務合同的要求,勞務提供方應當向勞務接受方提供的,是勞務行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勞動者只需為單位提供一定的勞動即可。
(3)依勞務合同,勞務提供方需利用自己的生產資料進行勞務活動,并自行組織勞務活動和自擔風險;依勞動合同,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并在用人單位的組織和指揮下從事勞動,同時,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過程中的風險(比如工傷)。(4)勞務合同中的勞動報酬與商品交換的價款具有同樣性質,其數額確定須遵守商品定價規則,即成本(費用)加合法利潤,其支付方式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是生活消費品的一種分配方式,須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
勞動合同也不同于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有企業外部承包合同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之分。 企業外部承包合同,即企業經營承包合同,它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十分明顯。在承包經營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分別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其內容以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為核心;在勞動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分別為企業和職工,其內容以勞動力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為核心。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即企業內部責任制合同。它與勞動合同的相似之處在于:(1)承包關系和勞動關系都屬于企業內部關系,并且主體資格重合,承包人有的本來就是企業(發包人)的職工,有的則是因承包關系的確立而被企業(發包人)聘為職工;(2)承包合同中有的條款是關于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約定,所以在內容上與勞動合同交叉;(3)遵守企業規章制度,接受企業監督,是承包人和職工的共同義務。同時,它與勞動合同也有區別。承包合同以經營管理責任制為基本內容,勞動合同則以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為內容;承包人在其承包范圍內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而作為職工則在勞動過程中只是勞動者和被管理者;承包人對承包項目的經營成果負責,而僅作為職工則只對本人承擔的勞動任務負責;承包人的收入兼有經營收入和勞動報酬的性質,職工收入則只具有勞動報酬的性質。
3、不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影響?
很多用人單位都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可以不受勞動法的約束,也可以不受限制的隨時辭退,勞動者手中也沒有把柄,投訴無門。加上有些勞動者自己也認為,不簽合同可以自由來去,不受合同約束。而每次就業都簽合同,到期了還要重新簽訂,雙方都覺得比較麻煩。
但是,隨著現在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隨時可能被一些勞動者推上被告席而帶來一大堆麻煩。
存在勞動關系而無勞動合同,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結果,勞動者如果在被用人單位辭退時而提起仲裁和訴訟,將獲得在合同期內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一樣的待遇。而且,其舉證很簡單,只要證明為用人單位在工作,受其管理就可以,(比如,工資單,有個案例
中一婦女生育時候公司蓋章的產假證明單也起了證明作用)。所以用人單位如果誤認為沒有勞動合同就不會受勞動法的約束是不對的,勞動法,畢竟是偏向勞動者的利益的一部法。不簽訂勞動合同會使公司喪失本來可以擁有的權利。
相反的是,公司如果能合理的簽訂勞動合同,則可以利用合同保護自己的利益,在后面將具體談到。勞動法這部維護勞動者利益的法,在無合同的情況下,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很充分的,而對用人單位,則是很不利的,所以,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要及時簽訂合同。
(1)、合同可以約定適用期,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但是,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約定了試用期也沒法律效力,雙方從建立勞動關系的第一天起就視為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如要立即辭退,就要支付30天的代通知金。
(2)、合同可以約定勞動期限。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簽約多長時間,時間到,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會產生關于合同的糾紛。如果沒有合同,雙方就是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就一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代通知金。
(3)、合同還可以在雙方發生爭議的時候,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證據和依據。
二、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對合同的版本,我們建議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標準版本。用人單位有自己的版本也可以。但標準版本在內容上很全面,而且,不需要再浪費用人單位的人力去擬定,比較簡便。而且,勞動者也比較容易接受,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規章制度來補充合同中沒有的條款。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在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 下面具體談談對合同各條款有什么法律規定,該怎樣簽訂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1、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約定一個固定的時間,也可以根據需要簽訂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約定具體時間,但一定要約定合同終止的條件,否則,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會很被動。但是否可以隨意約定呢?保麗:生產受市場的影響,會出現很明顯的淡季旺季之分,那么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當企業生產受市場影響而需要大量降低生產量的時候,雙方勞動合同終止?
不可以。法律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需要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約定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些限制:不能將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作為約定的條件。這種規避法定義務的約定不被認可。
2、試用期:最長6個月。合同期限1-2年的,不超過60日,0.5-1年的30日,6月以下15日。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試用期內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并且試用期包含在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里,用人單位如果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是法律賦予雙方選擇的時間。
再實際操作中,通常有下列幾種問題所在:1、有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在試用期內通常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等通過了試用期再繳納。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通常也不會為這個問題而提出異議。2、有些用人單位再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等通過試用期的檢驗,合格的才簽訂勞動合同錄用。3、有的用人單位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同樣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它是國家為了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即使雙方合同約定試用期可以不繳納,違法的約定無效。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存在很大的不利。法律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這里用可以的意思,是說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而不是說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約定試用期。所以,試用期是根據勞動合同而來的。如果根本就沒有勞動合同,雙方就開始所謂的試用期,法律是不承認的,但是,雙方的雇傭關系卻不可否認,因此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將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而單獨就試用期簽訂的勞動合同,則試用期長短對勞動合同長短的一些限制性的規定,將根本無法實施。因此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將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處理。
試用期原本就是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是由于這些不當的做法單位很可能不得不遵守正常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造成損失。正常解除勞動合同需賠償的項
勞務合同終止協議 篇3
甲方的基本信息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的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為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內容、時間
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
2、乙方承擔的具體工作內容為:
3、乙方的工作時間為:
第三條 工作規范
乙方在工作期間應做到:
(1)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盡職盡責做好工作;
(2)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范和各項規章制度;
(3) 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機密,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管理。
第四條 報酬及相關待遇
1、乙方正常工作的勞務報酬按 發放,每 向其發放報酬 元人民幣(大寫: )
2、乙方在病假、事假、節假日等期間的勞務報酬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3、乙方同意甲方可以直接自其勞務報酬中扣除如下款項:
(1) 乙方依法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所受到的罰款;
(3)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培訓費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
(4) 甲方墊付的、應當由乙方承擔的費用。
4、除上述勞務報酬外,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待遇: 除了上述勞務報酬及待遇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其他任何待遇。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終止與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到期自動終止。乙方的聘用期滿,任何一方擬續聘的,應在聘用期滿前 日書面通知對方。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1) 乙方被證明不符合工作要求、不能勝任工作的;
(2) 乙方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者患有不易在崗的疾病的;
(3) 乙方有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超越職權的行為的;
(4) 乙方有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行為的;
(5) 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給甲方名譽、利益造成負面影響的;
(6) 因甲方組織結構、人員編制、經營內容調整等客觀原因,乙方的崗位被撤銷、合并、削減的;
(7) 乙方被依法拘留、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條 違約及賠償責任
1、乙方聘用期未滿即辭職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
2、乙方離職未按照本協議及甲方離職制度的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大寫: )。
3、甲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乙方簽名: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