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使用勞務合同范本(精選3篇)
天然氣使用勞務合同范本 篇1
供氣人:___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煤氣正常運行,明確供用煤氣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 供氣人可供氣量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用氣人用氣計劃量、用氣主要時間、用氣方式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的職責和義務:
1.要按照《國家供氣標準》規定提供給乙方使用。
2.正常情況下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鋼瓶每四年檢修一次,再后一次檢驗是三年,若遇特殊情況鋼瓶在檢驗期未到或爛得厲害進行強制報廢或檢驗。
3.及時做好壓力表及管道保養與維修。
4.經常向乙方宣傳用氣知識及安全使用常識。
第四條 乙方的職責和義務:
1.要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煤氣。
2.不得在戶內放氣,不得自己維修灶具及氣瓶。
3.嚴禁將液化氣殘液倒在群眾密集的地方,以確保人身安全。
4.如有發現鋼瓶漏氣及灶具損壞,要及時同專管部門取得聯系。
第五條 供、用雙方應當共同遵守的安全規程及雙方約定的安全義務分配 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設備安裝情況及費用承擔________。
第七條 煤氣計量裝置的安裝、使用和校驗____________。
第八條 煤氣費用的計算和結算時間、結算方式____________。
第九條 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
1.甲方要在正常的情況下,確保不間斷地提供乙方用氣。
2.出現設備故障或維修,要及時通知乙方并盡量在最短時間內修復。
3.乙方自行管理住戶內用氣設備,如發現不規范操作,一切后果自己負責。
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修改,合同中如有需要修改之處,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
第十條 違約責任________。
第十一條 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條 款。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供用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送________等單位各一份備案。
供氣人(蓋章):____________用氣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天然氣使用勞務合同范本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供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天然氣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氣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天然氣,根據《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經供、用氣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供、用氣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氣設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年用氣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月用氣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天然氣的氣質,一律以各油氣田供氣部門指定的用戶接管點氣質作為供氣氣質。用氣人對氣質若有特殊要求,經供氣部門同意后,按其要求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四條天然氣按體積進行計量,天然氣體積計算的狀態標準為20攝氏度,絕對壓力為101.325千巴。
第五條天然氣流量計量按石油部部頒標準04—83《天然氣流量的標準孔板計量方法》執行。
第六條凡需要進行天然氣流量計量標準測量的用氣人,必須制定科學的設備、儀器、儀表的管理、操作、維護等制度和規程,并嚴格按制度和規程的要求,由計量部門對標準節流裝置及計量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定校核,以確保量值的準確性。
第七條在氣量結算時,以供氣人的測量值為準。供用雙方應定期對計量儀表進行檢查校核。用氣人對供氣人的氣量測量值有疑義時,可及時提出,并共同查找原因。在未查出之前,仍按供氣人的’測量值為準進行氣量結算,用氣人不得拒付。若供氣人的氣量測量確有錯誤,在查明原因并整改后,供氣人應根據校正值予以調整,并按調整后的氣量結算。
第八條供、用雙方應確定專人負責天然氣計量的具體業務聯系。當發生意見分歧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有關計量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雙方應履行各自的職責,不得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天然氣的價格,包括國家規定的井口氣價,凈化費和輸氣費。
一、井口氣價:目前按照石油部油財字第247號《關于轉發合同務院國發1987)26號文件的通知》的規定,即包干基數以內的商品氣的井口氣價暫按各地現行價格,超過包干犯基數的部分,井口氣價每立方米按零點二六元價格結算。今后天然氣價格進行調整,均以國家批準的文件規定執行。
二、天然氣的凈化費:指為滿足集輸工藝生產需要和用戶要求,對天然氣進行脫油、脫水、脫硫等凈化處理用費。此項費用按實際成本向用戶結算。
三、商品氣的管輸費:指根據商品氣的管道輸途距離的不同取不同的管輸費。管輸費的具體收費辦法,由石油部制定。
第十條天然氣款的結算辦法,原則規定如下:
一、對日用氣指標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戶,按日考核,按日結算。
二、對日用氣指標在5萬立方米以下的用氣戶,采用雙方同意的時間辦理結算。
三、用戶不按合同規定交付氣款、凈化費和管輸費,供氣部門可按合同規定對其加收罰金和違約金。罰金、違約金支出均由用戶自有資金負擔。
第十一條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對氣款、凈化費和管輸費結算:
一、對當地用戶采用同城托收承付或支票結算。
二、對異地用戶采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
三、代理托收承付結算,即供氣人各集氣、配氣站,可在附近銀行代替其主管收款單位辦理托收。
第十二條供氣人按用氣人的平均日用氣指標向用氣人供氣。
用氣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氣計劃用氣,其過期的指標,供氣人不予補足,因供氣人的原因而影響的用氣量,供氣人應補足用氣指標。
當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影響供用氣量時,供、用氣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供氣人及用氣人的生產裝置和設備檢修時間,由供用雙方根據氣源生產及用戶情況進行協商后作出統一時間安排,雙方均應嚴格執行。
第十四條供、用氣雙方,任何一方因突發事故需要減少或停止供用氣時,事故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對方,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_____________用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或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天然氣使用勞務合同范本 篇3
托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托運貨物
1. 本合同約定的托運貨物為液化天然氣,英文簡稱“LNG”。
2. 托運方交承運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應符合中國國家GB17820-1999Ⅱ類天然氣氣質標準。
第三條 運輸區間和方式
1.本合同約定的運輸區間為:
2.運輸方式:承運方以公路運輸的方式為托運方運送液化天然氣。
第四條 運輸計劃
1.運輸計劃:承運方調度人員每天上午10:00之前,將未來48小時之內可用車輛上報至托運方調控中心,托運方調控中心根據承運方上報可用車輛信息,將具體運輸計劃提前24小時通知給承運方調度人員(首批運輸計劃應至少提前48小時通知)。
2.運輸計劃傳送方式以書面方式為主,包括傳真、電話、網絡、電子平臺或其它信息化系統。
3.日常聯系:雙方應各自設立有人24小時值班的生產調度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協調確定月承運量和監控協調月承運量的執行。雙方應在運輸起始日開始的十日前將各自設立的生產調度管理機構名稱、負責人、
第五條 運輸價格
報價表
承攬運輸量及價格:
1、乙方承諾組織運輸槽車 輛, 保證承攬運力 噸/天。
2、參考行業內市場價格,雙方協商后確認價格執行。
3、運輸的公里數需雙方確認同意后執行
第六條 交付和計量
1. 承運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的交付地點為:按托運方運輸計劃中指定的接收站點。
2. 液化天然氣采用汽車衡稱重計量方式,如卸車量與承運方在液化天然氣工廠裝車量的計量差在正負200公斤(含200公斤)范圍內時,以裝車量為結算依據。
2.1. 如超過正二百公斤范圍時(卸氣量>裝氣量),LNG計量按卸氣量計算,超出部分托運方以運費形式支付給承運方。
2.2. 如超過負二百公斤范圍時(卸氣量<裝氣量),LNG計量按卸氣量計算,損失由承運方按照出廠價在運費中扣除。
第七條 結算
1. 托運方指定承運方給托運方客戶配送LNG,承運方和托運方及托運方的指定聯系人每月進行結算數據的核對,核對無誤后的結果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2.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為結算日,結算日后5個工作日內承運方將開具相應的運輸發票給托運方及其所屬公司并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
第八條 付款
運費由承運方與托運方或托運方客戶定期結算。依照的雙方對賬簽認,承運方開具運輸發票,托運方依據接收的運輸發票結算運輸費用,或者協調托運方客戶按時結算運輸。
第九條 托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托運方按裝車磅單的數量將貨物交由承運方托運,托運方應向承運方明確貨物運達地點,如運達地點發生變化時托運方應提前通知承運方。如承運方無故不按托運方指定的卸氣地點卸氣,托運方有權拒絕支付本趟運費,并追究因托運方沒按指定地點卸氣而造成限氣或斷氣的一切損失。此外,對于因托運方變更運達地點而產生額外運費由托運方承擔。
2.托運方為承運方指定的接收站點必須具備使車輛調頭、倒車、會車、轉向、行駛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場地。
3.托運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協調各用氣單位及時向承運方支付運費款項。
4.托運方有權對承運方的承運車輛運行情況進行監控,承運方如不服從調度,或完不成托運方預算當月運量,托運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5.車輛到達托運方裝卸地點后,因托運方裝卸站點不能及時安排裝卸車而造成車輛滯留時,壓車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超出時間按待裝待卸收取費用(計算方法:按照200元/小時,),壓車時間的確認需要接收場站的現場人員簽字。超過12小時,托運方接收站點向承運方支付壓車費按臺班計算,按每臺班20xx元人民幣/天.車的標準支付壓車費;承運方向托運方接收站點開具運費發票
第十條 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運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托運方的要求做到及時的運輸和交貨。保證全年運力平穩、有序,在冬季運力緊張時,不得擅自給其他企業、個人承運,如發生冬季運力緊張,無法保證LNG正常外運的情形,將賠償托運方的損失,托運方有權取消其承運權
1. 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應保證托運方的貨物安全到達,由于承運方責任導致貨物損失,承運方必須按價賠償給托運方。
2. 承運方統在運輸天然氣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責任與托運方無關。
3. 承運方所屬車輛,應統一安裝托運方要求的GPS監控系統。未征得托運方同意,不得擅自將所托運貨物運往其他接收站,違例事件一經發現,托運方有權追究責任并予以索賠及處罰,取消承運方的運輸資格。
4. 承運方統一管理為托運方服務的其他運輸公司的車輛。保證為托運方承擔運輸任務的車輛須具備國家要求的各類證件,做到手續齊全,符合國家危險品運輸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5. 承運方發生組織架構變更,不得影響本合同約定運輸任務的執行;如若確實無法保障執行的,承運方必須提前十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托運方。
6.承運方應負責運輸貨品的安全,由于突發性事件引起承運方的運輸車不能按托運方的運輸計劃到達指定的接收站時,承運方應提前5個小時通知托運方,并有責任提前確定應對措施。
7. 根據托運方的運輸計劃,承運方有義務在接到書面通知當日內予以反饋,并服從托運方的調度計劃安排,對于不能滿足托運方計劃的情況,必須給予書面答復。另外,對于托運方安排的緊急二次調運,承運方有義務積極協助執行。(具體事宜雙方協商確認)
8. 承運方司機與車輛應符合國家法律及相關法規要求,如因泥石流、大雪封路、惡劣天氣、道路維修等因素導致車輛不能正常返回,或車輛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年檢、二級維護、罐體檢驗等導致承運方每天為托運方承運的車輛達不到第四條第1款約定數量的情況除外,但要以衛星系統信息為準,并且承運方要盡努力為托運方提供支持,以減少上述事項給托運方帶來的損失。(具體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9. 承運方有義務對車隊駕駛員進行槽車安全操作培訓,并對駕駛員行為規范負責,如若發生駕駛員違反安全操作的生產事故,由責任方承擔經濟賠償。
10. 承運方應向托運方提供以下資質證件:①營業執照(復印件)②經 營許可證明文件③行業資質證書④稅務登記證(復印件)⑤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⑥牽引車及槽車行駛證(復印件)、罐體使用證及槽車壓力容器使用證(復印件)、⑦駕駛員及押運員相關手續復印件,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因托運方的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給承運方造成實際損失的,托運方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2.因承運方的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使運輸物品不能及時到站,發生限氣、斷氣事故,造成托運方實際損失的,承運方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當事一方控制、致使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任何事件或情況,該事件或情況是上述當事一方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2.當事方應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程度內,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期間內,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則受影響一方應盡快重新開始
第十三條 保密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至期滿的1年內,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及相關信
2.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將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給以下人員或機構,無須經過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給該方主管、董事、雇員、關聯機構、提供給對方具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或答復司法傳訊等法律程序,但該方也應要求上述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1.本協議簽訂后,托運方的各所屬公司與承運方在本合同項下,簽訂LNG運輸合同。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