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派遣勞務合同(精選3篇)
人員派遣勞務合同 篇1
甲方(派遣單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工單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派遣與用工
第一條 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將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派往乙方工作的行為。派遣員工系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派往乙方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派遣員工與甲方為勞動關系,與乙方為用工關系。
第三條 《勞動合同》系指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附件。
第四條 派遣期即用工期,系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派遣人員到乙方工作的年限。
第五條 派遣費系指甲方將人員派往乙方工作而向乙方收取的費用。根據本協議附件一、附件二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費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內容:
(一)派遣員工的工資;
(二)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費;
(三)派遣員工的住房公積金費用;
(四)派遣員工的補充醫療保險;
(五)派遣員工的商業保險;
(六)派遣員工的福利費;
(七)管理服務費:甲方對派遣員工的管理、經營成本等費用。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甲方應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道德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并如實介紹乙方情況以及其派遣員工本協議中與其有關的內容。
第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甲方應與乙方所需勞務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
第八條 甲方負責定期對派遣員工進行有效的勞務跟蹤和勞務管理,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員工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教育派遣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秘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派遣員工的思想工作。
第九條 乙方將實際產生應付的相關勞務費用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后,甲方應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派遣員工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一)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員工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按時、足額繳納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派遣員工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為派遣員工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證件辦理等服務;
(四)為派遣員工組織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
第十條 乙方要求甲方為乙方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的,服務涉及的相關費用另行協商支付。
第十一條 甲方應聽取乙方和派遣員工對甲方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完善派遣工作。
第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第十三條 派遣員工在勞動關系、用工關系范圍內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可依據本合同要求甲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的規定為派遣員工辦理并征繳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繳費用,以上費用的征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以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協議簽訂后 天內為乙方輸送派遣達到法定用工年齡、體檢合格、持有崗前培訓合格并經乙方確認合格的勞務人員赴乙方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負責派遣員工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委派專人負責協助乙方對派遣員工的日常生產管理、崗位調動、勞務考核,遵守乙方制訂的安全生產、勞動紀律、操作規范、崗位責任制等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勞動(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應及時通報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十八條 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包括工資、社會保險、工作時間等),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于在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派遣員工,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安排每年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前必須明確告知其勞務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勞務工資報酬等;
(三)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本協議、《勞動合同》及乙方的相關規定,承擔甲方支付的派遣員工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派遣員工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為連續工作的派遣員工,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不得將派遣員工再派遣到其他單位;
(七)對派遣員工實行同工同酬。若乙方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八)派遣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乙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約定的試用期滿后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乙方應健全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按照本協議約定內容和條件,乙方應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派遣費和其它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對決定用工的派遣員工,乙方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依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派遣期內。
對同一派遣員工,乙方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十二條 乙方對甲方派遣員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派遣員工加班。遇特殊情況需要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乙方須依法予以倒休或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三條 派遣員工的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假,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予安排。
第二十四條 派遣員工的婚喪假及婚喪假期間的待遇、派遣員工本人的喪葬待遇,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乙方的規章制度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女性派遣員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政策。
第二十六條 對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派遣員工,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予派遣員工醫療期、并支付醫療期待遇。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得歧視派遣員工,不得扣押派遣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派遣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派遣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制定乙方的規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確鑿證據證明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派遣員工和甲方后,可以隨時退回派遣員工,并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乙方的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是公開的)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乙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對其用工,導致甲方與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35天(如遇法定節假日,乙方應在法定節假日開始前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派遣員工本人和甲方,或者額外支付派遣員工1個月工資后,退回派遣員工,但乙方應依法向甲方支付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由甲方按時足額向派遣員工支付:
(一)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乙方對因此而退回的派遣員工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另行支付醫療補助費);
(二)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乙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派遣期滿,乙方終止用工向甲方退回派遣員工,應提前5天(如遇法定節假日,乙方應在法定節假日開始前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中涉及該派遣員工的內容終止執行,乙方可不支付該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本條第二項涉及工傷死亡或乙方責任的,乙方應依法律法規等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派遣期內,除雙方協商一致、或因乙方工作變動導致需要減少派遣員工數目的,以及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退回派遣員工的情形,乙方不得退回。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的內容,乙方可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但應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送甲方備案。
第三十五條 乙方可依法與派遣員工就專項培訓、保密等事宜訂立協議。
第三十六條 乙方應通過訂立協議等方式與派遣員工就工作交接進行約定。
第三十七條 乙方搬遷辦公地址時須提前40天書面通知甲方,以便雙方業務聯系。甲方亦同。
第三十八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若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退回派遣員工,而無需向甲方或派遣員工承擔任何賠償/補償責任。
第四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所涉及的派遣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地、月工資金額、工資支付方式、派遣時間、派遣期限,以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費、付費方式等在本協議附件一中約定。
第四十條 甲方應于每月月底前向乙方出具本月費用支付確認單,雙方確認無誤后,甲方于每月 日前依據確認單上的金額出具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乙方于收到發票后 日內甲方支付上個月派遣費。如果由于甲方未及時開具發票而導致乙方延期付款的,乙方不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費中涉及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費用,應隨著國家主管部門頒布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及比例的調整而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二條 派遣員工工資由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派遣費后,應于當月 日前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上月工資,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依法代扣代繳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中個人繳納部分。
第四十三條 派遣員工加班、加點費用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計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約定由甲方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乙方未按時足額支付甲方派遣費,造成甲方無法按時支付派遣員工工資辦理社會保險、公積金的,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按時足額支付甲方派遣費,甲方未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辦理社保的,給乙方及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員工可以提出辭職:
(一)未按照本協議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由甲方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派遣費,致使甲方無法及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
(三)未按照約定支付派遣費,致使甲方無法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乙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工作的,或者乙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派遣員工人身安全的,派遣員工可以立即辭職,不需事先告知乙方。
第四十七條 乙方拖欠派遣費、拖欠派遣員工工資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撤回派遣員工,乙方由此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仍有義務向甲方支付所拖欠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辦理社保、提供相應服務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由此給乙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乙方已支付給甲方服務費的20%作為違約金。
第四十九條 甲方或乙方違法約定試用期,且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責任方以派遣員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派遣員工支付違約金。
第五十條 本協議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涉及的內容,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據。乙方提供資料和證據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一條 派遣員工向乙方提出辭職,乙方接到通知后不及時通知甲方的,甲方按照收到乙方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派遣員工向甲方提出辭職,甲方接到通知后未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的,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六章 爭議與仲裁
第五十二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甲方與派遣員工因本合同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并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系,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其 它
第五十四條 派遣員工辭職應向甲、乙雙方書面提出。若只向甲方或乙方書面提出,則甲方或乙方應自接到該書面辭職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依法為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等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等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協議附件另行約定。
第五十六條 與本協議相關內容的變更,應采用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約定。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的印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派遣員工的派遣期限中最遲到期的派遣期滿終止,但每個派遣員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一中約定的派遣期限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 雙方約定,增加以下的內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
人員派遣勞務合同 篇2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
地址:
開戶行:
乙方(實際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開戶行: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委托甲方提供勞務派遣,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一、 勞務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勞務人員到乙方工作,乙方安排勞務人員的具體工作,并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
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 個月。
二、 勞務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1、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勞動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b.
c.
2、甲方負責按照上列條件組織招錄勞務人員,也可由乙方進行推薦,按照擇優的原則確定派遣勞務人員。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并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修改《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并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3、勞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辭退派遣勞動者應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有權要求甲方在 日內重新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1) 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
2) 不服從乙方工作安排;
3) 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工作定額任務管理;
4) 工作失職,給乙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5) 派遣期未滿,被派遣勞務人員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離崗。
三、勞務費用結算條款: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勞務費(包括但不限于勞務人員工資、加班費、績效獎金)、社會保險費和輸出勞務服務費。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乙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費用各項標準: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大寫: )標準向乙方收取勞務派遣服務費(其中:勞務人員的工資發放標準以乙方的工資清單為準;各項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及政策調整,雙方也應依法及時調整;勞務派遣期不滿1個月的,派遣服務費按1個月計算)。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在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乙方仍需要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
3、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一次性支付到甲方賬戶,并提供各項費用結算清單。
標簽:勞務合同?
人員派遣勞務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須知:
一、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規定制定。
二、本合同書為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
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符合《民法典》、《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四、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學生實習。
五、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六、本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合同期限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七、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使用本合同書訂立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不需協商之處可寫“無”或劃掉。訂立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勞動者需本人簽字。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張。
九、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妥善保管,乙方的勞動合同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應及時將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交給乙方,并由乙方簽收,甲方對已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
第一條 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全 稱:
住 所:
注冊地址: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編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人及電話:
第二條 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被派遣勞動者)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戶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現 住 址: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在用工單位符合法律規定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崗位(工種)在合同中明確。乙方應當按照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的工作需要在相應的工作地點工作,但僅限于 范圍(所在市),具體工作地點在合同中明確。
第六條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并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工單位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執行相應的工時制度,具體工時制度在合同中明確。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將許可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將工時制如實告知乙方。
第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嚴格遵守工作時間法律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與身心健康,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乙方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當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安排乙方補休。
第九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辦法由甲乙雙方與用工單位共同協商確定。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應監督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式。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乙方的具體工資標準在合同中明確。
第十一條 甲方于每月 日(節假日、休息日提前到最近工作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第十二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在勞務派遣期間患病、休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按照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待遇。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甲方跨地區派遣乙方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十七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甲方因《民法典》第四十六條或者《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一、違約責任及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按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十二、其它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甲方應當如實將其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曉甲方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內容,且無異議。
第三十六條 因乙方派遣期滿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單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對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雙方應當協商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等內容,并以勞動合同形式予以確認。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應妥善保管,乙方的勞動合同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甲方應及時將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交給乙方,并由乙方簽收,甲方對已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起止日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公 章) :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
年 月 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續訂合同起止日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公 章) :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