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務合同(通用7篇)
派遣勞務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文中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文中簡稱乙方)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聘用中國員工事宜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有關乙方聘用中國員工及相關事宜,適用本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條 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國員工或乙方聘用中國員工的,雙方應按照本合同有關約定另行訂立《聘用中國員工合約》,明確乙方聘用中國員工的具體人數、姓名、聘期、聘用費等事宜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條 乙方與被聘用的中國員工之間系聘用與被聘用的勞務關系,雙方可以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另行訂立《聘用約定》,確定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聘用約定》副本需送甲方備案。
第四條 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因購房貸款(含擔保)等民事事宜,應另行訂立相關協議,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所生爭議,與甲方及本合同無關,甲方不承擔中國員工之連帶責任。
第五條 乙方與中國員工之間因出國、培訓需約定服務期限、費用、賠償等事宜,應事前訂立相關出國培訓協議或者培訓協議,確定各自權利義務。所生爭議,甲方不承擔中國員工之連帶責任。
第六條 本合同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變更而不一致的,分別以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為準。
甲方(單位蓋):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派遣勞務合同 篇2
甲方: ×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乙方: 中國××公司 法定地址: (電話,電報掛號,電傳)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種,工齡和月工資詳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國國境的簽證和在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滿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30天×工作天數(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國之日起到離開×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北京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公司賬戶,并按×國×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 甲方將乙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國貨幣支付并匯給中國駐×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銀行賬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到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賬戶.乙方人員從返回,由甲方通過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貨幣及數量)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一)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一一10平方米;
(二)其余人員為4一一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飲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工作人員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2.根據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
平時加班為日工資的150%.
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周日假和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十七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30天×假期工作天數.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機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他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后,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并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愈,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旅費和替換者來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項措施.
2.在××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或骨灰運回一切善后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服務期間,應遵守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員應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為×年,從乙方人員到達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滿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員在工作×年后,月工資增長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三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于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后,凡乙方已在人員,不享受從到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至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并在四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后,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于乙方人員.
第十五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事故的一方應在十五天內電報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經雙方協商決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亦可商定補救辦法的補充協議,以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或雙方違約都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合同的銀行擔保書,或協商約定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八條: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
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及其實施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在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可協商修改,補充乃至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但不影響當事人對于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和合同關于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甲方協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請一名當地律師擔任乙方的法律顧問,以協助和指導乙方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由雙方協商同意的第三國實體法,并參照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國×市簽字.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職務: 職務:
日期:年 月 日
派遣勞務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派遣與借用
第一條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將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派往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二條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從甲方借調人員到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三條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員工,乙方須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費。
第四條員工與甲方為勞動關系,與乙方為勞務關系。員工的工作地點、崗位、方式由乙方根據業務需要確定。
第五條借用費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員工的費用,包括:
(一)支付員工的工資。
(二)支付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
(三)甲方為派遣員工提供商業保險、福利的費用。
(四)甲方對派遣員工的管理、經營成本及承擔的企業稅收等費用。
第六條 甲方派遣人員的姓名、聘用職務、借用費及其組成在附件1中約定,附件1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七條 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乙方的要求推薦人選,與乙方決定借用的人員或乙方直接選定的人員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
(二)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秘密。
(四)從借用費中支付派遣員工的工資和應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費后,依法承擔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福利費用,其中福利及醫療保險部分內容的具體實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條款、甲方有關派遣員工福利待遇、醫療費用報銷的規定執行。
(六)為派遣員工提供附件2中雙方確定的服務內容。
(七)聽取乙方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八條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如遇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甲方有權撤回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被派遣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撤回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三)乙方若無故拖欠派遣員工的工資或借用費,甲方可隨時無條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費用。
(四)派遣員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可協助乙方追究員工的相關責任。
第三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九條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抑,不歧視派遣員工。
(二)為派遣員工提供符合中國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確定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并依法為派遣員工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否則,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如遇特殊情況需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乙方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四)為派遣員工提供差旅等補貼,具體數額由乙方決定。
(五)保證派遣員工的法定節假日休息。為借用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員工每年安排一次帶薪休假,具體休假天數按乙方的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結婚時,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婚假3天,屬于晚婚的,應再給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乙方應按國家規定發給派遣員工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但最低不低于社會最低工資的80%。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但女員工應提供合法的醫生證明。
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乙方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假期間,其工資照發。
(七)不得解除或終止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員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八)不得解除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九)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規定,向甲方支付該員工的醫療補助費。
(十)督促派遣員工遵守中國政府頒布的稅收法規,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督促派遣員工辦理借用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制定乙方的規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十二)乙方因業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業務聯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銷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辦理終止本合同的手續。
(十四)派遣員工若向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試用期內辭職可隨時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險公司投保派遣員工駕駛的乙方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員工駕駛乙方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屬于派遣員工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本條所列第(三)(四)、(五)項內容,乙方可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送甲方備案,應以規章制度和協議為準。
第十條 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決定借用的員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根據借用期限確定:
1.借用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
2.借用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內,乙方對不符合要求者,有權終止試用,但應支付試用期的借用費(含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試用期滿,所派遣員工自動轉為正式派遣員工,其借用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二)在借用期內,有解除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權利,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借用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退回甲方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補償費中包含派遣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三)如派遣員工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乙方規定(此規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該是公開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經征求甲方意見后可隨時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并可不支付補償費。
(四)可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個人協議作為甲方與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備案,但該協議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內容。
(五)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第四章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一條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費、派遣員工名單、借用時間和付費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約定。
第十二條乙方須于當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費、補償費和年終附加的工資(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須于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費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以上費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滯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視情況提出索要違約金____元,并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且不屬違約行為,雙方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三條 加班、加點費用的計算方法為:
工作日加點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點時間150%;
休息日、帶薪休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班時間200%;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班時間300%;
第五章 爭議與仲裁
第十四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后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 甲方(或乙方)與派遣員工因本合同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員工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并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系,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條 甲方為派遣員工提供的服務內容在附件2中約定,附件2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國家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簽訂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延長期限與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條 本合同分別用中文和____文寫成,每種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中文本和____文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兩種文本出現矛盾時,以中文本為準。
第七章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本合同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派遣勞務合同 篇4
勞務派遣單位(甲方):
住址:
用工接收單位(乙方):
地址:
根據民法、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惠、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勞動者為乙方提供勞動的事宜,訂立本協議。
一、勞務期限
本合同的勞務期限為:_________月,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終止。雙方應在協議期滿前日協商辦理續延或者終止手續。
二、派遣情況
甲方向乙方派遣的人員數量、從事崗位和派遣期限如下:
1、甲方派遣_________(人數)到乙方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派遣_________(人數)到乙方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派遣_________(人數)到乙方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每天工作_______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天。
2、休息、休假:按國家和乙方的員工規章執行。
3、乙方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務報酬
1、甲方與乙方商定的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日,工資發放形式為乙方委托銀行發放。
2、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實行月薪制,每月為______元,具體辦法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3、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連續工作的,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工資調整。
4、甲乙雙方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五、勞動條件
1、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不屬于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
3、乙方及其管理人員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4、被派遣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乙雙方均有負責及時救治、保障其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的連帶義務。甲方應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5、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的連帶義務。
六、雙方義務
1、甲方義務
(1)甲方應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供符合條件的勞動者。
(2)甲方應按照合同的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保。
2、乙方義務
(1)乙方應保證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條件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的條件一樣。
(2)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七、合同的履行
1、甲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按照本協議和勞務合同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被派遣勞動者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被派遣勞動者協商續延工作期限。
3、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或者出現《勞動民法典》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被派遣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八、違約條款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或者因被派遣勞動者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本合同會有瑕疵的,給任何一方造成的損失,責任方均應賠償。
九、附則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_______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依法將本協議內容告知員工。
2、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以向勞務派遣地人民法院起訴。若因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積極協調解決,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勞務派遣地: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勞務派遣地: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派遣勞務合同 篇5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
地址:
開戶行:
乙方(實際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開戶行: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委托甲方提供勞務派遣,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一、 勞務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勞務人員到乙方工作,乙方安排勞務人員的具體工作,并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
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 個月。
二、 勞務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1、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勞動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b.
c.
2、甲方負責按照上列條件組織招錄勞務人員,也可由乙方進行推薦,按照擇優的原則確定派遣勞務人員。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并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修改《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并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3、勞務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辭退派遣勞動者應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有權要求甲方在 日內重新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1) 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
2) 不服從乙方工作安排;
3) 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工作定額任務管理;
4) 工作失職,給乙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5) 派遣期未滿,被派遣勞務人員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離崗。
三、勞務費用結算條款: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勞務費(包括但不限于勞務人員工資、加班費、績效獎金)、社會保險費和輸出勞務服務費。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乙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費用各項標準: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大寫: )標準向乙方收取勞務派遣服務費(其中:勞務人員的工資發放標準以乙方的工資清單為準;各項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及政策調整,雙方也應依法及時調整;勞務派遣期不滿1個月的,派遣服務費按1個月計算)。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在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乙方仍需要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
3、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一次性支付到甲方賬戶,并提供各項費用結算清單。
標簽:勞務合同?
派遣勞務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為了促進就業,滿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平等協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框架內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系。甲方將本企業所需勞動力交由乙方統一派遣。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以下協議: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體人數另約定)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甲、乙雙方按照商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更改《勞務派遣人員名單》,并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依法需要辭退的,甲方應提前35個工作日將辭退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甲方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于每月日前轉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清單,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內;
3、勞務派遣人員的每月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轉入工資卡賬戶,違約方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總額5%的比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合法規范用工,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核勞務派遣人員完成工作的情況;
(二)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適合要求有最終決定權;
(三)甲方確因生產經營變化需減少或退回乙方勞務派遣人員時,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須結算清本協議第六條第一項1、2、3款的費用,經甲、乙雙方商定后,由乙方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勞務派遣人員與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責任,由甲方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五)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有義務把甲、乙雙方簽定勞務派遣協議的事實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并且作為乙方和勞務派遣人員簽定勞動合同的其中一項條款;
(二)全面負責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勞務用工管理、勞務糾紛處理與社保辦理,處理涉及勞動關系的所有事宜,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提供給甲方備案;
(三)按合同條款規定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于甲方按本合同相關條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接收并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等后續工作,盡量避免對甲方的正常生產運營造成不利影響;
(四)乙方應指定專人定期到甲方處,了解勞務派遣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情況以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應盡力提供最佳服務,必要情況下,經雙方協商,乙方可向甲方派遣固定管理人員,以加強對勞務人員的管理;
六、費用的支付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用包括:
1、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或實習生的意外險費用;
3、勞務派遣的服務管理費用;
(二)費用的標準:
1、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數額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2、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實習生的萬元額度的意外險保費,按每人一份年交額一次性劃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將(二)項中1、2、3款規定的費用以轉賬結算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七、工傷事故處理
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且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承擔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以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結束后,由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八、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期為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無疑義,合同順延;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一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擬變更本合同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合同的,都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并協商解決。合同終止后,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則視為本派遣協議繼續有效,合同期順延,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3、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十、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派遣勞務合同 篇7
甲方(派遣單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工單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 派遣與用工
第一條 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將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派往乙方工作的行為。派遣員工系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派往乙方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派遣員工與甲方為勞動關系,與乙方為用工關系。
第三條 《勞動合同》系指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附件。
第四條 派遣期即用工期,系指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派遣人員到乙方工作的年限。
第五條 派遣費系指甲方將人員派往乙方工作而向乙方收取的費用。根據本協議附件一、附件二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費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內容:
(一)派遣員工的工資;
(二)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費;
(三)派遣員工的住房公積金費用;
(四)派遣員工的補充醫療保險;
(五)派遣員工的商業保險;
(六)派遣員工的福利費;
(七)管理服務費:甲方對派遣員工的管理、經營成本等費用。
第二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甲方應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職業道德培訓,提供必要的建議和指導,并如實介紹乙方情況以及其派遣員工本協議中與其有關的內容。
第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甲方應與乙方所需勞務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
第八條 甲方負責定期對派遣員工進行有效的勞務跟蹤和勞務管理,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員工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教育派遣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乙方的規章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秘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派遣員工的思想工作。
第九條 乙方將實際產生應付的相關勞務費用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后,甲方應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派遣員工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
(一)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員工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按時、足額繳納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派遣員工個人應承擔稅費部分由甲方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為派遣員工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證件辦理等服務;
(四)為派遣員工組織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
第十條 乙方要求甲方為乙方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的,服務涉及的相關費用另行協商支付。
第十一條 甲方應聽取乙方和派遣員工對甲方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完善派遣工作。
第十二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第十三條 派遣員工在勞動關系、用工關系范圍內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可依據本合同要求甲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的規定為派遣員工辦理并征繳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征繳費用,以上費用的征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以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協議簽訂后 天內為乙方輸送派遣達到法定用工年齡、體檢合格、持有崗前培訓合格并經乙方確認合格的勞務人員赴乙方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負責派遣員工服從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委派專人負責協助乙方對派遣員工的日常生產管理、崗位調動、勞務考核,遵守乙方制訂的安全生產、勞動紀律、操作規范、崗位責任制等乙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勞動(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職業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應及時通報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十八條 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包括工資、社會保險、工作時間等),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對于在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派遣員工,乙方應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安排每年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前必須明確告知其勞務工作內容和要求以及勞務工資報酬等;
(三)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本協議、《勞動合同》及乙方的相關規定,承擔甲方支付的派遣員工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派遣員工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為連續工作的派遣員工,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不得將派遣員工再派遣到其他單位;
(七)對派遣員工實行同工同酬。若乙方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八)派遣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乙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約定的試用期滿后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乙方應健全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按照本協議約定內容和條件,乙方應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派遣費和其它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對決定用工的派遣員工,乙方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依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派遣期內。
對同一派遣員工,乙方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十二條 乙方對甲方派遣員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派遣員工加班。遇特殊情況需要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乙方須依法予以倒休或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三條 派遣員工的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假,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予安排。
第二十四條 派遣員工的婚喪假及婚喪假期間的待遇、派遣員工本人的喪葬待遇,由乙方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乙方的規章制度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女性派遣員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政策。
第二十六條 對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派遣員工,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予派遣員工醫療期、并支付醫療期待遇。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不得歧視派遣員工,不得扣押派遣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派遣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派遣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權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制定乙方的規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確鑿證據證明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派遣員工和甲方后,可以隨時退回派遣員工,并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乙方的規章制度(此規章制度須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是公開的)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乙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對其用工,導致甲方與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提前35天(如遇法定節假日,乙方應在法定節假日開始前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派遣員工本人和甲方,或者額外支付派遣員工1個月工資后,退回派遣員工,但乙方應依法向甲方支付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由甲方按時足額向派遣員工支付:
(一)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乙方對因此而退回的派遣員工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另行支付醫療補助費);
(二)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乙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 派遣期滿,乙方終止用工向甲方退回派遣員工,應提前5天(如遇法定節假日,乙方應在法定節假日開始前提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中涉及該派遣員工的內容終止執行,乙方可不支付該派遣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本條第二項涉及工傷死亡或乙方責任的,乙方應依法律法規等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派遣期內,除雙方協商一致、或因乙方工作變動導致需要減少派遣員工數目的,以及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退回派遣員工的情形,乙方不得退回。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的內容,乙方可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但應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送甲方備案。
第三十五條 乙方可依法與派遣員工就專項培訓、保密等事宜訂立協議。
第三十六條 乙方應通過訂立協議等方式與派遣員工就工作交接進行約定。
第三十七條 乙方搬遷辦公地址時須提前40天書面通知甲方,以便雙方業務聯系。甲方亦同。
第三十八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若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退回派遣員工,而無需向甲方或派遣員工承擔任何賠償/補償責任。
第四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所涉及的派遣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地、月工資金額、工資支付方式、派遣時間、派遣期限,以及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費、付費方式等在本協議附件一中約定。
第四十條 甲方應于每月月底前向乙方出具本月費用支付確認單,雙方確認無誤后,甲方于每月 日前依據確認單上的金額出具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乙方于收到發票后 日內甲方支付上個月派遣費。如果由于甲方未及時開具發票而導致乙方延期付款的,乙方不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派遣費中涉及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費用,應隨著國家主管部門頒布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及比例的調整而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二條 派遣員工工資由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派遣費后,應于當月 日前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上月工資,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依法代扣代繳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中個人繳納部分。
第四十三條 派遣員工加班、加點費用按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計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約定由甲方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乙方未按時足額支付甲方派遣費,造成甲方無法按時支付派遣員工工資辦理社會保險、公積金的,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按時足額支付甲方派遣費,甲方未按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辦理社保的,給乙方及派遣員工造成損害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員工可以提出辭職:
(一)未按照本協議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由甲方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派遣費,致使甲方無法及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
(三)未按照約定支付派遣費,致使甲方無法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乙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工作的,或者乙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派遣員工人身安全的,派遣員工可以立即辭職,不需事先告知乙方。
第四十七條 乙方拖欠派遣費、拖欠派遣員工工資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撤回派遣員工,乙方由此給甲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仍有義務向甲方支付所拖欠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派遣員工支付工資、辦理社保、提供相應服務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由此給乙方及派遣員工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乙方已支付給甲方服務費的20%作為違約金。
第四十九條 甲方或乙方違法約定試用期,且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責任方以派遣員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派遣員工支付違約金。
第五十條 本協議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涉及的內容,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據。乙方提供資料和證據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一條 派遣員工向乙方提出辭職,乙方接到通知后不及時通知甲方的,甲方按照收到乙方書面形式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派遣員工向甲方提出辭職,甲方接到通知后未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的,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六章 爭議與仲裁
第五十二條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甲方與派遣員工因本合同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生勞動爭議,并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系,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其 它
第五十四條 派遣員工辭職應向甲、乙雙方書面提出。若只向甲方或乙方書面提出,則甲方或乙方應自接到該書面辭職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依法為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等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等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協議附件另行約定。
第五十六條 與本協議相關內容的變更,應采用合同附件形式另行約定。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商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的印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派遣員工的派遣期限中最遲到期的派遣期滿終止,但每個派遣員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一中約定的派遣期限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 雙方約定,增加以下的內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