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勞務合同(精選3篇)
民事上訴狀勞務合同 篇1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銷售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9日作出的(20__)※※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依法撤銷(20__)※※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予以改判;
2、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工資6萬元、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4萬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2萬元、支付上訴人工作期間業務發展費用報銷款9107.53元,合計:_________________¥135107.53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關于《※※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工作底稿》、《20__年預算表-管理營運費用》認定錯誤。
一審中查明:_________________蔡※※為被上訴人的高管,職務為市場總監兼業務管理部負責人;王※※系被上訴人工作聯系人,公司的多份文件中皆列明其身份。
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關于與蔡※※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載明:_________________雙方勞動關系自20__年4月30日起協商解除,而上述“工作底稿”系20__年4月16日由蔡※※簽署,蔡※※簽署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對“工作底稿”中的內容的確認系代表被上訴人的確認。
王※※于20__年11月1日轉發的電子郵件,附件為“_____20__年預算”(含《20__年預算表-管理營運費用》),郵件正文中說到:_________________“根據董事長11月1日的會議精神,20__年度的預算略有變化,以這套表式為準”,該預算表在上訴人與蔡※※的郵件往來中也進行過確認,顯然,該預算系公司行為,此后上訴人又從被上訴人處用優盤再次拷貝下這個預算表,打印后作為證據在一審時提交。
上述兩份證據原件系被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對工作底稿及預算表中的內容予以否認,違背了禁反言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是濫用抗辯權的行為。同時,依據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則第7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一審法院卻認定上訴人不能提交原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顯然是未查明事實,枉法裁判。
二、關于上訴人的工資標準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直接采用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上訴人的工資標準,事實未查明事實,法律適用錯誤。
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直銷營業部負責人崗位聘任協議》及《保險營銷員合同書》,經查明因被上訴人未簽署蓋章,還未生效。而上述預算表中的“20__年度預算編制說明”第3條“管理費用中的人事費用是指從事行政管理責能人員的工資總額,包括各類社保、公積金及計提的三金”,預算“項目明細”中又列出了“員工工資”、“勞務用工費”、“負責人津貼”、“業務發展費”等一系列組成內容及標準。
但一審法院卻以兩份未生效的合同來確認上訴人的收入組成,并要求上訴人對其進行舉證,全然不顧上訴人的雙重身份——“營業部負責人”兼“保險營銷員”,并對公司作出并確認的預算表中關于上訴人的收入組成及標準不予理涉,裁判嚴重錯誤。
上訴人一審中主張了自己的工資標準,同時,上述工作底稿及預算表中明確記載了上訴人開始兩個月工資為¥6000/月,此后為¥12000/月。但被上訴人對此均不予認可。
依據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則第6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舉證是否發放工資及發放金額。
同時,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因此,勞動者工資支付憑證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該項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一審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以查明勞動者真實的工資收入及標準。
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則第7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依法應當推定上訴人主張的工資標準成立。
三、被上訴人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上訴人依法應獲得經濟賠償金。
一審法院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得出“無證據證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結論,同時也以此結論作為不支持經濟賠償金的理由。
上訴人一審訴訟中主張是被上訴人違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因為被上訴人停止了設立之中的無錫營業部,同時也未向上訴人提供其他工作崗位,事實上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一審中,被上訴人的答辯時甚至認為雙方自始就沒有建立過勞動關系,并且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之一《關于※※保險公司銷售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停止經營的通知》也載明:_________________“各分支機構所有員工停止上班,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由此可見,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也證明了上訴人的主張是屬實的、無爭議的。一審法院卻武斷的作出判斷。
顯然,一審法院未查明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四、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墊付的應報銷業務費用。
一審中,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報銷墊付的業務費用,被上訴人不予認可。
但是,上述工作底稿中被上訴人已經明確上訴人已經將票據提交被上訴人,且對用途及發生時間進行篩選,剔除不能報銷的費用后,確認應報銷款項為¥9107.53元。同時,被上訴人一審中提交的證據之一《工作了結的說明書》中也載明了上訴人墊付的業務費用未得到報銷,說明被上訴人對此事實是認可的。
上述工作底稿審計的事項是“資產負債審計”,通俗的說就是被上訴人對外的負債,被上訴人拒絕支付報銷的款項,也就是不履行債務,則應當出示報銷款項已經支付給上訴人的證據,因為墊付業務費用發生的票據原件已經由被上訴人一方持有。
一審法院仍然以上訴人未提交業務費用的相關票據為由駁回上訴人要求獲得報銷款的請求,顯然是錯誤的裁判。
一審法院在案件事實未查清、法律適用不當的情況下,就草草駁回上訴人相關訴請,實在是有失法律之公允;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上訴至貴院,以求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
此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勞務合同 篇2
派遣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轉移派遣(以下簡稱派遣),到________崗位工作。
派遣期限為24個月,從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31日止。
第二條合同期限及試用期
本合同期限為二年,從生效之日起計算。
試用期為三個月,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由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決定。
第四條勞動報酬
乙方的工資比照學校事業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標準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單位當月劃撥的款項后十個工作日內(最遲不得超過當月最后一天)、通過郵局以工資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給乙方,并代繳個人所得稅。試用期的工資為正常工資的80%。
第五條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甲方負責為乙方依法辦理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手續(“四險一金”費用由用工單位支付)。
乙方工傷、患職業病等待遇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后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在確定工傷殘疾等級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傷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相關費用后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
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意外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吉勞險字(91)6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費用后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家屬。
乙方因患職業病或工傷導致無法履行崗位職責、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所發生的賠償、補償、工資及其它費用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的時間和數額承擔。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由用工單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用工單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時,由甲方向用工單位交涉,維護乙方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單位對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按照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保密和競業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或幫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應將甲方和用工單位的技術資料、商業資料返還,不得保留。乙方若違反上述約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三萬元,同時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簽
一、當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甲乙雙方同意可以對合同條款進行適當變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對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乙方經試用期或年度考核不勝任本職工作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3、乙方無故連續曠工15天或年曠工累計超過30天的;
4、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過甲方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在甲方依《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進行裁員時。
(二)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由用工單位支付給乙方一個月工資后,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對乙方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甲方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勞動權益的;
6、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由2至7款情形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后及時支付給乙方。
三、本合同下列情況自動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蹤;
4、甲方被依法宣布破產;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以上4、5款情形,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如果欲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情況下續簽合同,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提前十天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不同意續簽合同。
第十條甲乙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甲方: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負責管理乙方的人事檔案,為乙方建立業績檔案;
2、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就業手續;
3、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晉升檔案工資手續;
4、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應屆統招畢業生)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定職手續;
5、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應屆統招畢業生)辦理集體戶口落戶手續;
6、按照政策規定,為乙方出具與檔案材料相關的證明。
7、合同期限屆滿后,根據社會需求為乙方進行就業推薦,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人事代理手續。
乙方:
1、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2、有權查詢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3、不斷提高政治文化和專業水平,按時完成甲方及用工單位交付的各項工作任務;
4、根據需要接受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專項培訓,具體培訓協議另行簽訂。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基于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任何一方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其他
1、本合同沒有約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簽字時,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事項進行告知,乙方簽字視為確認。
甲方(章):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住址:
電話:電話:
郵編:郵編:
傳真:傳真:
郵箱:郵箱:
民事上訴狀勞務合同 篇3
甲方:法人代表: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武漢市的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協議,約定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勞務期限
1.1乙方勞務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本協議期滿,則合同效力終止,甲乙雙方之間勞務關系即解除。
1.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本勞務協議。
二、勞務內容及時間
2.1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勞務工作。甲方已告知乙方該勞務內容無職業病危害,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務保護條件和用品。
2.2鑒于乙方所提供勞務的特點,甲方決定乙方實行工作時間制度。
三、勞務報酬
3.1乙方同意,每月的勞務報酬為元人民幣。甲方于次月日以法定貨幣形式通過方式支付給乙方。其中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由乙方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從乙方的報酬中代扣代繳。
3.2乙方同意,鑒于乙方的人員性質為勞務關系,甲方不為乙方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費用。
3.3乙方同意,非因工負傷或因病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按其原來的醫療保險途徑享受,甲方不承擔任何報銷費用的責任。
四、勞務紀律
4.1甲方對乙方的勞務工作具有監督權,乙方應服從甲方對其工作的要求,完全的履行勞務責任,自覺的遵守勞務紀律。如乙方的勞務成果不能滿足甲方的需要的,甲方可按規定給予乙方處罰直至解除本協議。
4.2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期間,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如有違反,甲方有權追索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乙方的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終止而免除。
五、協議的解除
5.1在本協議期內,甲乙雙方均可依法解除本協議,但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5.2在本協議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
5.2.1乙方連續請病假日(含)或累計請病假日(含)以上的;
5.2.2乙方連續請事假日(含)或累計請事假日(含)以上的;
5.2.3乙方連續無故缺勤日(含)或累計無故缺勤日(含)以上的;
5.2.4乙方有違反甲方勞務要求或勞務紀律的行為的。
5.3本協議解除的,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賠償。
5.4本協議解除的,乙方應依甲方要求辦理相應的交接手續,歸還甲方物品,雙方結清財務款項。
六、違約責任
6.1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應支付違約金。
七、附則
7.1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以下無正文。)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