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部勞務協議書(通用3篇)
業務部勞務協議書 篇1
甲方:
住所:
郵編:
聯系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電話:
鑒于甲方業務的需要,雇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合同書,共同遵守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務合同期限
本勞務合同期限為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視業務需要及乙方績效等可提前與乙方解除勞務關系或征得乙方同意與乙方續簽勞務合同。
第二條、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承諾,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夠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勞務,也愿意承擔所約定之勞務。
2、甲方根據業務需要,委托乙方承擔工作。
3、乙方工作時間根據甲方需要確定。
4、乙方提供勞務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達到甲方的各項要求和標準,并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5、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不得提供或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6、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勞務,向乙方支付報酬。
7、乙方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均由乙方原單位繳納或由乙方本人自行繳納。甲方依法代為扣繳乙方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勞務報酬支付
1、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一個月的勞務報酬。
2、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勞務報酬包括保底酬金元以及獎金。獎金的計算方式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如需調整勞務報酬,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本合同期滿如雙方未續簽,則合同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2、甲方有權視業務需要及乙方業績情況等隨時解除本合同。除應當支付的勞務報酬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補償。
3、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或補償甲方元代替通知。
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雙方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的,每拖欠一日按照所拖欠金額的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在提供勞務中因故意或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的金額據實賠償。
第六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于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
日期:年月日
業務部勞務協議書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系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為改善當地的郵政服務工作,方便群眾用郵,甲方委托乙方在 設置 。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代辦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下列第 種郵政業務:
1、出售郵票、郵資信封、明信片;
2、收寄國內平常、掛號郵件、國際平信;
3、開發兌付普通匯票;
4、收訂、零售郵發的報紙期刊;
5、收寄、投遞包裹;
6、投遞 區(村) 路(街)(組) 巷范圍內的報刊和平常、掛號郵件(包括按給據郵件手續投遞的各種郵件領取通知單)。
7、其它郵政業務: 。
二、甲方應負的責任
1、負責指導乙方辦理第一條規定的郵政業務;
2、按規定班期送交由乙方投遞的郵件和報刊;
3、按規定班期接收乙方封發的郵件;
4、發給代辦郵政業務所需的標識牌、信箱(筒)、日戳、夾鉗、計量器具、油墨、業務單式、投遞工具及其它郵政用品供乙方使用,所有權歸甲方;
5、對乙方進行業務管理和監督檢查;
6、按照規定標準付給乙方代辦郵政業務手續費。
三、乙方應負的責任
1、負責提供代辦郵政業務所需的房屋、場地、辦公用具等;
2、按照郵政業務規章制度和郵件時限、質量、規格及營業時間要求辦理第一條規定的郵政業務;
3、按照規定的郵運班次交接郵件;
4、按規定的投遞方式、深度、班期負責指定范圍內的郵件報刊投遞工作,至遲于郵班到達后 天內將郵件報刊投交給收件人(單位或個人)或訂戶。有簽收手續的,手續應齊備;
5、保證郵件報刊不積壓、丟失、短少或損毀;
6、按照規定上繳代辦郵政業務款項;
7、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郵政通信紀律,嚴格保守通信秘密;
8、接受甲方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9、嚴密保管甲方發給的日戳、字釘、夾鉗和維護所發給的標識牌、信箱、計量器具及其他用品,節約使用業務單式和材料。
四、乙方指派 代辦郵政業務工作,其隸屬關系不變。
五、甲方付給乙方的代辦郵政業務手續費每月結算一次,于次月 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過失而引起各類郵件、報刊、郵政票款、郵政公物(含郵政用品)等的丟失、損毀或被竊時,應按郵政企業對寄件人或收件人所承擔的全部責任或票款、公物的價值由乙方賠償損失。
乙方違反通信紀律,貪污挪用郵政票款或故意造成郵件報刊的積壓延誤、丟失損毀或私拆隱匿的,由乙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七、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自行失效。如雙方同意繼續辦理,應重新訂立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申請解除合同時,應在 之前提出,并需在選定接辦人員后再辦理移交,在未移交前,乙方仍應繼續維持當地郵政通信,不得中斷。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當事人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第 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作為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執 份;合同副本 份,送 。
本合同自 起生效。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
開戶銀行:
賬號: 乙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
開戶銀行:
賬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務部勞務協議書 篇3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第一條 為維護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相關各方的權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協商、互利的原則,共同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甲方為中國人民銀行,乙方為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各成員行。
第三條 本協議所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債券系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系統(以下簡稱質押業務系統)、成員行、成員行分支機構、備選質押品、質押額度、債券質押率、債券質押最低限額、質押品最短待償期均按照《管理辦法》定義。
第四條 雙方共同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并遵守中央結算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操作規則。
第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乙方可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并將該質押額度用作凈借記限額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用于向甲方提供小額支付系統軋差凈額資金清算的擔保。
第六條 雙方依據本協議,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的質押品調增、調減、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和收回的記錄作為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證明依據。
第七條 質押業務系統的業務受理時間為中央結算公司運行的債券系統的營業時間。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前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完成處理。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后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次一營業日12:00前完成處理。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備選質押品范圍內辦理質押品管理業務。備選質押品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及甲方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第九條 質押額度計算公式為:質押額度=債券價值/100×債券面額×債券質押率。
第十條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備選質押品的種類、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債券質押率。
第十一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質押品調增、調減或置換指令。
第十二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調增指令后,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質押,按照債券質押率計算質押額度,并將該額度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增。
未分配質押額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質押額度。
第十三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調減指令后,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解押,并相應減少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減。
第十四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置換指令后,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大于等于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置換,對換入債券進行質押,對換出債券進行解押,并將換入債券與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之差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小于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置換。
第十五條 乙方應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戶日(含)前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
第十六條 質押債券在乙方債券賬戶中凍結,在債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動用該質押債券。
第十七條 乙方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后,可對質押額度進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提交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條 中央結算公司在支付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為甲方設置債券系統專用客戶端。甲方通過該客戶端以磁介質形式導出乙方提交的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后,導入支付系統進行處理。支付系統根據指令信息相應增加或減少相關直接參與者的凈借記限額無誤后,甲方以磁介質方式或人工確認方式將處理結果返回至債券系統。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接收處理結果通知。
第二十條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質押額度內將質押額度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質押額度,分別增加各機構在支付系統的凈借記限額,用于為其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未使用的凈借記限額內收回已分配的質押額度。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乙方所收回的質押額度相應減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凈借記限額。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及中央結算公司應通過權限控制、日志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證數據交換的安全、準確、及時和完整。第二十五條 當甲方的債券系統專用客戶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中央結算公司可以根據甲方書面授權,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六條 當乙方的債券系統客戶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乙方應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應急處置方案相關要求,啟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七條 在辦理質押額度業務過程中,甲方業務人員以手工錄入方式向債券系統返回額度變更通知時出現錯誤,甲方業務人員應及時書面通知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負責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質押額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戶日(含)前未主動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以解除債券質押狀態的,在截止過戶日以后不得再對該部分超期未解押債券辦理調減或置換業務。
債券兌付日當日,中央結算公司對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債券自動進行兌付,并將兌付資金作提存處理,乙方的質押額度則保持不變并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債券兌付資金被中央結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兌付資金解除提存申請并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甲方審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從乙方的未分配額度中相應扣減超期未解押債券的對應質押額度,并在扣減成功后將已提存的債券兌付資金匯劃給乙方。
第三十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接受乙方申請并核準其成員行資格;
2.對乙方多次或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的,有權取消其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