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精選5篇)
企業法律顧問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依法行使職能,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聘請四川道合律師事務所為法律顧問單位, 律師事務所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具體負責甲方的法律事務工作。
二、本合同聘期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后可續簽。
三、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是為甲方日常管理工作或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服務,工作范圍包括:
1、接受甲方的法律咨詢,提供法律意見或應邀出具法律意見書;
2、協助甲方起草、審查、修改合同及其它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參與甲方重大項目的法律論證、業務活動的談判,以及必要的調查工作,收集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文件,為甲方更好的決策提供事實、政策、法律依據。
4、代理甲方及下屬單位各類糾紛案件的訴訟、調解及仲裁或代理非訴訟案件處理。
5、應甲方的要求,對甲方的職工進行必要的法律培訓。辦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務。
6、乙方為甲方從事以上法律事務第3、4、5項工作應按事務的難易程度及標的收取代理、交通、食宿等費用。(具體金額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四、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制度:
1、常年法律顧問為不定期或定期提供法律服務。如遇緊急法律事務,應聘律師應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拖沓。
2、甲方為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便于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3、甲方根據需要,可邀請法律顧問列席有關會議,發表意見供甲方參考。
4、甲方為法律顧問工作提供的文件資料和信息,法律顧問應保守秘密,不得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5、甲方可指派固定的聯系人,與常年法律顧問保持必要聯系。
五、根據《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標準的通知》,經雙方協商,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貳萬整。(戶名: ,開戶行: ,賬戶: )
六、甲方視法律顧問的工作表現和業績,可給予獎勵。
七、法律顧問為甲方代理的普通案件或非訴訟業務按《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標準的通知》下限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雙方另行協商代理費用。
八、常年法律顧問為甲方工作而產生的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持貳份。
甲方: 乙方:
負責人: 代表人:
本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企業法律顧問合同 篇2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甲方因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為實現對單位內部的有效管理,同時為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提供法律保障,特聘請乙方的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請,指派 高 震 律師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
二、乙方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受托承辦下列法律事務:
1、乙方為甲方提供有關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的法律意見,解答法律咨詢,根據需要出據法律意見書、建議書;
2、乙方為甲方的重大經營決策提供口頭或書面形式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3、審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有關法律文書;審核公司的相關法律文件;
4、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可以為甲方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制教育的法律宣傳;
5、應甲方的要求和委托,就有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書和發表律師聲明等法律文書;
6、參與處理調解公司在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爭議或者其它重大糾紛事項;
7、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商業調查、資信調查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8、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刑事和行政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以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9、經雙方協商的其它法律事務。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2、甲方應如實告知與乙方的法律顧問工作有關事實情況,不得捏造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
3、甲方如委托乙方本合同第二條中的第8項業務時,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簽發授權書;
4、甲方應當按時交納提供法律服務支付的實際費用及本合同約定的應交納的另行委托代理事項有代理費。
5、乙方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為實現甲方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提供法律服務;
6、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認真、及時的完成甲方交辦的工作;
7、乙方須保守因工作關系而獲得的關于甲方的經營、技術及商業秘密; 8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服務請求。 9 、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可根據甲方的提議,雙方協商決定。
四、費用及支付方式:
1、常年法律顧問在合同期內免費,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提提供服務。法律顧問期間,以上合同第二條第 1 項至第 4 項不再收費,以上合同第二條第 5 項至第 8 項在本合同約定收取的顧問費之外按乙方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律師代理費。
2、律師受甲方委托,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必要及合理的鑒定、翻譯、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時,由甲方按實際發生額實報實銷。
3、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關費用,乙方有權中止或解除本協議,并且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責任。
五、如甲方無故終止委托,乙方不退還已收的費用。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協議,乙方退還自無故終止履行本協議之日起以后的費用。若甲、乙雙方中任一方中途提出正當理由和依據要求終止本協議,雙方應協商予以解決,必要時簽訂書面協議。
六、本常年法律顧問聘請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如需續簽,應另行協商,重新簽訂合同。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
企業法律顧問合同 篇3
甲方(聘請方): 乙方(受聘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合同背景
1、乙方為盡量降低企業法律服務成本,根據企業法律需求的特點,推出會員制企業法律顧問。會員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種,分別在服務范圍和優惠幅度方面有所差別。
2、甲方選擇的的會員類型為:初級企業法律顧問
3、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 律師(執業證號: )擔任甲方法律顧問。
二、服務范圍
1、解答會員法律咨詢;
2、設計會員常用合同文本,為會員草擬、審查主要法律事務文書;
3、為會員重大商務談判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制定談判方案;
4、為會員經營管理決策或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5、為會員的有關法律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或進行見證;
6、代會員發布有關的聲明、公告、律師函等文書;
7、進行企業法律體檢,協助會員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8、代理會員參加民事、經濟、行政等各類糾紛案件的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活動。
三、乙方義務
1、勤勉、盡責地完成甲方委托之上述事項;
2、對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經營、財務、技術等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四、甲方義務
1、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業務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
2、為乙方職責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物質保障。
五、合同期限與費用
本合同有效期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元(大寫: ),于合同簽訂后五日內一次付清。
乙方為甲方代理仲裁與訴訟時,給予8折優惠。
六、其它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經雙方同意,可變更合同條款。
2、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法律顧問合同 篇4
聘請單位(簡稱甲方):
受聘單位(簡稱乙方): 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經甲乙雙方平等、充分、友好協商,就聘請法律顧問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律師的委派
乙方委派 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或:組成法律顧問服務小組)并提供約定范圍內的法律服務。法律顧問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乙方可另派其他律師代行職務。
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協助完成法律事務工作。
第二條 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范圍
1、解答甲方提出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法律咨詢。必要時,乙方可以出具書面的法律意見書。
2、根據甲方要求,協助修改、審查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書,并提供相應專業法律意見;
3、根據甲方要求,對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提出法律意見,協助企業理順勞動合同關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根據甲方要求,協助企業加強經營管理中重大決策、商務談判等法律風險控制;
5、根據甲方要求和委托,在企業進行債務清收以及對有關侵權行為進行權利維護時簽發律師函,以非訴訟方式協助企業維護其合法權益(雙方視具體情況另行協商有關費用);
6、根據甲方要求和委托,有償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調解等事宜(包括民事、經濟、行政等訴訟、行政復議、仲裁,以及其他索賠、追收債款等)。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方式
1、乙方委派的律師應與甲方保持經常性工作聯系,甲方需要乙方律師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委派律師辦理,以便乙方做出工作安排。
2、對甲方臨時性或突發性的緊急法律事務,乙方律師在工作安排上應積極作好調整,盡量滿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3、雙方可以采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保持工作聯系和進行溝通,及時解決問題。對一般法律事務,乙方律師可采取口頭解答、簽署律師意見等形式予以解決。對重大或疑難的法律事務,乙方可出具書面的法律意見供甲方參考。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和其他工作費用
1、根據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人民幣 萬元(大寫: 萬元)。
具體付款期限為: 。
2、甲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以外的其他工作費用:
(1)乙方律師在 市市區范圍內提供法律服務的各項費用自理,但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相關行政、司法、鑒定、評估、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乙方到 地區之外的差旅費、食宿費和通訊費以及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工作費用,由甲方另行承擔。
(2)乙方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其他工作費用采取按次(/件)包干方式進行支付,具體金額另行協商確定。
(3)其他方式:
3、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律師代理參加訴訟、仲裁、調解等事宜時,須與乙方另行辦理相關手續,代理費用按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五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資料有延誤、虛假、誤導、隱瞞、重大遺漏及其他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甲方需要乙方律師提供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服務范圍的法律服務時,甲方應當向乙方律師提出明確、合理、合法的要求;
3、甲方應當依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其他工作費用;
4、甲方應給予乙方律師開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和相應的工作條件;
5、甲方指定 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達的通知、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6、甲方有權利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基于商業秘密考慮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自行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7、如甲方認為乙方委派的律師在服務期間不稱職,經雙方負責人溝通并充分聽取乙方律師的陳述意見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顧問律師。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約定的法律事務工作,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3、乙方律師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或雙方約定的期間內,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為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理;
4、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師不干涉甲方的內部事務;
6、乙方委派的律師出差或有其他事務急待辦理或待辦理事務非該律師能力足夠應付時,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另派律師完成或協助完成該事務。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守約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律師因工作失職造成甲方損失的,應依據《律師法》的規定,由乙方負責賠償。對乙方提出的法律意見甲方不予采納或予以改變所產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2)乙方律師應嚴守甲方的相關秘密,對因泄密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3)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視乙方已實際提供服務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2、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而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合同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簽合同。服務期滿未續簽合同,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須延續進行的,視同續簽合同。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律師事務所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企業法律顧問合同 篇5
聘請方: (以下稱甲方)
受聘方: (以下稱乙方)
為推進依法行政,確保重大決策和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的科學性、正確性、合法性,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規,雙方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法律顧問服務人員
1、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 律師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報務。
第二條 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
1、應甲方要求,為甲方在經濟、行政及其他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書面法律意見,進行論證、提供依據,協助起草、審查法律文書。
2、應甲方要求,參與修改、審查甲方發布的或代縣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管理規定、細則、辦法、制度、意見等文書,以及甲方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使用的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處理甲方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行政糾紛或其他糾紛。
4、應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參加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聽證,以及審核或準備其中所需的法律文書。
5、應甲方要求,參與處理甲方與其他執法、執紀部門在公務活動中發生的爭議或糾紛。
6、應甲方要求,審核和監督甲方對個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7、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在行政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8、應甲方要求,提供與甲方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協助甲方對甲方干部職工做法制宣傳和法律培訓。
9、應甲方要求,辦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合同責任
1、乙方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應嚴格依據甲方授權,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范圍而損害甲方利益。
2、甲方委托事項必須真實、合法,并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便利;因甲方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3、乙方必須勤勉、認真地辦理甲方的委托事務,嚴格保守在服務中知悉的甲方的秘密機要和其他非對外信息。
4、乙方不得接受任何訴甲方的代理業務,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5、乙方無故推諉事務或者違反保密義務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6、乙方依約履行法律服務的前提下,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7、甲方指派 作為聯系人,協助、配合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服務方式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書面法律意見和建議的,乙方應全力配合。
2、顧問律師如遇出差、出庭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暫時不能按甲方要求方式提供法律服務的,乙方應及時以適當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服務費及相關費用
1、法律顧問費為年酬金 ,由甲方簽訂本合同時交付。顧問期內,乙方為甲方代理訴訟、仲裁案件時,乙方按每宗 標準收取;辦理其它日常簡易法律事務時,不再收費。
2、乙方律師為甲方辦理各項事務所需的差旅等經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服務期與生效條件
1、法律顧問服務期間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時,雙方無異議,可續簽。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第七條 爭議處理及其它
1、本合同的任何爭議,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有權通過訴訟解決。
2、本合同一式三頁,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任何變更、補充,須書面協定。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