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勞動合同書
七、其他約定條款(雙方約定的培訓和服務期、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
八、本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序和經濟補償規定標準執行。
九、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甲方應當自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乙方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甲方依法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續時支付。
十、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煙臺市勞動合同書范文三
甲方單位名稱:
乙 方 姓 名:
編 號:
合 同 (固定期限) 書
甲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 :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市 縣(區) 街道 居
委會 街 號 單元 室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 , 時間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可根據崗位要求及工作持久穩定性確定合同時間長短)試用期 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屆滿,乙方提出轉正申請,經甲方考核合格后,本合同繼續履行;若乙方在試用期屆滿之時未提出轉正申請,亦未明確表示解除本勞動合同,則試用期滿后視為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第二條 甲方錄用條件為 (錄用條件不同于招聘條件,是對試用期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文化水平、工作技能、績效等方面的規定,是決定試用期屆滿是否繼續錄用的一個重要考評指標。如此次空白,則不能適用本合同書第十九條第一款內容。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 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符合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 ,如因政府行為或甲方經營需要變更工作地點的,乙方應服從安排。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乙方周一至周五工作,每日工作時間為 8小時,周六、周日休息,具體作息時間見附件《公司管理規定》。
2、 班制。甲方安排乙方 班 運轉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第七條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生育假、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內部薪酬管理規定,甲方應于每月 30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元/月。(不低于當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試用期間,乙方試用工資為 元/月。(不低于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低于當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時足額為乙方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乙方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他應扣費用由甲方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乙方在法定節假日正常上班、值班的,按日平均工資標準參照相關規定給予發放加班補貼。
第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五條 乙方入職后,甲方應給予必要的崗前培訓,幫助其熟悉工作內容、工作場所,提醒注意事項,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危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可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與乙方協商變更勞動期限,以規避第三次續簽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潛在風險)
第十七條 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甲方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制度規章,損害乙方權益的;
4、甲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非上述情形下,乙方如需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試用期后合同履行期內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且不得要求甲方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如甲方存在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手段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學歷證書、離職證明、職業資格證、隱瞞競業限制義務等,致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的無效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七、經濟補償和賠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僅限本合同約定的工資部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經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四、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終止本合同或由于對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服務期條款和保密競業限制約定
第二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并經乙方同意,由甲方付費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專指較長時間脫產學習,如學歷培訓,職業資格培訓等),雙方可以約定一定期限的服務期,約定的服務期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的,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合理變更。雙方就服務期約定達成如下承諾: 第二十六條 乙方(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競業限制的范圍為 ,地域為 ,期限為 月,從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不得超過兩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按 元/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應當向甲方支付 元/月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八條 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法律、法規規定的時效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凡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的條款如與國家和當地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悖的,按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條 本合同附件 《公司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鑒證時需一式三份,其中鑒證機關留存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甲方必須將其中一份交給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給乙方持有的,視為尚未與乙方簽訂本合同。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鑒證日期: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