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解決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沖突
企業如何解決與員工解除的勞動關系沖突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企業是可以通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途徑打破原有穩定的勞資關系,但企業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以確保自己行為合法:
一、勞資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平等協商;
二、資方只有在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資方遇有下列情況也可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當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要注意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同時企業還應注意到,自己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這類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