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機試用期勞動合同(通用3篇)
公司司機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本公司的司機,駕駛C照機動車。車輛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隨時對車輛進行監督和檢查;乙方為車輛使用第一責任人,負責該車輛的使用、安全及保養。
為明確責任、控制費用,特簽訂本協議,具體要求如下:
1.乙方試用期:一個月,工資20__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2400/月,每月10號領取上月工資(所有津貼均已含在基本工資內,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上班時間:周一至周六,早上7點30分上班,晚上下班不定時,一般在18點以后下班;節假日按公司規定休息。
3.每月通訊費報銷額度為50元/月,午餐報銷標準為10元/餐(單獨駕駛)。
4.乙方必須服從甲方調派,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5.車輛的使用保管。
①乙方定期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每日對車打掃清潔衛生(下雨天除外),行車前必須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安好,消除安全隱患。
②乙方如發生交通事故,應主動協助對方、交警部門及保險公司解決,并在維修車輛前寫書面說明。
③乙方應嚴格遵守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相關規定。
④乙方若因闖紅燈、酒后駕駛、超速、無證駕駛造成責任事故,相關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擔。
⑤除④條件以外的違章造成的經濟處罰,每月罰款金額在200元以內的部分(含200元)由乙方支付(從工資中扣除),罰款金額超出200元的部分由甲乙雙方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6.未經公司批準,乙方不得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更不得將車輛借給沒有駕駛證的人使用。如因此造成的各種問題均有乙方負擔。
7.簽訂本協議,乙方必須提供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給甲方存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一年。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公司司機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訂立合同雙方:
招聘方:_____(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的行政)簡稱甲方
受聘方:_____(合同制職工)簡稱乙方;
甲方招聘合同制職工,按有關規定,已報請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實介紹涉及合同的有關情況;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勞動手冊.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年(或___個月),從一九____年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沒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或以完成一項工作的時間為期限的合同,應注明“本合同無一定期限”或“本合同以某一工作完成為屆滿期限.)
第二條 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個月(或___年),即從一九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試用期限的長短,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有關部門無規定的,由招聘方根據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實際水平確定.)
第三條 職務(或工種)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_________職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第四條 工作時間
每周工作六天,星期日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合同,工作時間由雙方商定.)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為____元.試用期滿后,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評定,根據所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時間為合同期限的,亦可按工作量確定報酬.實行計件工資的,按計件付酬.)
〈二〉 乙方享受的崗位津貼和獎金待遇,與同工種固定職工相同.
第六條 生活福利待遇
(一)補貼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費補貼、糧食補貼、取暖費補貼等與固定職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節日假、婚假、產假、喪假與固定職工相同。工作滿一年以上需要探親的,可享受____ 天(不包括路途中的時間)的探親待遇,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三) 特保兒費:乙方享受特保兒費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七條 勞動保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勞動保護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患病、傷殘、生育等待遇以及養老保險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條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第九條 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職工一樣的權利,如參加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參加黨、團組織和工會的權利等.
(二)訂立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乙方,在擔任領導職務以后,如職務是有任期的,在勞動合同期限短于領導任期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期限視為領導職務的任期;如果職務是沒有任期的,可以視為改訂沒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條 教育與培訓
甲方應加強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教育,根據工作和生產的需要進行業務、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變更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勞動合同: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已經修改;
3.由于甲方單位嚴重虧損或關閉,停產,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或由于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了工作任務,性質;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 在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從事合同規定以外 的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單位內工種之間,機構之間);
3.發生不超過一個月時間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調動、調換訂立沒有一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的工作;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國家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商定.雙方議定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除勞動合同,除因乙方違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本單位管理章程的規定被開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甲方應按規定發給辭退補助費和支付路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應按規定辦理解除手續.甲方應按規定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告有關機關核準.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故辭退乙方,除應發給辭退補助費和路費外,應償付給乙方違約金______元.
〈二〉甲方違反勞動安全和勞保規定,以致發生事故,損害乙方利益的,應補償乙方的損失.
〈三〉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為其支付的職業技術培訓費,并償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元.
〈四〉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按處理固定職工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單位主管機關或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司司機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一、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勞動者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二、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適用期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勞動者你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2
對于企業招聘員工,試用期似乎是常見的門檻,有的單位的試用期長達一年之久,短的也有一個月,那究竟員工在試用期時是否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那關于試用期的說法,單位能否多次設定試用期呢?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進入單位時應該做好防范措施,譬如:
1.員工要求入職當天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充分實現企業的用人自主決定權,在勞動合同中依法設立相應的條款;盡可能在試用期內決定該員工的去留;
2.可將“一年一簽”改為“三年一簽”或“五年一簽”;讓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連續,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辦理退工手續,過一定時間后再辦錄用手續;讓員工自己書面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