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勞動合同(精選3篇)
深圳個人勞動合同 篇1
根據__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勞動力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員工,是指被特區內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但公務員或者參照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員除外。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特區內招用員工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第六條 本條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補簽;對拒不補簽的,勞動部門按未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 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并簽字,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生產(工作)內容;
(二)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紀律;
(五)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六)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七)違約責任;
(八)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員工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一)固定期限;
(二)無固定期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深圳戶籍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性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員工又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或者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由勞動部門按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下列勞動合同條款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門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五條 因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造成損害后果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經雙方協商修改后,雙方當事人應予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條 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生產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尚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員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單位依法被宣告破產;
(二)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銷;
(三)員工死亡。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時,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第二十九條 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證明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職業種類、職務、工資及參加社會保險等事項,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發放經濟補償金:
(一)由用人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員工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前款月工資以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章 勞動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國家關于企業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居民和外國居民在特區就業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深圳個人勞動合同 篇2
甲 方: _研究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勇 文化程度:
聯系電話:性 別: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人: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日起至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深圳個人勞動合同 篇3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與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續訂)如下條款,用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為期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____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合同終止。如甲方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
(二)本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終止。
(三)本合同期限為完成_________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該任務結束時終止。
二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崗位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__。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變化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崗位(職責)責任書》,作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根據其所在崗位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相應的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除《勞動法》規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并按規定標準給予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且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三)乙方在職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生育假.探親假.婚喪假.工休假等節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本單位_________薪酬方案的工資標準,按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崗位工資□ 績效工資□工資的標準,用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每月(件)現定為_________元,以后按國家規定.甲方經濟效益情況和薪酬方案晉升乙方工資,提高工資水平。
(二)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_________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且不低于甲方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乙方享有與甲方其他職工同樣晉升.調資的權利。
(四)乙方的獎金.津貼.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加班工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支付。
(五)_________
(六)_________
五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每月按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乙方依法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在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長短確定醫療期,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乙方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遺屬補貼,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四)_________
(五)_________
六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必須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地.生產工具.材料.安全保護設施.防護用品.衛生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_________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有權拒絕執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七 勞動紀律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規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八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等手段致使甲方簽訂或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六)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按照本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第(一)條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本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第(七)條第1.4.5.6款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按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設區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年。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甲方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續訂,乙方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上述約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自__年1月1日起計算;__年12月31日之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約定以下事宜:
(一)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使用專項培訓費用_________萬元,送乙方到_________參加專業技術培訓,培訓結束后,乙方同意為甲方服務_________年。乙方若違反服務期限約定,應當按專項培訓費用總額與服務期限平均,逐月遞減支付未履約期限的違約金。
(二)乙方(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地域為_________;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不得超過二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按_________萬元/月,每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總額的_________萬元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 勞動爭議處理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勞動者)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書》中的約定事項作如下變更: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書》中的約定事項作如下變更: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續訂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合同期限為: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續訂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合同期限為: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勞動者)簽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簽 約 須 知
1.甲方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
2.甲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
3.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給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4.社會保險費應當由雙方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繳納。
5.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6.簽訂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處應盡可能協商一致后填寫,不用之處可以寫無或劃掉。
7.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