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崗位勞動合同(通用3篇)
銷售人員崗位勞動合同 篇1
甲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乙方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試用期期從-年_月_日起至_年-月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崗位:,在試用期間,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有權對乙方進行調崗;
乙方的工作任務和考核辦法:按公司規定執行;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乙方業績、考勤、開展業務行為不符合甲方關于業務人員考核和聘任的有關規定,甲方有權依據甲方的有關制度及本合同約定,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薪酬待遇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時間
雙方同意按工時制度執行:
1、標準工時制。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者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制。應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3、不定時計算工時制。應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自行安排。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但是,因銷售系列員工崗位的特點,乙方自愿在節假日等工作時間之外進行市場調研、客戶資料整理等工作,未經甲方確認加班的,甲方不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報酬。
乙方試用期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其他績效報酬,其他報酬及考核詳見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5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調整到相近的工作日支付。
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與甲方協商后,需將客戶轉交于公司,辦理好相關離職手續方可離職;如未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按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薪資結算;
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6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五、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可能產生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泄露甲方商業機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保有追償權利;
6、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乙方應當向甲方指定的個人交接工作,歸還其占有的甲方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資產,向甲方完全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與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辦理離職手續及其他未了結事項。
六、賠償與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出的費用;
2、乙方在職期間,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80%.雙方若另有培訓協議約定的,按照培訓協議辦理。
3、對甲方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其他乙方應當賠償的費用。
乙方尚未與甲方解除本合同,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2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七、甲方可以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具體情況,與乙方訂立保密與競業限制條款。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安全準則、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考勤制度等公司相關管理辦法,均屬本合同的主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_年_月_日
銷售人員崗位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
單位性質:事業單位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
乙方(受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試點全面推進階段全員崗位聘任制試行辦法》和《研究所崗位聘任制實施細則》,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崗位名稱
甲方聘任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
崗位性質與職級:________。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其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為試用期。
三、崗位職責
乙方的崗位職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紀律和技術保密要求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2.乙方不得將甲方的技術成果和技術資料擅自公開或出讓。在終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應將所有實驗記錄本、工作報告及數據交所在部門歸檔;
3.乙方離開用人單位________年內,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術成果和資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術經濟權益,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4.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并根據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和環境。
六、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確定乙方受聘期間的工作報酬及福利待遇。
2.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職工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3.甲方按照國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
4.工作報酬與福利待遇的其他約定: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乙方退休、死亡;
(3)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
(4)乙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5)乙方公派出國或因私出境逾期不歸;
(6)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
甲方依據上述條款解除乙方聘任合同,乙方應在30日內辦妥終止聘任關系手續。
4.乙方在聘期內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3)聘任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任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6.甲方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決定并簽署意見。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
(2)乙方是實行計劃生育的女性,且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
(3)乙方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終止聘任合同)。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在試用期內;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工作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條件;
(3)甲方不履行聘任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
(4)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征入伍;
(5)經甲方同意,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
(6)乙方被招聘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
乙方依據上述條款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應在接到書面要求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并對符合規定的乙方辦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續。
9.乙方在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掌握重大科技成果關鍵技術和資料期間,不得單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具體約定如下:
10.乙方在被審查期間或因經濟問題未作結案處理之前,不得解除合同。
八、違反和解除合同的責任
1.聘任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的一方要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由甲、乙方在本合同第十節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乙方在聘任合同期限內,不符合本合同第七節第8條的,不得單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強行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有權采取保護自身權益的措施:
(1)要求賠償因受聘人強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2)收回所有屬于甲方的`財產和技術資料;
(3)乙方由甲方出資培訓的,應向甲方賠償教育培訓費,以不高于培訓后每服務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
3.屬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1)經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前解除聘任合同;
(2)乙方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任合同;
(3)聘任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任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在甲方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乙方相當于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基本工資計算基數為乙方解除合同前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加國家規定的標準津貼。
乙方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連續在甲方受聘的時間計算。原固定制職工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作乙方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4.因甲方被撤銷或解散而終止聘任合同的,甲方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九、人事爭議處理
甲、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任何一方對調解不服的,可以向院(或分院)人事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申請再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和《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試點全面推進階段全員崗位聘任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事部門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銷售人員崗位勞動合同 篇3
案情簡介:
20xx年1月20日,申請人劉某與被申請人某項目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2月28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安排劉某任職項目經理,從事項目協調工作。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調整劉某工作崗位,每月工資均為稅前5000元。20xx年12月3日,公司總經理侯某突然發出通知,決定免除劉某項目經理職務,并將其調整為行政專員,當日即到新崗位報到。自20xx年12月4日,劉某每月工資調整為稅前2500元。這一調動后,使得劉某每月工資只有原有的50%。20xx年1月20日,劉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原職務并補足工資差額。公司認為,對劉某崗位的調整系單位用人自主權的體現,并且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調整劉某工作崗位。 申請人請求:
1.撤銷公司對劉某崗位擅自調整的決定;
2.公司補發因擅自調整崗位造成的工資差額。
處理結果:
1.撤銷公司于20xx年12月3日作出的對劉某崗位的調整的決定;
2.按照項目經理崗位工資向劉某補齊工資差額。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能否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評析: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00號)的規定:關于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于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定精神處理。
司法系統對勞動者崗位調整也做了約束性規定,對仲裁機構處理類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導借鑒意義。
如20xx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規定:法院對于勞
動合同中有關單位可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約定原則上可予認可,但為防止單位用人權的濫用(如報復員工、逼迫員工辭職等),單位調整員工崗位必須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單位應對其調整員工崗位行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舉證,否則法庭將不予支持。從而對企業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做了限制。
江蘇省高院對此也進行了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等有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崗位;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其工作崗位;
3.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情況調整勞
動者的工作崗位的;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協商一致變更工作崗位的; 上述四種情形中,前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需要單方面對勞動者的崗位、工作內容進行必要的、合理的調整,這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的一種方式,但用人單位不能濫用用工權,隨意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調整。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崗位進行調整時,應當對勞動者所從事的職業及工資報酬等方面綜合考慮,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勞動者收入、地位明顯降低的調整或無視勞動者本身專業知識的調整。如果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由此可見,按照一般法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崗位的調整限于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必須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用人單位應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行為的“合理性”負充分舉證責任,否則對因此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啟示與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為崗位變動而引起的勞動爭議。
在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勞資雙方處于一種處于談判狀態,地位平等,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一經確定即對勞資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然而,在勞動合同訂立后,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關系的隸屬性,因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一定的指揮監督權。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基于自己的優勢地位和對員工的指揮監督權,單方對員工的崗位變動作出安排。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特別是工作崗位的情況非常多見。那么雙方變更工作崗位具體應當基于一種什么樣的原則,成為解決此類爭議的關鍵。
(一)工作崗位變更應以協商一致為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需具備“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單位能否可以對勞動者進行單方變更呢?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單方變更,但這種單方變更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哪些變動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理論和實務中都有不同的認識,很難給出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筆者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實際上用人單位是被賦予了一定的單方變更權,在這兩種情況下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則應當被認定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