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精選3篇)
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 篇1
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離職證明)
甲方:X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20__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來滬后需享受養老金及醫療保險等退休待遇,特向甲方申請掛靠勞動關系,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相關掛靠手續,每月為乙方繳納社保費用,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元/月,該費用由甲方負擔直至乙方年滿60周歲退休。
二、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實質勞動,不受甲方管理,甲方無須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等物質待遇。乙方除因本協議目的而使用甲方名義外,不得對外代表甲方履行任何職務行為。
三、乙方在此期間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等,應向第三方主張侵權索賠,甲方不提供乙方工傷待遇。
四、乙方年滿60周歲須辦理退休手續,甲方盡力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之后乙方所有退休待遇均由社保負責,與甲方無涉。鑒于乙方來滬不久,各地政策尚未統一等具體情況,對乙方能否實現享受上海的養老、醫療等退休待遇之目的,甲方并無保證義務。
五、乙方在滬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及手機:_________________。前述信息如有變化,應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應嚴格履行本協議,如有違反,甲方保留退工權利,乙方同時應返還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全部社保費用。乙方系由某某某先生推薦,推薦人自愿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的擔保人。
七、本協議書簽署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有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 篇3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陳某某,女,漢族,1981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漢族,暫無固定工作,*區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YSGGJT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66849114—5)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鄞州區鐘公廟鎮_______________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馬某某,總經理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GGJT職業學校(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_72044781—2)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寧波市江北區江北大道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朱某某,理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__)甬鄞民初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銷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__)甬鄞民初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
三、判令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首先我們了解一下被上訴人與第三人的背景,被上訴人寧波市YSGGJT有限公司,是寧波市GGJT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某某)單獨投資的國有獨資公司,是寧波市GGJT總公司的下屬企業。第三人寧波市GGJT職業學校也是寧波市GGJT總公司興辦的下屬單位,其法定代表人與寧波市GGJT總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個人朱某某。我們不難看出上述三公司之間有著多么密切的利益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原則認定,證人提供的對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審判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但一審法院并未考慮相關因素,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不公。
1、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丈夫李某某與被上訴人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從屬性特征是錯誤的。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在駕校學習取得了公交車駕駛資格后,到被上訴人處報到應聘,并聽從公司勞資科安排到第三人處培訓,既符合法律規定——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也符合常人的理解。至于學費的問題,那也只不過是代交而已。如果按照被上訴人和第三人的說法,一個已經取得公交車駕駛資格的人還應該再花幾個月的時間去所謂的職業學校培訓,那是完全違反勞動法規定的,也是不合情理的事。如果這種邏輯成立的話,今后所有企業在招聘員工之前,先叫他們自己去交昂貴的學費進行職業培訓,然后定奪是否錄用,試用合格了報銷勞動者培訓費,試用不合格勞動者不但沒有分文報酬,還要倒貼進去不菲的培訓費,那將置廣大勞動者于何境地!
2、一審法院對于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培訓項目合作協議》予以認定是錯誤的。這個《培訓項目合作協議》存在重大疑點。協議中居然找不到雙方合作費用結算條款,而且這個協議雙方簽署時間居然是20__年1月1日,我們雖然不能懷疑公交公司的領導們在國家法定休息日忘我工作的精神,但是作為雙方之間的重大合作協議,在1月1日簽訂顯然不合常理,如果非要說是在1月1日簽訂,只能說是敷衍而為。因此,上訴人認為,這個《培訓項目合作協議》明顯是憑空杜撰出來的東西,是被上訴人與第三人聯手規避法律,為了規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而事后偽造的,一審法院理應不能采信。但恰恰這樣一個漏洞百出的東西,一審法院卻認為該協議內容真實,來源合法,予以認定,并以此否定上訴人丈夫李某某與被上訴人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
3、一審法院認定《跟車實習安全協議》是為了保障培訓工作順利開展所實施的管理是錯誤的。《跟車實習安全協議》雖然是案外人林某與被上訴人簽訂,但林某與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同一批招聘,這個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跟車實習安全協議》第三條明確規定,“乙方未遵守各項規定的,按本企業《違紀違章解除勞動合同實施辦法》予以執行。”而實際上上訴人丈夫李某某遵守被上訴人的各項規章制度,勤勤懇懇的工作,否則何必起早摸黑到302路公交車上班以至于出事!如果按照被上訴人的說法,《跟車實習安全協議》是《培訓協議》的補充,既然被上訴人認為與上訴人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那《跟車實習安全協議》里“解除勞動合同”又作何解釋?!不是你的員工,你憑什么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難道這還不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顯然被上訴人的該份證據屬于自認證據,對于被上訴人自認對其不利的證據,一審法院應當予以認定。
4、一審法院對臨時乘車證及員工充值卡的證明力不予以認定是錯誤的。上訴人的丈夫李某某在被上訴人試用期間,由寧波市GGJT總公司頒發《臨時乘車證》,其員工乘車卡充值憑證也由寧波市GGJT總公司蓋章。而且有一點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員工乘車卡充值憑證的充值年份,記載是20__年度655次,如果按照第三人的說法,上訴人丈夫李某某是由第三人安排到被上訴人處去進行15天跟車實習的話,那么充值卡655次又作何解釋?這恰恰證明了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已經在被上訴人開始正式上班的事實。
5、一審法院以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在被上訴人處跟車實習期間沒有工資為由,認定其與被上訴人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財產屬性特征是不適當的。試想一想,一個花了近萬元學費并用將8個月時間才考出公交駕駛證,上有老下有小要養家糊口,只能應聘到唯一一個國有壟斷企業的人,你還有什么資格談條件,開口要工資?!況且,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在公交公司跟車實習期間也不到一個月時間。而且,據了解,這些與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同批應聘的公交駕駛員通過層層關卡,最后也不是按照原來招聘廣告中說的成為公交公司的正式合同工,而只是勞務派遣工。因此,一審法院應該在全面、客觀的分析實際情況后,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結論,而不是只看表面現象,得出偏面的結論。
6、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丈夫李某某同批招聘人員林某的證詞及調查筆錄不予認定是不適當的。林某的證詞與筆錄詳細地講述了這批新招公交駕馭員如何到被上訴人處報到,如何聽從被上訴人安排到第三處培訓,又如何到被上訴人處正式實習跟車的全部過程。但是一審法院卻以林某本人未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不具有相應的證明力為由而不予認定。如此輕描淡寫一句話,完全否決了對一審原告極為有利的證據!要知道,林某現在作為被上訴人的公司員工,能作證并接受律師的調查,已經實屬不易了,一審法院完全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
綜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從表面上非常充分,刻意規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丈夫李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百密一疏,被上訴人的證據還是存在漏洞,使得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被被上訴人自認。而一審法院卻避重就輕,對于被上訴人自認的證據不予認定,導致裁決不公。法律不外乎人情世故。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神圣與尊嚴,維護社會的良知與正義。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