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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發布時間:2024-02-08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通用32篇)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3

  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限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工資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勞動者如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單位提出。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后,用人單位以各種借口不予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向專業的律師咨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4

  甲方(雇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雇職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屬省(直轄市)地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縣(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月。本合同至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元。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時間的,經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作,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目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在國家和北京市職工工作保險規定未出臺前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______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乙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命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了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5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在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約定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聘用該勞動者,從而方便勞動關系的處理。用人單位的這些做法是否合法可行呢?

  必須明確:試用期內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防范用工風險,反而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用工隱患。

  第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可見,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后的正式勞動關系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系,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不悖向,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說明理由后盡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特別注意一個月的時間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約定工資標準雙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能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但是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百害而無一益。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試用期期限和勞動權利義務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被視為約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勞動合同,不具有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勞動合同的預期法律后果。其次,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應當計算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占用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易于形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增大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再次,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能成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適用試用期的約定及法律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等均應當遵循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執行較試用期用工規定相比更為嚴格,違背了用人單位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初衷。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要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這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和減少試用期結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糾紛。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6

  淺析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1.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試用期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學者們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做出不同的定義。第一種是立足于對用人單位法益的維護,認為試用是一種評價性約定。第二種是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考察勞動者是否具有職務的適合性,從而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或者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這種試用期具有暫時性或者試驗性的特點。第三種是從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保護,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行概括。綜合這三種角度,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基于對建立契約關系是否滿足自身預期目的而約定的,旨在互相了解的考察期間。

  2.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特點

  試用期具有從屬性。是指試用期對勞動合同期間具有從屬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指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脫離勞動合同期限而單獨存在,即沒有無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

  試用期具有合意性。勞動合同屬于一種合同,雖然勞動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但仍應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勞動合同必須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意思一致的基礎之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于是否規定試用期、規定多長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工作條件、待遇等問題,均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權利的完整性。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的勞動期間所擁有的一切勞動權利。盡管在細節上,具體的某項權利可能有一定的約束,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來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主要享有知情權、勞動權、休息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存在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確定標準不合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最長的試用期為六個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避免用人單位以通過長時間的試用期考察勞動者的適應能力為借口,進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某些單位故意規避法律,為了節省開支,惡意延長試用期的期限,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設定六個月的考察期限,勞動合同法設定試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主體的考察,全部各類的工作的適用期都設定為六個月,會容易產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2.缺少試用期除外的規定

  認真分析我國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我國試用期規定適用于初次就業和再次上崗的所有勞動者,并未考量具體的工作性質以及不同人員等因素,即欠缺試用期除外規定。我國立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群體及不同工作性質對試用期的需求,以及對特殊群體的傾斜性保護問題。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議

  1.合理確定試用期的期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6個月,并且根據不同的合同期限、種類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具體職業、崗位的特點,結合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的上限。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根據對技術的要求與否分為非技術性、一般技術性及專業技術性。對非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上限為1個月的試用期;對一般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2個月;對于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3個月。還要對上述三類崗位的具體范圍進行明確規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實施。同時,試用期的上限可以縮短為三個月。還可以規定,在特殊情形下,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不得超過六個月。一般情形下三個月的時間足以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判斷出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自身的預期,過長的使用期限則更可能造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損害。

  2.限制試用期的適用范圍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限制試用期的適用范圍。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不得約定試用期。上述規定是合理的,但是僅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范圍進行如上的規定顯得過于簡單,沒有包括不適用試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國外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已經將諸如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移民安置的勞動者、退伍轉業安置的`軍人、殘疾人、哺乳期婦女等特定群體納入使用除外的范圍。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也應當考慮對于以上特殊群體排除適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招募勞動者,而且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絕同該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單位與屬于上述特殊群體的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便不應當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給予特定群體勞動者一定的工作機會,但是試用期的約定在本質上仍然是對特定群體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國立法者應當考慮增加特定群體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的規定。同時,可以借鑒其他發達國家的規定,對處于試用期的功動者的數量進行限制,如不超過工人總數的5%等。這樣使用人單位中處于試用期的人員數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范圍之內,有利于總體上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

  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是勞動合同法中一項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協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系的功能。本文僅僅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進行簡單的分析,同時該項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寫作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讀者的研究興趣,不斷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7

  試用期總讓人有些不安全感:到底什么時候才能轉正?公司延長試用期怎么辦?公司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嗎?試用期期間能請假嗎?在試用期離職的話,應 該提前多長時間向公司正式提出呢?千萬不要因為身在試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問,什么都不敢爭取。每一次跳槽,都意味著要開始一段新的試用期!

  Q1:試用期到底應該多長:一個月?二個月?六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HR 總監:在早先前某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業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但具體計算試用期,還是要依據所簽訂的 勞動合同期限來設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不滿”不包含本數。即,若是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的,試用期可約定為二個月,但不 能超過二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計為勞動合同期限。

  Q2:試用期內如被公司調崗,還要重新設置試用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試用期是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上協商確定的,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調換工作崗位,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調整了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 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如果因為調換了部門,雙方協商一致,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的話,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試用期也不用重新計 算,而是按新的試用期長短履行剩余的試用期。

  Q3:總公司、子公司的試用期是通用的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設立一次試用期。這意味著,如果勞動者離職后,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崗位,也不能 再設立試用期。同樣,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在原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在新單位辦理錄用手續的,即使他們是關聯公司,新單位可以設立試用期。 但要注意,關聯公司中,必須都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不可以利用這種方式設立試用期。

  Q4: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

  根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HR總監:依此規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 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卷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勞動合 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Q5:試用期內公司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HR 總監: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 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 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 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Q6:試用期內可以休假嗎?

  HR 總監:假期分很多種,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等屬于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假期,試用期員工有權享受。不過法定年休假有單位安排的特點,假設試用期過 后,員工仍然有機會使用年休假的,單位有權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休年休假的請求。至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單位有權利拒絕試用期內的員工請假。

  Q7:員工在試用期內長病假,企業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HR 總監:試用期必須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都不作數。至于試用期內病假比較多,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要看兩個方面。一是法律 規定的試用期上限。一年的勞動合同只能設立兩個月的試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長。如果是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上限是六個月,那就看第二個方面:雙方協商一致。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之一,也可以變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8

  勞動合同簽是從試用期第一天開始嗎

  在用工之日即應訂立勞動合同,與試用期前后無關,但試用期應約到在合同期內

  如何約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關于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一個標準范圍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試用期辭職—流程: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下面是試用期辭職的具體流程: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后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 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試用期辭職—工資怎么算: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么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9

  編號: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工作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勞動報酬

  按甲方現行工資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為__________元。其余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__________日,實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傷、殘、死,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

  甲方在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為乙方購買的商業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有權變更或撤銷險種。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治療的,按照《常州市合同規定》之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醫療等按照國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合同。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⑷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⑴在試用期內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⑶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⑷乙方因其他情況需要辭職,需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⑴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⑵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常州市合同規定》執行。

  對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各人情況辭職或離職,在培訓期內的安培訓費的100%賠償,并退還任職最后3個月薪金;在培訓結束后的,將酌情減免培訓費的賠償金額。

  第十條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享受甲方規定的1年7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當有薪病假日累計超過7天后,甲方將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第十一條違反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國定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約定的事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院提出訴訟。

  第十三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勞動法》、《__________市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0

  編號____________

  餐飲業農民工勞動合同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鄉鎮______村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條 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并即時脫離工作崗位.

  甲乙雙方對乙方崗位(工種)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衛生,食品安全衛生,服務規范,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

  第四條 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內部服務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防止服務質量事故.

  乙方違反服務規范,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出現服務質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甲方采用以下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月工資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日工資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日

  甲方由于經營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 _____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甲方因工作需要執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事先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為顧客服務的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 甲方應按北京市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大病醫療社會保險.

  第九條 乙方違反服務規范,質量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應按甲方相應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有偷拿財物,賭博,吸毒,打架斗毆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五)嚴重違反服務規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六)私自向顧客出售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食品飲料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處罰拘留或勞動教養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一條 乙方患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在醫療期滿后未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離職,應當承擔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書供餐飲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使用.

  二,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甲乙雙方的情況應如實填寫,凡需要雙方約定的內容,經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雙方約定的增加事項填寫在第十四條內,但雙方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三,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負責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四,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1

  甲方 :

  乙方:

  根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試用期為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二、 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甲方對乙方進行入職前的培訓,乙方參加考核合格后進入兩周實習期,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解聘,合格后進入試用期。

  三、勞動紀律

  詳見附表《公司考勤制度》并簽字確認。

  四、勞動報酬

  入職前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培訓期間無底薪。

  試用期底薪 + 交通補 助 + 話費補助 +提成,基本工資:元 /月;

  交通補助:元;

  話費補助:元;

  提成:詳見企業銷售人員管理辦法。

  出差補助:詳見企業銷售人員管理辦法。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兩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

  2. 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 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 勝任工作的。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 或有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勞動關系的, 需提前一周提 交書面辭職報告待批準后離職。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 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 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按勞動部《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本合同期滿,試用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七、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2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六、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有權提前終止協。

  七、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八、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

  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一、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日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3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時間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加個人提成%,團隊提成 %。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七、乙方如在報到后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保險費后,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八、在試用期內,乙方若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甲方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 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甲方對乙方的考核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見公司用工制度)。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二、 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廣州沃巴赫汽車會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4

  甲方: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縣)__ _____鄉鎮___________村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以______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人社部、中國地震局聯合召開會議表彰全國地震系統抗震救災英雄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設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日。

  (三)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乙方從事國家規定定的特殊工種,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__________)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5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區街道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日止。本合同于___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元或按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元或按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民法典》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屬文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6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和平等的原則,一致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_________自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_______崗位:_________在 擔任 工作。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收到員工手冊,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項規定

  三、工作時間:_________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_________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______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___元,該收入由 等構成。

  五、勞動紀律:_________試用期間乙方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6、合同解除:_________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在不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辭職,甲方無異議;但乙方辭職必須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試用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等情況的,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7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本條為預告性解除條款,也稱無過失性辭退,在符合上述三種情形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項的適用,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似乎自相矛盾。

  我們都知道,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可避免的會正好遇到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試用期內理應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段理解為試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 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單位可依據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而雙方仍處于互相考察階段的“試用期”卻不能依據該項解除勞動合同,似乎不合情理,顯得本末倒置。

  同樣的問題,發生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身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果勞動者處于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卻不得依據本條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在符合法定裁員條件及程序下,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可裁減“正式”員工,卻無法裁減“試用”員工,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難道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的權利還更大于處于“正式期”的勞動者的權利?“試用期”本來就是一個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這段時期勞動關系并不穩固,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離職,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規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為何要限制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遇到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等多幾天(畢竟試用期不長),等到試用期滿再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同樣可達到目的,對于勞動者來說,只是結果遲幾天到來而已,法律做出這種限制意義又何在呢?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并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19

  甲方: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0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辦法。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并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或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依法分別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200%、300%的工資報酬。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自主確定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

  (二)甲方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和乙方的崗位,確定對乙方實行 工資制。乙方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 元;試用期滿為

  元。以后,按企業工資制度工資。

  (三)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乙方工資。

  (四)乙方在探親似、病假、婚喪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支付工資。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乙雙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甲方對乙方進行勞動

  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二)甲方努力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八、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如下: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抑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甲方:

  乙方:

  時間: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小時)。(_________年度)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5.當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投訴電話:_________。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7.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二)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職責范圍的關系不能按照前款執行的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日前支付工資。

  (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八)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九)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甲方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飯店員工勞動合同范本飯店員工勞動合同范本。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五、勞動紀律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違法、不道德或者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權拒絕。

  (十六)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跟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十八)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十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者相關文件。

  七、經濟補償與賠償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二十三)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二十四)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如下:_________。

  (二十五)本勞動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勞動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2

  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對試用期作出具體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開簽訂,如只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甚至試用期后再繼續簽訂試用期合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

  2、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3、關于試用期的工資。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稱試用期屬于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合同干脆規定沒有工資。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4、關于招、接收費和培訓費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往往錄用之前收取試用者各項培訓費、服裝費、風險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實際上,用人單位根本就未對試用者進行培訓,也未發生其他費用,有的高達好幾千元。但是,未做幾個月,用人單位就以各種理由逼迫試用者辭職,并不退還各種費用。這種做法,是變相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5、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

  上述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指出:“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見習期是一種人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系,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3

  一、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勞動者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二、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適用期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勞動者你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4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一年。即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按雙方商定的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福利待遇及費用。

  五、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生產按排,完成生產任務,保證產品質量。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六、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如有違反甲方工作紀律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對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

  甲方(蓋章):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二)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職責范圍的關系不能按照前款執行的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日前支付工資。

  (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八)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九)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甲方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衛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勞動紀律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違法、不道德或者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權拒絕。

  (十六)乙方有義務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跟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理。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十八)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十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者相關文件。

  七、經濟補償與賠償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二十三)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二十四)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如下:_________。

  (二十五)本勞動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勞動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6

  試用期勞動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甲方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前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將與公司相關的文件、物品等交還甲方后辦理離職手續,否則,乙方無故離職的次日起視為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的第一月內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共 后,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試用期滿后次月底前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7

  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許多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開始施行以來,在保護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資雙方關系上發揮了重大作用。但作為新生事物,該法不可避免地會存在著一些疏漏;加之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法規解釋紛繁復雜,實務界對相關規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見。本文就司法實務中遇到的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9-21條)適用的一些問題,提出筆者的一些淺見,希望能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得以厘清與修正。

  一、同一用人單位及其分支機構與勞動者能否分別約定試用期

  少數用人單位利用新招用人員表現積極的特點,為節約成本,不斷“試用”不斷解雇,甚至把“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為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假設有公司甲設有分支機構A、B、C(分公司形式,都領取了營業執照)。那么出現以下情況時,甲公司與其分公司A、B、C之間,以及分公司A、B、C互相之間,是算同一用人單位,還是不同的用人單位?

  (1)勞動者王某和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分公司A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2)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母公司甲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3)勞動者王某和分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過試用期,王某后來又至分公司B處工作,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這涉及到對用人單位的理解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此解釋,以上情形都可以作為不同用人單位再次約定試用期,這對于勞動者是明顯不利的,也違背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等級,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從法律上講,分公司是一個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獨立地位的分支機構,應與母公司視作一個整體。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規避法律,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應明確將本公司與其分公司視作同一用人單位,不得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重新入職的`勞動者能否重復約定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復試用,損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筆者認為這一規定沒有考慮到離職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于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一概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過于絕對化。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于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這一點在以往的規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根據。勞動部在1994年就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對勞動法的試用期作出了解釋: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就可再次試用。

  因此筆者建議在今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可以對《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二款做一個例外規定,即“離職一定期限以上的勞動者重新入職的除外”。

  三、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的理解

  在以往的勞動關系中,有一個比較突出的違法現象,就是有些單位濫用試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卻約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利用試用期工資較低、勞動合同便于解除等特點,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對試用期工資進行規范,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廣受輿論好評。本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了規范,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對該條文的具體含義存在兩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種理解:試用期工資(1)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就中文語法而言,兩種理解均不為錯。不過這一歧義已被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所明確,采用的是第二種理解。

  但是無論哪種理解,都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誰來規范本單位的最低檔工資。因為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因此筆者建議把該條款中的選擇關系改為并列關系,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也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試用期既是企業全面考察新錄用職工的過程,也是新職工考察企業的雙向過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那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為勞動者出資進行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當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22條并沒有把試用期排除在服務期可約定范圍之外,因此理論上一旦雙方約定了服務期,用人單位就可以向辭職的勞動者追討培訓費用;然而如此一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的權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所以這個問題的實質在于用人單位可否與勞動者約定把試用期包括在服務期之內。

  1995年《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按此復函精神,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然而這一十五年前的復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筆者建議今后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約定在服務期之內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同時這也提醒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培訓后離職,用人單位可采取如下應對措施:(1)盡量不在試用期內支付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2)如急需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勞動者仍處于試用期的,可協商縮短試用期。

  五、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6〕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從勞動部該復函的規定看,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的。

  但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對勞動者的責任承擔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該規定看,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即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內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為勞動者違反保密或競業限制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該解除行為就符合法律規定,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推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

  然而勞動部的這兩個文件至今并未被廢止,法律體系內部之間的不一致可能為今后法律的統一適用帶來阻礙,故筆者建議今后的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應明確這一問題。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8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動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共 個月。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在第(一)種和第(二)種形式下,試用期為____個月,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元/月(RMB)。

  如在合同期滿時,船舶仍在航行中,或停泊在不適合遣返地港口時,本協議可延長到下一適宜安排遣返地港口。

  第二條 錄用條件

  (一)乙方具有符合有關部門認可的,有效的船員適任證書,專業訓練合格證書,船員服務簿,海員證,船民證,健康證明,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沒有未了結的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證明。

  (二)船員任職條件按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文件要求執行。

  第三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船上或甲方指定的 公司及所屬公司的船舶擔任 崗位工作。乙方保證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或理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二)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工作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三)甲方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經協商可以調整乙方的(職務或調換船舶)工作,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后,其勞動報酬作相應調整。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工時制度按下列第 項確定: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不定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規定。甲方對乙方實行休息休假制度按法律法規等規定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同意從上船工作之日起至離船之日的實際工作日計算支付工資,工資于每月________日前發放。

  (二)乙方合同期內的標準工資為________元/月。

  (三)乙方在船工作期間伙食費標準:每天為________元。

  (四)乙方工資實行一包裝工資制,乙方月工資為________元(稅前工資)。其中包括標準工資、崗位工資、加班費、年休假、社保補貼及通信費等。

  (五)乙方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乙方待命期間、公休期間和工傷休養期間均按標準工資計發。

  第六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甲方根據有關法律,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如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四)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須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如由于乙方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出現工傷事故,本人應負一定責任,并應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第七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若乙方不愿參加社會保險,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書面聲明,甲方將單位承擔部分以貨幣形式發放給乙方,以后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參加社會保險后,乙方不得拒絕甲方代為扣繳應由其個人繳納的費用。若乙方拒絕代為扣繳,甲方則有權終止其繼續投保,由此所發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雙方的約定執行。特別約定:經協商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算依據。

  (四)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等均按法律、法規、政策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特別約定:經協商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算依據。

  (五)甲方為乙方在合同期內辦理船員人身意外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保險受益人為甲方.一旦出險,甲方從保險人得到的賠付款項應足額支付給乙方,按規定若有不足的部分再由甲方補足。

  (六)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二)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三)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不得對外泄露甲方經營計劃、業務數據和有關機要信息。

  (四)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工作崗位不適崗、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如要公休:

  1、必須提前 月(天)上報甲方,由甲方統一安排后通知船長,由船長通知公休船員;

  2、乙方離船公休后必須在三天內攜帶本人所有證書來甲方報到,證書由甲方統一管理;

  3、乙方每次公休時間原則上定為二個月,公休期間每一個月向甲方報到一次(電話或本人)

  4、公休期滿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統一安排上船。乙方違反以上任何一條規定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乙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乙方未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作為曠工處理。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一)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四)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或雙方約定的經濟補償金經協商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算依據。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一)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會員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載委會員申請仲載。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其它事項

  (一)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為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

  (三)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2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于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上,有效期為_______個月。______(天)

  二、試用崗位

  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月薪

  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l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乙方承擔_____%;

  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l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_____天、事假團黨委計超過_____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乙方崗位不得變更。若需變更,須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處理。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30

  去年4月,阿輝在東莞常平鎮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員的工作。用人單位與他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2500元,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單位就將他辭退了,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

  阿輝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當初的招聘啟事。啟事中提到,阿輝的崗位合同期3年,試用期為6個月,經考核表現良好的可以縮短試用期為1個月或3個月。并且,公司在下發給每位員工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新聘員工實行試用期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

  公司稱,雖然與阿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阿輝入職即表示默認和接受試用期為6個月的招聘條件。

  阿輝認為,公司并沒有和他具體約定試用期,現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就不能隨隨便便被“炒魷魚”。于是,他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工資差額以及未簽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補償金等。

  面對員工的索賠訴求,公司堅稱,阿輝是自己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才被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此舉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在仲裁和一審敗訴后,又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阿輝違法。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任職條件為由解雇阿輝。然而,招聘啟事、《員工手冊》所記載的試用期只是公司單方面確定的,無證據證明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達成的,且公司與阿輝均確認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公司所稱的試用期是不能成立的,應視為雙方之間沒有試用期。由此可見,公司解雇阿輝的理由不能成立,屬違法解雇,應當向阿輝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500元。

  勞動合同先不簽,先試用一個月,干得好就留下,干不好就“退貨”。慣用此伎倆的用人單位要注意了,《勞動法》中規定的試用期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為前提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解雇,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31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___、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編 篇32

  甲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_________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______,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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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 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 自愿簽訂...

  • 試用期勞動合同錦集(通用32篇)

    相關法律條文: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精選試用期勞動合同集錦(精選30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種形式。...

  • 試用期勞動合同匯總(精選33篇)

    勞動合同法對于公司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沒有做具體規定,勞動者可以比照民法與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需求權利救濟。1、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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