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精選33篇)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2.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42條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于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并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并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考慮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于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并不會造成其失業,且更類似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于: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后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并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于37條對于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說新法對于告知義務強調采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于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么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于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采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于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并非可以隨意提高。對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繳納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雖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基數足額繳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本條呢?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并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于政策、執法的不統一,并不能完全歸咎于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復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于以前發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后續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會給出答案。
4.規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于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這里法規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那么,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在勞動法體系中占據著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采用“規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章囊括進“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章制度屬企業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于規章制度了,那么規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于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章制度沖突于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于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用工關系的極大不穩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于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進行具體的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于企業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鑒于網絡數據易于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采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后,關于損害勞動者權益,并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么這樣的規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說的。確切的說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復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說,其用意在于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采用了強調式的條款,并規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別:第38條并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著重在后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關于“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并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后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采用情形二,而對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員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于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于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與《勞動法》的不同之處在于增加了一種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卻略有不同,拿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前者是“一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方式是有著本質性區別的: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這三十天內的社保義務?第二,這三十天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工傷賠付義務?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雇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系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后,勞動關系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規,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敘。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鑒于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情形規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里,我們順便對職業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病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衛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布的《職業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于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系。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于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具體來說就是:
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勞動關系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齡--,身份證號-------------, 住址---------。
因,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愿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月--日至 --年--月--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 --年--月--日。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手印:
(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3
先生/女士:
本單位與你于年月日簽訂的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______項規定,決定不再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請按下列第情形辦理手續:
(一)請你在接到此通知后天內到本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相關手續。
(二)因你現處,按照規定請你在該情形消失時天內到本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單位蓋章:
年月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一定會涉及到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要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并可以因此將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一)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 、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 、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著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并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 月1 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5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終止: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是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六是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合意選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欲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于勞動合同期滿前的n日向勞動者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提前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應于收到該通知書的n日內(由用人單位確定)填寫續簽意見并交至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逾期未交者,視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后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
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后,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勞動者應按照約定及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內(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造冊移交用人單位指定人員并簽名確認、雙方還需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單》。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6
(參考樣本)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系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xx年xx月xx日
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xx年xx月xx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并計入的年限為xx年xx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 □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 □用人單位停業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簽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甲方:____
乙方:____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__年__月__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為____年__月__日。乙方應不遲于最后工作日將屬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并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__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并且交還所有屬于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于__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至__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____
乙方_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__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鑒于: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甲方工作。最近的勞動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可以解除/終止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事宜達成本協議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1. 前述勞動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終止。
2. 甲方保證向乙方給付并結清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和法律規定應由甲方為乙方辦理的手續和給付的所有待遇。
3. 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經濟補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除此之外,甲方不再給付乙方其他任何補償。該等經濟補償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4. 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甲方的規章制度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辦理完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移交工作和離職的各項手續。在辦結各項手續后,甲方將前條所述的經濟補償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5. 乙方承諾,在離職后繼續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內部不應了解該保密信息之成員,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若有違反,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商業秘密是指甲方所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或與營業或其產品相關的信息或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品信息、客戶信息、貿易信息、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其他甲方作為保密信息管理的所有信息或相關的文件、憑證、手冊檔案,不論該等信息或資料是否明確標記為保密。
6. 雙方確認,本協議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的最終解決方案。除本協
議所述費用外,甲方與乙方不存在其他任何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7.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應聘進入甲方公司任一職;于___年___月___日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齡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上,現甲、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場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同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保險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待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 元整,從乙方簽領該款時起,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
三、乙方在簽領上述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待遇以后,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要求及法律訴訟。
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同時乙方確認甲方已結清乙方的'所有工資及加班費。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0
簽訂時間:_____年__月__日
協議雙方:
甲方:________(用人單位)
乙方: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協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年__月__日解除雙方于_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自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_____年__月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愿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并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后,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于甲方的所有財物,文件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單位(蓋章):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1
先生:
本單位與你于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x項規定,決定不再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請按下列第情形辦理手續:
(一)請你在接到此通知后天內到本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相關手續。
(二)因你現處,按照規定請你在該情形消失時天內到本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2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
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現由乙方提出協商終止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已與甲方辦理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
二、甲方已與乙方結算_________年______月份工資,該工資將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通過銀行轉帳到個人帳戶,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檔案和社保相關轉移手續;
四、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五、雙方履行完上述事項后,不再相互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3
單位名稱(蓋章): 勞動保障證號:
填報日期:
填 報 人:
聯 系 電 話:
辦 理 須 知
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經辦機構留存(復印加蓋公章有效);
二、用人單位需提供:(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協商解除的,應提供雙方簽字確認的協議書等)及有關材料。
三、本表欄中:(1)非本市戶籍人員“戶籍所在地”僅需填至其戶籍所在城市;(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條款”按照《勞動合同法》寫明(如依據合同法三十九條第二款,可簡化填寫為39.2或39-2等);依據三十六條的,應當在備注中注明單位提出或個人提出。
四、用人單位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后,十五日內將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檔案轉移至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可憑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本人市民卡到戶籍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認定手續;非本市戶籍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選擇在寧領取的.,在“暫住證”所在區經辦機構辦理;選擇回戶籍所在地領取的,需填寫《非本市戶籍人員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在市經辦機構辦理。
五、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失業人員檔案及時轉移至就業服務機構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
六、本表可在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4
甲方:_____(文武街100號)
乙方:_____
雙方就提前終止的有關事項,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經乙方申請,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將乙方原與甲方于20__年7月29日簽訂的從20__年8月15日至20__年8月15日的'文武街100號廠房經營合同提前終止。合同終止時間為本協議簽訂日。
二、乙方在簽訂提前終止合同協議書前,與甲方結清相關費用(租賃費、承包金及保證金等)。
三、在終止合同前,甲方要求乙方結算好乙方所聘員工所有工資,如在終止合同后,有乙方所聘員工來找乙方結算工資,乙方要積極處理,與甲方無關。
四、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簽字):_____
身份證號:_____
住址: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5
終止勞動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 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5、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 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 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8、 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 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范本二】
甲方:X公司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 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20xx年9月30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雙方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的最后工作日為20xx年09月30日。乙方應不遲于最后工作日將屬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并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 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20xx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 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并且交還所有屬于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xx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至20xx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X公司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蓋章) 日期: 日期: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6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崗位。本期勞動合同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現因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_____(主動/被動)離職。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終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在勞動關系存在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及薪酬等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7
__________:
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根據的.規定,公司將發給(不發給)你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元,醫療補助費______元,并將提前預支你________月份的______元。請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將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辦理完畢。
特此通知。
x公司人事部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8
一、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合同條款之項原因決定自______年___月___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意思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
5、乙方與用人勞動關系對本的工作任務嚴重或者經用人拒不改正;
6、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重大損害;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重大原合同無法經當事人協商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9、乙方勝任工作、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培訓或者工作崗位仍勝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從事原工作也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工作;
1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乙方辭職;
13、法律規定的情形;
14、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勞動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 月工資合計 元。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19
一、經濟補償金相關事項
1、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過錯)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單位提出)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非過錯性解除)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期滿終止)
6)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單位過錯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條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此種情況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公司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0
:
我公司與您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鑒于x年xx月xx日合同期滿,且您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于x年xx月xx日終止勞動合同。
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1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鑒于:
一、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的《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已經部分執行,建設方(公司)已經事實上停止該工程項目的建設。
二、雙方確認,乙方已經完成原合同約定的設計工作量,甲方已經按原合同約定支付乙方相應的工程設計費。
三、雙方已經充分認識到終止原合同的法律意義,并同意嚴格認真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約定。
據上,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正式終止原合同事項特訂立本協議:
1.甲方確認已經收到乙方移交與原合同約定之工程項目相關之所有的工作資料和成果文件給甲方。如甲方在后續工作中發現有未移交的乙方在履行原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與合同項目相關的一切函件、資料或檔案,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的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2. 乙方已履行了原合同規定的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止的義務和服務工作,乙方自本合同簽署后,不再繼續提供原合同規定的服務。
3. 本協議簽署后,雙方之間不存在原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和責任。
4.此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持原件一份。
5.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2
甲方: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_____
聯系電話:_____
乙方: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_____
聯系電話:_____
鑒于:_____
(1)甲方和乙方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簽署了《勞動合同》(詳見附件)。
(2)經乙方要求,并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提前解除該《勞動合同》。
通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 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并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勞動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甲方同意給予乙方總計人民幣______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乙方同意,該等錢款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甲方沒有對乙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1.3乙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后,《勞動合同》即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放棄根據《勞動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賠、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與保證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2.1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對另一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管轄法律:_____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中國法律解釋。
3.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________,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在________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壹)份。
附件:《勞動合同》
甲方:________
蓋章:_____
乙方:_____
簽字:_____
簽約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3
篇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社保局版本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同志:
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于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 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老、失業、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按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并采取公告或委托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
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4
一、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嗎
由于《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所以相當一部分企業認為終止勞動合同不支付補償金,這是不對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對此勞辦發[1996]243號復函,做了明確規定,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國發(1996)77號《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即“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終止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此規定執行。
二、過期終止勞動合同無效嗎
當前,有不少企業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有的逾期一年多才辦理終止合同手續,這在程序上是不符合規定的,也是無效的。勞部發[1996]354號文第五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二十四小時為準”;第十四條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是無效的,而且還要承擔一定責任。所以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應是合同期限最后一日,手續應制作終止勞動合同四聯單(單位、個人、勞動保險、失業保險各一份)或者行文通知職工本人,同時辦理其它手續。只有這樣終止勞動合同才會有效。
有的企業在精減人員和規范下崗職工時,按照中發(1998)10號《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第三條有關規定對下崗職工終止勞動合同,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他們只限于不與職工續訂合同,而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其它手續,也不通知職工本人。這里有兩個原因:一是由于企業管理人員不懂得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程序,片面認為,只要不續訂勞動合同,就算是終止合同;二是由于企業欠職工工資、集資、保險等數量較大,又無力償付,怕終止合同后職工索要或鬧事,而故意拖著不辦,以作緩兵之計”。事實這種做法只是自欺欺人的短期行為,最終不但解決不了問題,而且為引發勞動爭議埋下了大量隱患。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此時不一定就是因為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合同終止,因此此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就是不確定的。嚴格來講,只有在因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單位才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給勞動者。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5
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約定終止條件應是法定解除條件之外的條件。
所謂法定條件,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要符合這些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既然這些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不能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來約定。對此,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從而防止用人單位規避應承擔的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二)約定的終止條件應當是除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
在任何情況下,時間都不能作為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能是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對用人單位來說,主要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某種事件,如生產線報廢;對職工來說,主要是個人的某種行為,如出國定居考上大學或在社會上打架斗毆,經批評教育不改,其劣跡反復出現等。
(三)約定的終止條件必須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現的客觀情況。
如果是勞動合同生效前就已經出現的事件或行為,就不能作為終止條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這里所說的客觀情況,是指不能確定的情況是自然出現的.,不是人為制造的,即可以預見到的,但不能是事先預謀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合同中把本單位主觀制造的條件約定為合同終止條件。例如,機構合并、人事調整等。
(四)約定終止條件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特點。
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目的是要在這種條件出現時終止合同。因此,必須充分考慮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因為不同性質的生產性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能遇到的情況在一些經營單位是不可能出現的,如果把本單位生產經營中根本不可能遇到的情況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約定條款根本出現不了,約定的終止條件就失去了意義。
(五)約定終止條件要兼顧到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情況。
由于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可能出現某些客觀情況,導致用人單位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而又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既要把本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某種情況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也要把職工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某種行為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例如,企業聘用的部門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中,有的業務能力不差,工作業績尚佳,也沒有違紀問題。但是,其性格和工作作風與其他員工不合,多數員工都不肯與其合作一同共事,甚至表現出離職傾向。對于這種情況企業無法繼續使用該職工,但又不能解除合同,針對這類問題,可以考慮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勞動合同即可終止。具體條款可表述為:乙方(員工)履行職責期間,經年度工作總結或職工民主評議,有一半以上員工不肯繼續接受其領導或與其共事,其履行職責出現危機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是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不管在什么時候對勞動合同做出處理都要雙方協商一致。在每個階段都有需要雙方格外注意的地方,這關系到雙方的合法權益。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6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方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補充說明: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7
編號:
勞動者身份證號碼:
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章第 條第 款第 項之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項之約定,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或 簽訂的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托代理人)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8
甲方:
乙方:性別:身份證號碼: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時間不計算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三、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資、獎金、專業技術職務津貼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的社會保險關系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仍在甲方,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由甲方代收代繳。有關繳費標準及時間約定如下:
一各年度繳費基數的確定:乙方可根據甘肅省統計局當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肅省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作為當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二繳費費率:養老保險28%、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8%、工傷保險按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的當年費率計算、生育保險0.5%、公共設施建設維護費2%按照747元標準計算。
三繳費標準:繳費標準等于繳費基數乘以繳費費率。
四繳費時間:按照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每年的繳費分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標準在當年的5月31日以前繳納一次核定數額,在11月30日前繳納一次,兩次繳納的'數額等于繳費標準。逾期不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出自動離職處理。
五、勞動合同終止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或發生對甲方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
六、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及時安排工作。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期滿后一個月內,乙方未回原單位的,甲方可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七、勞動合同終止期滿,乙方若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須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協議。
八、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如遇政策調整等客觀因素發生變化時,可以依照相關政策執行。
九、本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甘肅中牧山丹馬場總場乙方: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29
__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____日予以解除。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將發給(不發給)你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元,醫療補助費______元,并將提前預支你____月份的'工資______元。請于____日前將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辦理完畢。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____日使用說明:在勞動合同期內,需要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時,可采用此文書式樣。當需要提前30天通知時,注意將解除合同的時間填寫正確,需要發給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時,注意按規定計發。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30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鑒于:
一、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的《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已經部分執行,建設方(公司)已經事實上停止該工程項目的建設。
二、雙方確認,乙方已經完成原合同約定的設計工作量,甲方已經按原合同約定支付乙方相應的工程設計費。
三、雙方已經充分認識到終止原合同的法律意義,并同意嚴格認真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約定。
據上,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正式終止原合同事項特訂立本協議:
1.甲方確認已經收到乙方移交與原合同約定之工程項目相關之所有的工作資料和成果文件給甲方。如甲方在后續工作中發現有未移交的乙方在履行原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與合同項目相關的一切函件、資料或檔案,甲方保留向乙方索取的權利,乙方不得拒絕。
2.乙方已履行了原合同規定的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止的義務和服務工作,乙方自本合同簽署后,不再繼續提供原合同規定的服務。
3.本協議簽署后,雙方之間不存在原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和責任。
4.此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持原件一份。
5.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31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身份證號:_____
鑒于乙方于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入職本公司,乙方于 ____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書面向公司提出辭工。經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書面申請(辭工書),雙方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二、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甲方對乙方的補償,此補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與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其它費用。
三、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勞動關系終止,雙方不存在其它權利義務關系,除本協議約定的補償及相關費用外,雙方互相不存在補償或賠償事宜。
四、雙方同意無論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任何權利義務問題,自本協議簽訂后放棄向對方提起投訴、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五、乙方領取上述各項費用后,乙方自愿放棄補償差額的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蓋章) 乙方:_____(簽字)
時間: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32
第 號_____年__月__崗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已于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月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年 月 日
關于終止勞動合同 篇3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聯系電話: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聯系電話:
鑒于:
(1)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簽署了《勞動合同》(詳見附件)。
(2)經乙方要求,并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提前解除該《勞動合同》。
通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 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并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勞動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甲方同意給予乙方總計人民幣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乙方同意,該等錢款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甲方沒有對乙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1。3乙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后,《勞動合同》即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放棄根據《勞動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賠、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與保證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2。1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對另一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管轄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中國法律解釋。
3。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上海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壹)份。
附件:《勞動合同》
甲方: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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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