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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合同

發布時間:2024-01-29

勞動關系合同(通用32篇)

勞動關系合同 篇1

  同志:

  一、你與我單位于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5.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規定,勞動合同(關系)終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2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否等同于勞動關系的建立?

  20xx年3月,被申請人甲公司公開招聘員工,申請人林某前去應聘,經洽談并相互了解后,雙方均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向。由于林某當時尚在乙單位工作,因此雙方在20xx年3月3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由林某在20xx年4月之內向乙單位辭職并辦理離職手續,甲公司在林某報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不予錄用。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簽字蓋章。

  因多種原因,林某于20xx年5月15日方與乙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其后當林某到被申請人甲公司報到時,該公司告知林某,由于其晚到半個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員,因此對林某不能再予錄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林某于是與甲公司發生爭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林某認為自己為應聘甲公司工作而辭去了乙單位工作,甲公司已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應確認自己與該公司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現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個月而解除勞動合同于法無據,要求甲公司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并賠償損失。被申請人甲公司認為公司與林某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林某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事項,公司按合同約定可以不錄用林某。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并賠償損失。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林某的仲裁請求未給予支持。

  [評析]

  (一)關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上述規定,本案當事人林某和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及雙方作出的特別約定 (要求林某于一個月內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甲公司報到建立勞動關系)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是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林某的權利,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訂立并生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當事人依法必須為之或不得不為之的強制力。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當事人如有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等同于通常意義上的合同效力。有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反之,無效的勞動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關于勞動關系的建立

  所謂勞動關系的建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的確立。《勞

  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即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有法定的,也有約定的,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依法建立,勞動權利義務也就相應確立。 本案中,林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該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勞動合同,即林某需與原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后在一個月之內入職作為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于林某未按約定時間辦理入職并向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并未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未形成用工關系,因此雙方勞動關系尚未建立。

  啟示與思考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表明: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為仲裁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區別兩者的不同。既要考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要考量當事人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在其實際履行之前,即用人單位用工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同時建,此時,勞動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在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是勞動合同中的具體條款,當事人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的義務,并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但是,由于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尚未建立,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確定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關系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乙方:

  性別: 出生: 居民身份證號碼: 經常居住地住址: 郵編: 聯系電話: 緊急情況聯系人: 緊急情況聯系人地址: 緊急情況聯系人電話:

  聲明條款:

  乙方在此聲明: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同時,

  1、我已向甲方提交了本人已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的證明,并承諾由原單位繳納,甲方無需為本人繳納;

  2、我向甲方提供或反映的所有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學歷、個人職業資格證書、個人工作履歷、證件及其他個人信息均為真實有效;

  1.合同期限

  1.1 本勞務合同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 本合同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續簽本合同的,應當履行相關的手續(見本合同附件二)。

  2.工作崗位和內容

  2.1 本合同期內,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2.2 乙方按照甲方對乙方的崗位安排和相應的工作職責界定,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根據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3 甲方確應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工作,或依照乙方的能力和工作表現及甲方經營需要,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在甲方批準前,應當服從安排,若乙方消極怠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認為難于適應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可申請解除本合同。

  3.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3.1 乙方在上述崗位工作期間,實行以下 [ ] 項工時制度(可選):

  a.乙方工作崗位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b.乙方工作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計算周期為: □年; □半年; □季; □月;

  C.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此認可,此處工作時間是指正常工作小時的累計,午餐、午休及其它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非正常工作時間均不包括在內,乙方每天上下班時間和休息日由甲方根據需要決定。

  3.2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在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甲方書面的要求或確認,否則乙方無權要求甲方就乙方自行延長的工作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關于加班的申請、審批及補償方式按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3.3 乙方僅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公司給予的其他假期。關于假期的享受資格、申請假期的程序及待遇按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4.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

  4.1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月勞務費為稅前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甲方每月 日按照乙方上月勞務出勤狀況,向乙方發放勞務費。

  4.2 按照國家和( )市規定應當由乙方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在乙方每月勞務費中代扣代繳。

  4.3 由于乙方已繳納社會保險待遇,因此甲方免除為乙方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工作紀律

  5.1 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5.2 乙方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期間,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參加甲方安排的相關業務培訓,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6.1 本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本合同;合同變更的,需履行變更合同手續合同手續(見本合同附件三),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或變更條款不明的,視為未有變更,雙方按原條件繼續履行;

  6.2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即可終止本合同。

  6.3 乙方因任何原因連續一個月不能從事本合同規定的工作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并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6.4.1 甲方發現乙方提供的個人文件或信息是虛假的情況; 6.4.2 乙方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

  6.4.3 乙方因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受到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7.其他

  7.1 乙方保證不因其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致使甲方受到由于乙方原因而產生的法律或其他糾紛影響,并承諾由乙方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7.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3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4

  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時常處于分離狀態。為此,有必要從法律上進行識別,以利于對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權利的救濟。

  基于勞動關系建立的實踐性考量,《勞動合同法》第10條將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預設為三種可能情況:其一,勞動關系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同時發生。其二,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勞動合同并沒有訂立。其三,勞動合同已訂立,但勞動關系并沒有建立。為此,正確識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才能有助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及其適用。

  一、“理想模式”與“現實模式”的一般法律識別

  從通常意義上講,上述第一種情況可謂“理想模式”,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用工”的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為此,上述第二、第三種情況可謂“現實模式”,即先建立勞動關系(指用工發生)后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或者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

  對于上述第二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固定勞動合同之證據功效,《勞動合同法》又為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設置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中第82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至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看,上述條文可促使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勞動者權益救濟看,上述條文明確為勞動者指明了法律救濟的路徑;從行政執法效率看,上述條文為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于先建立勞動關系后訂立勞動合同,無論從法律責任講還是從穩定勞動關系講,立法者都是著眼于追求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為,這不僅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客觀要求,而且符合勞動合同訂立的實際需要。

  對于上述第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謂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之情形。無論是立法者還是法律適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從語意上解釋或者理解此條款是容易的,即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建立,勞動合同訂立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勞動關系建立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勞動”為判斷根據。對此等情況識別有兩種途徑:其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既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現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并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也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特殊法律識別

  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情形。《勞動合同法》并未就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作進一步明確規定,此種情形將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

  (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

  基于客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療(包括勞動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要求的勞動行為能力),或者勞動者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如勞動者需要照顧家庭、需要在國內學習或者出國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例如,用人單位因市場經營變化,在原有員工已滿足的情況下招用新勞動者實屬不必要。又如,用人單位因違法經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用人單位已依法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等等。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客觀不能”,且非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客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基于主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因其他單位給予的條件優越而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說勞動者以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已招用了其他勞動者,或者說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主觀不能”,且是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主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從條文本身解釋或者理解,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即實質要件)的基礎上,已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即形式要件),勞動合同就生效。需要說明的是,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則屬于法律評價,即勞動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有效。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是,合同經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勞動合同訂立后,即使勞動用工未發生,該勞動合同已不是一個處于“事實狀態”的勞動合同,而是一個處于“法律狀態”的勞動合同。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解決。

  (三)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解除或者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39條、40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勞動合同處于“實際履行狀態”為發生根據。也就是說,勞動者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用人單位正在從事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勞動合同解除。由此可見,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只能適用協商解除,不可能適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可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解除。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針對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另外,法定解除僅適用于履行過程中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從時間角度看,勞動合同的終止可分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過程中的終止和履行期滿的終止三種狀態。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勞動合同,應屬于尚未履行的終止。

  (四)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發生的幾種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應如何處理,是一個十分棘手而又現實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作一討論。

  第一,勞動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屬于此種假設的情形有:其一,勞動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事故。其二,勞動者受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第15條第(二)項規定為根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職工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但可定性為“準勞動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據。至于其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則依《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是機動車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請求權根據就不是《工傷保險條例》,而是《民法通則》或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就第二種情形而言,盡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勞動者因受用人單位指派臨時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則應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勞動者連續不間斷地執行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應視為勞動用工提前發生,在此情形下發生的傷害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二,如果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是基于委托代理產生,那么,由此發生的他人侵權行為,應依《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請求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適當補償,也符合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的規定。

  第二,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建立實質上講就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開始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未實際發生前,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這在合同法理論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其基本含義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由于這種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并給對方造成損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上述問題的法律規制主要有如下規范性法律文件:

  其一,《勞動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則》等。

  其三,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其四,《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上述事實雖然為勞動法所規定,但從內容上看顯然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的內容,體現了勞動法規范的私法特性。

  應該說,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論是權利救濟還是法律責任承擔都應以民事法律規范為根據。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給對方造成損害,應是識別法律責任的關鍵。另外,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之情形,仍應依上述勞動法規范為識別依據。

  總之,立法技術本身決定了法律條文的設計采“歸納”方法,同時,司法性格決定了法律條文的適用采“演繹”方法。所以,對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的識別,應立足于上述兩個層面上的分析。

勞動關系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____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___________元/月或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___________元/月。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

  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______份,勞動者乙方必須當事人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 篇6

  企業名稱(甲方):

  職工姓名(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年__月__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甲方:樂山市銀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金文林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于___年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年__月__日至年月3日的工資,共3000元,于___年__月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元,于___年__月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___年__月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___年__月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

  1、保密內容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說明:

  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________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7

  尊敬的: 

  姓名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出生,_____族,_____________文化,身體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進入本單位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共_____年_____個月,最后一次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自_________________止,本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自_____________止。

  現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及本人身體情況無法繼續安排工作,經雙方友好協商并依據《勞動法》,決定從起與解除勞動關系,按協商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0元)。

  請在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到__________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如有異議,請于60日內申請仲裁。

  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8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及經濟補償、賠償責任。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中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基本工資包括公司加班工資、其他假期工資。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為崗位及綜合能力所體現的月度獎金,一崗一定。如乙方在年底前離職的,按本協議的第4條執行。)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元,上述工資均為稅前工資。

  3、乙方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主動提出辭職的,均需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嚴格按照甲方公司要求辦理的有關離職的`其他各項手續。保證積極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職務持有或保管的財物,在得到甲方確認后正式辦理離職手續,乙方若移交不完整而離職的,甲方有權不予發放剩余未結算所有工資,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且乙方未結算工資不足以賠付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4、乙方在年底之前中途離職的,乙方的月度獎金、年終獎、效益獎金及公司各項補助全部取消,甲方不再給予發放。

  5、乙方屬于自離的,甲方不給予乙方當月考勤工資及所有福利報酬。(乙方有三天以上包含三天不出勤記錄的屬于自離。)

  6、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甲方無關。

  7、處罰與賠償

  1)甲方根據公司的獎懲制度的規定,可以給予乙方警告、經濟處罰、降職、降級、辭退等形式的處罰。

  2)乙方違反甲方公司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如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8、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出資引進、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甲、乙雙方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

  2)勞動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甲方規定的時間提供辦理錄用和社會保險手續的有關資料、證明的,甲方可視作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視作乙方主動放棄其應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

  3)勞動合同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提供了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虛假資料,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9、甲方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經充分了解本補充協議所有內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

  10、本補充協議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 篇9

  在我國勞動用工過程中,一直存在著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一旦雙方不再繼續互相履行權利義務,對于此情況下應認定為解除還是終止產生了廣泛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將對方“炒魷魚”,是為勞動關系的終止;另一種則認為,若允許隨時將對方“炒魷魚”而不遵循“預告解除”的規定和“即時解除”的限制性前提或者允許用人單位隨時辭退勞動者,都將對企業、勞動者以及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

  《合同法》對合同形式成立要件的規定

  一般來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有關聯性的不同概念。

  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的,合同成立。

  對于要約及與之對應的承諾通過何種方式體現的問題,《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此基礎上特別強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那么對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取書面形式的,是不是就不予承認呢?《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針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給出的答案。

  根據《合同法》中“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以規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有關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合同成立的關系

  在我國眾多法律中,有些法律明確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典型的為勞動合同。

  早在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就以第十九條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后來的《勞動合同法》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又作出了人性化的規定:一個月的緩沖期。

  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為建立勞動關系而進行磋商過程中,會對下列基本事項進行口頭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和勞動報酬。一旦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合意并且開始履行,勞動關系即行建立,這也就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實踐中即使是事實勞動關系也是種合同關系,只是口頭形式而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系本身具有平等締結履行和履行過程中單向管理(失衡)的雙重性,即一方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雙方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雙方是處于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旨在消滅事實勞動關系,所以自從《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國家不再承認事實勞動關系。這樣的觀點是否能經得起推敲呢?

  為了明確事實勞動關系的地位,原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以第二條中提出: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后來又以勞社部發12號文件頒布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的提出了解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上,勞動部針對海南省人事勞動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做出了《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復函》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上述觀點得到了最高法的積極響應:不但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將事實勞動關系比照勞動合同判決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最高法在第一次系統地就勞動爭議適用法律作出解釋時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筆者認為,20xx年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對《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簡單重復,故而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在20xx年1月1日前后是沒有較大的區別;即便如此這個形式上的“簡單的重復”在《勞動合同法》是有著重要的意義的:

  首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緊接著就以第二款規定了人性化的一個月緩沖期規定;后面又以第三款規就“用工前就訂立勞動合同在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勞動關系的建立”問題作出了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確立了在“一個月緩沖期”內不簽訂法定形式的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們稱之為“締結勞動合同形式過失責任”),這是我國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又一次參照英美法系作出的懲罰性的規定,旨在通過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方式強迫用人單位必須主動與勞動者訂立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勞動合同;立法沒有將增加工資標準一倍的支付作為行政處罰收入國庫而是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彰顯了《勞動合同法》鼓勵勞動者積極主動維權的立法本意,這就是資方反對《勞動合同法》的原因之一。

  筆者認為,制定法律是一項非常嚴謹的國家行為,所以法律草案的每一個條款都是要經得起推敲的;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出現,是為了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條服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該法的立法目的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真正要消滅口頭勞動合同確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具體體現,使得勞動者維權有了更多的保障。

  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但由于當時的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亦沒有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給予明確處理,導致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二十多年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依然較低。建筑業、餐飲服務業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根據《20xx年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就業質量評價報告》顯示,

  “中職畢業生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占12.67%、高職畢業生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比例為14.5%”。大量的數據表明,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用人單位原因占主導地位。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初衷在于指導勞動者合理維權,但是不妨礙個別勞動者“投機倒把”地濫用“第八十二條”。

  為了杜絕這一現象,使得“第八十二條”不被濫用,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條例》以第五條和第六條對于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和超過一個月的不同時間內提出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有權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作出了規定。

  《條例》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也就是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向辭退勞動者并可以拒付一切勞動報酬之外的給付項目,杜絕了勞動者歪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條例》規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可以看出:

  1、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分水嶺在于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

  2、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只有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

  3、國家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除《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只有勞動者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才能解除勞動關系。

  從契約角度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符合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

  《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實施條例》要解決的是“經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而對于“勞動者不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的立法在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的國情下還是傾向于寬容勞動者的態度,以彰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第六條再次明確了無書面勞動合同亦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精神。

  據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有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精神來看,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又不滿一年的情形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試用期的期限待定勞動合同,而且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擅自解除或者擅自即時解除勞動關系,這樣才是符合對勞資雙方都依法加以保護的立法本意;而且通過將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的隨意解除的民事責任等同于解除書面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更彰顯《勞動合同法》有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

  有關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報酬如何確定的問題

  一般來說,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后,雙方對勞動報酬的約定一般出現三種情形,筆者對于這三種情形如何分別作出闡述: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有關“勞動合同全面依法履行”的精神,用人單位應按承諾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發放勞動報酬。

  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條的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作為民事行為表現形式之一的訂立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對于勞資雙方有口頭約定工資標準的,對該口頭約定應當如何認定效力呢?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部分學者們認為,《勞動法》所稱的勞動合同,不僅僅指書面合同形式,包括口頭約定。按照這種觀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有口頭約定的,即使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我們從事審判工作的多數同志則認為,勞動關系是一種兼具民事和行政特點的法律關系,既然《勞動法》未作特別說明,那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兩種,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勞動關系已有口頭約定的,亦屬于訂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所謂的事實勞動關系,只有既無口頭約定、又無書面協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才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法》第十八條列舉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兩種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比照《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

  現實中比較常見的是工資標準低、社會保險缺失和工傷概不負責的無效情形,其中最復雜、最普遍的當屬工資支付的有關問題。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包括約定勞動報酬條款在內,勞動合同被整體認定為無效的,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報酬標準的,就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可直接參照適用的標準,亦可參照其他單位同期、相類似工種、類似崗位的工資標準來確定其勞動報酬的數額。比如,某用人單位非法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明顯低于正常工資標準,當此勞動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后,該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亦不得適用,為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適用本條的規定予以解決。通常情況下,這種參照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的勞動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往往是相同性質工作中獲取報酬較低的,故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對勞動報酬作出相對較高約定的,盡量應當按照約定標準來計算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自身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向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以第八十六條將其擴大為雙向責任,即明文規定過錯人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據此,我國的勞動合同并非當然無效,而是采取宣告無效,即勞動合同(條款)經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宣告后才發生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溯及力。

  綜述

  總之,勞動合同的形式不合法不能否決勞動合同的存在,更不能以此否決勞動合同的效力。對于勞動合同形式或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應追究其違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對于雙重違法的應分別追究、合并執行。將事實勞動合同按照“不滿一年”和“超過一年”分別視為“期限待定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勞動關系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及經濟補償、賠償責任。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中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基本工資包括公司加班工資、其他假期工資。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為崗位及綜合能力所體現的月度獎金,一崗一定。如乙方在年底前離職的,按本協議的第4條執行。)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元,上述工資均為稅前工資。

  3、乙方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主動提出辭職的,均需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嚴格按照甲方公司要求辦理的有關離職的其他各項手續。保證積極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職務持有或保管的財物,在得到甲方確認后正式辦理離職手續,乙方若移交不完整而離職的,甲方有權不予發放剩余未結算所有工資,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且乙方未結算工資不足以賠付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4、乙方在年底之前中途離職的,乙方的月度獎金、年終獎、效益獎金及公司各項補助全部取消,甲方不再給予發放。

  5、乙方屬于自離的,甲方不給予乙方當月考勤工資及所有福利報酬。(乙方有三天以上包含三天不出勤記錄的屬于自離。)

  6、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甲方無關。

  7、處罰與賠償

  1)甲方根據公司的獎懲制度的規定,可以給予乙方警告、經濟處罰、降職、降級、辭退等形式的處罰。

  2)乙方違反甲方公司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如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8、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出資引進、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甲、乙雙方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

  2)勞動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甲方規定的時間提供辦理錄用和社會保險手續的有關資料、證明的,甲方可視作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視作乙方主動放棄其應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

  3)勞動合同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提供了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虛假資料,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9、甲方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經充分了解本補充協議所有內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

  10、本補充協議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分。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 篇11

  陳某有倉庫管理的工作經驗,20xx年4月1日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個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簽。合同內容相同,均約定陳某為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到某有限公司的倉庫看管貨物,須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倉管工作守則,勞務費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今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勞務合同期滿后,某有限公司不再與陳某續簽。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某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陳某的主張。

  為什么陳某與某有限公司每月簽訂勞務合同,仍被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從案情可知陳某與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從20xx年4月1日開始,陳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倉庫工作,工作時間具有連續性,工作內容是看管貨物,并且陳某受到某有限公司倉管工作守則的約束,須服從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勞務費實質是勞動所得;

  再次,倉庫貨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經管管理的一部分,陳某為其看管貨物就是其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見,某有限公司與陳某某雖然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三個條件,兩者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合同 篇12

  建立勞動關系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據來自勞動仲裁等辦案部門統計,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間是續簽勞動合同案件糾紛高峰期。盡管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合同規定不細,但諸多相關、相近法律及解釋鞭長可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 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 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系: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都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進行賠償等等。

勞動關系合同 篇13

  雇用方(甲方):______

  勞務方(乙方):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用工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用工工程項目

  2、用工方式為______全日制。

  3、工期為______一年

  按甲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及生產計劃執行。

  4、勞務費用

  本工程項目的勞務費用詳見附件:《勞務費用一覽表》。其單價已綜合包括了完成該作業項目所需全部勞務用工費用,單價不做任何調整。

  勞務費用計算以現場實際發生的工作量為準。

  5、施工作業標準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作業指導書及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施工作業。

  乙方的施工作業,必須滿足甲方提供的技術文件要求和達到國家或行業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本項目執行的質量驗收規范、標準,見附表。

  施工作業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質量驗收標準合格后。

  6、甲方責任

  及時為乙方提供作業指導書和相關技術資料。

  甲方在乙方施工作業前必須對乙方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下達該工程的安全、質量措施和工程技術標準。

  及時組織測量和交樁

  及時按建設單位要求進行隱蔽工程檢查及辦理簽證手續。

  對本工程的施工作業質量、安全、技術、物資采購、作業進度進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負責需要安裝設備和所有材料的采購供應。

  負責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機具。

  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勞務計價手續,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勞務費。

  監督乙方對勞務人員的持證上崗、培訓、考核、待遇等的實施。

  7、乙方責任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業指導書和相關技術資料進行施工作業

  乙方必須按甲方編制的施工組織工期要求,及時組織滿足勞務作業所需的勞動力,按甲方同意的開工時間施工作業。

  乙方必須確保進場施工作業人員的身體狀況及相應的業務素質,滿足相關工作的要求。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穩定,調動更換時,必須經甲方同意。

  乙方必須樹立良好的環保意識,堅持文明施工作業,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

  按規定辦理特殊工種上崗操作手續。進場時向甲方人事部門報送名單及相關上崗證明。

  乙方的施工作業人員按當地政府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乙方負責為施工作業人員交納國家規定的應交的各種稅金,并及時支付勞務人員費用。

  8、施工作業的檢查

  為有效控制工程質量,乙方在施工作業時應隨時接受甲方檢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乙方根據甲方通知書,限期返工或整改。

  隱蔽工程的作業未經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檢查簽認,不得自行隱蔽而轉入下道工序作業。乙方如因自身原因,發生安全及質量事故,甲方將根據企業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處罰。

  9、安全責任

  在施工中,甲方應貫徹執行JGJ59—99標準及公司制訂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嚴禁違章指揮,有權制止施工現場的違章操作、違章作業。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守國家、行業安全生產法規。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杜絕違章操作、違章作業。對施工現場的違章指揮、安全隱患,有權暫緩實施,并提出改進意見。由于甲方

  的疏忽,發生的安全事故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責任和承擔相應經濟損失的責任。

  乙方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教育,作業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組織調查,乙方自理并承擔相應經濟損失。

  10、工程材料

  甲方按定額消耗量,根據施工組織和進度情況,供給乙方材料,材料經雙方驗收簽單后,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專人對材料的使用進行旁站監督。

  在施工中,材料實際消耗量超出定額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場價在乙方勞務工費中扣除。(其中鋼材按定額量節余5%以上,水泥按定額節余7%以上,未達到者視同超耗。

  11、勞務費的結算

  每月25日前由甲方按設計要求組織現場質檢人員、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員簽認完成的合格作業量。

  按項目預算人員核準的作業量及附表單價結算勞務費。

  12、勞務費的結算和撥付

  勞務費按月結算,根據本工程資金情況及時撥付。甲方根據施工任務書(代結方單)進行勞務費結算,結方單應由項目有關人員核定簽認,項目經理簽批后,于當月28日報送財務處審核,作為甲方撥款的依據。現場臨設完成后可結算付款,基礎施工期間不付款,基礎工程完成,驗收后結帳,付款80%。主體工程,乙方除了交保證金外,二個月不付款,從第三個月開始,結帳后付當月款項的70%~80%。工資中的優質價在工程質量評定后再付給。

  13、環境和文物保護

  乙方應在施工作業中保護施工作業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于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如有違反甲方及上級下發的有關環保條例的行為,甲方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罰。

  在施工作業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應及時與建設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

  14、違約責任

  甲方按合同要求應及時撥付勞務費。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要求進行組織施工作業,并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施工作業任務,乙方不履行合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應無條件的在24小時內讓出工作面與臨設,否則視為違約。

  因一方原因使合同無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應對已完工作量進行盤點,并據此進行末次結算。

  15、爭議解決

  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裁定或約定通過訴訟解決。

  16、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帳清后自動失效。

  17、補充協議

  在合同執行中情況變化時,甲乙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9、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項目部一份,乙方二份;報送公司人力資源處、財務處、工程管理處三份備案。

  附件《勞務費用一覽表》

  甲方:(印章)______乙方:(印章)______

  項目負責人:______項目負責人:______

  日期:______日期: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 篇14

  一、就業協議的概念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協議書《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三、就業 協議的主要內容及格式

  1、主要內容:

  (1)畢業生應按國家法規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用人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2)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3)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2、格式: 略

  四、就業協議的訂立

  (一)訂立的原則:是指三方在訂立就業協議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對高校而言,高校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如實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信息發布給畢業生。高校是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注”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二)訂立的步驟

  就業協議的訂立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制的就業推薦表或復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本人,應為要約。

勞動關系合同 篇15

  工傷案件辦理的過程中經常出現這樣一個情況:因公出差時,不幸遭遇車禍,想申請工傷待遇,但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公司不想承認勞動關系,勞動者該怎么辦?

  律師建議: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你與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么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它關于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律師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系時,一定要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妥善保管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合同 篇16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內容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_崗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2、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條合同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第三條勞動報酬

  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日,工資金額為_____元,其中包含在內的社會保險費_____元,由乙方自愿自己到相應單位辦理社會保險事宜。

  第四條請假制度

  1、乙方請假應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同意,否則視為曠工。

  2、請假一天,扣除當天工資,曠工一天,扣除三日工資。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適應工作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給付乙方合理報酬的,乙方可以要求變更合同條款。

  4、乙方提出辭職的,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后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3、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4、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5、雙方簽訂本合同后,因個人原因操作不當造成本店的損失及不按本店的規章制度執行造成人員傷亡由肇事者負全責。

  第七條保密協議

  1、任何一方對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以任何方式獲知的另一方商業秘密或其他技術及經營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并有義務盡快通知對方,并協助對方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后,如提供保密信息方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接受方應按要求將保密信息的任何本合同涉及的業務文件、資料、客戶資料交還提供方,或予以銷毀,并且不得繼續使用這些保密信息。

  第八條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如需修改,經雙方協商后,可以增加補充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 篇1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及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省、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勞動法規和政策,聘用______(乙方)為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生效后前___月為試用期。合同有效期采取下列___種形式:

  1.無固定終止期限(即長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七條變更、解除或終止)。

  2.合同期限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崗位與職責任務

  乙方的工作部門及崗位(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規及甲方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本職位的職責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生產(工作)任務。甲方可視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或依照合同縮寫可調整乙方工作,同時甲方可依乙方的工作表現按規定給予獎懲。

  三、勞動時間與休假

  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因生產需要可安排乙主加班加點,但每月累計不超過36小時,每個工作日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___小時。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政府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及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薪假期。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職工工資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以及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按下列第___種工資形式執行;

  (1)計時工資。乙方試用期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____元。以后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工資。

  (2)計件工資。按乙方崗計件單位及完成情況計發計件工資。

  2.甲方每月如期以貨幣發放工資。

  3.甲方要求乙(工人崗位)加班加點,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政府有關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

  4.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甲方按不低于乙方停工前3個月的月平均工資70%的標準,發給乙方停工工資。

  五、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患職業病及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甲方按本市社會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要給工傷生活費和報銷醫療費。

  2.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因病和非因工傷醫療期,女工孕期、產假期及哺乳期等保險福利待遇,以及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的勞保醫療等各種保險福利待遇。

  3.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傷或患職業病以及非因工傷亡,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保險機構和甲方分別發給乙方親屬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或優撫金,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或優撫金或救濟費等。

  4.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須按照本市政府的規定,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交繳社會保險基金情況。

  六、勞動保護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 ______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切實保護乙方的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按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3.甲方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規程的教育培訓。

  4.甲方執行政府有關女職工及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勞動保護規定。

  5.乙方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得違章作業。乙方有權拒絕違章的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員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續訂、變更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2.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政府規定的退休年齡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或宣告破產;

  (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4.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合同期雖未滿,但甲方因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以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時間,需要裁減人員,但必須征求職工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4)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勞動紀律,按規定應予辭退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未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4款各點規定;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菌醫療終結期內,和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以及醫療終結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3)乙方患病或非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以及醫療期雖滿但以內的為三個月;六年至十年的為六個月;十一年至十五年為九個月;十六年至二十年的為一年,二十年以上可視傷病情況延長半年至一年;

  (4)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在懷孕、產假和哺乳期間;

  (5)乙方經批準郭受法定休假期間。

  6.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經政府勞動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

  (3)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數額和如期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的;

  (5)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學校全脫產學習的;

  (6)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

  八、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1.除試用期內或符合本合同第七條第4款(3)、(4)以及第6款(1)、(2)、(3)、(6)規定可構成立即解除合同外,其他情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甲、乙雙方都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提前通知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實得工資的日平均數計算補償。

  2.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違者應按_____及本合同規定向對方賠償。

  乙方賠償損失的金額超過上年本人全部工資收入部分可以減免。但屬教育培訓費或住房方面的損失賠償除外。

  3.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修改。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如國家有新析政策、法令規定時,本合同有樣條文作自動修正。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 篇18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注意保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亦適用勞動法。

  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上文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個條件的,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成了勞動關系,不過此時還需要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包括 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

勞動關系合同 篇19

  聘用單位(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聘用者(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學歷: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聘用乙方作為鐘點工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聘用乙方主要從事工種(_______崗位)的工作,其主要工作內容為:

  二、聘用協議的有效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月。

  三、工作時間

  乙方的工作時間按甲方的規定執行。

  四、工資待遇

  1、工資:

  甲方按乙方的實際有效工作時間(或工作量)付給工資,工資標準為每小時______元。

  2、工資附加:

  甲方每______月給予乙方基本工資的25%,作為鐘工資附加部分,含公司的福利、按勞動法由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3、加班工資:

  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加班按工資標準的2倍計算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加班按工資標準計算。

  4、補貼:

  根據乙方的工作性質、特點及工作環境條件,甲方每______月給予乙方如下補貼(缺勤時按天數扣除):

  ①伙食補貼及交通補貼,每______月______元。

  ②補貼,每______月______元。

  ③補貼,每______月______元。

  ④補貼,每______月______元。

  5、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國家規定的保險項目,由甲方代辦,費用從甲方給予乙方的25%工資附加中扣除。

  6、工傷保險由甲方另外出資為乙方購買。

  7、乙方享受______年終雙薪,按其實際______年度有效工作時間計算應得額度。

  8、乙方享受______年休假,休假天數根據其______年度的情況確定。

  9、除上述待遇外,鐘不再享受公司其他的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公司鐘管理實施辦法”及其他相應的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

  2、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本_______崗位的職業技能培訓。

  3、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適宜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4、乙方有權獲得規定的工資待遇,并享受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5、乙方負有維護甲方的利益和聲譽,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和技術秘密的義務。

  六、協議的終止和解除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①本協議有效期已滿,雙方未續簽協議。

  ②甲方依法宣告破產。

  ③甲方依法被解散或被依法注銷。

  ④乙方死亡。

  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并視情況向乙方或擔保人追索相應的經濟損失。

  ①事實表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乙方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違背公司行為規范的。

  ③乙方具有貪___、盜竊、失職、懈怠等不良行為,對甲方利益或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的。

  ④應聘或簽訂協議時未反映真實情況,在違背甲方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協議的。

  3、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但需提前1周通知乙方。

  ①乙方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②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4、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單方面提前解除協議。

  ①乙方在聘用期間患有本職工作引起的職業病或因公負傷或致殘,經勞動部門鑒定證實在療養期間的。

  ②在本公司已連續工作滿______年的女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5、乙方提出辭職需要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若乙方自動離職(未辦或不辦離職手續),甲方有向乙方及其擔保人追索相應經濟損失和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對于被甲方辭退、開除的鐘,本公司(包括子公司、合資公司)將不再錄用。

  6、協議終止或解除后的經濟補償

  符合第六條第3款第①項或第4款第①項的情況,可按公司規定給予乙方適當的經濟補償,額度為乙方離職前三個______月平均______月基本工資的1~6倍。其他情況下甲方對乙方不作任何補償。

  七、由本協議引起的一切爭議應首先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提交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約定有沖突,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如修改本協議,須經雙方簽字確認。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聘用協議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 篇20

  甲方(企業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

  協議:

  1. 雙方同意于 年月日起解除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已于本協議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并未在甲方承建(監)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3. 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債權債務。

  4. 以上內容經雙方共同認可屬實。

  甲方(企業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21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 同志,居民身份證號碼: ,于 年 月 日被我單位錄用,并簽訂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 年,因 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規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已按規定發給 個月經濟補償金、 個月醫療補助費,特此證明。

  勞動者簽收: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四份,企業、職工、人才交流中心、社保機構各留存一份。

勞動關系合同 篇22

  在我國,很多城鎮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都只是口頭協議,并沒有書面的正規合同,導致在后續的工作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時,不能合理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簽訂合理的勞動關系,為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對此,筆者將從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入手,展開如下分析。

  一、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一)簽訂率低

  在我國的很多城鎮中,普遍存在從業人員沒有與雇傭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現象。眾多的雇傭企業除了國有、外商以及集體企業之外,很多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都是以口頭表述的形式規定工作內容、時間以及工資的。因此,這些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國有、外資以及集體企業當中,也存在很多的臨時工,這些臨時工也是沒有社保待遇的。經統計,目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中,僅有1.5%屬于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

  (二)企業不合理的設定試用期時間以及報酬

  企業對于試用期的不合理設定主要可以體現在試用期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過長、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試用期期間沒有社保待遇等,導致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1、試用期期間,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我國市場上出現嚴重的勞動力過剩的現象,企業正是利用這一現象,不斷的對勞動者進行壓榨,剝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就導致在試用期期間產生很多勞動糾紛,而勞動者由于還沒有轉正,并且法律意識單薄,面對這些糾紛的時候選擇隱忍,所以經常會落入企業進行設計的試用期“陷阱”。2、試用期時間過長。在很多城鎮企業當中,試用期時間過長的現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業利用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勞動力過剩等情況,將勞動者的試用期時間設定過長,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在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過程中,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只有在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情況下,才可以設定為六個月。3、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勞動人員在試用期期間應享受的薪資待遇必須高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實際工作中,很多勞動人員的試用期工資達不到這一標準。4、試用期期間不享受社保待遇。《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企業員工試用期期間的社保問題有明確規定,企業在使用期間是由責任以及義務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這是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企業不依法履行勞務合同

  在我國城鎮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職責、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時有發生。勞動者苦于實際情況的限制,對于這種情況選擇聽之任之的處理方式,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

  《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就是為了確保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合法權益,避免勞資問題的發生,進而促進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形成良好的勞動關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中小企業以及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導致很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事情發生。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應該在企業和群眾之間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企業管理層對勞動關系的認知

  作為企業的管理層,應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的權利,同時,對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也應該嚴格履行,從自身出發,更新管理認知,完善管理條例。

  (三)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監督力度

  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利用其監察的職能,對各個企業中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理以及勞動合同在續簽或者是解除途徑是否正規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檢查,對于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企業做出嚴肅處理,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結束語: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對于企業和勞動者而言,是自身權益有所保障的體現,所以,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在建立正常的雇傭關系時,及時簽訂有效的勞務合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共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參考文獻

  [1]段景田,王厚本,劉煥貴,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J].農場經濟管理,20xx(s1):22-24.

  [2]付曉奇,彭瑜.淺論供電企業勞動合同創新管理[J].江西電力,20xx,40(05):21-22.

  [3]李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J].經濟管理:文摘版,20xx(7):00238-00238.

勞動關系合同 篇23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現就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事宜確認如下:_______________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日解除勞動關系。乙方保證自離職之日起,不得再以甲方及/或甲方關聯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并將任何可以表明乙方曾經為甲方員工的文件、資料、證明全部交還甲方。

  2,乙方確認,甲方已經足額、按時向其支付工資、獎金、經濟補償金及各項保險福利,且乙方均已收到并對該金額無任何異議。

  3,乙方應在離職一個月內將其個人檔案及保險關系從甲方轉出。自離職日起,甲方停止為乙方交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截止到離職日,雙方未結清的全部財物內容為:_______________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稅前離職工資¥元,,以銀行轉賬方式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日前支付。

  雙方應在約定的日期之前結清及/或歸還上述財物。除上述財物外,雙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財物糾紛。至此,雙方對勞動關系的解除不存在任何爭議。

  5,乙方保證不對甲方及/或甲方關聯公司提出任何勞動相關仲裁、訴訟或舉報。

  6,乙方確認,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后,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義務并不隨之終止,乙方仍需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及本確認書第一條保證義務,直到甲方書面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或事實上不會因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而給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時為止。乙方違反此規定,應承擔離職前12個月工資總額的違約金,如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

  7,本確認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 篇24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雙方之間有關勞動關系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解除。

  二、 乙方應在上述勞動關系解除日期之前向甲方及用工單位交接工作完畢,結清全部財務手續,交還全部公司物品。

  三、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前述款項清償了甲方與乙方因勞動關系履行及解除而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和經濟補償,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帶薪假期、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等其它任何款項,是為最終、全面的補償。支付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未結款項及未了結事項。

  四、 乙方離開甲方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從事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

  五、 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出、領取離職證明等手續。如乙方未按時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領取離職證明或未按時辦理其他與離職有關的手續,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六、 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經過平等自愿協商,并已對簽訂后可能出現的各類情形有充分預見,無論本協議簽訂后出現任何情形,均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自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本協議履行后,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不存在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25

  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于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愿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 篇26

  甲方:___

  乙方:___

  甲乙雙方本著協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___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于日解除雙方于月訂的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____年___月___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愿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并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后,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于甲方的所有財物,文件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27

  甲方:乙方:

  由于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匯報,轉單的簽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提供客戶信息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后遵守如下約定:

  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不外泄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

  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于甲方與客戶的合作關系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_____元人民幣

  5、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后,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將剩余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可以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10、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28

  甲方:(用人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

  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之后,____(方)因為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給乙方繳納的社保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____元人民幣。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

  四、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29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后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于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為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乙方應不遲于最后工作日將屬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并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______元)。

  4.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并且交還所有屬于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甲乙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_________公司乙方(簽字):__________

  (蓋章)日期: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3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_年_月日_簽訂為期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年_月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元。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年_月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31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均同意勞動關系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向乙方以現金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等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3、雙方均認為本協議已將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所有爭議事項全部了結,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協議簽訂后反悔。如乙方反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本協議第2條所約定的款項返還給甲方,并由有權機構重新作出處理。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 篇32

  致公司:

  本人李某某(身份證:),年月日通過應聘入職于貴公司,在貴公司擔任一職,主要負責工作。經雙方口頭協商月工資元,試用期2-3個月,試用期工資元。本人工作期間,一直愛崗敬業、勤勞奉獻。然而貴公司不僅未與本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為本人依法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而且無故扣發本人年月工資元,貴公司的以上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

  現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以及第八十二條等法律規定依法通知貴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貴公司自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為本人安排辦理工作交接事宜,逾期安排辦理工作交接事宜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貴公司自行承擔。同時,本人要求貴公司自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人支付扣發工資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作差額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元,并為本人依法足額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若貴公司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聯系本人處理以上事宜,本人將委托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通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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