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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發布時間:2023-08-02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精選18篇)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

  要簽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嗎?

  要簽的,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相關的合同期限,所對應的試用期。 由此可以推知,只有在簽了合同的前提之下,; 才能確定試用期的期限。 并且如果試用期通過后轉正的話, 試用期包含在合同的.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進廠當日就要簽勞動合同嗎

  對的,說明你找的工作單位還相對規范。新員工進廠就要簽訂勞動合同,這里面肯定要包括試用期的時間、工作崗位、工作日等等內容,否則出現問題(例如:試用期出現工傷),就會出現很多麻煩的。你把勞動合同內容好好看看,盡量多了解合同模糊的地方,還是簽訂為好。個人見解,望采納!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2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3

  20xx年12月底,聽取各方意見后,《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推出二審稿,與一審稿相比有了很大調整。但到目前草案原定確認稿推出的時間一再延后,至今仍無定論。在修改定論尚未出臺之前,大膽猜想一回,設想新的勞動合同法將如何影響職場關系。

  短工更短 長工更長

  為平衡勞動者利益,“草案”規定在3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3)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約的。由此看來,可以想象兩種可能性:一方面用人單位對于一部分工作能力較有可信度的員工會大方簽訂長約,同時,由于合同期滿解約的原則未變,用人單位對一些工作能力不穩定的年輕員工將采用更短的約期,以換得用人自由,特別是一些季節性或是項目性工作,更多可能通過小時工的方式來雇用。不知員工對企業長期依存的安全感能增加,還是會減少?

  末位淘汰制退出歷史

  依照“草案”第4章有關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除非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后期不能再以業績不達標的理由將員工輕易請出門,即使付出1個月的工資為補償。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付出兩倍賠償金。這種措施雖然保護了員工不會被用人單位無理開除,但也加大了年輕就業人群在就業市場的壓力。一些公司也擔心這些規定是否會令其原有的一些績效管理政策對員工無法長期實施,說到底,訂長期合同還是訂短期合同將是對人力資源管理智慧的最大考驗。

  培訓不再是“綁人術”

  如果“草案”通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大多數培訓就不再是企業與人才之間強制延長服務期契約的依據。“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1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違約金。另外,草案對違約金的數額也進行了限制,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相較一審稿中以“6個月脫產培訓”為可約定服務期的起步價,現在1個月的期限已可令企業大松一口氣。不過要滿足1個月以上的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的條件也并不容易,只要你在培訓期間能證明在當地仍在為用人單位承擔一定工作量,就又不屬于這一條件的約束范圍。

  假簡歷問題被重視

  “草案”一審稿第一次提出了撤銷權的概念,“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都有權申撤銷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對企業造成重大誤解呢?勞動法世界首席顧問魏浩征表示,簡歷注水可能是最大的可能。這也將使得對員工的背景調查業務進一步蒸蒸日上,若發現員工表現與用人單位要求不符,想盡早請他出門,背景調查也許是用人單位最能享有主動權的機會。這倒正好給那些覺得企業不會有功夫去核對簡歷的作假者們敲響了警鐘。不過,二審稿在撤銷權給予方面又倒退了,僅留下“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被視無效,鑒于企業方面仍在大聲呼吁“不要忽視員工欺詐現象日盛”,也許三審稿中我們又會看到新增對勞動者誠信的約束。

  “防”員工尺度更大

  在“草案”中,首次明確了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觀察人士認為縮短競業限制期增加了勞動者的就業自由,但估計企業也會在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核心資訊分享上,設更多的保密層級,以減少無形資產的流失。

  員工派遣形式受抑制

  “草案”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不低于2年,期間即使無工作可派仍需支付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另外,用人單位要實行同工同酬,若派遣員工崗位在本單位無同類勞動者,參照所在地政府部門發布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確定報酬。另外,“草案”同時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以提高派遣機構入行門檻。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競相組辦工會

  在給予員工參與企業決策的民主性上,“草案”也推進了很大力度。一審草案曾規定凡應該通過工會、職工大會或是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規定無效。不過,二審稿對于工會的權利范圍進行了限制,將民主程序進行了一些簡化,只是提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經過職代會或是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集體合同作補充

  集體合同出現在草案最新稿中也不令人奇怪。對于引入工會機制如何能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集體合同也許是最好的回答。集體合同草案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由工會或是勞動者推舉的代表(在未建工會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表示,個人勞動合同起的作用是建立勞動關系,而集體勞動合同則發揮調整勞動關系的作用。“企業是否應該裁員,降薪降到什么程度,如果跟單個員工談,他們是沒有什么主動權的,而工會或是集體代表說話則能平衡力量。”

  現在,一切還沒有定論,就讓我們耐心等待這部新法的最后結果。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4

  近日,重慶市人才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半求職者希望勞動合同期限只簽一年,選擇簽3-5年的只有17%,簽5年以上的僅5%,3%的求職者認為有沒有勞動合同無所謂。專家分析說,如今多數求職者并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5年,他們認為簽1年合同“船小好掉頭”,利于下一步就業選擇。

  你希望簽幾年的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你是否已盤算好離職所需付出的成本?勞動合同期限對你的職業發展有何影響?

  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

  劍華(財務)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長時間為好?這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一般來說,簽約期限的長短與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質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強的能力,有很強的人脈和專業優勢,而公司給你的待遇卻不夠高,或阻礙了你的上升空間,那么,你多半會選擇簽訂短期合約;但你若能力一般,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術含量的服務型行業,那么為了有份穩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簽訂較長期限的合約。

  我呢,上述“兩種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無特長,到底簽幾年才算合適?說真的,我一時還真拿不定主意。不過,經驗告訴我,期限太長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數字量化的話,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

  簽1年合同,雖說“船小好掉頭”,但弊端也顯而易見。首先對用人單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滿后,員工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豈不無形中成了員工的跳板和培訓學校?也損失了員工為單位創造價值的潛在機會;其次,對員工自己發展也不利,因為服務期太短,單位不但不會重用你,不找借口克扣你的工資待遇就不錯了;第三,如果合約期太短,一旦用人單位想裁員,只要與你合約結束不續約,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補償金,這對員工來說而言,無疑是一大損失。

  說5年合同太長,是因為這不利于人才流動。如果你在一個單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說明此處非你久留之地。為確保自己的價值不被低估,及時退出該公司該是一個比較明智的選擇。而如果簽約時間太長,公司萬一用合約來限制你的自由,就會陷入被動,即使能成功離職,也難免付出比較高昂的代價。

  為什么說簽3年正好呢?這可不是簡單的.中庸,而是一種意在雙贏的策略:對用人單位來說,可以減少頻繁換人的損失;對員工來說,3年的時間,足以看清一個單位了,覺得不好可以不續簽,覺得好就續簽,進可攻退可守,何樂而不為?

  別貼上“飛鴿”標簽

  桂子(辦公室主任)

  如果說,求職者在和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時就盤算好離職成本,那他將成為職場中不受歡迎的人。心猿意馬的人在哪里也干不長,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單位的信任。

  十年前,我大學畢業找工作,單位答應幫我解決進京戶口,條件是必須在廠里干滿5年。說實在的,這家工廠給我的工資很低,一個月才1000元左右。幾個一起來的大學生因受不了這份清苦,都先后交幾千元違約金開溜了。我思之再三,還是留了下來:5年合同,一諾千金,過河拆橋的事我做不來。所以,我在這塊“貧瘠的土地”上堅守下來。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5

  楊某于20xx年3月2日進入上海某印務有限公司從事印刷工作,公司沒有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雙方口頭約定,楊某每月工資為3000元/月。20x年4月13日,由于楊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公司領導對其提出了批評,楊某一怒之下離開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20x年4月15日,楊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000元、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補繳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

  印務公司委托本律師全權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經二審終審。

  [案件分析]

  該案例主要涉及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之前對雙倍工資的時效一直存在爭議,現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已形成共識。本案例對于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有很好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一、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自勞動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實施后,少數用人單位仍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到20x年度由于各種原因要離開公司時引起勞動爭議時才想起主張雙倍工資,但此時主張已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平常所說的“雙倍工資”。二審法院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實質,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報酬之外依照該條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應簽卻未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勞動報酬數額的懲罰性賠償,并非勞動報酬,故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一般性規定,而并不適用于有關勞動報酬時效的特殊規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應簽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知道用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主張支付雙倍工資,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分別從用人單位每月應付而未付雙倍工資之次日起算,自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溯十二個月,屬于此一年時效之內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超過一年時效者,則對超過時效月份的雙倍工資主張人民法院將不再支持。

  本案中,楊某主張的是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而楊某直到20x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該雙倍工資,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的規定。所以終審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其主張。

  二、只有單位作出違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張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違法解除行為的',勞動者提起仲裁時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本案中,楊某認為是被公司“逼走”的,應當屬于違法解除行為,而公司卻認為并沒有作出解除行為,楊某在20x年4月13日走后再沒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離職行為。既然楊某無法證明公司作出了違法解除的行為,要求賠償金自然就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最終并沒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三、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往往只要求仲裁、訴訟的程序時效,而不關注實體時效。

  由于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出于對勞動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注重程序時效。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內及時提出了要求補繳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連續都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中,楊某要求補繳的是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而楊某是在20x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雖然程序時效沒有過,但20xx年3月到20xx年3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費顯然是超過實體時效,最終法院并沒有采納公司答辯中認為該部分主張已超過實體時效意見。

  [律師提醒]

  1、由于司法實踐中,對主張雙倍工資存在一年的時效,并且只能前溯十二個月,因此,主張雙倍工資應當及時,尤其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超過一年的情形,必須立即提起仲裁,否則拖延一天則少一天的雙倍工資差額。

  2、勞動者與公司領導發生爭執的,即便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要求維權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再向有關部門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造成曠工的事實,這樣就構成嚴重違紀,可能導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賠償金。

  3、而對于用人單位應當盡量規范管理,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6

  勞動合同起始時間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這表明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是員工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開始工作的時間。一旦雙方就合同的起始時間作出約定,那么雙方當事人就應當按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應當先訂立勞動合同,再按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上填寫的日期晚于實際履行時間,對員工有什么利害關系呢?這是用人單位沒依法辦理招工登記手續,為少繳社會保險費設下的陷阱。員工要引起警惕。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和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時,員工要意識到應以實際履行的時間為準。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要求單位改正錯誤,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改正錯誤的,員工一定要在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件事發生的60天內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實際履行時間、具體簽定時間的.關系?

  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和實際履行時間往往不一致,有可能早于或者晚于實際履行時間。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早于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時間的,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雙方勞動關系起始時間是實際履行時間。

  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晚于勞動合同實際履行時間一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就超過部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和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時,員工要意識到應以實際履行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與具體簽定時間往往也是不一致的,如果具體簽定時間晚于書面記載的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勞動者應當在向用人單位了解情況以后,決定是否簽署。根據上海市高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況。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已經生效半年了,我有個問題想與大家請教一下:有個女孩05年就來到一家醫院工作,想著有機會成為正式護士,每月僅拿最低工資標準從事護士工作。醫院直至08年6月也未與該女孩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該法已經給醫院充足改正錯誤的時間,但醫院拒不改正,所以我認為女孩應該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內容要求醫院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且同工同酬,補繳社會保險。 請問:上述認定的期間,有道理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司法解釋,或案例。二、現在的市級醫院到底什么性質,這種事業單位有沒有集體勞動合同,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嗎?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住所:

  乙方(勞動者):

  住址: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2、本合同包含3個月的試用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銷售部門擔任網站宣傳銷售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

  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3000元加提成,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1500元;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每月的28號。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

  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 (具體部門、職務)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8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縣)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為本單位職工。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限為______月。試用期內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產(工作)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根據國家和本省勞動工資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工資、獎金、津貼制度,確定乙方勞動報酬形式,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經協商擬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據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情況,以及本單位經濟效益狀況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乙方勞動報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產生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經濟賠償。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應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應賠償甲方人民幣_________元。

  五、雙方認為需要訂明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雙方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擁有以下基本權利:

  1.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和適當調整乙方生產(工作)任務;

  2.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乙方行為規范,并監督其實施;

  3.對違反本單位規章的乙方依法給予處罰;

  4.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乙方擁有以下基本權利:

  1.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參加甲方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

  2.在國家規定的安全和衛生標準條件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勞動條件惡劣,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乙方可以拒絕履行本合同;

  3.按照個人的能力以及勞動的數量、質量領取勞動報酬;

  4.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參加黨、團、工會組織以及參軍等;

  5.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對乙方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等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

  2.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集體勞動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工作;

  3.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4.對乙方以禮相待,不得采取有損其人格尊嚴的行為;

  5.應將本單位所制定的各種勞動行為規范,于乙方上崗前以書面形式發給;

  6.支持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正常活動;

  7.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應提供給乙方一份證明書

  (四)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照本合同規定,自覺地進行工作,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和保守本單位生產(工作)或業務秘密;

  3.嚴格按照生產規程和安全規程進行生產(工作);

  4.愛護設備和工具,并對所使用的設備和工具進行必要的維護與保養。

  七、甲方在合同期間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乙雙方應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疾病、生育、失業等)。

  八、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和女工孕期、產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傷亡等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執行。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解除合同的,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甲乙雙方情況的變化,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乙方被勞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應當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9

  勞動合同法恰恰使得那些富有競爭力的大企業的生存環境得到極大改善。由此可見,中小企業的大規模沒落未必就是中國未來轉型改革的困局。

  “摸著石頭過河”的中國經濟正在駛向“深水區”。如果說,前30年的改革動力來自于資本稀缺與勞動力無限供給之間的緊張關系,那么接下去的改革瓶頸很有可能是來自于內、外因夾擊下勞動力數量和質量的缺失。勞資關系及其之間的沖突將毫無爭議地成為下一階段的關鍵問題。

  很顯然,原先依靠“量大利薄”的企業生存空間將繼續受到大幅打壓,資方可能會將這些損失轉移到相對弱勢的勞方身上,使得出賣廉價勞動力的勞方的生存環境更加惡化。一旦突破最低生存保障線,那么原先經濟增長的社會安定前提就受到嚴重挑戰。從世界經濟各國的發展史來看,這是個轉型發展的“坎”。勞資沖突的頻繁是改革成功的關鍵期,也是一次重要的戰略機遇期。但是,每個國家會根據自身的歷史情況和現實能力采用不同的制度解決方案,比如英美模式、德日模式、瑞典模式等,從而形成了多樣化的市場制度模式。

  因此,處于轉型關鍵期的中國同樣需要選擇走什么樣的渡河路線,選擇改革的最終“彼岸”模式。這就是《勞動合同法》出臺的中國社會制度大背景。只有了解此背景,我們才能明白勞動合同法的必要性和深遠意義。

  從短期看,這一嚴厲的勞動法變革會讓那些在生存邊緣的中小企業走向沒落,的確損失了一定的經濟增長率,但從長期來看卻得到了有利于國家發展的社會穩定。而且,這些中小企業間長期以來無序的混亂競爭,在相當程度上引導中國企業走向低利潤和低競爭力的惡劣生存環境中。但是,在全球化競爭的大背景下,需要培育一大批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而勞動合同法恰恰使得那些富有競爭力的大企業的生存環境得到極大改善。良好的制度環境可激發優秀的企業走向卓越,從而真正凸顯出一個國家的國際競爭力。這也意味著,隨之而來的中小企業的大規模沒落未必就是中國未來轉型改革的困局。

  哈佛大學教授馬克·羅伊認為,盡管最近一個世紀以來,美國經濟在全球經濟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但由此得出英美模式要優于德日模式這一結論并不一定正確。理由很簡單,每一種治理模式都是在各自特殊的歷史和政治環境中做出的最優反應,都能達到所謂的“最優效率”。如今大行其道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強調的是擁有大量分散的、大規模的公眾企業,但在政治經濟利益錯綜復雜的歐洲大陸和日本未必可行,強大的社會民主力量迫使管理者穩定雇用的工人,為此也不得不放棄那些頗具市場機會的風險性投資。那么,增加規模就成為抵抗市場波動的有效途徑之一,只有那些大企業才有可能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中生存下來。很顯然,一個國家的經濟受到國內政治以及地緣政治環境的選擇性影響,但反過來經濟的適應性反饋也加劇了政治改革的進程。

  這些對于正在轉型改革發展中的中國來說,同樣富有啟發意義。在改革初期過分地強調市場的作用,認為只要啟動市場改革的巨輪,就能理所當然地達到彼岸。但市場也存有很多失靈之處,更何況效率還不是改革的全部內容。因此,政府的適度干預仍是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而且,正是由于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預,形成長期制度演進的分叉以及不同的彼岸地點。從羅伊的比較公司治理研究,到諾斯的理解經濟變遷再思考,都可以看到不同的彼岸模式并不能給予孰優孰劣的簡單評價,而關鍵還在于是否能適應本國、本地區特質性的制度環境。單純地照搬美國或者日本所謂的先進制度框架,都很有可能面臨破產的尷尬境地。

  由此可見,站在河中央的現階段改革真正關鍵的是彼岸模式的選擇問題,而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一轉折點的重要事件,這才是《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意義所在。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0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書》說明

  1、甲方,指用人主體。填寫用人單位全稱。

  2、乙方,指勞動者。填寫勞動者姓名。

  3、委托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授予委托書)并代理其簽約的人。

  4、甲乙雙方除簽訂本合同書外,可以簽訂其他專項協議書,作為本《勞動合同書》的附件。

  甲方:乙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或戶口所在地住址:

  委托代理人:所屬街道辦事處:

  地址:本人現住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為---年

  個月;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工作任務完成為終止合同的標志。

  試用期

  個月,自---年--月二日始,至--年--月--日終止。

  二工作崗位和內容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擔任--崗位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工作崗位職責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不適應本崗位工作或對本崗位工作不能勝任時,甲方有權決定對其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七條: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達到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和專項職業健康監護體檢。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實行

  工資制度。(計件工資制、崗位工資制、崗位技能等級工資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其中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工資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xx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日期--年--月--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1

  一、未簽勞動合同先知法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后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二、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三、合同細節仔細審查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四、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采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于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五、發生爭議辦法多

  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2

  甲方(用人單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選擇其中一項并填寫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 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個月的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工作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路 號 .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部門(或崗位)擔任 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 元;

  (若實行計件工資的按照以下標準計法工資: )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 .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 (具體部門、職務)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60日仍未與甲方辦理交接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發放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3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

  第三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 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四、社會保險

  第六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七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一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六、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二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日期: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4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 號)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條款。目前國家沒有對違約金標準做出統一規定。北京市在《勞動合同規定》中明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職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職工反映企業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而有失公平的問題。同時,北京市對職工在某些事項結束前限制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5

  當勞動合同糾紛進入到訴訟程序的時候,就必須要知道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一般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接下來,編輯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的時效現在是六個月,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20xx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后是一年,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可以中斷或中止,追索勞動報酬無時間限制。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6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所在地址: 性別:

  所有制性質: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表人: 現居住地址:

  甲方招用乙方,與乙方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在本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無確定終止時間。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乙方應完成崗位(工種)所承擔的生產(工作)內容,具體要求是:

  第三條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甲、乙雙方約定實行以下第( )項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

  2、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

  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應當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平均日,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總實際工作時間應不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乙方依法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和雙方約定的各項休假權利。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甲方應依法制訂有關工資分配和調整,獎金發放,津貼補貼標準等勞動報酬分配規定,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勞動報酬。每月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為 元,并根據內部相應規定調整。在試用期內乙方每月的勞動報酬為 元。

  2、實行年薪制的,年薪為 元。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計件單價計算工資;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工作的,根據有關規定以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實行其他工資制的.,按照規定或約定方式支付工資。

  3、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動報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甲方應制發勞動報酬支付表,并向乙方提供個人勞動報酬清單。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在崗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若乙方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社會保險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甲、乙雙方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及其它勞動保護條件。

  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對于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種),甲方必須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防護設施;對于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崗位(工種)的,甲方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如實告知其職業病情況,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

  1、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2、本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即有效期限內),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雙方各執一份。

  3、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均應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4、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條 法律責任

  甲、乙雙方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七章規定情形的,雙方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乙雙方可以就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條 勞動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愿調解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7

  一、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可以選定以下一項作為本合同的期限),湖北省勞動合同范本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學徒期 個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學徒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為: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具體工作為:

  二、生產(工作)任務及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為 崗位(工種)。具體生產(工作)任務為: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具體內容如下: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按照崗位責任組織生產,檢查考核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情況;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有關規定,決定對乙方勞動報酬的分配形式,并對乙方實施獎勵或處分;

  3、根據生產(工作)或調整勞動組織的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

  變更乙方生產(工作)崗位;

  4、當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時,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5、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產(工作)條件;

  2、創造條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3、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合同有關條款,按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并提供保險福利待遇;

  4、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享有參加業務(技術)學習(培訓)、參加工會、參與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議、評選和被評選為先進職工(生產者)等權利;

  2、按照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和享受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合同范本《湖北省勞動合同范本》。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4、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時,乙方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6、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服從甲方的生產組織管理,盡職盡責,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甲方商業秘密,愛護甲方財物;

  3、遵守廠紀廠規和勞動紀律,執行生產操作規程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講究職業道德;

  4、努力學習政治文化知識,刻苦鉆研技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積極參加必要的

  社會活動;從事技術工種或崗位的`,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5、雙方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生產(工作)實際,實行 工作制。甲方對乙方實行每日工作時間 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 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確需乙方加班加點時,在征得工會和乙方同意后,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調休。

  (二)勞動報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 (月、周、日)按 元支付給乙方工資,支付時間為 ;

  2、甲方除按本條第1款規定之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外,另每月支付給乙方:

  3、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本條第1款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和《勞動法》的規定計發,具體標準如下:

  4、因生產經營發展,或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條款變化,本條協商確定的各項勞動報酬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經甲、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5、雙方商定的其他報酬: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所在地規定的一定比例按月為乙方交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費,乙方個人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資中扣繳,具體繳納辦法及標準為:

  (二)乙方退休養老金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甲方投保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領取。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最新勞動合同集合 篇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案例:

  評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的結果,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用雙方自愿的辦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友好途徑。無論雙方誰先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門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三十八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享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依法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得到權利的充分享受。

  當然,從法學理論上講,無論雙方誰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的協議,我們講究的就是兩個字公平,然而,這種公平是建立在雙方完全自愿,又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協議,那么,互相就無須談及補償問題。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了強者與弱者的問題,考慮到了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的問題,法律的條文結合了生活中的這一實際問題,向弱者作了傾斜,完全出于維護弱者的權益,對勞動者個人進行了有力的法律保護,這樣,當用人單位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勞動者給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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