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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發布時間:2023-07-23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精選20篇)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全稱

  住     所

  聯 系 電 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名

  出 生 年 月

  戶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證或其他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現 住 址

  聯 系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止。

  其中訂立第(一)、(二)項合同的,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 。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第 種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假等休假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按本勞動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

  第十四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加班時間、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 甲方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視生產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適當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職工節育手術期間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可以就出資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等簽訂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依法請求調解,在法定時效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經甲方與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本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蓋章)       乙 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2

  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使用)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勞動合同最好。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第三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的以下工作: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時間為

  第六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后,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標準為每小時 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不得超過15日。

  支付勞動報酬的其他約定

  第七條 甲方應當按照北京市工傷保險的規定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職業培訓,并為乙方提供以下勞動條件:

  第九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條 甲乙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支付的小時工資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3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員工)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身份證號: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甲方的勞動用工管理等制度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各嚴格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勞動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崗位或工種)。

  第三條 生產(工作)任務(崗位)甲方安排乙方在生產部所轄范圍內的相關崗位上工作(暫定),按照確定的具體崗位(任務)履行職責。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并按甲方的規定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實際情況,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調整。如乙方無合法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調整,則按乙方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職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依據國家規定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但對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實行計件制工資員工執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遇公休日上班工作,屬于正常上班,不發加班工資,公司視情在停水、停電、原料缺乏等停產時間或生產淡季合理安排員工補休,以保證計件制員工的休假權利。

  第六條 勞動報酬

  甲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全額計件制或定額加超產),按照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乙方出勤達到法定工作天數,并完成定額任務,甲方根據乙方相應崗位計件工資單價計算工資,按月以貨幣形式發給乙方工資報酬。乙方在正常上班完成任務后,甲方給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安全生產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與本崗位相關的各種培訓,依法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乙方在合同期間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應接受甲方的處理,若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相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條 社會保險。甲方按照國家法律和當地法規、政策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繳納各自應承擔的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社會保險關系即行終止,由乙方自行接續或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績效考核。甲方根據公司規定對乙方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業績,以及對乙方的考核情況,決定乙方職務和工資的升降。

  第十條 勞動紀律甲方根據勞動法規,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安全生產崗位責任書(協議書)、保密協議,視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必須自覺遵守甲方生產(工作)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如乙方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將按嚴重違紀處理,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續訂

  甲方或乙方因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方按《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乙方合同的除外),本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續簽。

  第十二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有關條款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視后果和責任大小,由違約方承擔賠償金。如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小組)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的,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申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則按國家相關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4

  篇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

  第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

  第四,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作用不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

  第五,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工傷保險,是指為因工致傷,病殘或者死亡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助,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特征:

  (1)工傷保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2)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其他社會保險則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社會保險,職工不負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4)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5)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在于對受傷害者的事后救濟,而且還注重對職業傷害的預防.

  勞動爭議的特點是:

  第一,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而所發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有的爭議雖然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爭議的內容不涉及勞動合同和其他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如勞動者一方因為與用人單位發生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屬于民事爭議,不是勞動爭議。

  篇二: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

  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篇三: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異同

  內容提要: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兩種合同形式,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關鍵詞: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 目的 主體 內容 法律效力 責任

  一﹑正確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概念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即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體而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即勞動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即勞動力的所有者。因此可成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有提供勞動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單位必須要有使用勞動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組織、團體。

  (2)因勞動合同而確立的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在締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協商而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然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勞動者納入用人單位生產體系從事勞動,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因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屬性。

  (3)就內容而言,勞動合同是以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以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

  (4)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于用人單位基于經濟上的力量,較之勞動者具有優勢地位。因此,為維護弱者一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往往大量介入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有別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會性。國家法律大量介入勞動合同的結果,造成國家以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與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使勞動合同內容受到國家法律的極大影響。

  根據《勞動法》第33條和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勞部發[1994]485號)

  第5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職工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即企業,另一方是全體職工,全體職工一方由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作為其代表。

  (2)具體合同是一種勞動協議,而非民事、經濟協議。集體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勞動關系,是規定全體職工與企業之間整體性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一種協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3)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而且集體合同文本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之間的聯系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法范疇內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體現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區別。為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很強的干預,相對于民事合同來說,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勞動合同已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自由原則。概括起來,這種限制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受國家法律的限制。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到具體的條款,勞動法都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如在訂立勞動合同上,法律規定不得有性別歧視,必須照顧殘疾勞動者就業;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則更多體現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作時間、法定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護、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提供社會保險等。二是受集體合同的限制。集體合同是工會與企業簽訂的、以企業職工集體勞動條件為內容的.協議。一般國家立法都明確規定集體合同有優先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法國《集體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樣直接生效并對勞動合同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因此,凡有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與其相抵觸,或者是,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勞動合同的這些特點,使勞動合同獨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勞動法的范疇。而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因此勞動法也具有了社會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須體現了社會大眾的利益,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看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私的合同”,它相當多的內容已經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應定位為勞動法范疇,適用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理。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隨著近年來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我國勞動關系矛盾重重,勞動關系狀況令

  人堪憂,而這些矛盾的本質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懸殊,僅依靠雙方自主調整只能使情況進一步惡化,因此,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即宏觀、中觀和微觀機制予以規范和協調。其中宏觀機制即法律制度,中觀機制即集體合同制度,微觀機制即勞動合同制度。而在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規定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更多體現用人單位單方意志,集體合同制度無疑成為協調勞動關系至關重要的法律制度。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過一百年實踐得出的人類寶貴經驗和財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三﹑深刻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以規范勞動力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1〃實行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

  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歸納為12項三個方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涉及(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保險福利(五)勞動安全與衛生以及職工培訓(六)勞動紀律(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八)集體合同的期限(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十)爭議的處理(十一)違約責任(十二)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集體合同是通知集體協商訂立的﹐根據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7條的規定,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17條規定:“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有過激行為。”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基本原則:一是合法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主要包括協商、訂立的程序合法和協商內容、訂立合同的條款合法兩個方面。這里的合法主要指《勞動法》和勞動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及其它法律、法規與規定。二是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參與協商的工會組織與企業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權勢,通過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勞動法雖然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護的權利不是沒有義務的權利,而是和義務相結合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了勞動的義務,才享有勞動的權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勞動的權利。所以,在集體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四是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5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按時足額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按時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

  (四)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依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六)依法支持乙方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

  (七)保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國家規定支付喪葬費、撫恤費等;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甲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教育和工作安排;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指標(要求);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為扣繳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五)在本合同期內,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時制度、工作內容、工資給付

  (一)本合同期限選用____:a(固定期限);b(無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條件出現時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日終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

  (二)本合同期內工時制度采用____:a(定時工作制);b(不定時工作制);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a。乙方每天為甲方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適當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b。不定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執行)

  (三)工作內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從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資給付:

  1。甲方以法定貨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可根據其生產經營效益狀況和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乙方工資。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資;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標準發給生活費。

  3。加班工資: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須按乙方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

  (2)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須按乙方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甲方安排乙方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須按乙方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續訂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項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織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勞動教養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甲方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

  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需裁減人員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項情況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第1項約定支付工資的或經有關部門鑒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第(四)款義務的;

  4。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

  5。甲方拒絕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甲方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與甲方協商。

  (六)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五、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補償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項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下同)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的第7、8項、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2、3項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銷或者解散與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第5項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應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再發給乙方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乙方屬患重病或絕癥的,甲方還須分別按照乙方應享受的.醫療補助費的50%或100%增發醫療補助費。

  以上各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資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六、醫療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

  (二)乙方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甲方發給乙方工資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乙方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在醫療期間,甲方可停發乙方的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醫療費由乙方自理。

  七、違約責任及其它約定事項

  在本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補)償責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須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補足低于標準部分外,還應給乙方加發相當于補足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除全額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外,還須加發該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屬甲方出資培訓、招聘的,尚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服務期而解除本合同的,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賠償甲方為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

  (五)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本合同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了解本合同內容后,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加蓋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蓋章)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6

  甲方:

  乙方: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工作。

  甲方根據工作要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

  乙方應當努力提高職業技能,按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第三條 乙方每周工作XX日,分別為周;每日工作小時。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按小時計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資,標準為每小時XX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形式為(直接發放委托銀行代發)。支付周期不得超過 5日。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 甲方應當依法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培訓和職業培訓,為乙方提供如下勞動保護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七、勞動爭議處理

  第七條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八、其他

  第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第九條 本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X年XX月XX日X年XX月XX日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7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二)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 個月。

  (三)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后一直不到崗,企業不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后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 工作,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于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愿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再寫入合同。原因在于: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協商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1、實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0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注:加班加點工資標準應按國家相關規定明示于合同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 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 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 治水平。

  注: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 元/月,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關制度為準。

  3、其 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本合同應注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 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發薪時間延后5日,規避有時合理期間晚發工資的情況。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注:加薪情況應明示與合同中。)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

  八、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系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故意漏報、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并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后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任何沖突或不一致之處,則以附件中的內容為準。

  (5)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沖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注: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專項培訓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則約定,另行簽訂協議處理。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8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 個月(天),從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

  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 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 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 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并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八) 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

  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五、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項第2目規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一)勞動合同期滿而甲方需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十、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試用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動離職的,以乙方日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9

  導讀: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不少,對于勞動者來說,沒簽勞動合同能要賠償嗎?如果可以,勞動者就要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那么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呢?只有證據充足,勞動者的訴求才可能被仲裁庭或者是法院支持,因此勞動者應對這些問題加以了解,本文也將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介紹。

  一、沒簽勞動合同能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原則上都要適用該條法律,支付雙倍工資。

  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

  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后。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使維權陷于被動,也無法得到新勞動合同中關于雙倍工資的索賠。

  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成了勞動者所面臨的最大困難。

  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比如社會保險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工資卡的銀行記錄等。

  以上就是對“沒簽勞動合同能要賠償嗎”以及“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等問題的詳細介紹,希望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不過在主張雙倍工資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要提供可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0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某些勞動者由于誤讀,以至于在出現勞動爭議時,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一、勞動者要積極主動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勞動者認為根據這一條規定,盡量避免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就能夠得到雙倍的工資。但這種理解曲解了立法原意。立法者制定此條的目的是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以書面形式明確下來,在出現勞動爭議時便于協調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實踐當中,有一些勞動者就是因為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明晰,在出現勞動爭議時自身權益難以得到維護。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是為了懲處其不法用工形式,勞動者切不可以此作為賺錢手段。事實上勞動者如果這么做可能失去更大利益。因為勞動合同中不僅規定工資內容,還會涉及到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條件、福利以及社會保障等諸多權益,如果僅為獲得雙倍工資而不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可能要遭受更大利益損失。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一把“雙刃劍”

  在前一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飛行員離職風波中,雙方簽訂的即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飛行員欲解除勞動合同時,遭遇了所屬航空公司高額的索賠要求,此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成為了飛行員另謀高就的羈絆。

  一些企業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限制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容易形成坐養懶人、庸人的機制,更有甚者說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使勞動關系又重回了“鐵飯碗”時代。有勞動者盲目聽信這種言論,輕信無固定期限合同對自己是有百利而無一害。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在工作中有過錯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同樣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具體適用過程中也給勞動者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從上述飛行員遭遇的高額索賠案看,倘若飛行員與對方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合同期滿飛行員就能擺脫合同的約束,他們想要變換工作環境、尋求更高待遇的愿望也就不會那么難以達成了。如果后來不是第三方愿意為飛行員承擔巨額的賠償金,相信這些飛行員就無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離職的想法就難以實現。因此,雖然無固定期限合同會帶來相對穩定的工作,勞動者還是要在仔細考慮利弊后才可作出選擇。

  三、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不一定會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依法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是一種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解除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者要獲得經濟補償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并無過錯,也無其他法律規定須支付經濟補償情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因勞動者的自身原因或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不會獲得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實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還是不少的,勞動者不要誤以為只要解除勞動合同就會獲得經濟補償。

  四、《勞動合同法》并不是保護勞動者的“單邊”法律

  某地法院受理了一起用人單位訴勞動者違約賠償案。某物業公司電工崔某值班時間無故曠工,發生停電事故,導致物業公司被業主索賠50萬元。物業公司認為,電工崔某的過錯是公司遭受損失的直接原因,于是將崔告上了法庭,向其追償公司先行賠付的50萬元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雖然明確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但絕不是僅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它同樣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違約的,一樣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首先,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勞動者在履行合同時違反相關約定的,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其次,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

  的意見》第三十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違反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上述電工崔某違約被索賠的情形。這說明,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時,不能只關注自身權利或利益,還要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1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編輯本段勞動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 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2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3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制度建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完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推行勞動監察兩網化管理機制,濟南市燕山街道多措并舉開展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專項監察工作。

  一是加強勞動合同宣傳指導。充分利用社區宣傳欄、燕山微信平臺、開展現場咨詢、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加大對《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重點突出企業和勞動者關注的熱點問題,以通俗易懂、簡明好記的形式向轄區范圍進行全面宣傳,引導勞動者知悉自身的勞動合同權益,引導用人單位自覺履行勞動合同法律義務。

  二是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中心制定專人專管制度,在工作中嚴格執行相關文件要求,熟知業務經辦流程,對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初次備案手續材料不齊全的,做到一次性告知原則。堅持以“部門聯動為基礎,數據共享為手段”,以社保、就業為抓手,以勞動監察為手段,以勞動仲裁為保障,將勞動用工備案列入勞動保障監察考核內容,向7個社區人社服務站勞動保障監察員講解勞動用工備案下沉政策,做到人人知曉,業務受理“不推諉”,及時告知企業辦理地點及所需攜帶的材料。

  三是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明確網格監管職能,切實擴大維權覆蓋面,實現兩網管理化向社區居委會的有效延伸。建立網格間聯動執法隊伍,明確聯動執法的責任,形成統一指揮、上下聯動、統一執法的新型執法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為勞動者提供最方便、最及時、最有效的維權服務。舉報投訴電話專人值守,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4

  勞動合同解除條款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條款。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由于沒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預的關系,導致司法實踐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勞動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糾紛更是困惑著司法實踐,文章圍繞此方面展開探討。

  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首先應當對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有正確認識。勞動關系本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所產生的關系,因此其法律關系應當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地位的懸殊以及社會發展的利益衡量,對勞動關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調整,所以是《勞動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而產生的法律,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作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僅體現了私法性的內容,也體現了公法的理念。當私法上的原則不能確保實質正義的時候,就要用公法的強制手段進行彌補,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和正義。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應當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國家公法干預的統一,這是我們正確審理勞動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確理解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基礎。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主要涉及到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續等糾紛。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只要構成前述條件,便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因此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談不上違約金的問題。我們應當注意到下面情況:

  第一,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為此規定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但對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則予以調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應主動調整,應當由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抗辯。

  第三、用人單位以提供住房、汽車等特殊待遇為條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因為住房、汽車等返還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爭議的案件予以受理,具體審理時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處理。

  二、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未向勞動者送達或者在送達不能時沒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眾的,該決定對勞動者不發生約束力,勞動者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應當予以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僅應當對解除合同的事由負舉證責任,而且應當對決定告知或者書面告知的負舉證責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撤銷后,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原工資標準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果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判令一次性支付勞動者自勞動合同屆滿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必要生活費。

  勞動合同解除后糾紛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出具爭議,合同范本《勞動合同解除條款》。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當查驗解除勞動證明,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審核的一個條件。勞動合同解除后,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文,合同關系終止后,合同當事人之間仍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所以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證明內容應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的時間等內容,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而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及時作出判決,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影響勞動者就業,勞動者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支持。用人單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證明涉及對當事人人品等評價的,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有侮辱當事人人格等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證明的內容侵犯當事人人格權的,當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訴,不屬于勞動爭議。

  二、有關手續的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勞動者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得以雙方沒有結清欠款或勞動者未支付有關賠償金為由扣置勞動者檔案或不辦理有關手續,勞動者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因用人單位的行為直接導致勞動者無法就業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問題。競業限制是指公司的職員(尤其是高級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于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后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競業限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會隨著職員的流動流向競爭性的企業,保持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我國競業限制的規定散見于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中。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第1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了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由于勞動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但是競業限制條款是一柄雙韌劍。所以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充分認識此特點。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時,如果當事人之間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解除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競業限制條款應當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當事人另有特殊約定并且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外。對競業限制條款的審查也應本著意思自治為主,司法適度干預的原則。當事人對競業限制適用的地區、時間和禁止勞動者從事行業的范圍約定明顯不合理的,對超出必要程度的競業限制條款,法院可以認定該條款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

  最后一個問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勞動報酬、欠款、墊資等問題發生的糾紛;如果雙方已經結清帳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一方根據欠條、還款協議、合同解除協議等起訴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雙方對合同解除協議的效力等提出抗辯的,如果雙方存在其他勞動關系糾紛,一般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裁決。法院如果受理的,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應當提起勞動爭議。如果超過仲裁時效,仲裁不受理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應認定為有正當理由,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作出裁決。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5

  編號: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湖南省勞動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天。

  二、工作崗位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崗位工作,擔任_________工種或職務,具體工作內容為:_________。

  (二)甲方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和質量驗收標準,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任務;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三)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

  (二)試用期滿后,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__種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金額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全額計件工資:甲方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為_________。

  3、崗位工資:乙方的崗位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按新崗位所對應的工資標準執行。

  4、其他工資形式。具體辦法在本合同第十條中明確。

  (三)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四)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乙方工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社會保險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甲乙雙方均按統籌地區規定的費率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二)福利待遇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停工治療期間的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費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工作時間

  1、標準工作制:乙方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____天,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統一安排。

  2、不定時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按加班加點計發工資。

  3、綜合計算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按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統一安排。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節日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因施工生產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需的勞動工具、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切實保障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五)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六、勞動紀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二)乙方在合同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獎懲。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方因簽訂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的,必須提前15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符合條件的一方可以單方面變更本合同的相關條款: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經考核不能勝任本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六)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職工而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須按國家、省有關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所確定的程序進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五)、(六)項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4、甲方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甲方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九)除上述第(八)項規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超過30日甲方應當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的;

  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_________;

  3、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4、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沒有提前30日通知對方或通知時間不足的,應當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或終止合同前一個月的日平均工作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1、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2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金與賠償

  (一)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政策與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賠償費用: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賠償費用;

  2、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賠償費用。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五項第一點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五)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六)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二)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和省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甲方:

  乙方:

  日期: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6

  就業勞動合同,是大學生與招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律依據。但在當今的就業市場上,大學生因為缺乏勞動法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他們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與就業單位簽訂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從而引起勞動糾紛。那么,如何減少這些因簽合同而引起的法律問題,對那些即將走向工作崗位的大學生是十分必要的。

  一、勞動就業合同與大學生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二、目前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出現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為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為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應屆畢業生。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7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

  名稱:

  住所: 聯系電話 :

  乙方(員工)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現居住地:

  聯系電話: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完成工作任務的標志是。

  (二)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乙方具體的工作內容及崗位要求詳見相關職務說明。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深圳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變更乙方工作地點。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和職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和甲方安排的工作。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 40 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業務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按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每月薪資待遇詳見《定薪通知單》,具體按甲方相關管理制度約定執行。

  (三)甲方每月 15 日前以貨幣形式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可適當調整。

  (四)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1、甲方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將工資支付到乙方提供的帳號上。

  2、因乙方提供銀行賬號有誤,致使甲方依法支付的.工資乙方無法收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3、公司實行個人薪資保密制度,任何員工薪資不僅屬個人隱私而且也屬于公司的保密資料,禁止員工打聽他人的薪資待遇或泄露自己的薪資待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規定為乙方購買社會保險(屬于乙方承擔的部分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依法制定員工薪酬福利管理辦法,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性文件的要求為乙方提供職業危害防治等相關措施、條件。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將通過甲方OA系統或宣傳欄進行公示或通過文件方式下發乙方所在部門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應嚴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將甲方界定為商業秘密的客戶資料、信息、擬投資項目等內容泄露給第三方。如乙方違反甲方有關商業秘密管理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條款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獲得批準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獲得批準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其他約定

  1、乙方在試用期內存在以下情形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虛假應征資料(如:假學歷、假資歷、假的證件或填寫不真實人事資料等)、在簽訂本合同之前未與其他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與甲方同行業企業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且在競業限制期內的;

  (2)隱瞞了重要的且應當告知的個人信息(如:隱瞞病史或受過刑事處罰等)的;

  (3)不能按崗位職責或崗位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

  (4)患有傳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它嚴重疾病的;

  (5)拒絕接受甲方管理人員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的;

  (6)無法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的;

  (7)試用期間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分的;

  (8)試用期評估未達標的;

  (9)因甲方行業特點決定甲方各項目的工作地點分散,所以若因甲方與合作方的合同終止或解除而導致甲方撤離服務現場的,乙方同意甲方重新分配乙方到甲方其它服務項目所在地工作。如乙方沒有在甲方指定期間前往甲方重新分配的工作地點報到,視為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權依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金并有權追究乙方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10)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它情形。

  2、乙方在聘用期內具有以下情形的,屬于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

  (1)謊報個人身份或檔案資料的;

  (2)轉借工作卡給公司外人員使用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3)假報公出辦理與甲方工作無關的事務,或者涂改、偽造病假證明及其它證明,騙取假期的;

  (4)正常工作時間內在公司管轄范圍區賭博或利用公司電腦進行股票交易、電腦(網絡)游戲等與工作無關事項的;

  (5)侵占公司財產,構成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規定標準的或將公司保密資料(紙質材料原件或復印件,或計算機磁盤數據)帶出公司或以任何一種通訊方式泄露的;

  (6)因乙方失職或故意造成公司財產損失達甲方規章制度規定標準的;

  (7)酗酒滋事或打架斗毆(不分主從)或唆使毆打他人,聚眾鬧事,組織、煽動怠工、罷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

  (8)盜竊公司或同事財物或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財產或接受業務往來單位賄賂的;

  (9)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拘留、勞動教養等處罰的;

  (10)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1)連續曠工超過3天或一年內曠工累計達到5天或怠工累計達3天嚴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

  (12)在職期間記過達2次或警告處分達3次或口頭警告達5次的;

  (13)其它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或商譽損失行為的。

  十、經濟補償

  (一)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甲乙雙方工作需要,由甲方出資送乙方外出學習、培訓,或甲方同意乙方先行出資參加外部學習、培訓技術,結束后,甲方按實際發生額全額報銷,乙方外出學習、培訓取得的相應資格證書應交甲方存檔備案,雙方應另行簽訂服務期協議明確乙方的服務期限。乙方在服務期限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一)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必須在離職之日前辦理完工作交接等手續。

  (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時乙方應當返還所使用或保管的甲方財物,包括但不僅限于:鑰匙、辦公工具、工作證件、授權資料、空白文書、文件檔案、款項等。如有損壞、遺失或侵占等其他損害,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如果乙方拒絕交接工作或交接工作不完整,則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工會尋求解決或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8

  甲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

  現住址: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

  為建立社會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平等自愿、協商-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生產(工作)崗位,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2.乙方應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和生產(工作)任務。

  3.乙方的生產(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成崗位。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健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2.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須按國家規定對職業危害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4.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時有權拒絕執行。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按國家規定乙方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或者乙方已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應按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3.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時間為________工資報酬的標準和辦法為________。

  2.乙方試用期臨時生活待遇每月為________元。

  3.甲方應當在經濟給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違背當地政府的最低工資規定。

  4.甲方應當經濟效益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5.甲方在乙方完成勞動定額規定或工作任務后,根據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二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其勞動報酬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須按當地政府規定支付乙方停工貼或生活費。

  第六條保險福利

  1.雙方必須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保險)。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須按國家或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2.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4.三方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19

  勞動合同到底有什么意義公司與小何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服務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只不過將該服務期約定放在就業協議書這一載體上,以后的工作中小何需繼續履行,除非公司不再要求其履行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問題很多畢業生都會遇到,省人才交流中心評析:工作初期。也容易因此與單位發生糾紛。

  同時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就業協議書主要是作為轉遞畢業生人事關系的依據。畢業生正式到單位報到并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業協議書的效力就終止了。

  一旦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就業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就失效。但是,當在就業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時,如約定了關于服務期、激進商業秘密等內容的',即使后來簽訂了勞動合同

  協議中約定的效力仍然存在,畢業生必需遵循約定,否則需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勞動合同,又叫勞動契約。

  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形成了規范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于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2)有利于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

  (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有關勞動合同模板 篇20

  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限制

  因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特殊地位,法律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其中一項就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有很多限制。那么,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究竟有什么限制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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