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總工會集體合同樣本
企業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應征求工會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是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按照本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企業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條件,企業與員工在合同期內的權利、義務,依照《勞動法》、《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員工無過錯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期滿后,若本人提出續訂合同,工會可以幫助協調,企業在生產經營、組織結構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一般應當考慮同意續訂。
第五十四條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按照《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程序執行。
企業依照本條款裁減的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五十五條 企業廠長(經理)對企業生產經營負有全面責任,對企業的生產指揮、經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員工應服從領導,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五十六條 企業依法制定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并依據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對員工進行獎勵或懲罰。獎懲條件和程序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企業對員工做出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決定時,應當依法定程序進行,并事先通知工會。
第九章 合作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雙方為促進企業的發展,維護企業與員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地合作。
企業領導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就涉及員工整體利益重大事宜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雙方遵守聯席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 企業領導或其代表應邀可以出席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條 每月由工會召開一次有各方面員工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員工對企業生產發展、員工生活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企業領導層轉達。
第六十一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行政方代表、工會方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監督檢查小組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檢查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并有針對性地協商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