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容(通用3篇)
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容 篇1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一、試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a;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354號)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________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________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________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二、試用期和見習期、學徒期的區別 關于學徒期與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號)的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勞動部辦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號)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________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隨著畢業分配制度的變革,企業用工制度的變化,實踐中見習期制度已經不多見,將慢慢退出歷史舞臺。
三、新、舊法關于試用期規定的細微變化
(一)試用期期限的變化。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較以往的規定更加具體:
1、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下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________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____日;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可得出結論,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可達六個月。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________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有關試用期適用的變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 舊法: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的適用 舊法: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合同范本《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新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工作崗位或工種發生變化,或者勞動者離職后重新入職,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四、用人單位以其它形式或口頭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a;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勞資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雙方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當然不可能存在,所謂皮之不附,毛將焉存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
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________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________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為了制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權益,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與小X簽訂的是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該試用期是不成立的,視為公司與小X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
六、試用期內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并非獨立于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試用期工資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
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
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二者取其高。
八、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條和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可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需注意,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3、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則應當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與約定的試用期相同的,均為違法約定試用期。 十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
1、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觀念在勞動法實施十余年來已經深入民心,《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新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____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新法的規定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如果觀念還不更新,在試用期內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勞動合同,將面臨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____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于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3、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不過通常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一般不會對勞動者進行比較大的出資培訓。一般要等到試用期滿才才會決定勞動者是否培養對象。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急于培訓人才,就不應當在設定試用期,否則將處于非常不利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容 篇2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以完成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個月的試用期
第二條、工作地點:省市路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門擔任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元;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
日期:日期:
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容 篇3
甲方: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甲方聘用乙方為兼職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的期限
合同期限自_ _年 _月__ 日起至_____年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月為試用期。合同期滿即行中止,若雙方同意延續,應續訂正式勞動合同。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安排乙方在___薪資績效中心__人力資源_部門___咨詢助理崗位從事工作。
2、乙方上崗后應按甲方規定完成相關工作,包括:負責甲方主要城市客戶的聯絡與維護; 客戶名單的搜集與整理; 會務工作的組織、維護; 協助項目經理進行項目的助理工作
3、甲方依據須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專業、技能)和工作表現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1)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 小時制,每周工作 天;
(2) 因甲方制造經營需要乙方加班加點的,經協商同意后,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2、乙方享有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并享有病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四條培訓、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知識,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乙方必需接收甲方的培訓和考核。
2、甲方為乙方提供政府規定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確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3、甲方根據生產需要,依照國家和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措施。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應付乙方的勞動報酬:
(1)甲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營情況施行崗位等級工資制度,依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職位確定其稅前: 試用期每月為___ 元,每月_ 日為工資發放日;
(2)甲方依據經營盈利狀況及乙方的行為和工作表現增加薪酬,乙方未達到甲方規定的工作量和工作指標將不予加薪。
(3)本合同期滿后,甲方視乙方績效表現與乙方續簽合同;
(4)乙方畢業后,經雙方確認可正式錄用為甲方員工,乙方固定薪資調整為2500元/月;
第六條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都要自覺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乙方必需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和指定的規章制度,履行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詳細商業保密條款如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于甲方方或者雖屬于他人但甲方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資料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乙方在甲方就職期間的所有客戶信息、數據、郵件來往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外使用,甲方提供所有文書、課件、軟件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帶出公司使用;
第七條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續簽時根據客觀情況產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但為了保證甲方經營的正常運行,經雙方協定,乙方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兩周并辦理工作交接,在此期間由甲方繼續履行勞動關系應負的責任;
(2) 甲方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酬金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 甲方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強迫勞動的。
5、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協商約定條款
1、乙方在本合同期內接受甲方出資培訓或者接收甲方提供的其他物質的,必需服務期由甲,乙雙方另訂協議確定。
第九條違約、賠償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損失狀況承擔賠償責任。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帶U盤、電腦、電腦硬盤等儲存介質。
2、違反合同者應承擔所有責任.
第十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條款的修改和解釋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