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精選26篇)
勞動合同法 篇1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8。
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像你所說的:企業加班只給平常的`工資卻不是給1.5倍或2倍的加班工資,應屬《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另外,用人單位不應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年休假天數,而應以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時間的計算(即勞動者服務該單位以前的工作時間與本單位工作時間一并計算)。
用人單位,如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則應支付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以,我認為:你單位年休假只給3天的休假的行為,除了違反你所說的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違反了第2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篇2
立法宗旨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立法宗旨也稱立法目的。本條規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層意思:
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后,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
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在國營企業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于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為勞務派遣等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
因此,有必要根據現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
在公開征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有的甚至還認為,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不顧及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誤導境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投資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是多數意見認為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地合法權益。因為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于強勢,勞動力處于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規范勞動關系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于追求勞資雙方關系的平衡。實踐中由于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于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系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規定平等自愿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并不能改變勞動關系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要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
最后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社會法,勞動合同立法應著眼于解決現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所以從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目標出發,立法還是定位于向勞動者傾斜。
三、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勞動合同法的最終價值目標。法律是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的調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對權利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須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尋找結合點,努力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特別是同一矛盾體中相對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勞動關系中,應當承認勞動者一方是弱勢,但是,如果立法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
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于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最終企業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勞動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勞動權和用人單位的企業責任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目前我國勞動用工中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得于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確立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最終目標。
勞動合同法 篇3
勞動合同法最新的5個變化:
1、勞動合同期滿須付補償金
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情況就不一樣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簽約兩次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原《勞動法》的規定,須具備三個要件,勞動者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三是勞動者提出。
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除外,企業就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無須企業“同意續延”。而且,簽約兩次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3、報酬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從深圳用工管理情況看,建筑行業和私營企業口頭約定工資的情況最為普遍,發生勞動爭議也多。如果《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仍然這樣約定工資,就要付出違法成本了。
4、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一年一簽或只簽過一次就不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招數就不好使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不但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還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過去用人單位用工不訂立勞動合同,如被查出,只須接受行政處罰,無須向勞動者額外賠償。
5、一年不簽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雇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規定對一些用工管理不規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簽勞動合同以規避勞動仲裁風險的.用人單位是實實在在的硬約束。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此類用人單位人事部門須注意規范管理,不然將面臨被提起仲裁、訴訟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協商條款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試用期
勞動關系的確認
勞社部發[20xx]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判決標準: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 篇4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八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第十二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作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 篇5
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特殊的階段,對調整勞動關系中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實踐中用人單位侵犯試用期勞動者權益的情形普遍、復雜地存在著,各種此類糾紛層出不窮。因此,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歡迎閱讀與參考!
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么,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試用期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簽字: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簽約地點:
勞動合同法 篇6
在勞動合同中,對于某些事項,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愿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缺乏這種條款不影響其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里所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于約定條款。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第19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長短、勞動合同的類型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
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
3、保守秘密。本條主要是指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不為大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于基本保險需求的愿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愿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為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二款: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 篇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6]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第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 篇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6]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第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勞動合同法 篇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3]
(法釋〔2019〕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9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第五條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處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 篇10
一、概念上的區別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指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勞動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勞動合同法就是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二、內容上的區別
《勞動法》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勞動法》下面要有若干個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里的一個整體法律。
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只針對勞動關系中涉及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特別規定 、集體合同 、勞務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規定。
三、實際操作上的區別
雖然《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由于兩部法律出臺時間和立法背景上的差異,在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那一章的內容存在著沖突。
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并且新修的《勞動合同法》于20__年施行,兩者也構成新法和舊法的關系。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適用上面,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對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沖突的,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篇11
甲方: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確保甲方的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一、甲方在錄用乙方后,同時為其解決戶口的問題,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兩年。
二、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為甲方服務___________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賠償金計算,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作出賠償。
三、甲方為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水平,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崗位給予相應的業務培訓,凡甲方給乙方相應業務培訓的,乙方必須根據本人所在的崗位,為甲方服務一定期限。如: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達到服務期的,一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賠償金計,二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賠償金計,三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賠償金計,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做出賠償。
五、本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
六、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法 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____元。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
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5.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十六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7、8、項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第十八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八、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有效憑證,同時也是對雙方的一種約束,勞動法中也規定了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要賠償勞動者雙方的工資,同時合同內容也不能有違法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 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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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1.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于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__年1月15日出臺的國務院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并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后,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于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于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并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 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 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于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勞動合同法 篇14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_個月。
第二條本合同試用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
第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規定上下班。
第七條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和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乙方月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標準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于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向乙方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或延至節日假滿;以貨幣形式向乙方足額支付月實發獎金。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公司規程。
第十四條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第十六條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續簽達成一致的;
2、甲方經營的狀況不佳或已經破產關閉;
3、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并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九)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第二十六條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依法執行新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正式員工勞動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個月。
第二條本合同試用期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六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時,不再與乙方另外簽訂勞動合同,只需在原訂合同上進行相應的變更說明;乙方應履行新任崗位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和相關協議,待原訂合同期滿后,再按照新任崗位、工作地點簽訂合同。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規定上下班。
第八條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九條甲方因項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加班費用在項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條乙方加班不能自行決定,須經上級安排或者按照程序報上級批準,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公司實際和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十二條乙方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滿后的工資標準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執行,但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辦法等公司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甲方于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按照公司規定的月工資標準足額向乙方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則提前一天或延至節日假滿;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向乙方足額支付月實發獎金(即銷售提成)。
第十五條乙方如果對甲方發放的工資表示異議,則應在工資結清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超過時間則視為無異議。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應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第十七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公司規程。
第二十一條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第二十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四條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勞動合同:
1、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過去工作經歷、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等資料;
2、嚴重違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規章制度;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續簽達成一致的;
2、甲方經營的狀況不佳或已經破產關閉;
3、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并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八)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額追索。此保密義務在合同終止或期滿后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權依法從乙方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1、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乙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
3、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
4、應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項;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在簽訂本合同之時,乙方須保證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勞動關系。如果由于乙方未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引起的糾紛,視為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甲方有權與其立刻解除勞動關系。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對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乙方還必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對外承擔的損失、招聘費、培訓費等)。
第三十六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十一、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乙方在此確認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獎懲辦法、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等),確認這些規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訂的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乙方有約束力。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乙方應即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訊地址給乙方郵寄的文件,視為已送達。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第四十條簽訂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的,依法執行新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一條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法 篇15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
地址(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職工(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_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為標志。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個______月以上不滿一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______月;合同期限在一______年以上不滿三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______月;三______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______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三個______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________________(是)管理和專業技術類/(/)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包含中間吃飯、休息),平均每周工作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_______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_______崗位實行以(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半______年(/)、季(/)或______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______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
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_________元/______月(∕______月);
2、計件工資:________________∕(%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方為成立);
3、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__元/______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一_______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四)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日發放基本工資,20號發放傭金提成。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乙方醫療期和享受醫療待遇,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
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三)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______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四)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并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法 篇1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聯合印制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經過友好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致同意訂立以下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止 ,期限為 _________________ 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乙方實行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八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九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元/月。(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職工工資的80%)
第十二條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其標準分別為 _________________ 元/月、 _________________ 元/月、 _________________ 元/月、_________________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_________________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條中明確。
第十三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五條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六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期間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元。
第十七條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
①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期滿后,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或甲乙雙方約定的下列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七條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準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條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二條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
第四十四條其他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七條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五十條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_________________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鑒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蓋章)鑒證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法 篇17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x.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于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xx年x月xx日出臺的國務院令第xx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并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后,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于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于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范: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并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并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于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勞動合同法 篇18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 篇1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_______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____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______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________元/月。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或者通過協商以附件形式約定。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法 篇20
20__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頒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制定《勞動合同法》是尊重勞動,保護勞動者的重要舉措。勞動者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制度生命力和優越性的體現。《勞動合同法》通過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作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我國國情的規定,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引導用人單位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規范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從而在勞動者十分關心的這些問題上,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制定《勞動合同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勞動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社會活動,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所以,以人為本,重要的是要以勞動者為本;社會和諧,重要的是勞動關系的和諧。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是保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對既統一又對立的矛盾共同體。《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于維護處于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之間力量與利益的平衡,從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三,制定《勞動合同法》是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勞動合同在保護勞動者各項勞動保障權益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勞動合同一方面可以從形式上確立勞動關系,從而為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權益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又從內容上具體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權益,從而為勞動者實現和保障自身的權益提供了依據。勞動合同的重要性,決定了《勞動合同法》在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制定《勞動合同法》,不僅可以直接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權益,而且還可以起到間接維護勞動者的其他各項勞動保障權益的作用。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合同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勞動合同制度改革試點,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正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勞動法》實施以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基本形成,勞動力這一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按市場規律得以合理配置,為經濟社會的平穩快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勞動合同法》既堅持了《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勞動關系雙方有權依法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同時又對《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作出了較大修改,使之進一步完善。概括起來,這種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有針對性地解決現行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盡管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等。這里面既有執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如對用人單位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過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規范等。為此,《勞動合同法》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體現在針對存在的問題,補充和修改有關規定。如加重了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范,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等,以彌補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促進勞動者的就業穩定。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這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比如,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促進創新、促進公平競爭,新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為了適應企業結構調整、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新規定了在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可以依法裁減人員。
三、《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要求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的單位類型出現,對這類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規范缺乏法律規定,不利于維護這類單位的勞動者權益。二是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并且沒有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只有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才依照《勞動法》執行。因此,這些勞動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或者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政策規定的權利,也不能依據《勞動法》維護自身權益。三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迫切要求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用人制度。為此,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以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也是一種雙向選擇的用人制度,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也需要依法規范,在打破“能進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時也需要維護其勞動者的就業穩定。而且,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也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
鑒于以上新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一是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并執行本法。
四、勞動關系的建立
勞動法律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關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因此,勞動關系的建立在勞動法律體系中處于關鍵位置,其決定著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勞動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針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有關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篇21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限制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解讀】本條是關于禁業限制的范圍的規定。
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盡管有些信息在勞動合同期間未經允許,勞動者不得披露給第三方或者復制,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憑記憶而掌握這些信息,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可以利用。實踐中,勞動者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件時有發生,對用人單位造成了較大的損害。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如果勞動者復制或者故意記錄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戶名單,是為了將來解除勞動合同后使用,這種行為構成對誠信義務的違反,即便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競業限制的實施客觀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進而影響了勞動者的生存權,故其存在僅能以協議的方式確立。比如,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盡管用人單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價,但一般而言,該代價不能完全彌補勞動者因就業限制而遭受的損失。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強調約定的同時對競業限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實際上限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不可能面對每個勞動者,企業每人給一份經濟補償金也無力承受。
瑞士債法第340條中規定:“競業禁止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獲有顧客來源或制造、營業機密,而此等知識的運用對原用人單位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為限”。我國競業禁止條款被限制在只能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的勞動者訂立與之相似。
2、競業限制的范圍要界定清楚。由于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競業限制一旦生效,勞動者要么改行要么賦閑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鑒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單位來認定,難免有被擴大之虞。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3、約定競業限制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自由競爭和貿易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競業限制本身是對自由競爭的一種限制。因此,競業限制的實施必須以正當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競爭關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業秘密的范圍,勞動者承擔義務的范圍被無限制的擴張,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為忠誠義務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受到限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對于勞動合同雙方非常重要。在英國,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必須符合“行業限制規則”。是指所有的競業禁止條款首先將被視作無效,除非根據“合理性”審查被證明合理。因此,雇主至少必須證明自己有具體的財產利益需要競業禁止條款的保護。英國法對行業限制規則可以歸結為三點:限制性條款保護的信息應當是商業秘密或者同客戶特殊信息有關;限制性條款應當是在合理時間和地域內保護雇主的財產利益所必需;限制性條款不應當違背公共利益。
就競業禁止保護的信息類型而言,英國法院區分商業秘密和一般技術的訣竅是,對于商業秘密,雇主可以通過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使用。如果信息并不能被明確地歸類為商業秘密,競業禁止條款將不具有約束力。因此,為防止引發爭議,雇主往往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哪些信息屬于商業秘密,但是無論是明確的競業禁止條款還是默示的忠誠義務,都不能被用來限制勞動者的勞動自由。
4、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受競業限制約束的勞動者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 篇22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區別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區別為:
1、兩者的概念不同,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勞動合同法,是指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
2、勞動法的內容比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更加廣泛,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相較于勞動法的內容更加詳細,范圍也比較狹小。
3、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了《勞動法》。
二、勞動法與行政法的區別有哪些
(1)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職能活動中所發生的關系,而勞主要是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勞動關系。
(2)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范圍十分廣泛,但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必定是國家行政機關。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法律關系產生的根據不同。行政法律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活動中產生的,而勞動合同則是基于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而產生。
三、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的聯系是什么?
1、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并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1)《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變更登記,合并、分立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響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區別首先從兩部法律的概念不同作為開始,知道勞動法是為了讓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而制定實施的作為結束。,一共是三項不同。另外,勞動者還需要注意民法典與勞動合同法之間的聯系。
勞動合同法 篇23
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的注冊資本,對勞務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崗位等規定進行了細化。專家預計,決定XX年7月1日施行后,將會改善勞務派遣被濫用的現狀,遏制企業不法用工。
修法價值取向: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介紹,本次修法的價值取向,就是要切實保障和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是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二是從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得以落實;三是把勞務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四是加大對勞務派遣用工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滿足用工單位臨時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節性生產經營、商品零售企業銷售旺季或促銷活動、生產企業臨時性訂單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臨時聘用生產、銷售人員,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可以發揮勞務派遣單位儲備勞動力資源多、勞動力信息靈通的優勢,在較短時間內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員以滿足需求。所以說,勞務派遣在促進勞動者就業、滿足用人單位彈性用工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近年來勞務派遣濫用現象日益嚴重,已成為侵害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
最大亮點:細化“同工同酬”規定
勞動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進一步細化了“同工同酬”原則,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三性”崗位:明確含義,增強可操作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對何為“三性”崗位則缺乏具體規定,本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
決定明確:“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準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的注冊資本,對勞務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崗位等規定進行了細化。)
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恒不變的關系,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 篇24
勞動合同范本參考
甲方:____________ 性質: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別: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項確定。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
2.本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 工作內容及要求
乙方從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須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按下列第____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休息兩天。
(2)甲方根據生產特點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必須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元。
2.乙方相對應的崗位(工種)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杭州市勞動合同范本(2)
發布時間:20xx-04-14來源:勞動合同范本 手機版
3.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4.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勞動紀律
甲方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八條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3、4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甲方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除本條第6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2.乙方在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合同時,甲方可按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
3.乙方違反本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約定,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下達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新的法律法規為準。
4.本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法 篇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
(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補充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條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第八條
第八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第十條
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十一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十八條
本解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勞動合同法 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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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