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合伙協議合同樣本(通用3篇)
餐飲合伙協議合同樣本 篇1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丁 方:
甲、乙、丙、丁四方作為合伙人(附身份證復印件),經友好協商,就合伙開設餐飲企業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供四方共同遵守。
一、合伙宗旨
合伙人根據自身的資金及管理優勢,合伙經營一家餐飲企業,通過合伙人合法的手段,勞動,以便取得并分享經濟利益,共擔風險。
二、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餐飲企業名字為:
經營場所: 號- 號門面;
經營面積:約200平方米(不含臨時搭設)。
三、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餐飲,經營范圍由合伙人共同時確定或調整。
四、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5年,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30日止。
五、出資額、比例及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額及比例
甲方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占28.5%。 乙方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占28.5%。 丙方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占28.5%。 丁方 以現金出資,計幣5萬元,占14.5%。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分兩次交齊,其中:20xx年11月25日交50%,12月15日交50%。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35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予以返還。
六、財務管理、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財務管理
1、賬戶管理
合伙人同意在工商銀行開設專用共管賬戶,與該合伙有關的所有收入均必須及時進入該賬戶,包括合伙出資。營業收款人必須在營業收入當天下午和第二天上午存入賬戶。
2、管理責任
(1)合伙人同意由甲方負責財務管理。
(2)合伙人同意由乙方負責監督財務管理并派工作人員兼任收銀員。
(二)日常開支的管理
合伙人同意日常開支由甲方簽字審批,但支付前應具備
(三)盈余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外的收入為凈利潤,即為合伙創收盈余,合伙人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配當時結算50%,預留50%(另設賬戶管理)作為后期發展或拓展資金。
(四)債務承擔
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的,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七、合伙人決策事項及分工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事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務:
1、對外訂立合同;
2、對合伙項目的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其他臨時須決定事務。
(二)合伙人個人業務及分工
1、甲方作為合伙人共同委托人,代表全體合伙人擔任合伙企業法人代表,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及事務處理。
2、乙方負責合伙人財務監督工作,并按月形成收支情況,向合伙人會議匯報情況。
3、乙方負責組織合伙企業營銷工作,并擔任合伙聯絡
人,負責聯系并安排合伙人會議,對形成的決策事項跟蹤落實。
4、丙方負責合伙企業的后廚房管理工作,除合伙收益外,實行月薪計酬。
八、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合伙人難以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損失的,應當賠償合伙人的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法院強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上述情形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合伙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出資或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受讓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重大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均有平等的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利益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分配,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出資;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禁止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活動;如其有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承擔賠償;
(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三)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一、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無意向繼續簽訂合伙協議;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15日內未清算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款的辦法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清償的,依本協議第六條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合伙人追償。
十二、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逾期1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給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協議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三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經協商,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工商機關一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餐飲合伙協議合同樣本 篇2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丁 方:----
甲、乙、丙、丁四方作為合伙人(附身份證復印件),經友好協商,就合伙開設餐飲企業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供四方共同遵守。
一、合伙宗旨
合伙人根據自身的資金及管理優勢,合伙經營一家餐飲企業,通過合伙人合法的手段,勞動,以便取得并分享經濟利益,共擔風險。
二、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餐飲企業名字為:
經營場所:---- 號- 號門面;
經營面積:約200平方米(不含臨時搭設)。
三、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餐飲,經營范圍由合伙人共同時確定或調整。
四、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5年,自20--年12月1日起,至20--年11月30日止。
五、出資額、比例及期限
(一)合伙人出資額及比例
甲方----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占28.5%。 乙方---- 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占28.5%。 丙方----以現金出資,計幣10萬元,占28.5%。 丁方---- 以現金出資,計幣5萬元,占14.5%。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分兩次交齊,其中:20--年11月25日交50%,12月15日交50%。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35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予以返還。
六、財務管理、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財務管理
1、賬戶管理
合伙人同意在工商銀行開設專用共管賬戶,與該合伙有關的所有收入均必須及時進入該賬戶,包括合伙出資。營業收款人必須在營業收入當天下午和第二天上午存入賬戶。
2、管理責任
(1)合伙人同意由甲方負責財務管理。
(2)合伙人同意由乙方負責監督財務管理并派工作人員兼任收銀員。
(二)日常開支的管理
合伙人同意日常開支由甲方簽字審批,但支付前應具備
(三)盈余分配
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外的收入為凈利潤,即為合伙創收盈余,合伙人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配當時結算50%,預留50%(另設賬戶管理)作為后期發展或拓展資金。
(四)債務承擔
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的,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七、合伙人決策事項及分工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事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務:
1、對外訂立合同;
2、對合伙項目的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其他臨時須決定事務。
(二)合伙人個人業務及分工
1、甲方作為合伙人共同委托人,代表全體合伙人擔任合伙企業法人代表,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及事務處理。
2、乙方負責合伙人財務監督工作,并按月形成收支情況,向合伙人會議匯報情況。
3、乙方負責組織合伙企業營銷工作,并擔任合伙聯絡
人,負責聯系并安排合伙人會議,對形成的決策事項跟蹤落實。
4、丙方負責合伙企業的后廚房管理工作,除合伙收益外,實行月薪計酬。
八、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合伙人難以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損失的,應當賠償合伙人的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法院強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上述情形的退伙以上述情形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合伙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出資或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受讓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重大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均有平等的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利益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分配,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出資;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禁止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活動;如其有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承擔賠償;
(二)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三)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一、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無意向繼續簽訂合伙協議;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15日內未清算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款的辦法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清償的,依本協議第六條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合伙人追償。
十二、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逾期1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給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協議爭議解決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三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經協商,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工商機關一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餐飲合伙協議合同樣本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誠信、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就甲方將其所有的餐飲店與乙方進行合作,即交由乙進行全權經營管理的相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本著整合彼此優勢資源,利益共享的原則,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寶安區路的合家歡餐飲店全權交給乙方進行經營管理。所有經營費用由甲方承擔,在經營出現盈利時,乙方享有約定的盈利份額。
二、合同期從20--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為表示雙方合作的誠意,充分保障乙方能正常營運,甲方應交給乙方經營流動資金¥__________元,保證正常的經營運作。
三、合作的方式:
1.甲方擁有合家歡餐飲店所有權,全權交由乙方進行經營管理,包括人事管理權、物料進購、出品管理、策劃及對外宣傳推廣等營運管理權。
2.店內所有資產(含用具、餐具等)將交給乙方支配、使用。
3.利潤分成:合作期內盈利按7:3分成,甲方得7成,乙方得3成;每月15日前結算并進行分配。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門店擁有歸屬權,對外名譽權。是工商及稅務機關所登記的所有人及責任人。所有相關經營活動所需的證照由甲方負責。
2、甲方有權了解和知曉合作過程中的經營情況,有權提出合理建議及意見,乙方應重視甲方的建議和意見。
3、甲方對餐廳的財務收支有知情權。甲方委派財務監督人員,對財務收支情況時行監管。
4、甲方不直接參與餐廳的經營管理事務,充分信任乙方能力;如有好的建議及意見可以向乙方單獨提出。
5、甲方有義務支持乙方的所有經營行為,充分保障乙方正確合理經營活。不參與餐廳的人事、進貨、宣傳推廣的具體行為。
6、按國家法律準時足額的將員工的工資、社保及相關員工福利待遇交給乙方支付給員工。
7、甲方應按時承擔餐廳的所有經營費用(含人工、租金、水電費、工商稅務等相關經營費用),避免由此造成的不必要損失。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享有盈利應得的份額。
2、乙方對餐廳享有絕對的經營管理權,包括:經營策劃、人事管理、出品、物料采購等。
3、工作人員由乙方聘任;所有人員由乙方進行培訓、管理及調配。
4、乙方保證在正式合作后起6個月內將餐廳經營業績達到盈利狀態。
5、乙方將誠信、用心的做好經營管理活動,盡快將餐廳達到盈利狀態。
6、乙方將誠信經營,如因乙方不當行為給餐廳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六、合作正式開始后在6個月內如沒有達到盈利狀態,甲方可以單方面終止本合,雙方進行財務清算后,甲方接手所有管理權,乙方即退出管理。
七、如出現盈利,將提取利潤的10%作為經營管理基金后按7:3分成,以每月15日結算并分配完畢。經營管理理基金由乙方負責保管、管理,用于改善餐廳員工福利之用途,合作期滿沒有用完的將按7:3分成處理(甲方得7成,乙方得3成)。
八、下列情況由甲方承擔責任:
1、合同期內如果出現勞資糾紛或工傷事故的。
2、合作期內非乙方及員工原因所發生的食物中毒的。
3、因經營過程中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或訴訟的。
4、員工非故意行為造成損失的。
十、合同期內甲方不得無故終止本合同,否則應賠償乙方由此發生人工等相關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一、違約責任,雙方不得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作出一切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二、合同的終止:
1、雙方不續約的前提下,合同期滿將自動終止。
2、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合同。
3、合作期進行6個月內如未能達到盈利狀態,甲方在付清員工工資并經雙方清算后,甲方可以終止本合同。
4、如遇不可抗力(地震、臺風、政府行為、戰爭、等自然災害或政局動蕩之不可抗力)的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實現的。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提交當地人民法院處理。
十四、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