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泰國農業化學管理情況的考察報告
關于對泰國農業化學管理情況的考察報告
根據2001/2002年中泰農業合作交流項目安排,農業部組織的農業化學管理考察團一行9人,于2001年12月5—13日對泰國的農藥、肥料生產、經營、使用、進出口管理情況進行了考察?疾炱陂g,代表團拜訪了泰國農業與合作部農業司、農業經濟研究辦公室等政府部門和領導,參觀了農藥、肥料管理機構、生產企業、銷售廠家,以及使用農藥、肥料的農場和經濟種植園,重點了解了泰國有關農藥、肥料管理體系及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基本情況
泰國位于中南半島中南部,地處亞熱帶和熱帶,國土面積51.3萬平方公里,農用地面積2160萬公頃,接近國土面積的一半。人口6240萬,從事農業人口2200萬。主要種植水稻、蔬菜、木薯、甘蔗、水果、花卉等作物。2000年農業產值占國民經濟比重為24.9%,是傳統的農業大國。
泰國的農作物病蟲草害較為嚴重,農業生產對農藥依賴性較強。據調查,1996年如不使用農藥,會造成當年30%的農作物減產,甚至絕收。近年來,泰國的農藥使用量逐年增加,1991年為15029噸,2000年已增至31454噸。由于勞動力相對缺乏,今后泰國的除草劑使用量仍呈增加趨勢。
泰國對肥料的需求量也比較大,年需求量一般在400萬噸(實物量)左右。泰國國內不直接生產化學肥料,全部靠進口。2000年進口化肥295萬噸,折純為132萬噸,其中N80萬噸,P2O530萬噸,K2O22萬噸。主要進口品種為尿素、硝酸銨、氯化鉀(60%)及二元、三元復合(混)肥(配比為16-20-0、116-16-8、13-13-21、15-15-15、16-16-16、18-46-0),主要進口國為韓國、中國、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馬來西亞等。泰國國內加工企業共有24家,對進口的295萬噸中的240萬噸化肥進行復混加工,同時生產70萬噸有機肥料。
二、泰國的農藥管理情況
(一) 泰國農藥管理法規的制定和實施
泰國是著名的世界旅游勝地,又是農業大國,為保護環境和促進農產品出口,政府非常重視對農藥的管理,早在1967年就頒布了《泰國控制毒性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條例》因其管理范圍過窄、操作性差等缺陷而日益不能適應社會要求,因此,泰國政府于1992年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條例》擴展了管理范圍,不但包括原有的國有部門毒性物質的管理,而且將私有部門毒性物質、工業和衛生系統毒性物質都納入到管理范圍。
修改后的《條例》于1992年頒布,1995年正式開始實施。到2001年6月,共有472個標簽得到批準,頒發了12810個登記證,93家進口商和308個有效成份(包括混配制劑)得到登記,62個成份被禁止生產和銷售,13種農藥被列入監控名單,57個生產商得到生產許可,4700個零售店得到銷售許可;20家生產商、18個銷售商因生產、銷售觸犯《條例》而受到處罰。
(二) 泰國農藥管理機構及職能
泰國的農藥由農業部農業司毒性物質處具體負責管理,衛生用藥由衛生部負責管理。農業司毒性物質處下設四個科:①農藥登記科,負責全國農藥的登記管理工作;②殘留科,負責農藥施用后在環境中的殘留檢測工作;③制劑科,負責流通領域的農藥質量監控,農藥制劑的開發、研究,私有化檢驗機構的管理工作;④農藥毒性辦公科,負責農藥施用中對人體的危害研究,指導安全用藥。
此外,還成立了毒性物質委員會,負責制定毒性物質管理政策,協調各部門共同合作,執行法規。
為了加強對有毒物質的有效控制,毒性管理各部門可根據系統內的具體情況發布管理通知。
。ㄈ 泰國農藥的管理模式
1、泰國農藥實行分類管理!稐l例》規定,農藥分以下四種類型進行管理。第一類:進口、出口、生產時,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但不需要登記和許可。第二類:進口、出口和生產時,必須進行登記,但不需要許可。第三類:生產、進出口、擁有時,必須進行登記和許可。第四類:禁止生產、進口和使用的農藥。在目前泰國生產、進口和擁有(包括銷售、儲藏、運輸、服務)的農藥中,符合第一類的還沒有,第二類主要為低毒農藥(如生物制劑BT、印楝素等),大部分為第三類。
2、泰國農藥的管理方式。根據《條例》規定,對農藥制定了三種管理方式,即:“農藥登記管理”、“農藥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和“農藥監督檢查管理”。
。1)農藥登記管理。要求提供風險和效益資料。風險資料包括藥效、防治對象、應用范圍等,其中藥效資料是在政府部門的監督下,由地方公司按試驗準則完成的。效益資料包括毒性資料(對人體的接觸毒性)、殘留資料(在環境中的消解動態,對環境的影響,產品化學包括制劑類型、含量、分析方法等)。
農藥登記分三個階段完成:一是試驗階段:要求進口和生產者提供小量的試驗樣品,來完成藥效、急性毒性、殘留資料的準備工作。二是示范階段:在試驗基礎上,在田間進行一定面積的應用時,要提供亞慢性和慢性毒性資料以及殘留資料。三是登記階段:依效益和風險資料、示范結果以及全套的毒性資料(包括2年的動物喂養試驗資料)決定是否可以使用和發給登記證,登記后方可生產、進口和大面積應用。
另外,在農藥登記時,對農藥標簽也提出了詳細的規定和要求,并進行審核和批準。
。2)農藥許可管理!稐l例》規定,登記后的農藥,在生產、進口和銷售時,必須取得許可授權,無許可不得進行生產、進口和銷售。
、偕a許可:要求廠家提供生產地點、廠址、設備及設施、安全防護以及有毒廢棄物的處理等資料,由工業部發給生產許可證書。
、谶M口許可:要求提供有毒物質種類、數量、進口國家、包裝、標簽、儲存地點、含量、雜質、中毒急救措施以及對工人、接觸人員及環境的影響等資料,由農業司毒性物質處發給證書。
、蹞碛校òㄤN售、儲藏、運輸、服務)許可:要求具有儲藏地點、儲藏方法、運輸、服務及農藥的應用管理措施。零售店的銷售人員要經過當地農技推廣部門培訓,取得證書后,向地方農業推廣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批準,報農業司毒性物質處統一審核發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在地方政府辦理續展。
。3)農藥監督檢查管理。為安全有效地使用農藥,泰國農業司制定了有效的措施進行管理,規定由農業司毒性物質處對流通領域的農藥進行不定期的未通知式的抽查。抽查內容包括農藥經營許可、包裝、標簽、農藥包裝廢棄物等,發現禁用農藥立即銷毀,不再生產和進口。
對無經營許可證和經銷不合格農藥產品的,具有較嚴格的處罰措施。生產經銷無登記證農藥,處3年監禁,罰款30萬泰銖;無生產、經銷許可證,判2年監禁,罰款20萬泰銖;生產經銷不符合標準農藥,判5年監禁,罰款50萬泰銖;生產經銷假冒農藥,判7年監禁,罰款70萬泰銖;生產經銷禁用農藥判10年監禁,罰款100萬泰銖。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農藥在食品中的殘留管理由衛生部負責。1979年衛生部頒發了2522號《泰國食品中農藥殘留法規》,1995年規定了5種農藥(艾氏劑、狄試劑、氯丹、DDT等)在作物體外環境中的殘留限量和11種農藥(甲胺磷、氧樂果等)在作物上的最大殘留限量,從而有效限制了這些農藥的使用。
為了鼓勵生物農藥的使用,減少對食品和環境的污染,在生物農藥登記時,對毒性資料進行減免,要求只提供資料證明其安全性即可。
(四) 泰國農藥管理存在的問題
盡管泰國農藥管理法規頒布較早,管理較嚴格,但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1、因《條例》適用于所有有毒物質的管理,負責部門較多,管理標準不一,在業務交叉部分難以協調和統一。2、近幾年政府裁減工作人員,人員的減少限制了農藥管理工作的進一步開展。3、與各國和國際組織在農藥管理方面缺少經常性的信息交流。4、目前在泰國登記的農藥有效成分有198種,共2258個產品。各經銷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銷售這些產品,如久效磷、甲基對硫磷、百草枯等(據不完全統計,在市場上上的商品名已多達上百種)。商品名多而亂是泰國農藥市場的一個顯著特征,這種混亂的局面使有關管理部門監督和控制市場的難度增大。
三、泰國的肥料管理情況
在肥料政策方面,泰國政府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多生產和施用有機肥料,減少化肥使用量,對進口農用化肥實行免稅政策。在肥料管理方面,泰國實行生產、銷售、進出口肥料登記許可制度,建立了嚴格的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并通過B.E2518法令,即《肥料管理條例》加以確定!斗柿瞎芾項l例》主要內容包括:
(一)定義各種名詞
詳細解釋了什么是肥料、化學肥料、有機肥料、單元素肥料、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營養元素質量保證、有害物質、化學肥料標準、假劣肥料、標簽、運輸、說明書、執行部門等。
。ǘ┙M成肥料委員會
1、肥料委員會成員主要包括:泰國農業及合作社部副部長或其授權的人擔任委員會主席,農業司2人,農業推廣司1人,科學司1人,土地開發司1人,商業部1人,由農業技術司1人擔任委員會秘書長,并由委員會指定其他參加人員,但最多不超過5人。
2、肥料委員會有責任和義務為司長或者部長提供以下建議:①化肥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及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化肥登記,以及上述登記證書或許可證書的暫停和吊銷;②制定與化肥的生產、銷售及進口以及實驗用化肥樣本進口管理有關的條例、程序及條件,檢查驗收化肥生產地、化肥銷售地、化肥進口地以及化肥儲存倉庫;③根據規定發布公告,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有關條款、程序和條件;④部長委托的其他事務。
此外,為嚴格執行本條例,肥料委員會有權以書面形式命令某人解釋或者呈報其工作所需的有關材料。
。ㄈ 規定了化肥登記許可證申請程序
《肥料管理條例》規定,任何人如未獲得政府頒發的有效許可證,則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運輸化肥;未按規定對其生產或進口的化肥進行登記的則不得生產和進口化肥。政府部門可以為如下申請人頒發生產、銷售或者進口許可證:①企業或經營所有者;②在泰國有居住地或辦公室的人;③在泰國有生產廠地,銷售地點或倉庫;④使用的企業名稱不與在一年內被暫;虺废S可證的企業名稱相同。如果許可證申請人是法人,則必須符合第①、②、③及④條;如果申請人是企業經營人員,則必須符合第②條。
許可證分為四種類型,即:化肥生產許可證、化肥銷售或擁有許可證、化肥進口許可證、化肥運輸許可證。同時規定,如果化肥生產者既是銷售或擁有者,則生產許可證即被視同為銷售或擁有許可證;如果化肥進口商即是運輸商,則進口許可證即被視同為運輸許可證。
許可證有如下四種有效期:①化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從頒發之日起3年;②化肥銷售及擁有許可證有效期從頒發之日起1年;③化肥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按照許可證上標明的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年;④化肥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證上標明的期限,但不得超過6個月。
《肥料管理條例》還規定,如果有關管理部門不批準申請人的許可證,則該申請人有權在得到通知后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部長提出申訴,部長的決定將為最終裁定。
(四) 對化肥許可證管理進行了規范
包括使用范圍、標識標簽內容、使用說明、生產、銷售地點條件及法人要求、補辦程序、如何繼承等。
。ㄎ澹 關于化肥質量的監督管理
《肥料管理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生產、銷售、擁有、進口假化肥、與標準不統一的化肥、變質化肥、未登記的化肥、被撤消登記證的化肥、含有對人、畜或植物有害的毒性物質含量超標的化肥。
(六)化肥登記許可的發布及公告
經肥料委員會建議,部長有權在政府公報上發表公告許可某人生產或向泰國國內進口化肥。
(七)肥料管理人員職責和義務
根據規定,肥料管理政府官員在執行該條例時,享有在工作時間內進入化肥的生產、銷售或進口地點,或者倉庫,或有機肥料的生產地;可以進入車輛或任何地方進行檢查他們認為可疑的行為;可以提取一定數量的化肥樣本用于實驗;稽查或沒收違反條例的化肥、包裝等。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政府官員必須出示證件,證件的內容必須根據部長頒布的法規制定。負責執行本條例的政府人員應該是符合刑事法典中的有關規定。
。ò耍┰S可證的暫停與吊銷
。ň牛┯袡C肥料
生產有機肥料者必須執行如下規定:自有機肥料生產之日起,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政府管理部門其生產的有機肥料,并提交如下材料:①有機肥料名稱,②商標,③生產、儲藏、銷售地點以及辦公地點。同時規定,如有機肥料生產者欲變更有關內容,必須在變更之日起30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政府管理部門。
。ㄊ┨幜P措施及附則
四、體會和建議
通過考察訪問,我們對泰國的農藥、化肥管理情況留下了較深的印象。
。ㄒ唬 體會
1、在農藥管理方面:(1)泰國政府對農藥的管理比我國嚴格,如農藥登記過程中要提供產品化學、藥效、毒性(急性和慢性)、殘留的全部資料;在同類產品的等級中無同類產品減免資料的規定。在生產經營進口農藥過程中觸犯了法規要判處監禁和罰款。(2)泰國使用的農藥主要依賴進口,通過進口原藥和制劑在泰國當地加工成成藥。在泰國,農藥的進口和銷售都是由私營企業經營的。據統計,1999年有進口商68家,其中有26家擁有大規模的分裝、加工廠。由于中國產農藥在價格上具有較大的優勢,近幾年泰國從中國進口的農藥逐年增加,據泰國官方統計,2000年從中國進口量占其進口總量20%。中國出口到泰國的農藥,主要是賣給進口商,通過加工、分裝后被經銷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在泰國出售,因此絕大部分利潤由中間商獲得。(3)為減少農藥對人體及環境的影響,泰國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農藥消減計劃,取消了用藥量高的棉花的作物種植,大力提倡綜合防治和使用生物農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在化肥管理方面:泰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肥料管理體系,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通過交流,有利于促進我國肥料法規建設。另外,泰國化肥全部靠進口,我國已有少量企業肥料進入泰國市場,但份額不大。
(二)建議
綜上,為搞好我們的農藥、化肥管理工作,擴大中國農藥、化肥對泰國的出口量,建議我國今后采取以下措施:
1、中國和泰國在農藥、化肥管理上有很多互補之處,可進一步加強兩國農藥管理部門的交流與合作。
2、進一步加強對國內流通領域農藥的監督管理,強化經營許可證制度,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的處罰力度。
3、組建中泰松散型農藥貿易協會,互通信息,使更多質好價低的中國農藥打入泰國市場;同時也要積極探討中國農藥廠家產品如何通過合理途徑在泰國進行登記,打造自己的品牌,以打開和占領泰國市場,從而獲得更多利潤。
4、借鑒泰國消減農藥措施的經驗,制定我國的農藥消減計劃,通過改善作物種植結構,大力推廣綜合防治和低毒農藥、生物農藥的使用,減少高毒農藥的用量,減少農藥在農產品中的殘留,保護環境,保護人類健康。
5、逐步引導國內企業對泰國進行肥料貿易。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引導國家大型肥料企業增加對泰國肥料出口,同時,發揮我國生產微量元素、微生物肥料技術優勢,加大對泰國技術轉讓和合作辦廠力度。
6、逐步擴大其他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包括:土壤、肥料分析方法、耕地適宜性調查與評價交流和合作等。
二ΟΟ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農業部農化管理考察團名單:
1.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陳鐵春
2.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徐肖君
3.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許發輝
4.農業部人事勞動司丁力洪
5.農業部國際合作司趙金萍
6.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王壽山
7.河北省農藥檢定所羅勝軍
8.天津市農藥檢定所胡敏
9.黑龍江省農藥檢定所金煥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