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的開題報告范文
我國最近幾年特大災害性事故頻發,如北京市密云縣踩人事件、大頭嬰兒事件、蘇丹紅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潰壩事件等等。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論文的開題報告。
這些災害事故的發生與某些監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監督管理的義務是分不開的,如果監督人員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絕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場經濟深化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責任的冷漠、對職責的懈怠,甚至官商勾結,疏于防范與監督,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責任事故頻發。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減少對人身及財產的危害,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對于疏于職守、懈怠職責、工作中不謹慎、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危害社會后果的行為,現代社會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罰來解決公職人員的過失行為,追究監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達到有效地預防、減少類似事故發生的目的。但是,在實踐中仍有相當一些責任事故難以處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決,導致肇事者逍遙法外,進而難以遏制責任事故的重復發生。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對行政領導責任的歸責依據不明確,在引進監督過失理論時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結合本國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對行政領導的有罪與否進行認定,以致于監督過失理論的應用性不強。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一起責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監督過失理論的必要性,繼而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和本質,再結合犯罪構成來分析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以期使“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為什么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和具有實用性。
國內外研究情況:
自—xx年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那么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么?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為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為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于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范,決策失誤或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系,政府僅是為公眾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為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為,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于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為屬于其主觀意志能力范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